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因溺爱孩子到校殴打教师获刑案

2017-03-20 15:55
教育 2016年49期
关键词:分宜县钟某犯罪事实

案例概要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此过程中,老师或许会遭受溺爱孩子的家长的暴力相向。某日,李某听其儿子说自己在学校因为调皮被老师钟某打了,于是携带木棍骑摩托车赶到学校,将钟某打伤。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钟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钟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最終法院经审理,以李某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案情评析

经事发当地的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听其儿子(洞村乡中心小学学生)说自己在学校因为调皮被钟某(系该校老师)打了,李某为此很气愤。当日中午12点左右,李某携带木棍骑摩托车赶到洞村乡中心小学,手持木棍到钟某宿舍将被害人打伤。经分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分宜县公安局洞村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被告人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分宜县公安局洞村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向被害人钟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已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物证作案工具木棍一根,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故意伤害罪”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平已向被害人钟某亮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已取得其谅解,亦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最终分宜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刑法规定,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尊师重教,在我国传承至今,历久弥新,昭示后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知识的渴求和对教育的关注与日俱增,可以说,教师这一职业在当今社会倍受世人敬重、爱戴。不少中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难免会做出调皮的事情而被老师批评教育。然而,一些家庭由于对孩子的过分溺爱,从而造成家长与老师之间的冲突也的确有不少。

古人云:舐犊情深。家长爱护孩子没有错,然而,溺爱孩子就是大错而特错。老师固然有错,但是罪不至于挨揍。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亲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就殴打老师,想要教给孩子什么东西?难道就不怕孩子会“近墨者黑”吗?美国心理学家索克说:对孩子而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如果一味地骄宠,而对孩子身上存在的小毛病、坏习气,听之任之,不严格进行教育,过分的溺爱会导致孩子以自我为中心,道德水准不高,形成不良品质和种种恶习,进而在孩子心灵深处播下自私、任性的种子,使其形成不良个性。长期如此,长大以后走向社会前景堪忧。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老师和家长都有权力和义务对孩子行为进行教育和规诫。在教育上,家长和老师多沟通交流才是育儿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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