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关于公司股权治理的规定

2018-04-23 02:17杨泽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

摘 要:公司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公司得以发展的关键环节,现代公司治理中最主要的矛盾在于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下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失衡。控股股东通过操纵公司滥用股东权利以剥夺中小股东权益,给市场经济环境造成破坏。《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股东权利保护及公司治理上予以明细化,对完善公司股权治理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公司治理;股权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24-01

作者简介:杨泽(1981-),男,汉族,湖南岳阳人,本科,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公司治理之实质

随着经济全球化,各国逐步意识到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国际上形成改善公司治理架构的浪潮。在公司治理的理论发展中,學者们从不同方面对其提出不同见解:吴敬琏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1];而林毅夫指出公司治理结构是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究其根本,公司治理追求的实质是均衡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价值目的。

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司治理的途径通常以法律引进治理模式、章程规定公司治理方案的方式来实现。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除强制性规范外,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征制定治理政策。在公司治理中,问题根源来自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利平衡成为公司治理焦点,即公司治理的问题集中在股权治理。[2]

二、公司股权治理存在之困境

公司治理失败大多因决策过程失败,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不善走向消亡,所以公司治理目标是保证有效的决策[3],而公司决策是股东之间权力博弈的产物,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毫无悬念的权力差距表现出公司为控股股东所操纵。

第一,股东会易被控股股东操作,小股东权益落实困难。股东作为所有者,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权利依据表决权得以实现。通常公司的决策由股东会多数表决通过,若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公司的决策基本就由该控股股东决定,中小股东的表决作用显微。

第二,董事会受制控股股东,难以公正规范履职。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者,股东将资产交给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雇董事会,依据董事会的授权及指示经营公司。董事会往往受制于控股股东,无法期望董事会能够充分依法依章程妥善履行职责,股东会未按时召开定期或临时会议时,董事会由于控股股东的反对召开而不行使权利,这种情形下,中小股东很难联名提议召开。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股权治理的完善

《解释(四)》的出台对公司治理具有重大意义,随着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向“认缴”转变以及取消注册资本限制,公司数量迅速增长,相应地公司纠纷案件逐年上涨,股东权利失衡导致不断出现新问题。而《解释(四)》主要在股东权利保护以及公司治理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在决议效力方面予以股东诉讼权。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是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最主要的方式,从而达成的决议是影响公司治理效果的关键。《解释(四)》第一至六条赋予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不成立及撤销权,并且规定相应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若股东认为公司决议瑕疵,法律在最大程度上给予中小股东诉讼权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法律同时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防止股东滥用诉权,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第二,保护股东查阅权。在公司股权治理中,大股东控制公司的经营,中小股东很难实现基本权利。查阅与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属于股东的权利,是其参与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法律通过将“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归于公司以及追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制作保存文件材料的责任来保护股东的权利。

第三,保护股东利润分配权。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控制公司在核心业务外经营无关服务隐瞒或转移利润;公司不分配利润,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却拿着高薪酬金等现象出现,无不体现着公司自治下中小股东的权利被剥夺。《解释(四)》规定,只要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应当判决分配利润。司法的干预将极大提供投资者的信心,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第四,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期限、损害救济等都未明确规定,《解释(四)》对此细化并予以明确规定,维护有限公司人和性的特征。除此之外,明确规定转让合同效力与主张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关系,仅主张确认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院支持股东在期限内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诉讼时,《解释(四)》明确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地位、胜诉利益归属、诉讼费用承担,明确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司法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1]龙翠红.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D].湘潭大学,2005.

[2]庞丽珍.浅析优先股制度下的公司股权治理[D].华东政法大学,2015.

[3][美]沃尔特·J·萨蒙等.公司治理(<哈佛商业评论>精粹译丛)[M].孙经纬,高晓晖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美国:哈佛商学院出版社,20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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