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研究

2018-04-23 02:17王思予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关键词:法治社会路径探索

摘 要:本文在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现存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和对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寻找其制度上可移植的因素,进而从培养共同体法律思维模式、建立独立自主机制以及建立职业交流制度三方面,构建一个更完善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法治社会;路径探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98-01

作者简介:王思予(1994-),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工业大学,法理学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现状及具体问题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历史的进步、以及依法治国观念的提出而逐渐形成的。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有各自明确的位置,并已产生了良好的运作机制,推动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进。但由于多种方面因素、条件的制约,使得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并不是很成熟。分析其中所存在的原因,大致如下:

(一)传统法律思想根深蒂固

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尽管依法治国的法治观念在我国已被提出并施行,但由于长久以来人治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其早已不断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也导致法律被放在了次要地位。因此,我国的法律职业者极度缺乏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致使法治并不能完全被法律职业者所共同信服,这也成为了阻碍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进一步得到完善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分歧

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检察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具有丰富的法律技能与伦理的人士所构成的具有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律师在接触案件时会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来为当事人设法去寻求其最大的利益;而法官、检察官则是以国家的利益为出发点,谋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很容易使得他们在与某些法官进行专业上的沟通与交流时存在争执和分歧。

二、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现存问题之原因分析

(一)职业思维方式的缺失

我国法律职业者站在带有政治观点和立场的角度来观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这种方式最明显的不足,是它这使得法律职业者在对法律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蒙上了政治色彩,以致于法律思维这个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具备的独特的思维方式,并没在我国的法律职业者中形成。

(二)司法独立制度的缺失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司法独立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反观中国,在人事方面,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从业人员,他们在拥有自己的专业职称同时也拥有自己的行政级别,并且他们的工资待遇是以行政级别的标准给予的;在人事任免方面,司法机构也不享有独立的任免权,都要经过各地方党委、人大及政法委研究、决定。这样的体制,容易使法院听从地方政府的命令,做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办案。

(三)共同職业自治精神的缺失

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体系内未经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员占据相当的一部分比重,与此相反,恰恰有一批接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员因为多种原因而没能进入本体系。这种现象的危害是巨大的,结合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目前的发展状况,专业不对口的现象数见不鲜。法检系统中,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在有些情况下不能相互理解,这种不合理、不完备、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进步与发展。

三、对构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路径探索

(一)培养法律思维

运用法律逻辑来观察、提出、分析并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即是法律思维方式。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改变当今现存的法学教育方法,以此来解决法律理论与实践不能很好结合的现象。因此我国应完善现有的对法学生的培养方式,构建出能够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人才培养机制。在法学生的本科教育阶段,各高校可以适当增加学生参加有关法律实践性活动的课程,使学生能够更真实的将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在课堂上运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的需要。

(二)建立共同体独立自主机制

只有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主机制,脱离行政机关的管辖制度,才能使法律发挥最大效力,进而保证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在职业发展上,可以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组织专家教授,优秀法官等各界人士共同设定合理的考试内容,保障选举程序的公平公开公正;在经济保障上,改变以前参照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薪酬制度,建立起能与专业职称相对应的薪酬标准,并且适当提高他们的薪酬水平。

总的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前进的重要力量和制度保障。建设社会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熟,与此同时,法律国家法治建设成果的具体表现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完善。现如今所要建设的法治社会不仅仅需要更完善的法律规范,还必须有可以与其相适应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时进行。

[ 参 考 文 献 ]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67.

[2]谭兵.司法统考与构建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模式[J].海南大学学报,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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