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与民事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分析

2018-04-23 02:17朱黎莉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

摘 要:在新形势的改革制度下,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制度已经成为民事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不仅与民事法律的主体作用紧密相连,同时对民事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产生深远影响,并对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本文通过对户籍制度改革与民事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进行简要分析,并对我国损害赔偿标准现状展开探讨,进而为实现戶籍制度改革与民事损害赔偿标准协调发展提供些许建议。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民事损害赔偿标准;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14;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73-01

作者简介:朱黎莉(1987-),女,汉族,江西赣州人,江西理工大学,2016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户籍制度的改革与民事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情况紧密相连,尤其在当今较为混乱的社会体制下,只有通过良好的制度和法律才能为民事纠纷提供有力保障,而民事损害赔偿是否满足赔偿要求也是法律体系应不断完善的重要问题,因此,应综合考虑户籍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标准,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户籍制度改革现状分析

在2013年11月所召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一决策中,使得“创新人口管理,并加强户籍制度改革”的主体就已经成为了现阶段国家所重视的重要目标。同时在2014年7月30日退出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一制度,并在2016年9月19日在北京市提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在相关制度的作用下,建立了城乡统一户口登记体系,取消了农户户口与非农户户口性质上的区分,形成统一管理的“居民户口”,有效落实了户籍制度改革后协调统一管理的伟大决策。由于户籍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它所涉及的纠纷问题更加复杂化且多样化。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原有的户籍制度则是依赖于农村和城镇的区别进行赔偿划分,但在户籍制度改革后则是以民事损害赔偿标准进行划分,也就是根据事情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赔偿方案,以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的时效性。

二、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现有的赔偿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民事损害赔偿的标准主要体现于城镇和农村的区别,针对两种状态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如残疾和轻伤则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进行赔偿参考。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主要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主,以受害人的劳动价值做出最低的生活保障计算,通过损害等级来评判最终的赔偿数额,也就是通过确定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民事损害赔偿标准的合理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在城乡区分户籍制度下,其赔偿标准有很大差距,城镇户籍的赔偿金额要比农村户籍的赔偿金额高出三倍,因此,形成地区间的不平等现象。而在户籍制度改革后,则大大改善了这种现象,通过取消农户与非农户的户籍区别,实行统一居民户口原则,可以使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受到平等待遇,不仅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差别待遇,同时提高了赔偿标准的差异性。尤其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重要机关,必须要有效贯彻国家政策方针,本着“一切为人民以及为人民的利益为主”这一原则,进行相适应的制度管理,使其制度在人民纠纷中能够合情合理,并保持一定的公平性。

四、户籍制度改革与民事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思路

民事损害赔偿标准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产生直接影响,而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标准性是否能够满足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将决定该制度实施的意义。因此,可以结合民事损害的事实,在证据的依托下进行责任区分,为民众提供公平且公正的赔偿标准,以维护社会正义。而对于户籍制度改革前的民事纠纷案件应按照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执行,不能因农户与非农户的地域区分失去法律的公平性,根据法律事实作为赔偿标准,并统一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后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标准,以平衡当事人的最终利益。如在一般侵权纠纷或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若在相关法律未得到及时更新,同时司法及政府权威部门也未出台相关参照文件情况下,司法工作者应严格恪守法律条文,以证据为自身行为标准,辅助法律解释方法的合理运用,以来过渡法律的空白时期。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选择适用的民事损害赔偿标准尤为重要。首先,相关部门一定要明确制度的规范性,对于一般的侵权纠纷以及交通纠纷要与严重的民事纠纷有效区分开来,在原有的相关法律文献中不断更新,使其具备与新时代相适应的民事纠纷条文,尤其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必须要在严格的法律制度下以身作则,通过证据作为纠纷说明,然后在考量证据的规范性,运用合理的法律手段解决各类型的民事损害纠纷问题,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刘明明.浅议户籍制度改革与民事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7.

[2]郭振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城乡差异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2013.

[3]张中坤,段安琪.浅析当前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现状及建议[J].青春岁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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