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改革的刑事政策探讨

2018-04-23 02:17苟洲旻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

摘 要:目前,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应该限制、减少并最终废止死刑。受国际和国内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保留死刑仍有其合理性。我国死刑制度改革应着眼于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和司法改革两个方面。我国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是不切实际的,但针对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限制死刑过多适用则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死刑改革;刑事政策;死刑废除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31-02

作者简介:苟洲旻(1991-),男,汉族,甘肃平凉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及刑法。

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刑罚被称为死刑。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由于死刑有强大的震慑作用,它历来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和应用,在我国已有很长的历史。但是,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和死刑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开始怀疑死刑是否还应该继续存在的正当性。十六世纪初,英国人文主义者托马斯在其《乌托邦》一书中首次提出废止盗窃罪死刑。此后,“近代刑法之父”贝卡利亚于1762年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从此,人们展开了对废除死刑的讨论,在世界范围内吹响了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号角。在众说风云的争论中,我国的死刑刑事政策该何去何从,死刑制度改革成为我国刑事法治领域中最受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目前我国死刑改革的基本背景

(一)目前我国死刑改革的国际化背景

为了顺应死刑国际发展潮流,同时履行我国参加的与死刑相关的国际公约的义务,目前我国应该进行死刑制度改革。

一方面,废止死刑是国际死刑发展的主要潮流。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废止了死刑的大环境下,我国改革现有的死刑制度,顺应国际社会死刑的发展潮流也变得非常有必要。

另一方面,为了履行与死刑相关的国际条约的义务,我国应进行死刑制度改革。目前,不仅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采纳了限制与废止死刑,而且联合国诸多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律文件也对其认可。联合国于1966年12月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最為严重的犯罪”。联合国第43届大会通过的《旨在废止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中也明确规定:“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签署或者加入了二十余部人权类国际公约,其中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此,进行死刑制度改革成为我国的一项国际义务。

(二)目前我国死刑改革的社会化背景

目前,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与我国社会发展目标及民众人权观念的变化密不可分。

首先,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是实现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现代刑事法治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促进和保障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再者,我国人权观念发展变化对我国死刑制度改革起着影响和促进作用。我国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对人权保障的加强逐步得到强化。面对上述情况,民众要求司法机关适用死刑的要求较以往也有所弱化。所以,这也进一步构建了废除死刑的民意基础。

(三)目前我国死刑改革的法治化背景

进行死刑制度改革是我国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不断加强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有其深刻的法治背景。

第一,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我国进行死刑制度改革。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法治进步的基本方略。其中,罪刑法定原则关于刑罚正当性的内涵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从更深层次上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二,不断加强人权保障要求我国进行死刑制度改革。只有逐步加强各个领域的人权保障,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在此基础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被写入中国宪法修正案,使得我国的人权保障提高到了宪法层面。这也要求我国对死刑制度做进一步的改革。

二、我国死刑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保留死刑有其合理性,无法废止死刑主要有四个影响因素。其一,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尚不具备。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综合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但纵观全局,目前中国尚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文明程度与发达国家无法相比。其二,废除死刑的民意基础尚不具备。杀人偿命的传统思想观念在民众的意识中根深蒂固,成为主要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死刑的废止起着强烈的阻止作用。其三,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治安形势。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分化和社会的变迁,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犯罪率急剧上升,某些地方的暴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仍然比较猖獗,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废除死刑会使累犯,惯犯有恃无恐,社会治安形势将可能进一步恶化。其四,不具备废除死刑的道德基础。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基础与信仰理念,而且,在威慑主义刑罚理念的支撑下,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倚重死刑的适用。这就决定了我国要立即废除死刑困难重重,必须逐步的,有条件的,分层次的废除。

三、目前我国死刑改革的刑事政策

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应着眼于两个方面,即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和司法改革。这也是刑法学界达成的统一共识。

(一)目前我国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

1997年我国对刑法典进行了全面修订,从此,我国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拉开了序幕。在此之前,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数量很高,超过了72种。在此之后,我国立法机关加大了对死刑的限制力度,在刑法典分则中对部分犯罪的死刑进行了适当调整,死刑罪名数量降低为68种。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制度进行了两个方面的重大改革:一是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原则上取消了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的死刑。这体现出立法机关对死刑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二)目前我国死刑制度的司法改革

我国在进行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基础上,又积极实施了死刑制度的司法改革。不但从实体上严格了死刑的使用条件,而且在程序上规范了死刑案件的审核程序和证据标准。

在实体法方面,中国刑法典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文件,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发布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的具体标准做出要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9条又规定:“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程序方面,我国对控制死刑也从以下三方面加大了规范力度。一是严格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二是严格死刑案件二审的审理程序。三是严格死刑适用的证据标准。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是不切实际的,但针对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逐步适应国际刑法改革的发展趋势,限制死刑过多适用是非常必要的。加强民意引导,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既是我国目前国情发展的需要,也是目前死刑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以及人权意识的不断提升,在不久的未来,限制、减少以及最终废止死刑一定能够得以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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