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的虾和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之争

2017-12-26 12:03范海娟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7年20期
关键词:美国商务部金刚石专家组

文/范海娟,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1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28日,中国在瑞士日内瓦将美国对华暖水虾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提起磋商请求,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此案是我国农产品遭遇最大的一起反倾销案。2011年7月22日,中国商务部又提出补充磋商请求,要求将2009年11月4日美国对华金刚石锯片采取反倾销措施中的“归零”做法也纳入其中。中国认为,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对暖水虾的三家企业和金刚石锯片的安泰科技使用了“归零”做法,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第2.4.2条。

2011年10月13日,中方就本案提起设立WTO专家组请求。201 1年10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同时洪都拉斯、欧盟、韩国、泰国、日本、越南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专家组程序。

2012年6月8日,WTO专家组裁决公布,认定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对暖水虾的三家企业和金刚石锯片的安泰科技使用了“归零”做法,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第2.4.2条,并建议美国采取措施以符合《反倾销协议》。中国获得全面胜诉。

2013年3月26日,美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例会上提交了该案执行情况。美国商务部根据《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案》第129条作出仲裁,取消了对华冷冻暖水虾和金刚石锯片的反倾销税,重新计算后的结果为:单独税率为22.58%,联合太平洋、香港谊林、汕头红园和安泰科技为0%。

2 本案涉及条款和专家组裁决意见

2.1 涉及条款

2.1.1 《反倾销协议》

2.4.2 在遵守适用于第4款中公平比较规定的前提下,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或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如主管机关认为一种出口价格在不同购买者、地区或时间之间差异很大,且如果就为何不能通过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进行比较而适当考虑此类差异作出说明,则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可以与单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2.1.2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3.8 如发生违反在适用协定项下所承担义务的情况,则该行为被视为初步构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案件。这通常意味着一种推定,即违反规则对适用协定的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应由被起诉的成员自行决定是否反驳此指控。

2.2 裁决意见

2.2.1 专家组对证明责任和程序的分析

专家组对证明责任和程序的分析。专家组同意厄瓜多尔诉美国虾反倾销措施案、泰国诉美国虾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案、泰国诉美国聚乙烯塑胶手提袋反倾销案和韩国诉美国在涉及韩国产品反倾销案件中使用“归零”做法案等四案的专家组对于举证责任的推理。专家组逐步审查中国是否证明以下三个问题:美国商务部在争议裁决中使用了“归零”做法;美国商务部在争议措施中使用的方法是否与加拿大诉美国软木材最终反倾销裁定案上诉机构审查的方法相同;根据加拿大诉美国软木材最终反倾销裁定案上诉机构的推理,美国的行为是否不符合《反倾销协议》第2.4.2条。在裁定的最后其余部分,专家组还要审查中国关于美国商务部在虾产品调查中适用单独税率的诉求。

2.2.2 中国是否证实美国商务部在争议的裁决中使用了“归零”

中国提交了四项证据以证明美国商务部在争议的裁决中使用了“归零”。有四份证据证据,专家组认为中国证实了美国商务部在暖水虾调查的联合太平洋、香港谊林、汕头红园、湛江国联,以及金刚石锯片调查的安泰科技的裁决中使用了“归零”计算倾销幅度。

2.2.3 中国是否证实美国商务部使用的方法与加拿大诉美国软木材最终反倾销裁定案的上诉机构报告中审查的方法相同

中国举出加拿大诉美国软木材最终反倾销裁定案的上诉机构描述美国使用“归零”做法的段落,指出本案的“五步法”与前述案件在所有相关的法律细节上属于实质性完全相同。另外,美国不仅承认了在裁决中美国商务部使用了中国所描述的计算方法,还认可根据中国诉求加拿大诉美国软木材最终反倾销裁定案的上诉机构推理适用于本案。由此,专家组认为中国证实了美国商务部使用的方法与加拿大诉美国软木材最终反倾销裁定案的上诉机构报告中审查的方法相同。

3 案例评析

本案中,根据中美之间的协议,美国应在WTO裁定之后的八个月内修改涉案措施,以使之符合WTO规则。同样,在泰国、韩国、越南等国与美国的“归零”大战后,美国也应修改涉案措施。但是似乎美国并没有积极采取行动,像欧盟一样不再使用“归零”做法。如前所述,如果要禁止“归零”,要么美国主动修改国内规定,要么WTO各成员达成一致修改协议,否则“归零”只能是维持现状。毕竟,美国用不公平的贸易救济来进行不公平的贸易,不是解决之道。2012年2月14日美国商务部的声明显示了美国的一点诚意,希望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美国可以真正落实禁用“归零”的承诺,履行wto规定的义务。

专家组的裁定结论再次证明了美国在“归零”问题上执着顽固的错误性道路。本案虽未至上诉机构程序,但在WTO诸多案件中,想必美国也是三而竭的气势了。本案专家组的推理和认定依然秉持了WTO严密的法律逻辑性、步步为营的思维连贯性和环环相扣的证据关联性。

4 启示

4.1 坚定立场,联合力量促成《反倾销协定》的修改

在反倾销调查中,倾销幅度的计算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反倾销协定》没有对倾销幅度的计算作出详细的规定,这使得“归零法”的使用有了很大的操作空间。由于“归零法”对国际正常贸易具有很高危害性,WTO很多成员国曾多次在谈判中提出修改《反倾销协定》,明确禁止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归零法”。而美国等坚持“归零法”合法的国家,也是以《反倾销协定》没有明确禁止“归零法”或者要求调查机关将正的倾销幅度与负的倾销幅度进行抵消的理由继续坚持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归零法”。因此,修改《反倾销协定》,明确规定禁止在反倾销调查的初始调查阶段和复审阶段使用“归零法”,无疑是彻底解决“归零法”问题的好办法。

4.2 提高本国裁判水平

面对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各级人民法院在深造本国法律法规和案例的同时,也应当吸取世界法律人才的高水平专业素养之精华,提高本国裁判水平。我国人口基数大,法制普及差,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与精心甄选后的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成员相比,更是相差甚远。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以高水平的法律推理或意见著称,每一份报告都凝聚了球法律精英法律思维的精髓。法律是一门与时俱进的科学,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当以与时俱进的心态学习法律推理,更新法律知识,严密法律逻辑。中国的法治发展需要每一位法律人的努力,需要全体法律人才的合力。

4.3 积极应对有关的内国诉讼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政府和企业对倾销和反倾销的理解不够,反倾销法律人才奇缺,企业一旦遭到倾销指控,往往会无所适从,很少应诉,而政府也无法提供及时和准确的指导。积极应对有关国家的国内诉讼,是在具体案件中取得反“归零法”胜利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1]周洲.中国向WTO“打包”起诉美商务部[J].中国对外贸易,2014,(01):57.

[2]王薇薇.论WTO框架下“归零法”的违法性问题[D].华东政法大学,2011.

[3]WTO通过中美金刚石锯片报告认定美违规[J].超硬材料工程,2012,(03):61.

[4]彭庆.美国对华反倾销的不合理性探讨[D].湖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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