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制、区域差异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2018-01-19 11:49宗子薇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8年12期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区域差异法律规制

摘 要: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企业作为排污主体,政府、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化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成为其履行环境责任的重要内容。本文基于新《环境保护法》的视角,探讨在执法力度与经济发达程度区域差异下,法律规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不同影响并依此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法律规制;区域差异;环境信息披露

企业作为社会生产最重要的参与者,其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且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政府、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环保行为的关注度逐渐增加。为了满足利益相关者对获取企业环境信息的需求,环境信息披露成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重要内容。

由于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为促使企业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颁布环境保护相关法令并落实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与实施,则成为制约企业违规排污,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同时,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良莠不齐,企业对于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意识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引入区域差异对法律规制与环境信息披露的调节效应,一方面对深入考察法律规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对检验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效力,同时对政府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执法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差异化的法律规制政策具有现实意义。

一、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与影响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根本大法,然而,实施了25年的原“环保宪法”强调的是经济优先,以GDP增长论英雄的发展模式并不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发展要求。因此,新《环境保护法》应运而生,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4个配套办法也一并实施,为新《环境保护法》的落实提供引擎。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凸显生态文明建设,深度革新,强化追究法律责任,势必引起一场绿色革命。

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企业、政府与社会公众三大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企业方面

新《环境保护法》首次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增设“按日连续处罚”等政策,加大罚款力度,严厉惩处超标排污企业,这必然提高了企业违法风险。同时还明确规定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企业需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形式、排放量等内容,这迫使企业不得不披露环境信息,从而有效地约束企业排污行为。

(二)政府方面

新《环境保护法》强化了政府在监管方面的责任和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责任,确立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这促使政府要有所为,提高政府环境监管力度。

(三)社会公众方面

新《环境保护法》通过扩大诉讼,明确其具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并对其进行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了社会舆论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约束作用。

二、理论分析

合法性理论认为,企业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社会之间存在隐形“契约”,企业必须以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来取得外界赋予企业的合法地位与使用资源的权利,但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污染物必然会损害社会的利益。为了维持社会契约,面对合法性压力,迫使企业必须通过环境信息披露,让社会了解公司的环境行为。同时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与企业利益相关主体不仅是出资人,还包括员工、上下游企业、顾客、政府、社会公众等。这些主体不仅为企业提供经营合法性,还必须充分发挥外部监督者的角色,关注企业行为,让企业承受无形的外部压力,并有所回应。

基于此,本文从外部压力角度,围绕新《环境保护法》法律主体的关系,分析法律规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以及区域差异对法律规制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调节效应。一方面,首先,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自身提出了更严厉的规定,不仅加大处罚,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同时也使得企业承担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李慧等(2005)研究认为,在环境法律法规实施后,上市公司会披露更多、更具体的环境信息。毕茜等(2012)认为,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有助于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其次,新《环境保护法》对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规定,强化了政府环保监管力度,同时提高了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积极性。

实践中,沈洪涛等(2012)认为,公众关注促进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且负面新闻的作用更顯著,同时在政府监管调节作用下,两者之间的相关性更强。聂金玲等(2015)认为,政府环境管控强度与媒体关注明显促进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鉴于此,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有助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

另一方面,沈洪涛等(2010)研究表明,上交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优于深交所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前者对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力更强。因此,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强,法律便不再是一纸文书,而新《环境保护法》会成为制约企业违规排污行为的刃剑,法律规制对企业行为约束更大,企业会积极披露环境信息。鉴于此,在执法力度越高的地区,法律规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促进作用越大。而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民众环保意识越强,民众对企业环保要求更高,为了维持社会声誉,企业面临的外部压力更大,迫使企业通过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来满足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环保需求李强等(2014)。因此,经济越发达地区,法律规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促进作用越大。

综上所述,由于不同区域执法力度与经济发达程度存在差异性,导致新《环境保护法》对不同企业的法制约束力强度存在不均衡性。因此,法律规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促进作用不同,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参差不齐。

三、建议

鉴于此,国家应加大环保教育支出,提高企业及公众的环保意识,从根源上提高企业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积极性。其次,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以及不同行业情况制定适宜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地区执法力度促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合规性,满足利益相关者的环保需求。

参考文献:

[1] 毕 茜,彭 珏,左永彦.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和环境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2012,(07):39-4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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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 强,朱杨慧.外部压力、公司治理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基于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的实证检验[J].经济与管理,2014,28(03):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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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宗子薇(1993-),女,汉,江苏盐城人,扬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会计、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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