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的新探索

2018-03-02 02:40孙绵涛
复旦教育论坛 2018年1期
关键词:教育权务工人员子女

孙绵涛,郭 玲

一、新时代给教育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蕴含的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1]在对新时代的这一段论述中,连续用了“五个时代”,第一个“时代”表明了新时代的历史性,第二个“时代”表明了新时代的实践性,第三个“时代”表明了新时代的人民性,第四个“时代”表明了新时代的民族性,第五个“时代”表明了新时代的世界性[2]。

这一具有“五性”的全新时代,给中国的教育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新时代的要求,中国的教育法治建设要在以往教育法治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全新的适应和推动新时代发展的教育法治的新体系。这一新的教育法治体系,应是一个具有深刻内涵和丰富外延的教育法治体系。本文只围绕新时代所具有的实践性这一主题,即中国社会发展的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的第一个阶段,对中国教育法治建设提出的新的要求做一初步探索。

根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教育法治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全面依法治教。为此,要更加重视和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教育改革发展,构建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学生依法受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教育治理的新格局,建立具有现代化水平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教育法治新体系[3]。如何实现这一教育法治新体系?我们认为,要根据新时代的主要矛盾,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弄清楚基本实现现代化这一时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满意教育的需要,以及为满足这一需要教育还有哪些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在教育法治领域,就是要通过建立教育法治新体系,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依法治教的需要和教育法治建设中的不完善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教育法治不完善、不充分的主要表现

(一)教育法律制度不健全,还未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

1.教育立法制度不健全

第一,教育立法、修法速度缓慢,跟不上教育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由于教育立法和修法涉及方方面面,在教育立法和修法过程中,没有像将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那样,将教育立法放在整个立法和修法的首要地位。从立法来看,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出台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还有家庭教育法、学前教育法、学校法、教育行政法、教育财政法、学校安全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未出台。从修法来看,2013年9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启动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四法的修订。然而,至2017年年底,只修订了三法,还有《教师法》尚未修订。

第二,教育立法、修法尚不科学。一是在教育立法中,教育法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失衡。所谓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一般法律中的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一般法律中的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目前所立的教育法中,基本上为教育实体法。虽然有的教育实体法也制定了一些实施细则之类的程序性的教育法规,但配套不够,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了教育法中宣告权利的多,如何维权的少;宣示权力的多,规范权力运行的少;规定责任的多,如何追究责任的少等程序法缺位、滞后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教育立法、修法顺序不当。从立法和修法的法理来讲,应先立和先修订教育的基本法即《教育法》。但我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教育立法,是先立《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其他教育法律,再立《教育法》;2013年开始的一揽子修法,也是先修订《高等教育法》,再修订《教育法》。三是教育法律规范中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件存在分离的现象。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三个教育法律规范的要件,一般来说,应在一个教育法律当中规范,而且三个要件,逻辑要一贯,表达要准确。即在什么条件下,不按什么样的法律规范行事,就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然而,在现有的教育法律的罚则部分,即“法律责任”这一部分,有的教育法律却出现了“违反××规定,按××法的法律处理”“违反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等这样一些某种程度的“空位”或“不确定”的表达。很显然,这种模糊的表达,就使得教育法律规范的落实受到影响。

2.教育执法制度不健全

第一,由于教育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失衡,以及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要件时有分离的现象给教育执法和守法造成一定的困难。例如,对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这一文件中关于做好农村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精神,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和“以公办学校为主”。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加上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重新修订。我国当前对充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还存在比较多的问题,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入学,特别是进入较为优质的学校就读,还困难重重。

第二,教育行政执法和守法意识薄弱。这首先表现在教育行政执法人及其相对人的法治观念淡薄。执法者以言代法,把自己的话变成法上之法,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形象;以权代法,超越规定的职权范围,乱下指示,乱批条件;干预教育行政执法,违法干扰执法,给违法者讲情,说好话,开脱责任。其次,普通群众法律意识也不强。有的群众缺乏权利意识,不重视也不关心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群众缺乏义务观念,没有认识到自觉遵纪守法,支持和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不配合。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行政执法活动[4]。

第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大量存在。一方面,由于不少教育法规没有明确法律责任,存在没有明确的罚则而形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另一方面,有的教育法规虽已明确法律责任,但对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制约不够,从而产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做到“三个增长”,但有些地区还存在较严重的“三个增长”未落实的情况[5],却没有受到任何制裁;又如,《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工资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但目前我国教育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标准偏低,而且长期低于公务员的平均水平[6];再如,《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的“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但在义务教育学校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现象还比比皆是[7]。

3.教育法律监督制度不完善

由于我国整个法律监督体系还不完善,教育法律监督中存在监督机构多、功能重叠、监督法规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监督不力等问题。特别是教育行政执法制度还不完善对教育执法带来了很大影响。教育行政执法主要是依靠行政监督、舆论监督,而我国教育法律监督制度中缺乏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致使人们对教育行政执法中教育法规的执行不够重视。

(二)教育法律制度所保护的对象还不充分

1.学生受教育权和教师的教育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

一方面,在现实中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不胜枚举,如:擅自更改学生志愿,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致使学生无法正常行使受教育的权利;对有缺点的学生随意停课或开除,直接剥夺全部或部分受教育权;等等[8]。

另一方面,当前人们片面地强调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而比较忽视对教育权的保护,特别是缺乏对教师管教权等教育权的保护。教师对学生稍加严格管理就遭到家长、学生的打骂,甚至惨遭杀害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如2017年11月13日,湖南沅江某高中班主任惨遭其学生杀害,令人惨不忍睹。

2.法律还不能保护让每个孩子都享受公平的、有质量的教育

第一是农村学生和城市学生教育的不公平。由于中国当前城市和农村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农村的学生与城市的学生在受教育的机会、条件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农村贫困地区和发达城市学生的教育差距更大。例如: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专任教师学历方面,城市优于乡村(参见表1);在中小学生均教育事业费支出方面,地方生均教育经费高于乡村(参见表2),说明城市生均教育经费高于农村,并且城乡生均教育经费差额要高于地方与乡村的生均教育经费差额①。

表1的数据表明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城市专任教师学历结构明显优于乡村,特别是小学阶段的差距最为明显。表2的数据表明中小学城乡生均教育事业费支出存在差异,高中阶段差距尤为明显。

第二是农村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的不公平。农村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虽然都是农村儿童,但一般来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生活条件、境遇及受教育的状况要比农村留守儿童要稍好一些。目前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成绩较差、学习兴趣不足、心理健康问题突出等状况令人堪忧[9]。

表1 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本科以上学历教师比例的城乡比较

表2 中小学生均经费地方与乡村差距

第三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本地户籍学生教育的不公平。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在以往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本地户籍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等方面应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并要求:在规划上,要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统计为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在经费上,各地要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拨付教育经费;在实施上,坚持分类指导,各省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平等接受教育。但由于地区差异较大,加之有的城市存在比较重的保护主义,城里本地的家长不希望自己的子女与农民工的子女一道学习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往往被边缘化,这些政策规定目前很难全面落实。

第四是城里学生也不能完全享受公平的、有质量的教育。因为城市高收入家庭子女可以选择优质的学校,而低收入家庭子女只能在一般的学校就读。如在学前教育中,受教育成本上涨的影响,各城市公办、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用在近几年大幅攀升,低收入家庭受到的压力首当其冲。在家庭可支配收入有限的情况下,低收入家庭不得不选择维持最基本的教育费用,压缩扩展性教育费用,甚至以选择质量较差、收费更低的幼儿园的方式来应对教育成本的上涨[10]。又如在中小学教育中,政府为了解决择校问题,力求通过“就近入学”和“均衡发展”维系机会均等,但从结果来看,这种努力效果并不明显。少数重点学校与多数普通学校、薄弱学校并存的客观现实,给学生家长提供了择校的可能[11]。

3.法律还不能保护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一,不能保护地区间教育的均衡发展。其一是区域间教育发展不均衡。由于东西部之间存在明显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东西部各级各类教育在办学理念、投入条件标准存在巨大差异。其二是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城乡二元结构对教育均衡发展影响巨大,当前教育的城乡二元结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12]。其三是地区内校际教育发展不平衡。地区内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差异较大,如2015年江苏省小学生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最高的县是最低的县的4倍左右,初中最高的县是最低的县的3倍左右。有些地区择校、大班额等问题非常突出[13]。

第二,不能保护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发展。从各级教育来看,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仍然是各级教育均衡发展的短板;从各类教育来看,在人才培养适应社会发展方面,学科型人才和职业人才的培养与经济发展明显不相匹配[14]。

三、建设新时代教育法治新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科学健全的教育法律制度

首先,建设新时代教育法治新体系,全面依法治教,其前提是要有科学完善的教育法律。为此,要加快立法、修法,科学立法、修法。在加快立法、修法方面,根据教育改革形势的需要,当前要尽快完成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办法的制定和《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规章的修订,尽快完成《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三部法律法规的修订,启动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学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法、终身教育法、学校安全条例的立法工作[15]。在科学立法、修法方面,要注意立法和修法的顺序,先制定和修订上位教育法规,再制定和修订下位教育法规;否则,会给上位法的制定和修订,以及有关下位法的制定和修订在法理层面和操作层面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困境。要注意教育法律规范中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件的配套,在一部教育法的法律规范中,要做到法定条件清楚,行为准则准确,法律后果确切。当然还要注意加强程序法的建设,注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一般来说,一部教育实体法应有一部程序法与之相配套,对于实施实体法的程序,应在一部程序法中规定清楚,避免借用其他程序法来实施该实体法。当前,要尽快制定那些教育实体法中还没有的教育程序法,根据教育改革的实际,修订那些已有的教育程序法中不合理的规范。

其次,在教育执法和守法中,要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学,依法行政,依法执教,依法受教育,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为此,要学法懂法,认真理解实体法的内容,特别是实体法中所规范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准确把握与实体法相配套的操作程序。不懂得教育实体法的规范内容和程序法所规范的程序,执法和守法只是空谈。以往出现的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恐怕与不清楚教育法实体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教育程序法的操作程序规范有关。要增强法律意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所说的增强法律意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执法和守法的重要,而是要深刻认识法律本身的重要。对于一定社会和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要制定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两个规范,人和社会才能正常有序地发展。所以法律规范是维护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规范之一。因为作为社会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所以需要法律来保护。人的自由发展,也需要法律来保护,以限制人的无节制的发展,否则人的自由发展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每个人自觉地执法和守法既是人自身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法律本身的题中应有之义。对别人的依法执法也要自觉维护,因为这种执法,也是在保护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自由的发展。而不执法和守法及其破坏执法的行为,就必然要受到法律本身所给予的惩罚。

再次,要完善教育法律监督体系。在监督主体上,要完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行政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行业专门监督,并制定相应监督主体的监督标准,明确不同监督主体监督的共性和监督的差异性,避免各监督主体间监督职能的重复、交叉。在监督方式上,要注意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纵向监督和同一层面、同一级别的横向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在监督的时间上,应做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经常性监督、定期性监督和不定期性监督相结合[16]。当前,要加快国家监察法的立法建设,根据监察法的精神,制定有关教育行政监督条例。

(二)教育法律保护对象要充分到位

所谓教育法律保护对象要充分到位,是指教育法律要以学生受教育权和教师教育权得到充分保护为核心,以让每个孩子都享受公平的、有质量的教育为目的,以保护地区和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发展为条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教育的法律关系中,教育法首要保护的是学生的受教育权和教师的教育权。而这种权利得到保护的体现或目的,就是要使受教育者,这里主要指学生能享受到公平、有质量的教育。要达到这一目的,法律又必须保护不同地区及各级各类教育的均衡发展,为学生都能享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

首先,教育法律要以学生受教育权和教师教育权得到充分保护为核心。从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来说,不仅要把学生的受教育权作为学生的基本人权之一从总体上加以规范,而且还要注意从具体的法律规范上加以规定。关于具体地规范学生的受教育权,根据当前我国学生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实际情况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一是要具体规范对学生受教育权问题处理的合法性,即要明确学校有权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二是要具体规范对学生受教育权问题处理的合理性,即要明确学校相对于学生,居于绝对优势地位,其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既要经得起法律的考验,也要经得起良心的拷问[8]。三是要明确规定对非法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从保护教师的教育权来说,这种教育权已经不是以往人们所一般理解的教育权,即: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这六个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强调的是教师的组织教学权、专业发展权、获取报酬权、参与管理权,而基本上没有包括教师对学生本来就有的管理权、批评教育权和惩戒权。这种对教师教育权片面的规范,备受学者诟病。因为教师对学生,不仅有教育的问题,还有管理的问题;不仅要表扬,还要批评教育,对学生的过错以适当的惩戒也是必要的。所以,如果再次修订《教师法》,应对教师的教育权进行修改,增加“教师对学生教育的管理权、批评教育权和惩戒权”这一内容。对非法剥夺、损害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权、批评教育权和惩戒权,以及妨碍教师行使这些教育权的行为,要明确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为达到让每个孩子都享受公平的、有质量的教育这一目的,就是要依法使农村学生和城市学生,农村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城市本地户籍学生,城市高收入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受到公平的教育。做到城市和农村学生享受公平的受教育权,当前主要是提升农村学生的受教育权。要找出农村学生的受教育权与城市学生的受教育权在哪些方面存在差距,并在农村的精准扶贫中,对农村学生的受教育权进行精准“扶贫”来消除这些差距。对农村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公平的教育,重点也是要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享受公平的受教育权问题。要弄清农村留守儿童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公平的教育差距,针对这些差距来做好“扶贫”的工作。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城市本地户籍学生享受公平受教育权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当前政府已发布了一些缩小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城市本地户籍学生享受公平受教育权的政策和行政法规,只是这些政策和行政法规还没有得到全部落实,所以当前除了要进一步做好这些政策和行政法规的落实工作外,有必要将有些政策规范和行政法规的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形式来解决那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地域广,社会改革和教育改革不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建议根据这些新的问题,出台一些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这些问题,以避免出现以往只是通过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来解决这样的问题,而又解决不力的现象。至于城市高收入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享受公平的教育的问题,主要是由城市优质学校资源配置不均衡而出现的“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引发的。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重点学校制度是将教育资源优先向重点学校倾斜,普通学校却严重匮乏,催生择校热。[17]解决这一问题,可通过用法律规范调节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等教育资源配置方式,加大“一般学校”或“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推进区域内校际间的资源共享,从根本上推进区域内的学校均衡发展。对那些有法律规范来规范学校优质资源均衡配置而没有落实的,如教师的合理流动问题,要加大力度来落实;对于那些近年来学校优质资源均衡配置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政策规范、行政法规范和政策规范来解决。

再次,要做到以地区和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发展为条件,就要依法保证不同区域间教育均衡发展,如:保证东西部教育均衡发展;依法保证城乡之间教育均衡发展,着力解决城乡教育二元结构的问题,推进城乡教育建设一体化;依法保证地区内校际间教育均衡发展,特别要保证义务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依法保证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发展,以法律来保护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各级教育,以及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民族教育等各类教育均衡发展,以形成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由于地区和各级各类教育的不均衡发展,主要是因为地区间和学校间的教育经费和师资力量配置不均衡引起的,在依法保证地区和各级各类教育的均衡发展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依法保证地区和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教育经费和师资力量的均衡配置。这既是实现地区和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发展的根本条件,也是实现上述让每个孩子都享受公平的、有质量的教育的前提条件。

注释

①因教育数据统计口径问题,城市生均教育经费数据缺失,因此用农村生均经费低于地方生均教育经费,从侧面上来说明城市生均教育经费高于农村。

[1]《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0-11.

[2]中央纪委监察部.新时代的内涵是什么?[EB/OL].(2017-11-15)[2017-12-04].http://www.ccdi.gov.cn/special/zmsjd/zm19da_zm19da/201711/t20171115_111765.html.

[3]郝平.教育部副部长郝平围绕依法治教,回应热点话题[EB/OL].(2016-03-11) [2017-12-04].http://www.moe.edu.cn/jyb_hygq/hygq_bzsy/201604/t20160428_241323.html.

[4]陈应鑫.教育行政执法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7.

[5]祁占勇,王君妍,司晓宏.我国西北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现实困境与政策选择——基于国家教育督导《反馈意见》的研究[J].中国教育学刊,2017(10):53-58.

[6]薛二勇.提高我国教师待遇的政策分析[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11-22.

[7]张滢.教育执法:腰板怎么“硬”起来[N].中国教育报,2014-04-14(2).

[8]李宁.关于学生受教育权的思考[N].天津日报,2016-04-28(15).

[9]张旭东.为留守儿童守住一片天[N].光明日报,2015-06-19(5).

[10]宋占美,刘小林.城市低收入家庭学前教育投资现状及其政策补偿建议[J].学前教育研究,2013(03):39-43,49.

[11]洪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6,32(06):38-41.

[12]郭潇雅.解决好随迁子女教育公平问题[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06-06(A06).

[13]沈健.促进江苏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J].群众,2017(14):46-47.[14]陈子季,马陆亭.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如何“破”?最新专家文章来了[EB/OL].(2017-11-17)[2017-12-04].http://www.sohu.com/a/204752547_117882.

[15]邓传淮.牢记使命勇于担当开创教育政策和教育法治工作新局面[N].中国教育报,2017-11-21(1).

[16]王琳,涂成林.行政管理学[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152-167.

[17]佚名.共和国辞典:重点学校政策之变迁[EB/OL].(2011-09-28)[2018-01-08].http://news.qq.com/zt2011/ghgcd/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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