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英语的特征及翻译原则与翻译方法

2017-07-14 18:01王明伟周世界
神州·下旬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翻译原则翻译方法

王明伟+周世界

摘要: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和法治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国与西方在法律文化的交流上亦愈加深入。因此,大量的英文法律文献需要被译成汉语。此外,为适应全球化的趋势,我国亦加速赶上西方关于法律的研究的步伐。因此,法律英语翻译具有独特的意义。然而,现如今除公司法,海洋法,版权法等外,在许多领域还没有官方的关于法律文献二语翻译的标准。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律术语特征进行分析,结合相应的法律术语翻译原则,提出几点关于法律英语的翻译方法。

关键词:法律英语;翻译原则;翻译方法

一、绪论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与世界的交流不断增多。此外,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深化,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法律在人们的心中的地位也不断提高。同时,法律英语作为一门专业外语,法律翻译是在法律背景下进行的法律文本的翻译。[1]在翻译过程中,对译者的法律知识储备、英语水平、汉语水平、以及翻译素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若译者的翻译素养不足,会使译文读起来繁琐、冗余,甚至令人贻笑大方。但如果译者对于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不精,则不仅是闹笑话这么简单了,法律是公正严明的象征,若因为译者的法律专业知识不精,导致翻译的内容与原文所要表达的实际意义相差甚远,甚至与原文所要表达的意思相反,会使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因此,在翻译法律英语的过程中,译者须悉知法律英语的特征,结合相应的法律英语翻译原则,运用一定的翻译方法与技巧,对法律文本进行加工处理,从而翻译出既符合汉语语法规范,又能准确表达英文原文含义,简洁、规范、通顺的译文。所以译者在进行法律翻译之前,要掌握好源语及目的语的上述特点,这是法律文本翻译的前提和基础。[2]

二、法律英语的特点

法律英语是指普通法国家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中所使用的一种英语文体。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法律英语具有其独特的语言特点。本文将从以下四部分解读法律英语的特点。

1.独特性(Uniqueness)。法律术语在意思上具有独特性。毫无疑问的是,法律语言是高度精确的,这也是法律用语的最为基础的要求,同时为了保证法律能够生效且正常运用,法律术语必须高度精确。独特性和稳定性是法律术语的最主要的两个特点。所有的术语都只表达唯一一个法律概念,且该术语不能被其他词语所任意替换。法律语言的每个专业术语都有其独特的法律意义,这一既定的法律意义不能被随意替换。值得注意的是,一个词或许有多种释义,但当其作为法律术语时,有且只有一种理解方式。

2.模糊性(Fuzziness)。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在此不代表法律语言具有歧义,而是指在某些法律条文在语义上不能确指,或者无法一一列举。模糊是表达模糊语义的语言,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数量等无法明确或无法一一说明的情况。

例:Matters or other substantial cooperation programs not covered by this LOI should be settled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of the two parties.

參考译文:本意向书未尽事宜或实质性合作项目,由双方协商解决。该例句中Matters or other substantial cooperation programs not covered by this LOI就是模糊的表达,翻译为未尽事宜或实质性合作项目,因为没有具体例子说明究竟是何具体事宜,这些也不好说明。[3]

2.1 具有模糊性的功能词(fuzzy additional words)。指某些词被用于某种特定的表达方式以使主要的表达变得概括性更强,例如:about(大约)

2.2 具有模糊性的实义词(fuzzy words)。事实上,有许多实义祠与短语本身就具有一些模糊性,例如:reasonable,good。而且,在法律语言中,有一些法律概念是无法达到一种特定的结论,比如:法律与道德,权利与义务,合法与非法。这些具有模糊性的法律语言事实上是很难分辨的。

2.3 模糊的涵义(fuzzy implication)。是指一些词本身在概念上是没有歧义的,但是不同人由于处于不同的现实条件在对该词的理解上会有一些模糊性。例如:英国法律用night区分burglary和house-breaking。在这里的night意思为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的时间段。但由于不同的地方位于不同的时区,所以实际上很难确定。西方学者曾讨论“流产属于谋杀罪”,但是他们并不能得出结论。因为在胎儿和受精卵的概念上没有明确的界限。

3.近义词和同义词连用(Relativity and homology)。在各种法律英语中,类似下面这样的用法很常见,如:rights and interests权益, terms and conditions条款, losses and damages损坏。这些词又叫配对词或三联词,取词的共同意思,用以表达固定意义,无论是使用还是翻译时都不能随意拆开。[3]

4.缜密与保守(Rigor and legality)。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集团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因此所有法律相关的文本,表达必须遣词得当,表述准确,且语义严谨,不像文学作品那样,有华丽的辞藻和丰富的修饰语,也不能使用比喻、夸张等修辞和委婉语气。

三、法律英语的翻译原则

就翻译的标准而言,不同的翻译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中国著名翻译家严复曾提出过一个理论,即翻译要力求“信、达、雅”。“信”就是指翻译时,译文必须在内容和语体上与源文本对等。这是最基本的翻译标准,同时严复认为翻译是语言的再生产,但是在意义上没有或者仅有很少缺失,没有或者仅有很少过译或欠译。“达”则意味着翻译的文本必须是人们能够理解的,否则翻译的意义很难得以保证。“雅”就是说译文的风格应该使人读起来感觉舒适。耐达同样认为完美的翻译应符合目标语与源语尽可能的自然地对等。endprint

由于法律语言具有专门性,且翻译具有一定的标准,这决定了法律语言翻译不同于其他文本的翻译。因此其他文本的翻译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法律文本翻译。法律文本翻译需要适合法律语言专业特征的特定的翻译方法。和其他专业语言一样,法律专业术语翻译翻译的基本要求同样是准确。因此,为使法律语言的翻译能与源语言尽可能的贴近,译者需充分运用以下三点翻译原则。

1.严谨性原则(Impartiality)。严谨性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在法律语言翻译的过程中亦应遵循该原则。通用英语是法律语言的基础,除此之外,专业的有特定意义的法律英语是在立法和司法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因此,在法律英语中有许多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语,而由于具体的法律、法条和协议通常具有特定的语境。由于法律文件象征着绝对的权威,对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有着严格的界定,内容或意义上的任何歧义都会对造成巨大损失与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语境必须精确,缜密,客观,且在意义上不能被延伸,不能暗示或夹带任何个人情感因素。译者在翻译时必须考虑法律涵义。因此,被译文文本必须遵循严谨性原则,最大限度的表达原始的语言法律特征。

2.连贯性与一致性原则(Coherent and identical)。连贯性强调在翻译过程中注意语篇的连贯。既要保证目标语接受者能够正确并充分理解译文,又要符合译人语的表达规范,术语的统一性。从而实现语篇连贯,方便读者理解。在翻译的过程中,译者可以通过词性转换以及句式转换的方式来实现译文的连贯性。[4]

原文:All sums payable by the Guarantor hereunder shall be paid In full in the currency in which the Maximum Guaranteed Indebtedness Is outstanding without set-off, counterclaim or any restriction or condition or any deduction for or on account of any present or future taxes, Duties or other charges or with holdings.

参考译文:在本担保书下,担保人须用现金偿还所有款项。对于最大保证负债中未偿还的款项不得抵债,反诉,进行限制约束或者扣除,同时需要继续支付当前或者之后所要缴纳的税款及履行责任,还要支付其他的费用或者扣缴的税款。

本句是一个长难句,句子的主干为All sums payable by the Guarantor hereunder shall be paid in full in the currency,后面的in which引导的从句为其补充说明部分。对于句子主干部分笔者采用的是被动变主动的译法,即在本担保书下,担保人须用现金偿还所有款项。下一句话的主语为the Maximum Guaranteed Indebtedness (最大保证负债),其谓语动词为is,表语outstanding, without之后引导的内容为补语。在这里我们须明确outstanding在这里并不是采用其常用意思,而需译成“未偿付的”。在这里笔者采用形容词转译成名词形式,可译成:对于最大保证负债中未偿还的款项,这样可以很好地保证与后文所列举事项的连贯性。

一致性指的是,法律中同一术语的翻译在翻译文本中要保持一致,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用同一法律术语表示同一法律概念,并且在文本中再次出现该法律概念时,要将其翻译成相同的法律术语,即与上文做到一致。如agreement一词通常有两种译法,即“协定”和“协议”。agreement作为具体法律文本的名称一律译成“协定”。

原文:Whereas this objective cannot be achieved by Member States individually; whereas, therefore, common rules should be adopted on the obligations of competent authorities and certifying officers and with respect to the certification of animal and animals products in accordance with Community legislation;

……

Whereas it is appropriate to ensure that the rules and principles applied by third-country certifying officers provide guarantees which are at least equivalent to those laid down in this Directive;

参考译文:尽管会员国不能单独实现这一目标; 因此,应当根据共同体立法,对主管机关和签字官员的义务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认证采取共同的规定;

……

而确保第三国签字官员适用的规则和原则提供至少相当于本指令规定的保证是合适的;

在文本中certifying officers即officer that certifies,可有多種译法,如:核证人,签付员,付款签证员,核查官员等,但在第一句话的译文中翻译为“签字官员”,那么接下来每次出现都要遵循第一次的译法,不能再改成其他,如“核查官员”等,否则将引起不必要的歧义。[5]

3.创新性原则(innovativeness)。随着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以及不同法律体系间差异的发展与变化,法律术语的表达方式也应随之发展进步。受全球化和新兴科学技术的发展潮流的影响,旧时的常用术语不能准确表达新的社会和法律现象,因此,许多新兴法律专业词汇应运而生。为使法律术语及文献的翻译能够顺应社会发展大趋势,在翻译过程中,译者也应遵循创新性原则,敢于在准确原则的基础下大胆尝试新的翻译方式。endprint

四、法律英语的翻译方法

1.增译法。因许多法律术语与法律语言在表达上具有模糊性,为使译文更通顺易懂,在翻译过程中可运用增译法。如:Equity does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译文:衡平法不能容忍违法行为(侵犯了权利)而得不到救济。括号中的“侵犯了权利”即是译者为使译文通顺易懂在翻译过程中增加的内容,这种翻译方法说明译者在翻译本句话时运用了增译法。[6]

原文:The contract looks upon party A as having rights and duties thereof.

参考译文:该合同视甲方为享有合同权利和承 (负)担合同义务的主体。“享有”和“承 (负)担”虽然意思相反,但在法律英语中都可用“have”一词表达,而汉语找不到一个能够准确表达双重含义的对等词,所以应当用两个汉语动词分别表达。[7]

2.省译法。因许多法律术语与法律语言在表达上常将近义词和同义词连在一起用形成配对词和三联词等,在翻译过程中为使译文简洁,在翻译过程中可运用省译法,将多个同义词用一个贴切的词语表达出即可。例如:hereby unconditionally and irrevocably guarantee (“Guarantee”)the due and punctual payment or discharge to IBM of all moneys, now or at any time hereafter due, owning or payable by the Debtor to IBM whether on any account or otherwise and whether as principal or surety under the Agreement.參考译文:… 以此无条件地保证(“保证,)借方根据协议规定的时间,通过账户,或者作为本人或保证人,及时、准确向IBM支付规定的款项。原文中的unconditionally and irrevocably就体现了近义词并用的特点,实际上表达的是“无条件地”同一个意思,译者在翻译时并未将其按字面意思译为“无条件地且无条件地”,而是运用了省译法,译为一个“无条件地”,既避免了重复造成的冗余,又使译文更加符合汉语的语言特点。

其他相同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sole and exclusive(单一)、each and every(各自)、null and void(无效)等。这些词在翻译过程中可采取省译法进行处理,使译文更为简练。[8]

3.转换法。因法律英语翻译时必须严谨精确,同时为避免翻译造成的源语与目的语的不对称,常采用转换法。例如:将英文的被动语态转换为主动语态。

The Agreement is executed by Party A and Party B.参考译文:A、B两党签署了协议。英文原文用被动语态“The Agreement is executed”替代主动语态“We execute the Agreement” 或 “Party A and Party B execute the Agreement”能使表达更具权威性与客观性。但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如果将其译为“协议被签署”,不免在听觉上产生尴尬之感,也无法符合汉语的日常、表达习惯。因此,译者在翻译时将语言中被动语态的宾语转换成汉语主动语态的主语,翻译出符合汉语表达习惯的译文。[9]

五、结语

由于法律英语具有独特的地位,且法律英语在词汇及文体方面具有独特性、模糊性等特点,法律英语在翻译过程中在译文的准确性、连贯性较普通文本的翻译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法律文本的翻译在翻译标准上更为严格,更应遵循严谨性、连贯性与一致性等翻译相关的翻译原则。

综上所述,法律英语属于一种专门性较强的语言,在翻译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英语的特点,结合相应的适用于法律英语特点的翻译原则,灵活运用增译法,省译法以及转换法等多种翻译方法,使译文准确且简洁、易懂。从而促进法律和翻译两门学科共同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谢凯丽.浅析法律英语用词特点及英汉法律翻译基本原则[J].海外英语,2016(7):106-107

[2]温烛光, 李晓红.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01

[3]张自伟,赵业新.法律文化因素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6(12中):8

[4]江霞.法律英语的冗余性及其翻译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6(5中):250

[5]熊征.增词与减词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7(5):63

[6]李玉木.法律英语[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7]赵宝河.法律语言的语言特征[M]池州师专报出版社,2005(2)

[8]陈文玲 试论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及翻译[M]法律英语出版社, 2012(10).

[9]P.H.Collin.Dictionary of Law[Z]Peter Collin Publishing Ltd., 1993

作者简介:

王明伟(1994-)女,汉族,辽宁大连人,大连海事大学外国语学院, 硕士研究生,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研究方向:语料库语言学;

周世界(1967-)男,汉族,大连海事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现代英语语法,语言统计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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