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人身伤害赔偿

2018-04-23 02:17王琪禹黄大鹏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关键词:抚慰金人身英格兰

王琪禹 黄大鹏

摘 要:通过比较欧洲数国(奥地利、比利时、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和瑞士)的人身伤害赔偿法,具体涉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缺陷产品三大热门领域的损害问题不难发现各国的人身伤害赔偿均以阐述责任的前提(基于过错的责任还是严格责任)、实践中举证责任的重要分配以及损害特别是非金钱损失作为赔偿范围的基础。

关键词:比较法;人身伤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99-01

作者简介:王琪禹(1991-),女,辽宁昌图人,吉林师范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黄大鹏(1983-),男,吉林长春人,硕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职人员,研究方向:比较法学。

对于人身伤害而言,在请求权构成要件和赔偿给付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但是,并不能说其中某一个国家的法律对于受害人而言就尤为有利或尤为不利。虽说在某些国家中请求权构成要件对受害人尤为有利(例如在法国),但是赔偿内容则并非总是同样有利。并且,在判断某个国家的责任法体系对受害人是否有利时,也总应当考虑到该国的社会法。

关于请求权构成要件,所有的国家都规定了过错责任,就此差别不大。关于替他人承担的责任,法国规定比较宽泛,奥地利规定较为狭窄,瑞士则处于中上水平。在危险责任上,法国也是走在前面,英格兰尤为保守;在核心的领域如交通事故责任中,比利时作了不同寻常的限制。瑞士处于广阔的中间地带,但是在立法修订草案中写入了一项一般条款,从而正在面临突破。产品责任完全是与欧盟的指令保持一致。在身体伤害的场合,关于应当赔偿那些财产损害的问题,各国的规定有着广泛的一致性。对于并无实际收入损失时劳动能力降低的赔偿,欧洲各国分成了两派:一派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例如法国和奥地利,另一派则拒绝予以赔偿,如比利时和瑞士。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将来的收入损失的赔偿,法国极为保守。而对于收入损失,各国都要完全赔偿,但在受害人所应获得的抚慰金数额上,各国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荷兰所判决的抚慰金是最低的,英格兰则是最高的,瑞士和比利时处于中上水平。在受害人死亡的场合,奥地利和英格兰的权利人范围比较狭窄,只考虑到了法定的扶养权利人;与之相反,意大利和瑞士的权利人范围则非常广泛。关于死者的近亲属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各国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德国和荷兰的法律对于惊吓损害的赔偿表现得非常保守,拒绝对这种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瑞士法则规定了这种类型的赔偿。

各国的法律大多主张完全赔偿,仅在国际公约有规定时才承认责任最高限额或免赔额。不过,有些国家在危险责任领域中规定了最高限额。需要强调的是,甚至是在相邻国家的法律中,也存在相当的差异,德国法规定了许多的责任最高限额,瑞士和荷兰则原则上拒绝责任最高限额。对于收入损失,在各国都要完全赔偿。与之不同,在受害人所应获得的抚慰金数额上,各国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荷兰所判决的抚慰金是最低的,英格兰是最高的;瑞士和比利时处于中上水平。各国判给死者亲属的抚慰金的数额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在法国,判决支付给死者配偶的抚慰金大概是23000欧元,在瑞士甚至判到了27000欧元,在比利时则只有将近10000欧元,在英格兰大概为16000欧元,在德国和荷兰死者的配偶目前完全得不到任何抚慰金。

人身伤害赔偿无疑是侵权法当中的关键领域之一。与此同时,对立法者、法官、律师和学者来说,这是最为利害相关的一个主题,而对受害人来说,它在实践中自然也是事关重大。鉴于欧洲国家之间紧密的相互关系,不仅某个单独的国家司法管辖区在这个方面很重要,而且它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关系也越来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学习其他国家对人身伤害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归责的方法,就是必要的。

对于立法而言,我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底颁布,2010年实施,但其中条文大多数为从前司法解释所取得成果的继承,少有创新,甚至有疏漏。其一,对于当代社会所出现的新生现象认识不足,某些新现象如人体试验、大众媒体侵权等,是否应纳入侵权法范畴之中,其在侵权法中究竟如何定位、如何规制,立法与研究对此少有提及。其二,随着社会交往日益扩大与复杂,当代侵权法的任务与界限相较之以往均产生了很大变迁,而我国侵权法立法的基本制度形态还大体保留着十九、二十两个世纪之交的面貌,对于侵权法功能的萎缩还多有不及。其三,对于侵权法与公法衔接,关注不够。

我国一方面有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也移植了许多西方的相关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移植过来的制度通常要经过不断的融合与提炼才能与自己的法律相贯通。对于国外的优秀经验我们应加以用之,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关系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行为秩序的规范亦较为宽泛,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我们没有理由置之不理。总以概之,比较研究多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建构一套技术先进而又贴合国情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 参 考 文 献 ]

[1]劉慧辛.历史视野下的中西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D].河南大学,2010.

[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叶金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解释论框架[J].法学家,2011(05).

[4]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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