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避事件”公众参与的影响因素*

2017-12-05 02:22朱珊珊
重庆社会科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冲突设施决策

李 杰 朱珊珊

“邻避事件”公众参与的影响因素*

李 杰 朱珊珊

通过多个案例详细分析和对比分析得出了邻避情结、邻避冲突和邻避事件的发生机制,并且总结出具有共性和普遍价值的政府与公众在邻避事件中的博弈特征,得出公众参与邻避设施选址、建设与维护过程的价值。政府公共部门应转变思维,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尽可能和利益相关者沟通,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实现权力共享,达成利益均衡,降低公众心理风险预期,推动形成协商共治的局面。

邻避事件公众参与 邻避设施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的变迁,尤其是单位制向社会化市场体制的过渡,社会公众表达利益的需求和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众的整体生活质量得到提升。转型期我国需要兴建大量的工业项目以及提升生活品质和生活质量的服务项目,这些项目的特性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可能会给临近的居民带来一定的影响,遭到就近民众的反对,使得工程推进受阻。研究邻避关联问题及其应对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最早开始研究邻避冲突的是美国。美国是工业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渡阶段也面临着和中国最近十几年一样的邻避冲突。20世纪60年代,美国兴起了旨在反对环境污染性设施兴建与运营的抗争性活动,后来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为 “Not In My Back Yard”,直译过来的意思即为 “不要在我家后院”,学界通常称其为“邻避”(常亮,2015)。最早提出该词的是1980年英国记者Emilie Travel-Livezey,用来“描述当时美国人普遍对于化工垃圾极为警觉和反感的态度,后被媒体和学界广泛使用,指在现代化与都市化的进程中,许多集体消费的必要公共设施与非集体消费的生产设施,均面临因设施的外部性扩散,而引起周边居民反对与抗争的现象”[1]。李永展、何纪芳通过抽样调查,对邻避冲突的发生机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按照邻避效果将“都市服务设施分为四个等级:不具备邻避效果、具备轻度邻避效果、具备中度邻避效果和具备高度邻避效果的设施”[2]。童星、陶鹏(2010)将邻避设施分为污染类、风险聚集类、污名化类以及心理不悦类。

尽管我国关于邻避冲突事件的研究不是很成熟,但是关于邻避冲突发生的机制和治理政策已有一些成果。从2006年厦门PX事件开始,国家对邻避冲突日益重视,并对一些重要案件给予高度关注。随着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和社会结构的完善,邻避冲突并没有减少,反而呈现增加的趋势,这说明了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政策执行,利益分配和政治民主转型方面都存在痼疾,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无论在理念上怎么重视,这一类事件也会发生。

有学者认为,邻避冲突的产生主要是利益补偿机制不完善,受“负外部性”影响的居民心理上觉得没有受到政府的重视,这些群体习惯性把自己当作弱势群体,认为政府愿意站在企业一边,为企业说话,导致政策执行受阻,增加了政策执行的成本,给社会发展带来损失。由此存在如下疑问,既然邻避事件在最近几年的发生呈现增长趋势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并且为了社会平稳,政府作出了较大的让步,但是为何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邻避冲突呢?

二、邻避设施、邻避冲突、邻避情结和邻避事件的界定

(一)邻避设施的内涵

在介绍相关专有名词之前,先对“邻避”一词进行界定,国外学者Glaberson认为邻避是“指企业或政府的项目受到干扰,要求项目停止或者缩小它们;邻避是组织、游行、控告以及请愿,以阻止他们认为是威胁的管理者。他们扭动政治家的武器,他们学习如何影响监管机构;他们斗争激烈,然后要么赢了,要么输了”[3]。而邻避设施也叫“邻避项目”,是指“为社会带来生活上的便利与福祉,但会为附近居民带来负面的影响,以致产生邻避情结的设施。国外通常称此类不受居民欢迎的邻避设施为 ‘露露’(即地方上排斥的土地使用,Locally unwanted Landuse,简称 LuLu)”(张向和,2010)。 除了公园这种能够给居民带来好处的公共服务类项目的设施以外,像垃圾焚烧厂、PX项目、殡仪馆的建造等都会遭到周边居民的反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威胁等直接影响周围居民生活质量,此外设施还存在风险分担与收益分配不对称现象:设施服务范围覆盖广,但其环境、经济成本则由周围居民承担。”[4]由此可以总结出邻避设施的一些共性特征,主要包括:一是设施所产生的效益为全体社会所共享,但负面外部效果由设施附近民众来承担[5],也就是外部性扩散;二是附近居民若想要维护自身利益,只有通过空间移动才能达到;三是邻避设施的建造决策往往缺乏公众参与,因而遭到附近居民的反对。对邻避设施的特征有了了解,便能够制定相应的对策,转变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模式。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都市人口规模迅速膨胀,垃圾和废物的排放量也迅猛增加,居民的生活空间受到不断挤压,因而迫切需要一些大型公共设施来消纳这些垃圾和废物。这些公共设施本身带有一定的负外部性,可能给当地居民带来事实上或想象中的威胁而受到居民选择性的抵制,因此常常被称为“邻避设施”。[6]邻避设施的建造是城市精细化治理中的要件,对整个城市乃至国家的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可能会给设施附近的居民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常常项目还没开工,就遭到居民的抵制和不满。谭爽认为,公众之所以对邻避设施产生不满,主要是邻避设施存在三种社会风险,分别是“安全型社会稳定风险、利益型社会稳定风险、公正型社会稳定风险”[7]。三种风险刺激居民反对政府或者企业建造公共设施,一旦政府不及时进行沟通,就可能导致事件升级,发生群体性事件。通常“邻避设施会以‘最小抵抗路径原则’建立在一些地区,但当这些公共服务设施的外部性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或人们认知程度提升”[8],就会引来附近居民的强烈反对,“根据集体行动逻辑,这些成本负担者将会有较强的动机与较高的组织能力来反对这项邻避设施”。[9]

(二)邻避冲突的界定

邻避冲突的发生,可能是对环境会产生污染的设施的建造会给附近居民带来负外部性,也可能是“公众对科学技术的不信任,对项目管理者不信任,同时不相信政府部门,并且受到公共信息的错误导向”[10]。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冲突就存在了。“邻避冲突就是邻避设施附近居民因为反对设施的建设与运营,而与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社会对抗行为”。邻避冲突的发生除项目本身存在的问题外,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低、心理因素、环境污染、房价贬值以及安全考虑也是影响的关键。社会心理因素主要有不公平心理,“即大部分居民都了解邻避设施对于社会全体所具有的效益,但问题在于他们会质疑为什么这项设施偏要设置在他们家后院而不是设置在他处”[11];就环境污染而言,“部分邻避设施的兴建和运行的确会对周边地区的空气、水、土地等造成一定污染,比如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火力发电厂等邻避设施,虽然在兴建之前通过了环境评估,但是在运行过程中还是会排放一些污水、废气和废渣,虽然其中所含有害物质在国家所规定范围之内,但这些污水、废气、废渣还是会给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12];当今公众选择居住要求越来越高,环境是一个重要因素,倘若楼盘周边有污染工程,一般房价都会被压低,否则很难出售;安全因素也是居民考虑的因素,最近几年发生过几起核电站爆炸事件,因此居民很在意自身的安全。当政府把可能具有危险性的工程建造在自家附近,就会受到附近居民反对,导致邻避冲突。若政府回应不及时,在一定时间可能进入胶着状态,导致工程无法按时竣工,也许需要另选地址。

(三)邻避情结的界定

在邻避设施没有建造以前,邻避情结就存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化传播速度的加快,一个地方发生的事件会很快传到全国乃至全世界,而且信息的逐渐传播会带来夸大的趋势。当政府或企业按照规划计划在一个地方建设邻避设施时,附近居民会有一种与政府部门或企业对抗的心理。邻避情结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它是一种全面拒绝被认为有害于生存权与环境权的公共设施的态度,比如垃圾掩埋场、焚化厂、火力发电厂、核能电厂等;其次,强调以环境价值作为是否兴建公共设施的标准;再次,邻避情结主要是一种情绪性反应,居民不一定需要有技术层面、经济层面或行政层次的理性知识。”[13]邻避情结的产生是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遇到的最难治理的难题,它不是技术性、可操作性的政策可以解决的,需要政府长期塑造政治信任,引导公民参与到公共决策中方能得到治理。

(四)邻避事件的界定

邻避事件也叫邻避型群体性事件,是在邻避情结和邻避冲突的基础上扩散化的结果。“邻避型群体性事件是基于邻避行为——设施附近居民考虑到其负面影响而产生的,激烈的并带有情绪化地坚决反对某种公共设施修建的行为。 ”[14]

三、邻避事件的类型划分与决策参与

2006年福建厦门PX项目事件发生以来,邻避冲突或邻避事件在逐渐增多。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都将稳定当作国家发展的前提,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也将稳定作为地方官员考核的指标之一。因此当地方上项目的时候,倘使会给政策执行带来阻碍,政府往往避重就轻,不告知公众,制定“隐蔽政策”。待居民发现政府建造影响环境的项目时,就可能参与到反对中来,甚至演化为邻避型事件。

(一)邻避事件的类型划分

这里主要通过报刊、期刊网以及互联网搜索等方式,将最近十年来的主要邻避型事件作一个梳理,并且借鉴陶鹏、童星(2010)对邻避型事件的分类在其基础上加上 “安全类项目”,从中选择有代表性、影响力较大的事件进行分析。大体上看,可将邻避事件分为污染类、风险聚集类、污名化类、心理不悦类和安全类等五种主要类型。五种类型的特征和典型事件如表1所示。

表1 邻避事件的类型划分与近年代表性事件

(二)邻避事件的决策模式与公众参与

1.邻避冲突中的决策模式

从邻避事件发生演化阶段来看,都有一个共性,即事件都是从一个很小的点,逐渐被放大化,直到政府部门妥协才得以终止。主要表现出两种特征:“第一,初期决策时根据专家意见隐蔽进行,缺乏与利益相关居民的直接互动;第二,公布决策时强调社会利益和公民责任,呼吁居民做一个友好的邻居。”[15]一般而言,政府要落实国家重大项目,或者基层服务项目时,首先咨询的是业内专家学者,通过专家参与制定决策,并且在作出决策以后也多只是在内部公示。在没有举行听证会,引导公民有序参与决策的前提下,如果这种决策公益性较强,并且不会给项目周边居民带来危害,实施并无障碍,倘若是“邻避设施”,在周边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公然上项目,只会适得其反,最终给政府和企业乃至社会带来损失。比如“宁波PX项目总投资以百亿计,厦门海沧PX项目前期投资达108亿元,一旦建成每年至少能给厦门贡献800亿元的GDP”[16]。这些项目属于典型的邻避设施,能给整个社会带来好处,“负外部性”由周边居民承担,当居民了解到该项目存在的隐患时,就形成了邻避冲突。

2.邻避事件中的公众参与

表2呈现了部分典型性邻避事件中的公众参与情况以及媒体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和政府回应情况。

表2 部分邻避事件中的公众参与、媒体作用与政府回应情况

四、影响公民参与公共决策进程的理论分析

(一)公众参与阶梯理论

公众参与阶梯理论最早是由Sherry R.Arnstein在1969年提出的,他认为公民参与可以分为八个阶段,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参与程度组成:无参与、象征性参与和实质性参与。[24]这三个不同的参与程度对应的八个阶段各有自身的特征(见表3)。在这三个阶段,公众参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有利益因素、信息不对称、历史传统以及政治体制等。

表3展现了公众参与的发展阶段。当处于“无参与”程度这一级时,反映的是绝对集权国家或威权国家的公民参与水平,在这些国家公民缺乏参与意识,也没有合理合法的参与途径,

国家政策制定或基层政策制定把持在当权者和利益集团手中,公众成为权力附庸者,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当处于象征性参与时,主要是一些“权力主导型”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大众教育的推进,公众开始意识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参与到政治事务和公共决策中去。国家为了社会和谐,形式上允许公众参与,但是最终决策还是由政府决定。在实质性参与阶段,公众参与成为政策制定的必经阶段。参与意味着国家的进步,因此政府与公众进行合作,制定公共政策,建立完善的合理的公众参与平台,推进国家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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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公民参与阶段及其特征

(二)地方政府的策略选择

邻避事件发生过程中,地方政府有两种选择处置方式:一种是制度框架内处置,另一种是制度框架外处置。“摆平”策略是一种制度框架外的处置机制。所谓地方政府的“摆平”策略是指“地方政府较为被动、消极地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根据对特定社会抗争事件是否超出管辖范围的可能性估计,选择性进行应对;在应对社会抗争事件时,运用拖延、收买、欺瞒、要挟、限制自由等方式,尽量实现属地社会表面上的暂时性稳定”[25]。

(三)独裁或自主决策

约翰·克莱顿·托马斯认为,有三种可供决策者选择的决策模型:一是独裁或自主式决策,没有公民参与或者公众的影响力;二是协商式决策,公众在决策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实质性公众参与决策,决策由管理者和公众共同制定,公民对决策拥有广泛的影响力。[26]当决策阶段是独裁或自主式决策模型时,缺少公众参与,表现出决策过程的“隐蔽性”、不公开,缺少听证等积极采纳群众意见的过程,势必导致个别决策者独断专行,受到个人利益驱使,作出危害公众或社会的决策,加深政府部门与公众的矛盾。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决策模型应该是逐渐朝着协商式决策的方向发展,逐步实现实质性公众参与决策。

五、邻避事件治理困境的化解策略

邻避事件在我国发生以来,政府相关部门在决策制定过程中也会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公共决策制定,有时候甚至举行听证会,然而这些政策制定过程和最终决策主要控制在政府部门,公民参与方式多是自上而下的被动式的参与决策,在决策中缺乏话语权,导致邻避事件逐年增加,因此,应该“设置形式多样的公民参与机制,强化自下而上的决策过程与政治对话有助于邻避困境的化解,反之正式的参与途径被堵塞或不存在,那么人们自然会选择非正式的集体行动来表达心中不满,以引起社会的关注”[27]。邻避事件的发生并不是没有前兆的,通常事件发生前都会有一些居民通过上访、写信乃至网络寻求政府回应。因此,要想真正走出邻避事件困境,除了相关的利益补偿机制以外,实质性的公众全程有序参与决策是关键。实现公众决策参与阶梯理论的第三层次,实质性地参与决策,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一)公众参与合法化

合法化是制度化的结果,通过制度规定公众参与的程序,给予公众参与法律保障。我国《立法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由此可见,我国有对公众参与邻避型设施的立法保障,且应在相关法律中将前述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和针对性,切实保证公众参与对立法决策和立法结果的相当影响力,并对公众参与邻避设施选址和执行决策进一步完善。

(二)公众参与常态化

常态化意味着公众参与程序规范化。实现公众参与常态化,应培育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和决策的意识,同时改变政府决策原有模式。实现公众参与常态化,需要满足两个指标:一个是低成本指标,另一个是高效益指标。从“成本-效益”分析来看,如果参加公共决策不能给社会公众带来利益,就难以吸引公众参与到决策中,如果是对公众有绝对危害的决策也很难常态化。具体来讲,低成本指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公民随时愿意参与到造福社区的项目中;利益相关者地域相近,能随时出席会议;在保证其家庭生计的前提下,居民能参与会议;社区同质化,少部分人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该主题不需要代表迅速掌握复杂信息。”[28]高收益指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遇到困难时,需要一个公民打破僵局;当政府反对政策时,相关机构寻求社区成员认同以利于政策顺利执行;社区由影响力较大的成员代表;社区领导者能够获得大家的信任;若不变更决策,就存在高利润收益,即使在危险边缘”(杨秋波,2012)。

(三)公众参与制度化

根据新制度主义的观点,制度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人的行为模式和选择。制度具有稳定性,只有建构一种稳定的公众参与制度,才能形成一种程序化的、常态化的公众参与机制,保证公众有合法的参与渠道和平台。而一个合理的制度体系包括基础性制度、程序性制度和支持性制度。公众参与的基础性制度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利益的组织化,后者涉及宪法所规定的结社权。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虽然信息公开的力度和方式有待改进,但为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方式。就公众参与的程序性制度而言,公众参与程序要满足如下条件:均衡的利益代表;平等和有效的协商;理性和负责任的选择。参与程序的设计要满足不同参与强度的需求,提供合理的意见表达、回馈以及说明理由。我国2006年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便属于此类。公众参与的支持性制度包括公益代表制度、专家知识的支持制度、利用司法审查有效监督决策的制度等(杨秋波,2012)。所以,制度化的参与机制建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国家推行法制化建设的过程,对于制度框架内的邻避事件处置有着重要作用。

六、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对邻避事件治理的价值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第一,公民是社会公共权力的‘产权所有者’,有权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第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第三,公民参与能有效监督公共政策过程,提高公共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29]邻避冲突的产生就是公民参与政策渠道不畅通,利益机制不平衡,公众心理风险意识增强所致。另外,邻避事件的发生还不仅仅是利益机制缺失、分配不公,还有政府信回应度低下、缺少与公众沟通的平台等原因。长期以来形成的“自上而下”的决策模式,不仅把政策利益相关者(公众)排除在外,而且对公众的利益诉求不及时回应和解决,导致公众对政府不满,一旦与政府相关的决策项目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到相关公众的利益,就容易产生公众与政府的冲突。

(一)实现权力共享达成利益均衡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让渡,但并不能说明人民将所有的权力都交给了政府,只有那些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权力才能交给政府部门代理行使。当今时代,信息技术日益发达,普通民众也能很快接触到最新消息和学到最新知识,“邻避冲突是现代技术、公民权利意识、环保意识共同发展的结果,它既是经济人理性在公共政策领域的显现,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和公民权利意识发展的生动写照。”[30]在政治民主进程加快和公民权利意识强化的大背景下,政府必须改变原来的治理思维。权力共享的实质就是利益分配话语权的平等,根据公众参与阶梯理论,实质性地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强化了公众的话语权,改变了科层制模式下“自上而下”政策制定模式,转而实现一种新的“自下而上”的政策制定模式,政府与公众之间达成一致,形成共赢的结果。

(二)降低公众心理风险预期

邻避冲突的发生不一定都是技术风险的问题,可能是由于心理不安、担心、焦躁等现象导致。“当个体预料到安全或利益等受到威胁却又无力应对时,焦虑就会产生。作为邻避项目周边民众,多种类型的焦虑心理通常是交织并存的: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核能、化工、垃圾处理等专业知识的了解及风险应对能力,民众会对项目带来的安全问题倍感担忧;另一方面,因面临搬迁、失业、重新安置等方面的问题,民众对权利被侵害深感不满。”有些项目在技术支持上完全符合国际标准,但是由于公众不了解其真实情况,加之网络舆情不当引导,信息公开不充分、不及时,缺少公众参与,因而公众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往往会选择反对邻避设施的建设。通过公众全程参与决策和信息公开化,公众情感上更容易接受,这有助于降低心理风险预期。

(三)提升公民和机构的责任感

公众参与决策意味其意见会影响到决策制定,并且政策执行和自身利益相关,于是关注项目的进展必然成为公众的心理惯性。一般来说,公民责任感或公民意识的培育都离不开参与意识。由上述案例分析和实践可知,让公众参与到决策议程中,是解决邻避冲突的重要措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邻避问题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集中爆发。公共机构主要采取‘产生问题—掩盖问题/逃避问题—试图压制’的策略,这一策略不仅使得民众的邻避抗争升级,而且很快在法律、选举以及政治道义等方面使政府遭到挫败。之后,公共机构开始重视民意,并通过公民参与的方式有效缓解了邻避抗争的升级,使得邻避问题保持在理性、温和的状态。”[31]通过公众参与意识的培育逐渐形成一种稳定的责任感,利于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合理化,也利于技术控制范围内的公益项目的建设,利于经济社会发展。除提升公民的责任感以外,公众参与决策还能提升机构的责任感,“由于公众参与能够提升决策过程的透明性,从而激励相关机构在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受影响群体的利益。 ”[32]

(四)提高政府公信力

2014年5月杭州余杭中泰垃圾焚烧厂引聚集抗议事件中政府积极回应了公众,引入公众有序参与政策制定,取到了较好效果。鉴于公众受知识水平的限制,在参与过程中不一定能提出建设性意见,甚至会提出无济于事的意见,但是积极的公众参与,就算是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损失,也不会影响政府公信力,带来的社会损失相对较小。相反,如果政府在安排邻避设施项目时采取“隐蔽政策”,一旦信息披露,就会给相关工作带来被动,不利于邻避设施建设和项目推进。

七、结语

这里在文献分析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多个案例详细分析和对比分析得出了邻避情结、邻避冲突和邻避事件的发生机制,并且总结出具有共性和普遍价值的政府与公众在邻避事件中的博弈特征,得出公众参与邻避设施选址、建设、维护过程的价值。邻避设施并不都是有害的,国家的发展离不开这些项目的建设,政府公信力不高、公众参与渠道狭窄,参与技术缺失都可能给国家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带来损失。另外,政府公共部门应该转变思维,不能认为对公众有益的决策就能随时拍板决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和利益相关者沟通,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从邻避冲突到邻避事件的转变其实需要一个过程。如果政府能够对网络舆情正确引导,与媒体开展正确及时的沟通,使得媒体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并且如实报道相关信息,切勿因小失大。邻避型事件治理需要多方参与,形成一种协商共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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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of“Not-In-My-Back-Yard ”Events

Li Jie Zhu Shanshan

Based on the detailed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several cases,This paper finds out the mechanism of"Not-In-My-Back-Yard"complex,"Not-In-My-Back-Yard"collision and"Not-In-My-Back-Yard"events.This paper also sums up the game characteristics (They has common and universal value.)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 in the"Not-In-My-Back-Yard"events,and obtains the value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site selection,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the"Not-In-My-Back-Yard"facilities.Government departments could change thinking and communicate with stakeholder as far as possible in the process of policy making,and could listen to the views of stakeholders through hearings,seminars and other ways,realize power-sharing,reach a balance of interests,reduce risk expectation of the public and promote the situation of consultation and co-governance.

“Not-In-My-Back-Yard” events,public participation, “Not-In-My-Back-Yard” facilities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 上海 200233;华东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系 上海 200062

*该标题为《重庆社会科学》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邻避事件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程序、影响因素和价值》。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提升基层政权组织公信力研究”(批准号:12CZZ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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