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7-12-18 09:27高鸿业
北方经贸 2017年11期
关键词:巴塞尔充足率流动性

高鸿业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金融系,福州350202)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及应对措施

高鸿业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金融系,福州350202)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颁布了《巴塞尔协议Ⅲ》,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因为全球金融危机所带来的问题,促进全球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地发展。现研究《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革内容包括最低资本要求、资本留存缓冲比例、逆周期缓冲的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监管指标,以及探索其在银行业的影响。基于以上的研究和分析,为我国商业银行提出针对《巴塞尔协议Ⅲ》在我国实施的应对措施。

巴塞尔协议Ⅲ;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

一、引言

由于金融危机给银行业甚至是全球的经济,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巴塞尔协议III》来应对因为金融危机带来的市场失灵。

二、《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革

(一)严格最低资本要求

在新的框架当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为了促进国际金融系统稳定健康地发展,足够的资本水平是其考虑的主要目标。因此,《巴塞尔协议III》将普通权益作为银行资本监管的重点,而不是仅仅只提出一级资本充足率。根据《巴塞尔协议III》,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即普通权益)在加权风险资产的比重由2%提高到了4.5%,而一级资本充足率也从之前的4%上升到了6%。资本充足率继续保持在8%不变。通过提高核心一级资本(普通权益资本)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提高了银行遇到经济危机时吸收损失的能力。

(二)引入资本留存缓冲比例

与之前所颁布的两个巴塞尔协议的区别在于,《巴塞尔协议III》设定了资本留存缓冲比率为2.5%(由扣除了递延税等项目后的普通股组成)。这是为了进一步对银行系统性风险再发生所做的防范工作,其目的是确保银行在经济和金融危机来时可以缓冲吸收损失。若商业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未达到这一要求,监管机构将在回购股份、分发红利和银行拍卖等方面进行限制。这可以阻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不利时也随意发放高红利和奖金情况的发生。此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开始适用,并且

第二个指标是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这是中长期指标。此指标为金融机构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率。根据协议规定,这个指标应大于100%,其用于衡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支持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因此,其目的是鼓励银行采用稳定的融资策略。在2019年1月开始生效。

(三)逆周期监管的缓冲资本

为了实现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持有逆周期缓冲的资本在0%~2.5%,这种缓冲也都是以普通股的形式持有,主要为了防止信用高速扩张而产生系统性风险影响。在经济上行时期,银行的信贷过度扩张,计提超额资本可能会出现系统性风险,银行在经济衰退时期可以将逆周期资本缓冲用于吸收损失,得以稳定整个经济周期内的信贷供给。

(四)流动性比率监管的加强

金融危机使全球银行业监管者意识到要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而巴塞尔协议Ⅲ所建立的全球统一流动性监管指标,弥补了全世界范围内流动性没有一致标准的空缺。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对短期及中长期的流动性设定了不同的监管指标。第一个是短期流动性指标,其要求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应当不能低于100%,目的是确保银行具备充足的流动性资产来应对其流动性风险。协议要求,高流动性资产应该等于或大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

(五)杠杆率监管指标

杠杆比率是指符合最新协议Ⅲ规定的合格资本与风险暴露的比率,用季度作为计算周期,计算季度内每个月比率的平均值。从2013年1月1日一直持续到2017年1月1日,最低权益资产比指标规定为3%,作为该指标的过渡期。从2018年起,该指标将正式纳入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一支柱框架当中。

三、造成的影响

(一)短期受影响较小

由于我国在国际收支中的资本项目依然受到管制,同时中国金融市场一直都在金融工具的创新上存在不足,使得中国银行业在2008年次危机中受影响较小。在短期来看,《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对我国商业银行业的冲击程度较小,商业银行的经营和发展将还会持续稳定增长。

据银监会提供的信息显示,截至2010年9月,中国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5%,而总资本充足率为11.6%,这些指数高于《巴塞尔协议II》规定的要求。但是,根据《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定,对银行的资本质量、杠杆率、流动性指标等都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巴塞尔协议III》提出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6%,不过还要再加额外2.5%的留存资本缓冲,所以实质上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应为8.5%。从表1可以看到,我国9家大型上市银行,有7家银行已满足了《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一级资本充足率8.5%的要求。虽然进行调整后一级资本的资本充足率有所降低,但根据《巴塞尔协议III》规定,过渡期的第一阶段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4.5%,即便加上2.5%资本留存缓冲,所有的大型上市商业银行都超过最低普通权益一级资本7%的标准。因此,从短期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整体上较为安全,受资本监管改革的影响并不大。其主要原因一是我国各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同时资本质量也比较好。二是反映出我国有限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及比较单一的银行业务结构的现状。

表1 按照《巴塞尔协议III》我国大型上市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

(二)长期受影响较大

《巴塞尔协议III》框架的设计主要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准的。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还处于发展当中。同时,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是一个发育还不够完善的市场,而内部环境则在风险管理方面还比较薄弱。中国银行业尚不能在短期内达到该协议规定人才培养和完善机制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新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新流动性管理理念带来的影响

从短期和长期考虑,《巴塞尔协议Ⅲ》设置了两个动态的指标,分别是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这有效地对资本监管要求进行了补充。

除了强调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计量,新协议流动性还改变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由于我国定期存款并不会因为提前支取而偿付罚金,所以都算作到期日30天内的存款。因而,新流动性指标对我国一些主要是以存款来融资的商业银行将带来较大冲击,尤其对中小商业银行的冲击比较明显。这是因为相比国内大型商业银行,中小银行自身吸收存款不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新规定的流动性要求使银行对负债引起足够的重视,解决自身可能存在的期限错配问题,从而保证银行体系能够稳定地发展。

2.迫使融资发生方式的转变及分红派息的降低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2017年二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我国银行业加权平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64%,加权平均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12%,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3.16%。因此,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高于国际标准。在《巴塞尔协议III》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提高意味着更加重视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地位。因此在融资方式上,我国商业银行将不侧重于发行次级债融资,而是转变为发行股票进行筹集核心资本的形式。同时,商业银行也将通过降低派息和分红力度来减少融资成本,从而在短期内可能造成股东回报率的下降。

3.经营杠杆系数的降低要求商业银行调整的业务经营模式

新协议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比例标准的实施,将经营杠杆倍数理论降低到大约15倍。这大大降低了银行业的筹资和放贷能力,从而影响银行的赢利能力。《巴塞尔协议Ⅲ》更注重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商业银行必须提高储备资金以防范潜在风险来满足新协议要求,则必须减小信贷规模。这对于我国粗放式增长的商业银行而言,必须要转变经营方式,从传统的过度依靠利差收入转向多元化经营,由粗放式发展转向精细化、低资本消耗经营模式。

四、应对措施

(一)实施动态拨备制

实质上,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存在着顺周期缺陷。在经济繁荣期,银行业所面对的整体风险和资产价格的波动率都不高,因此其具有良好的资本充足率。然而,一旦经济处于衰退期,资本充足率将可能下降。从2004年起,我国经济一直处于上行通道,还没有遭遇过严重的系统危机,因此所核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是基于这一阶段的现实风险。我国银行业尚未面对在经济下行阶段的真实风险状况。因此,当处于上升阶段时,计提总准备金高于应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水平,而当经济处于下行阶段时,要相应减少当年计提的专项准备金,利用之前的动态拨备弥补经济下调专项准备金的不足,从而一定程度上缓解顺周期波动效应。

(二)进一步利用好实施新协议的剩余过渡期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规定,实施新协议的过渡期是从2013年至2018年。因此,我国银行业应该合理利用剩余的过度时间来统筹我国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在监管标准等方面的工作,使我国银行业平稳过渡到新监管标准。

(三)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不仅面临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还面临内部的操作风险。商业银行是特殊企业,在经济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人们认识到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国银行业需要加强风险控制,进一步管理经营风险。其可以通过对内部风险评级进行完善,扩大风险控制范围、加强内部管理等方法进行风险防范,促进我国商业银行能够稳健经营和发展。

五、结语

金融危机之后,为了金融机构稳健的发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巴塞尔协议III》。但新协议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标准,因此,《巴塞尔协议III》在我国实施,从长期来看,必然会对我国的商业银行产生较大的冲击。具体表现在新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影响、融资发生方式的转变、分红派息降低、调整银行业务经营等。因此,我国银行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实施动态拨备制,利用好实施新协议的剩余过渡期以及加强风险防范等,以顺利能够达到《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

[1]王林.《巴塞尔协议III》新内容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J].西南金融,2011(1):8-10.

[2]潘沁,余珊萍.《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分析[J].南方金融,2011(2):32-34+8.

[3]袁天昂.再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其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3(14):147-149+154.

[4]周禄宇,谭丹青.浅析《巴塞尔协议III》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中国证券期货,2012(4):111.

F832.59

A

1005-913X(2017)11-0102-03

2017-10-16

高鸿业(1987-),男,福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银行学。

王功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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