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信息利用的法学案例教学改革

2017-04-13 03:42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法学职业技能案例

杨 宏

(四川文理学院政法学院,四川达州635000)

基于互联网信息利用的法学案例教学改革

杨 宏

(四川文理学院政法学院,四川达州635000)

在法学教育发展与改革的过程中,我国相继引入了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等方法,经过时间的检验,案例教学法具有明显的成本、实施效果等方面的优势.但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在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方面存在多方面的不足,而互联网海量的信息则为改革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提供了可能,合理利用这些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能有助于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法律职业技能.

职业技能;案例教学法;互联网;信息利用

1 我国对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探索

我国的法学教育由建国开始,至今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1949-1976年为从重建到虚无阶段;1977-2005年为从恢复到发展阶段; 2006年以来为法律职业的明确定位及其发展阶段.[1]自1990年代后期与中国高等教育整体发展一致,法学教育空前兴盛,但繁荣的背后潜藏着忧虑,与超常规发展相伴随的是学生整体素质下降,各阶段法学教育内容的重复、规模与数量扩张背后的质量下降,就业率低、无法满足法律实践需求等深层次问题[2],这成了法学教育繁荣背后无法回避的伤痛.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回到法学教育培养人才的基本定位这个前置问题.在法学知识与法律技艺之间,中国法学教育最为尖锐的问题是重视了前者而忽视了后者,即忽视了作为法律职业人对于职业技能的需求.[3]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法学教育可能都在学术教育和职业训练两方面取舍、徘徊,只是努力的方向不尽相同,我国的模式则类似混合模式,但也许正因为任务过重,导致两方面似乎都没有做好.尽管学界一致认为我国法学教育过分偏重法学理论的传授,但何美欢教授却认为,“在知识方面,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着两种缺陷.一是基础性不足,二是覆盖面不广”.[4]18

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几次转型,以及学界专家的讨论、质疑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官方还是法学教育研究领域,大家已基本达成共识:法学教育应当与法律职业相连.的确,法学教育理应承担起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任务,这是不言而喻的,而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即使那些反对法学教育属于一种职业教育的学者们也并不反对职业技能训练,而是担心职业教育模式过于单一,会导致教学中心移向“实践”训练,如此法学院将失去存在的价值,蜕变为一种“技术”学校,甚至倒退至学徒制.对此,我认为,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的发展已经证明,法学院的存在有其无可替代的价值,学徒制早已成为历史.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是法学教育应有之义,问题是由谁来训练,是大学还是专业机构?从我国国情出发,由专业机构负责职业技能的培育是不现实的,所以大学责无旁贷.为了探索法律职业教育的新模式,国家自1996年起进行了JM(法律硕士)试点,2006年正式确立为法学教育的主流模式之一;虽然JM启动到转正明确了培养目标,即培养应用型人才,提高法律职业教育水平与质量,但在实际措施方面仍处于找不着北的状态,JM教育始终在法学本科的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型人才培养两者之间摇摆不定,实施效果差强人意.鉴于此,教育部、中央政法委2012年5月全面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但由于时间较短,该计划的实施效果尚需观察.在微观层面,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诊所式法律教育等方法陆续被引入,但由于缺乏制度化的组织管理与落实,大多没有取得成效甚至被虚置.相比而言,在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简便易行而且成本低廉,在各个学校均不同程度的使用.

2 我国法学教育中传统的案例教学法

在课堂上引用案例有很多优点.案例的生动性和趣味性能激发学生的兴趣,而且对于学生理解抽象的法条很有帮助.在教学实践中,教师手中往往有案例方面的教科书,教师给出的案例是预先经过筛选的,往往与教学内容同步.教师在引导学生讨论案例之前,首先就要将案例中涉及到的知识点在课堂上讲授,这样学生首先具有了与案例有关的理论知识,再通过案例的分析达到对法学理论、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运用.用何美欢教授的观点,我国的案例教学似乎更近似于“例证教学”.[4]26此观点我非常赞成,的确,我国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实际上就是一种例证教学,理由是:首先,从案例的选择上看,教师们所使用的案例往往是以教材的形式呈现,教学目的性非常明确,即以加深学生对有关课程所涉及的知识点、重难点的理解记忆为目标;其次,案例教材中对有关案情的介绍通常简单,远远简略于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实际接触的案件.如此简化的目的很明显,即向学生介绍案例的目的并非意在使学生对整个案件的方方面面都关注、理解和讨论,不在于训练学生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律思维,只是就相关章节中涉及到的知识点的实际运用,仅涉及到案件中的若干细节中的一个或多个而绝非全案综合的考量.再其次,在传统的案例教学中,学生和老师所能看到的材料简略,往往没有证据种类与内容的描述,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与异议也不尽详细、不全面,法官的认定意见与裁判理由无法全面呈现,更多的内容是编者个人从学理的角度对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条款的解读、分析和阐述,反映了学者的观点,包括对法官裁判的评价,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对法学理论中相互关联和易混淆概念与制度的分析与述评.总之,从案例教材编者的角度来看,述评中反映的主要是个人的理论功底和对教材中相关知识点的重述与评价、比较.从学生的角度讲,通过案例的展现,学生能将课程中的相关知识点理解与识记.从授课教师的角度看,案例的呈现与讲解能深化学生对教材与法条中需要识记与理解的考点的记忆,是完成教学任务、向学生传授知识的一种方法.显然,这种方法就是一种例证的方法.简言之,就是通过例子来证明法条的适用.运用这种方法,老师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例子让学生记住知识点,所以教学中所花的时间较少(若过多,教学任务难以完成),且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学生的讨论或者分析较少,因为这只是记住知识点的一种辅助教学方法,并不是以培养学生的技能为主.布卢姆分类学中将学习的认知过程分成六个组成部分,即知识、理解、适用、分析、归纳与评价,[4]29传统案例教学最理想的状态是通过案例向学生传授了知识,进行了理解层次的技能训练,其他四个层次的技能则由于课程设置、课时、授课方法等出现严重缺位,但归根结底在于教授的方法,因为以讲解的方法教授案例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法才能培育高层次的布卢姆技能,如适用、分析、归纳与评价.

3 互联网信息给案例教学改革带来的契机

从建国到今天,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并行不悖.虽历经争论与批评,学界与官方对于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已达成基本共识,其中重要的两个事件就是JM转正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法学教育走职业教育的路径已经确定.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虽然方向已明确,但具体的方法与制度等尚处于探索的过程.JM虽已转正,但要实现JM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端法律人才的目标,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建设等方面仍处于摸索阶段,尚无成型、可行的模式.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本就只在于培养高端法律人才,实施效果尚待观察.换言之,如何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我国虽多次探索但目前并无成熟的经验与方法.为此,我在此不敢妄言,只能就一般普通高校在案例教学方面在互联网信息支持下能够进行的改革与尝试做出有益的探索,希望能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有所裨益.

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被认为是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新形态、新业态,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演进.对于教育而言,互联网+教育主要指职业教育与培训.但“互联+”不会取代传统教育,而且会让传统教育焕发出新的活力.在法学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进程中,我们可能更多的是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海量信息.目前,能从互联网上获得的与法学教育相关的资源主要有以下几类: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系列指导案例;各地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与法学研究有关的网络信息资源,如知网、维普等;新闻、电视媒体制作的视频资料,典型代表如《今日说法》栏目每天播出的案例视频等.这些资源为改革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对于法学教育而言,教学资源可以总结为一个基本点、两个终端.基本点在于法律法规,这是法学教育的核心.[5]在法律法规等的查阅和获取上,互联网时代提供了极大便利,并节约了查阅成本,突破了许多限制.众所周知,对于狭义上的法律以及法规等公开性很强,在查阅时自无麻烦,难点在于大量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的查找,这些法律渊源不但量大而且变动性大,公开范围和适用范围有限,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往往又要经常适用,因而查阅起来耗时耗成本,但在互联网条件下一切都变得简单且无须任何成本(最多耗一点流量),这从法律适用问题上为改革案例教学法提供了可能.

其次,传统案例教学法的缺陷已如上文所述,属于例证教学,应试性很强.笔者在此探讨的改革是改变应试性,增加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的改革.在教学方法上,由讲解法变更为讨论法和练习法.传统的讲解法在课堂上可以继续保留和适用.当然,方法的改变也会导致教学方式的改变.我认为,法律思维的训练除了理论课程的教授外,应该有专门的实训课程,正如我国曾经试验过的诊所式教育一样,我们不妨选择一种低成本的案例教学实训方式.在时间的安排上,适宜在学生毕业实习前的三个月左右开始.教学方法为讨论法和练习法.在案例的选择上,适宜直接选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法院公布的案例,但老师应当在相关信息方面做些微的变更.授课的老师至少为两人,课程的课时安排每周两次每次至少四学时.在讨论或者练习前一周将案情等相关材料发给学生并规定前期的查阅、归纳和分析等任务.每个个案需要将学生分成两个组,旁听的学生则充当听众的角色,但要在旁听的基础上参与讨论并发言,同时也可以要求他们组成“合议庭”担任裁判者.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在互联网条件下才能进行这样的教学方法的改革,至于法律适用上的原因不再赘述.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存在的一个突出的缺陷是案情的展现不全面,各方的观点不能完全呈现,在互联网条件下上述的问题都能在较大程度上解决.在此还需说明为什么要选择最高院和地方法院的案例,主要的理由有:其一,这些案例是真实发生、贴近生活的案例,甚至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学生感到真实、亲切,感兴趣;其次也是最重要的,由于法律文书制作方面的改革与进步,现在的裁判文书对于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质证的情况、法院采信与否及理由和法院的裁判理由在公布的指导案例或者裁判文书中都会呈现,这是以前的案例教材无能为力的.换言之,在案例实训中,老师可以给学生提供相关的证据(仅靠学生自己设想或者编造是困难的),并引导学生在事实与证据、法律的基础上练习和讨论.通过训练,学生既能学习法律思维,还能学习为人处事的方法,通过案例更多地了解社会,了解当事人,这是课堂理论教学不可能实现的教学目的.

当然这种方法也有缺陷.首先在证据上,学生主要依赖老师的供给(主要是裁判文书中提供的信息),学生不能学到收集、取舍证据的能力,至多能学习制作收集证人证言的能力;其次,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相关的证据虽然有种类与内容的表述,但无法在互联网上看到原件,有些证据如鉴定意见、讯问笔录等由于专业性很强、内容复杂、数量丰富等特点,要想在教学模拟的环境中展现几乎是不可能的.最后,训练过程所能反映的只能是庭审这一个环节,不能全方位呈现办案的整个程序.换言之,在互联网+时代,改革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所能达到的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法律思维的作用是有限的,学生能学到的可能更多的是“法官的思维”而非“律师的思维”.法官的思维追求的是对法律公平公正的适用,是站在法官这个相对中立的角度对案件的考量,而我们在互联网上能够看到的也正是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等,中立性很明显;而律师的思维则要求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谋求当事人利益在法律范围内的最大化,两者的出发点不完全背离但决不重合.律师职业技能的获得更多依赖于经验,更多的是学习与人相处的技能,这是学校教育无法供给的,必须依靠执业过程中的积累.

4 结语

互联网+时代为在法学教育中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提供了新的平台、丰富的案例资源,有助于学生演绎、归纳等分析能力的实战训练,但其作用有限,律师职业技能的习得仍然无法由互联网供给,大学教育也同样无能为力,只能依靠执业过程中的反复操练方能获得.

[1]易继明.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J].环球法律评论,2011(3):62.

[2]余 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J].西部法学评论,2013(4):39.[3]易继明.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J].环球法律评论,2011(3):56.

[4]何美欢,等.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5]曹 伟.“互联网+”时代的互动式法学教育[N].光明日报,2015-10-13(06).

[责任编辑 范 藻]

Reform of the Law Case Teaching in the Application Internet Information

YANG Hong
(Law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School of Sichu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Dazhou Sichuan 635000,China)

The orientation of the legal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debated,but now the direc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has been made clear.How to cultivate the professional skills of law students is amajor issue to be exam ined and deeply thought.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and reform of law education,China has followe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method of case teaching,clinical legal education,moot court,etc.,after the test of time,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has cost,implementation of such advantages obviously.But traditional case teaching method in the cultivation of students’professional skills brings many deficiencies,and massive Internet information is to reform the traditional case teaching method.Reasonable utilization of such information in a certain extent can contribute to training students’legal thinking,cultivate the legal professional skills aswell.

vocational skill;case teaching method;Internet information;utilization

DF08

A

1674-5248(2017)05-0115-04

2017-03-15

四川文理学院2015年校级精品课程“法学概论”

杨 宏(1973—),女,四川万源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诉讼法、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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