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视阈下民间借贷利率法律问题探究

2017-04-15 11:49徐婷婷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7期
关键词:年利率司法解释借款人

徐婷婷

(温州大学 浙江 温州 325035)

新司法解释视阈下民间借贷利率法律问题探究

徐婷婷

(温州大学 浙江 温州 325035)

2015年9月1日起,全国民间借贷案件开始适用新司法解释。与1991年颁布的旧司法解释相比,新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有了变化。先介绍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具体变化内容,并探讨新旧司法解释中“不予保护”的含义。最后对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现状进行思考及完善。

民间借贷利率;新司法解释;利率上限规制

投资、消费、出口是拉动经济发展的三大马车,要投资就必须先融资,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一个必不可少的融资方式,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与灵活性的特征,往往缺乏监管与制约。民间借贷资金链环环相扣,资金链断裂可能引发社会危机,具体实例如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信用危机。民间借贷利率调控是政府调节民间借贷的一个核心手段,所以一个恰当、适宜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则对国家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合法发展至关重要。

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或旧司法解释)的四倍利率上限规则在我国实施生效25年。①直到2015年8月6日,最高法才就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出台了新得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或新司法解释),该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做了新的调整。

一、新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就民间借贷利率方面,该规定突破了以往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②该规定二十六条规定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未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也就是民间俗称的2分利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一律无效,也就是说3分利以上一律无效。③

意见中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并非一个固定值,而是以银行贷款利率为基准的浮动利率,随着银行贷款利率变化而变化,并且不同期限的借款的利率上限是不同的。新司法解释规定中可以说确立了两个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年利率24%是软上限,年利率36%是硬上限,年利率24%与年利率36%之间事实上存在一个弹性空间。

二、软硬上限间的利率约定如何处置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36%之间,该规定并未明确提及,那么该部分利息该如何处理?

1.旧司法解释中“不予保护”如何理解

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④不予保护究竟应该作何理解?如果对于超出4陪的那部分利息,借款人已经自愿履行,后又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利息或者抵扣未返还借款本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

(1)并不意味着绝对禁止,已支付不可反悔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予保护并不意味着绝对禁止,如果双方当事人经合意自愿确立了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贷关系,没有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以及民法通则第58条和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借款人由此解决了资金急需的困境并且已经支付了超过4陪的那部分利息,根据诚信原则,借鉴禁止反言原则,不得再反悔,要求返还利息或抵扣借款本金。学术界比如姚辉教授、常秀金等人都在他们的学术论文中明确表示对这个观点的支持。⑤2009年9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该年第297号文件第20条规定的内容采取的就是这种做法。

(2)超过部分利息属于不当得利

另外一种观点是借贷双方当事人对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那部分利息的约定一律无效。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过部分利息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已支付该部分利息的借款人可以起诉要求出借人返还或相应冲抵本金。江苏省许多法院的做法就是这样。⑥王林清、于蒙等在论文中也都对此观点明确表述过。⑦

2.软硬上限间的利率约定如何处置

民间借贷年利率在24%与36%之间与意见中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4倍从性质上讲是相似的,可以参考上文更加合理的第一种观点,对于此部分利息,区分借款人是否已经支付的情形分别进行讨论。

根据民法“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原则,这一部分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已经支付的,只要没有行为或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借款人不能反悔要回;借款人不愿支付的,出借人也不能请求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三、对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现状的思考

1.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否提高了

根据央行货币政策司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2年2月至2015年2月的13年间,尽管贷款基准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但银行的贷款年利率一般在6%左右,根据旧的四倍利率上限规则也就是年利率不超过24%。⑧

卡多佐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老百姓之所以不去银行贷款是因为银行贷款一定要担保或者保证,难以提供担保才选择了利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当今再也不是无本万利的时代,原始资本非常重要。如若调高利率上限会不会导致穷人更穷、富人更富,从何谈社会福利。

2.是否应当对借贷利率进行规制

各国对民间借贷利率规制主要有两种观点。有一种观点是出于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只要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无论借贷双方的利率是多少,国家公权力都不予干涉。比较典型的国家是英国、德国及大多数欧洲国家。

另一种观点认为借款方处于弱势地位,鉴于高利贷普通存在的现象,国家应对民间借贷上限做出法律规定。比如根据台湾民法典第205条规定可知我国台湾地区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是年利率20%。而法国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年利率一般在33%。

未对利率上限做出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经济都较发达,银行利率较低,普通民众对民间借贷需求量小。2013年11月9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市场化是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以及普遍存在的高利贷现象,利率完全市场化目前尚不能适用于我国,我国仍需运用国家宏观调控这一经济调控手段通过制定民间借贷法律等对利率上限进行调控。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②意见(第六条规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④意见(第六条规定)

⑤姚辉.关于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3,(12):6.

常秀金.民间借贷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法学研究,2013,(3):64.

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超过部分可冲抵本金.

⑦王林清,于蒙.管控到疏导: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路径选择与司法应对[J].法律适用,2012,(5):63.

⑧王林清.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比较与借鉴[J].比较法研究,2015,(4):198.

徐婷婷(1992-),女,汉族,浙江温州人,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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