法治视野下的网络谣言

2017-03-14 11:10胡明
青春岁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网络谣言治理措施

【摘要】当前,网络谣言及其治理成为中国传媒乃至领域中的绝对热点。在互联网迅速发展时代,提高网络谣言治理水平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网络谣言治理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治理机制。

【关键词】网络谣言;执法素质;责任承担;治理措施

将治理网络谣言的研究提升至法律层面有其必要性,采取专门立法,使惩治网络谣言行为有法可依,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对网络谣言的治理自然应有法学层面的探讨。

一、网络谣言概述

谣言,简而言之,即是不真实的、虚假的消息。在现代汉语中,谣言又往往被定义为“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捏造的消息。”而在大众心理学中,又将其定义为主动造假,凭空捏造而在一定时空中流传的言论。由此可知,谣言作为一种自古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社会舆论现象,是对没有根据且未经证实而以公开或者非公开的渠道进行传播且在传播的过程中不断发生变异的信息。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突破了传统媒介固有缺陷而造成的信息更新不及时或组合不对称的桎梏,使人们获取和传递信息更为即时、便捷和自由。谣言亦被居心不良分子精心包装后,借助网络作为其传播的媒介而蔓延,尤其是对社会大众关心和关注的社会热点事件更为居心叵测人士所青睐。因此,对于网络谣言就有定义“在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下,网络使用实体以特定的方式传播的,对网民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者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

与传统的谣言相比,网络谣言是借助网络传播机制对社会热点事件的猜测或者诠释后进行传播,有着所涉内容模糊而重要、传播形式多样性、判断意见倾向单一性、传播过程的多变性、传播主体的自发性、影响的破坏性大的特性。

二、网络谣言形成的原因

谣言能够传播,是由于相关公意主题的重要程度以及有关该主题的真实信息被信息持有人的刻意模糊处理的模糊程度所叠加在一起之后而形成的。由此,相关信息的“重要性”和“模糊性”是网络谣言得以形成和传播的重要因素,但其形成因素却又是呈多样性的。

首先,经济利益的驱使。造谣者通过蓄意捏造谣言,并组织网络水军、网络推手对所捏造的谣言进行群体性地传播,对所涉及的相关人物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追求其个人的经济利益。

其次,主观心理盲从。网络谣言参与主体的主观心理的满足对网络谣言的传播起了精神推动作用。参与者的心理活动和心理倾向使得网络谣言在传播的过程中更为便捷、迅速,造谣者的不良心理促使谣言的形成,而传播者的盲目轻信和随从、群体意识的相对薄弱以及“沉默的螺旋”效应,更进一步使谣言的链条拉长且向各个方向称分散的趋势快速发展。信谣者的盲目跟风心理是的谣言的传播速度加快。

第三,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相关社会事件的具体信息模糊且相关部门对信息事实的公开不及时、公开程度范围较小及公开的制度不健全,加之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缺失,使得其针对网络谣言所涉及的相关信息的公信力下降。

三、网络谣言治理存在的问题

1、立法缺陷与不足

网络谣言的滋生,源于法律制度的滞后。与我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网民数量的快速增加相比,我们的法律和政策管理并没有相应跟上,导致一些管理部门在互联网的管理上无所适从。虽然已有法律法规,但较为零散,都是以个别条文的形式分布在不同的规定里,规定与规定之间可能重复或有真空,并且没有规定清晰的界定网络谣言的定义,而《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办理网络谣言等案件提供了较为明确而清晰的法律标尺,却也只是对网络谣言行为的处罚方式上的规范。

2、基层执法者素质不高

良好的法律制度能否被合理而充分的运用取决于执行该制度的执法者能否正确理解并运用该制度。然而,实际执法过程中却屡屡出现粗暴式的执法行为,如粗暴的删帖、封号等行为,再次,执法者对相关制度和执法精神的理解不彻底,不能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制严格执行,另一方面,对有关事实和证据没有足够的能力准确的判定,都是治理网络谣言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3、责任承担主体及承担责任的模糊

网络谣言的散布和传播给个人、组织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最直接的体现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违反,以及对相关当事人权利的侵犯,网络谣言的散布和传播者自然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目前我国在划定法律责任时,往往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混淆,不能准确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性。而责任承担主体的划分问题,亦没有统一而严格的标准,例如捏造者和传谣者的责任该如何确定,网络经营者又该如何承担责任,对有一定事实根据而稍加润色后传播的所谓谣言又该如何对待。

四、网络谣言治理的法律应对

1、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

在刑事立法方面,虽然刑事法律法规中已经确定了如诽谤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是远远不够的,并且已有的这些罪名都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因此,在刑事立法中,应扩展相关罪名的适用范围,严格确立相应的刑罚的量刑标准。在民事立法方面,在具体操作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中关于对网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政府等名誉的删除不实信息是应提前通知,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其所提供或者传播的信息存在侵权行为时应该删除,这时可以不需要提前通知,但要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却并不明确,因此,民事立法方面,应对其加以补充和明确,以期提供更为明确的执行标准。

2、基层执法者素质亟待提升

惩治网络谣言更需要相关执法者提高执法素质,正确的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吃透其所蕴含的实质精神内涵,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对行为定性的原则办案,能够根据具体案件灵活运用而不是机械式的生搬硬套。其次,执法者在正确领会了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后,还应该摒除思想上的顾虑,坚持依法办案,敢于执法,秉公执法。基层执法者素质的提高不仅依赖于自身对相关法律的学习,更需要上级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和指导。

3、责任承担形式明确与区分

网络谣言的形式多样,内容宽泛,因此对网络谣言是否构成犯罪应持审慎而客观的态度,而不应该搞“一刀切”的执法形式。只要是形式上構成网络谣言就一概对其归罪入刑。应明确区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准确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4、网络诚信制度的建立

从表面上看,网络谣言的泛滥是由于部分人为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或者满足个人的精神需求而制造和传播的,但究其实质,不难发现,网络诚信的缺失做了网络谣言泛滥的助推器。因此,遏制网络谣言现象,不仅需要依靠刑事制裁,也需要充分运用法律,建立网络诚信机制,引领正确的价值观,铲除滋生网络谣言的社会土壤,从根本上遏制其形成。

【参考文献】

[1] 夏征农. 辞海[M]. 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9:1094.

[2] 张铁民. 谣言和流言:错位的心态[M]. 苏州: 江苏教育出版社, 1997:06-30.

[3] 奥尔波特, 等. 梁元元, 黄 鹂, 等, 译. 谣言心理学[M]. 沈阳: 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3:11.

[4] 张海鹰. 网络传播概论新编[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3:190.

【作者简介】

胡明(1991—),男,安徽安庆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社会学、应用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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