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2018-04-23 02:17朱旖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

摘 要:目前,对于已达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再就业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法律还未作明确统一的规定。现阶段,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仍然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一概否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后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方式是片面的。本文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出发,欲厘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再就业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关键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76-01

作者简介:朱旖(1997-),女,汉族,浙江嘉兴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本科在读。

一、我国法律对劳动关系终止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也随之终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产生用工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按劳务关系处理。

综上,对于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仍持否定态度。达到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与原单位之间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而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司法界仍无统一观点,各地司法意见不一。

二、司法实践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其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基于用人单位对其社会保险福利的给予,用人单位已完成自己的社会义务。此时,退休后的劳动者已得到了足以支撑其基本生活的稳定养老收入。出于对企业资本的效益最大化利用和社会福利的合理分配的考虑,将再就业但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无可厚非。

其次,我国司法界对该问题未作统一界定。概览全国各省市的司法观点,可以分为五类。一,以会议纪要或指导意见的形式,统一规定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型;三,观点变化发展型。以山东为例,由劳务关系倒向劳动关系;四、高院裁判文书认定为劳务关系。最典型的即经济发展居前的北上广地区;五、省级高院裁判文书认定为劳动关系型。以陕西省为例,高院以劳动者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来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而非以劳动者是否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为判断标准。

由此看来,各地处理办法和解决途径都有所不同。笔者认为,欲厘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当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切入。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有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过程中的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首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适用的法律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存在这财产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單位之间仅存在财产经济关系。因此,劳动关系作为一个专门领域,有多部专门性法律调整和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大都是强制性法律法规,约束力强、执行力强,对劳动者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更有保障。相应的,劳务关系由民法、经济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对雇工权益的保障的力度大不如前者。

其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所享受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有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还能获得各类社会福利保险待遇。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的劳动报酬收入往往是由双方协商而定,且仅限于这个狭小的范围内。若双方无约定,则一般不享有以上社会保险福利等优待,劳动所得待遇往往小于前者。

另外,劳动关系中对用人单位的制约与劳务关系中对雇主的制约不同。以对工作时间的规定为例,我国《劳动法》第36条做了严格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我国法律法规未做强制性规范,雇工的工作时间由双方平等协商决定,雇工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保护,工时和休假福利保障往往不如前者。

综上,对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应当认定其退休再就业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此种做法存在合理性与必要性。

四、结语

笔者认为,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未享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大部分条件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相符或近似,那么就可以将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从而排除一概否定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做法。同时,还应提倡、鼓励用人单位接纳、包容,继续用工,并为之及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辅之以规章制度予以规制。这不仅是保障这部分人的合法劳动权益的迫切需要,更是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和社会生活公平稳定的必然要求。

[ 参 考 文 献 ]

[1]周国良,周长征,李坤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权利义务如何处理[J].中国劳动,2014(08).

[2]殷俊,陈天红.美国延迟退休激励机制分析——兼论对中国延迟退休年龄改革的启示[J].经济与管理,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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