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公民精神培育

2017-04-11 12:34汤玉华和丹丹
社科纵横 2017年12期
关键词:协商公民民主

汤玉华 和丹丹

(1.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 广州 510515;2.广州大学 广东 广州 510631)

·政治与行政·

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公民精神培育

汤玉华1和丹丹2

(1.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 广州 510515;2.广州大学 广东 广州 510631)

协商民主在我国不仅仅是一种理论或民主实践形式,更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协商民主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追求“最大公约数”,体现集体主义基本原则。公民精神与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参与具有正相关关系,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形式下,有利于现代公民精神的培育。因此必须做到:强化公民参与,促进公民精神养成;营造“尚公重私”的良好政治文化环境;拓展协商民主空间场域,延展公民精神的培育领域;发挥网络协商民主新形式培育公民主体意识自觉。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公民精神 培育

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参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政治节点。目前,我国协商民主实践中,公民作为协商主体之一,在协商民主中依然处于弱势地位。公民精神的缺失,公民在资源、权力等方面的不平衡性,直接导致协商民主中公民有效参与的不足,成为一种“在场的缺席”。公民参与作为公民精神的外在呈现,公民精神的培育理应成为公民参与的关键点。提升公民身份认同,拓展作为公民公平参与、公民精神养成的公共生活场域,发挥公民应有的公民权利与义务,以此来培育公民精神,使之有效地促进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参与,进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群众基础和政治保障。

一、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述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1]。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2],“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3]由此可见,我国协商民主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协商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性质,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性,充分发挥公民精神参与协商民主形成政治共识。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在西方产生并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但它并不是新的民主形式或民主理论的创新模式,而是带有复兴色彩和反思力量的一种民主学说。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这种民主模式是以古希腊为代表的传统民主实践模式的重新认识和发展,是对当代西方民主实践和理论的反思与完善。美国学者约瑟夫·毕塞特强调在宪政中反对精英政治而主张公民参与,从而首先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后经伯纳德·曼宁、乔舒亚·科恩的推动,协商民主开始由概念化走向理论化。在罗尔斯、哈贝马斯等学者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著书立说并加以强调之后,协商民主理论进一步扩大了其影响力并成为西方政治学界的热点和非常重要的民主理论之一。

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发展,也是先有其实践,后有其理论。协商民主是在一定政治文化积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着自身独特的产生渊源和历史文化底蕴。实际上,在协商民主理论逐渐兴起的时候,中国已经在实践着这种形式的民主,而且也有成型的制度体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源自于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等多元化的民主思潮不同,我国的协商民主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公开、协商、自由、平等为原则,以对话、征询、建议、沟通为基本手段的决策模式。政党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社会协商等协商民主形式是我国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集中体现。

二、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点

我国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集中体现,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学说和国家制度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民主从来都是打着“少数服从多数”的旗帜掩盖“少数统治多数”的事实,其“普世价值”带有很强的虚伪性。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认为民主其实是一种国家制度,必然与国家政治历史紧密结合,其终极目标是通过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全人类的解放。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最主要的协商民主形式是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这种方式不仅符合我国国情,同时决定了我国协商民主的高质量和高层次,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独特优势的展现。因此,协商民主在我国不仅仅是一种理论或民主实践形式,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是我国的协商民主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民主其实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其本质是政治决策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这一标准也符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目的的要求,这也是协商民主有效性、决策过程科学性和公民参与民主性的保障。与西方个人价值作为最高价值尺度不同,我国的协商民主的最高价值就是为人民服务,体现协商的社会价值。为人民服务在党的领导和政府决策领域的具体体现就是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4](P48)。民主协商过程中坚持的公共理性原则、社会效益原则、长远利益原则、保护个体原则等等,均体现了为人民服务和一切为了人民利益的要求。

二是中国的协商民主追求“最大公约数”,体现集体主义的基本原则。我国协商民主的协商主体十分广泛,覆盖面广,充分保障各阶层各群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国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和独特优势。我国政治生活中参与协商的主体,不仅包括各类政治活动主体,还包括全国各族劳动人民和各个阶层的社会成员。人民政协中的政协委员分别代表着各个界别,每一个委员都与他所代表的基层群众紧密相连,这样才能充分保障民主协商的广泛性和利益代表的普遍性,充分保障各阶层各群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个人、集体、社会的有机统一。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公民精神培育的关系

公民精神的培育与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参与具有正相关关系,“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5]我国协商民主中的公民参与即是这种民主本质思想的有力彰显。公民精神的养成成为协商民主公民参与的发动机,反过来,协商民主中公民参与的有序开展亦成为公民精神养成的最佳养料。我们期待着公民精神助力下的协商民主中的每个公民主体都能在场并发声。总之,公民参与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发展不是简单延续我国传统文化的母版,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思想的再版,不是西方协商民主的翻版,而是在公共精神的环抱中打造的“升级版”,切实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催化剂。

公民精神是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以具有自主性的独立个体身份,在遵循共同规范的前提下,在公共理性和公民意识的主导下,主动、公平、有效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事务决策的协商,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意识和态度。公民精神具有以下独特内涵和内在规定:一是公民精神生成于公共生活之中。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公民精神植根于公共生活这个经济基础,是由公共生活决定的,但又保持着自身的相对独立性。二是公民意识是公民精神的思想基础。公民意识是公民对社会和国家等相关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具有明确的公民意识进而才能生发公民精神。三是公共理性是公民精神的内在支撑,在公共理性的主导下,公民才能自觉从公共利益出发,以公共利益作为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公民广泛而有序的参与公共生活是公民精神的最终旨归。公民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公平地参与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管理与决策的协商,践行人民当家作主原则,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现代化。可见,公民精神和公民参与在根本旨归上是一致的,这就打通对接了公民精神与协商民主中公民参与的结点。

四、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过程中培育公民精神

民主政治与公民精神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层面到民主实践层面,都有助于公民精神的培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越成熟,公民精神就越自觉。

一是增强公民意识,强化公民参与,促进公民精神养成。公民精神养成是协商民主中公民参与的关键节点。为了成为协商民主有效的参与主体,从公民主体层面来看,也必然要诉诸于公民精神的养成。每个公民作为协商民主中的主体和独立个体,如何在政治协商过程中摆脱个人利益的牵绊和偏见,从公共利益出发,使协商民主在民意最大公约数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成为协商民主中公民参与的关键所在,也是协商民主中公民参与发挥自身作用的焦点所在。“公民意识主要是指对于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意识上的自觉,同时也有通过自己的行为将法律规定变成现实的自觉。”[6]可见,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公民资格、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意识和行为自觉,公民借助参与公共事务协商能力的不断提高,也不断提升自身的大度、胆识、沉稳等气质的养成,以及具有人民利益担当、富有开拓精神品质的形成,从而反过来进一步促进自身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协调民主主体的作用。

增强公民主体意识,首先要强化公民身份认同。公民身份是公民理论的核心概念,最早提出公民理论的是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马歇尔,其主要研究的是公民的权力和义务。“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7]这个公民身份的界定,强调的是国家范围内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公民对公民身份的认同,意味着公民意识到自己在所在共同体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担负的义务,意味着公民对所在共同体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公民身份指涉的是公民资格、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是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人。公民在协商民主参与中行使的权利,是以履行相对应的义务为前提的,每个公民是公共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亦是对个人利益的维护,这就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等公共事务的协商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公民身份认同促使公民公共精神的养成,进而主动参与协商民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力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是积极营造“尚公重私”的良好政治文化环境。“民为本、君为主”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推崇的是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公私观,压抑了民众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君民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两个核心主体,两者的关系搭建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骨架。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强调以民为本,但其中隐藏着一个逻辑前提,即是以君为主,主权在君,不同于民主思想的主权在民,其出发点是为了巩固君主的传统地位,而不是维护民众的权益。在“民为本、君为主”的传统政治文化的教化下,国家意识、服从意识在中国民众的思想中烙下了深深的印痕,民众主体意识被泯灭,主体意识下的权利意识更是消失的无影无踪。这种政治文化难以培育出公民精神和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独立公民人格。

当代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背景等已大不同于封建社会背景。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从严治党进入重要阶段、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序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5月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8]这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这种变革为“尚公重私”的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最真实、最丰富的实践原料,激活了社会各个层面的创造力和发展潜力,与这一过程相伴而生的就是国家对公民个体利益的认同和维护。随着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发展,为个体合法正当利益的维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我们只有努力打造先进的有利于公民精神培育的协商民主政治文化,才不辜负这个时代。倡导“尚公重私”的公私观,离不开作为主体的公民自身维度的建设。“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这就意味着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公民以社会人的身份出现在公共领域,参与协商民主,就要遵循公共准则,培育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观,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公共生活中的协商,秉持公正的价值尺度,以公共利益为核心进行沟通协商,实现“视域融合”,达成社会共识。

三是拓展协商民主空间场域,延展公民精神的培育领域。以公共生活场域为平台,拓展协商民主空间,延展公民精神的培育领域。公共生活作为公民参与协商民主的活动场域,是公民行使自己政治权力的有效合法空间,公共生活场域的拓展是公共精神养成的基点。当代公共生活的主要特征包括:第一,主体间性。在公共生活中,公民与公民之间是主体与主体间的相互活动,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主体,公民间是“主体—主体”的对称关系,而非“主体—客体”的非对称关系,这是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逻辑前提。第二,交往互动性。参与公共事务协商的公民在尊重彼此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对方视为与自己共同协商的人,围绕公共问题发表观点,双方的思维、情感、行动均参与到协商中,在相互理解和认同中交流沟通,彼此倾听,取长补短,不断修正和完善自己原有的思想观点,借助协商实现“视域融合”,最终形成共识性的新观点。在交往互动中,公民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进行思想和情感的交流交锋,其达成共识的过程也是公民精神培育的过程以及提高参与公共事务协商成效的过程。第三,利益相关性。公共生活是公民共同参与其中的公共场域,是与每个公民的利益休戚相关的,正是在这个层面上公民要对自己的公共生活行为负责,这不仅是维护公共的利益,更是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公共生活“为公共”的本色。所以,拓展公民的公共生活场域,发挥其公民精神养成基点的作用至关重要。

我国的协商民主主要包括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等。为了公民广泛而公平地参与协商,我们应积极利用公共生活空间推动公民参与多层面多维空间的协商,上至国家层面的政党协商,下至基层层面的基层协商,扩充公民参与民主协商的空间场域和畅通公民畅所欲言的发声渠道。哈贝马斯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程序民主,“一方面是用民主程序来调节的取向于决策的协商,另一方面是公共领域中非正式的意见形成过程。”[10]这就是著名的“双轨制模式”,即决策层面的正式协商与公共领域中的非正式协商。这意味着公民既可以参与正式协商,也可以参与非正式协商,从而充分保证了公民参与的多层面性。美国学者阿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森认为,协商“应该扩展到整个政治过程,扩展到我们所谓中层民主地带……不仅包括立法会议、法庭审理和行政听证会,也包括各种草根组织、职业联盟和其他类似机构中的市民委员会。”[11]阿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森主张协商的范围,应该涵盖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覆盖上层精英群体和底层草根群体的基本利益,尤其要保障普通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广泛性、有序性与有效性。

四是发挥网络协商民主促进公民主体意识自觉。互联网时代为公民精神的培育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互联网高速推进的时代,我们不可忽视的一个公共领域就是网络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因其特有的虚拟性、开放性和普及性,需要我们提供针对性较强的协商策略和协商形式,发挥网络公共领域对于公民参与协商民主的独特作用。网络民主协商是一种现代新形式,也是更为契合公民民主精神的一种有效形式,更能激发公民的积极关注公共热情,凸显基层民意和平等对话的公共参与性,从而创造和谐自主的、宽容的政治生态。

网络民主正深刻影响着公民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应该为公民创造平等而有效的参政议政方式,使公民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社会的重大或一般公共事务,以实现人民的利益最大化。“网络民主是公民借助网络技术,通过网络公共领域参与、加强和巩固民主的过程”[12]。互联网时代,赋予网络民主高效性、便捷性的新特点,促进了公共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维权的优化与升级。网络协商民主与传统协商民主的特点在于其现实对称性、扁平化和开放性。网络交互平台的发展趋势逐渐倾向于平民化、草根化,并有效破除传统权威话语体系和阶层的阻碍,为普通公民架构起一个去权威化、平等开放的公共参与平台,使网络空间成为协商民主的场域。网民成为网络协商民主的直接参与者、发动者、倡导者,使广大网民转变为协商民主的主体群体,使原本广为分散的个体聚焦凝聚成为公民群体,并形成民主发声集体,使协商民主获得更广泛的参与主体和更高效的组织参与方式,使民意更有可能被扩展、倾听和反馈。同时,公民以网民的身份更方便更有效开展网络民主监督,如“表哥”、“艳照门”、“红会事件”等等。网络监督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有效形式和方法,社会监督领域是网络民主发展最为活跃的领域,公民网络维权意识的提高得益于网络监督的广泛兴起和较好的监督效力,这些都体现了公民直接行使公共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也有利于公民主体意识自觉和公民精神的培育。

[1]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21.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3]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5-2-10.

[4]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M].人民出版社,2013:8.

[5]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学习出版社,2016:172.

[6]][英]T.H.马歇尔等.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14.

[7]宋彬歧.公民意识与政治参与[J].石家庄师范学院学报,2000(01).

[8]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的讲话[M].人民出版社,2016:19.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0卷)[M].人民出版社,2009:668.

[10][德]哈贝马斯.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102.

[11][美]古特曼汤普森.杨立峰等译.民主与分歧[M].东方出版社,2007:11.

[12]叶敏.网络执政能力:面向网络社会的国家治理[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

(责任编辑:潘维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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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106(2017)12-0048-05

* 本文为2016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习近平党性修养论述思想研究”阶段成果。

汤玉华(1978—),男,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博士,主要研究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和丹丹(1982—),女,广州大学副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文化与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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