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微信定向红包行为的定性

2018-04-23 02:17彭俏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关键词:盗窃红包微信

摘 要:微信抢红包是微信用户最喜爱的功能之一,人们享受微信红包带来的方便和乐趣之外,很多安全风险和犯罪问题随之而来。抢微信定向红包拒不退还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理论上有很大争议。本文从抢微信定向红包行为入手,对拒不退还微信定向红包行为进行定性。

关键词:微信;红包;盗窃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209-01

作者简介:彭俏(1992-),女,汉族,湖南衡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3月5日,曹某被确诊为白血病患者,其亲朋好友得知后,通过微信群求助。之后,张某在群里给曹某发了100元的微信红包,红包刚发出便被陈某领取。群友要求其将红包返还,但其并未回复。晚10点,群友李某、郭某接连在群里给曹某发红包,又被陈某领取。陈某的这种行为,引发了诸多群友的不满。以此引发了一场关于抢微信定向红包拒不退还行为法律界定的争论。

一、抢微信定向红包行为定性

对于抢微信定向红包拒不退还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已经是没有争议的事实。假定在上诉案件中陈某所抢的定向红包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且拒不退还,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意见不一,目前主要有成立侵占罪、盗窃罪及抢夺罪三种观点。

(一)是否成立侵占罪

上述案件陈某抢走群友发给曹某定向红包之后对财产的持有是否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及其之后不退还红包的情形是否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成为认定陈某是否构成侵占罪的关键。理论界是把合法持有或者占有作为讨论侵占行为的关键,从持有或占有事实到所有权不法实现的转化过程,来认识侵占罪的实质。①认为成立侵占罪的理由是:发包者将红包发出后没人领取的一瞬间,红包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占有,此时的占有是基于发包者与微信运营商之间形成的委托关系。陈某抢到了发包者发出的定向红包之后,财付通会将发包者委托的相应金额发放到陈某账户中,其事实上持有了该红包。此时陈某不仅有代替发红包用户保管该笔金额的义务,且有将金额返还的义务。若陈某恶意领取红包金额达到足以定罪的标准,且拒不退还,应当认定其成立侵占罪。

笔者认为,该行为不成立侵占罪。因为侵占罪的客体为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三种。微信红包不属于遗忘物和埋藏物,要判断陈某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就要分析该红包是否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代为保管是指基于委托关系对他人财物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即包括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②此案中,陈某恶意领取他人红包后对红包的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未经过发红包者委托,而是陈某故意将红包金额之于自己控制之下,不符合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情形。

(二)是否构成抢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微信定向红包拒不退还的行为成立抢夺罪。理由是:根据微信平台规定微信红包一旦被发出后,发包人不能够撤销,发包人便对红包失去了控制权,此时的红包就是由财付通平台所保管。抢红包者趁红包受赠人不备领取了该红包且拒不退还,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財物,应当定抢夺罪。

笔者认为,该行为不成立抢夺罪。根据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成立抢夺罪应当是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即抢夺罪存在行为人施用强力致使被害人不得不放弃财物的情形。一方面,微信抢红包是由财付通占有,发红包者对该微信红包并未达到紧密占有。另一方面,微信抢红包是由微信发红包用户发放红包之后,微信客户端会出现相应的领取界面,只需微信用户手指点击即可领取相应金额。虽然称作抢红包,但其拼的是网速和手速,不需行为人使用强力手段迫使他人放弃财物。因此,该行为不成立抢夺罪。

(三)是否成立盗窃罪

笔者认为抢微信定向红包拒不返还的行为应当成立盗窃罪。理由如下:

第一,主观上明知所发红包是给特定第三人后还恶意抢红包,该行为客观上违反了发包者和特定红包受领人的意志,应当认定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行为应当采取秘密进行的方式,但目前传统观点受到很多质疑,有很多学者认为如果将成立盗窃罪的行为方式限定为秘密窃取,现实中很多盗窃行为将不能定罪。笔者认为,秘密窃取并不应当成为盗窃罪成立的要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将秘密窃取作为盗窃罪成立的要件,且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盗窃案件是以公然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比如被害人胆子特别小,虽然意识到他人正在窃取自己的财物而不敢声张的,如果按传统观点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然而此情形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成立盗窃罪。综上,笔者认为在微信群内领取他人定向红包且拒不返还的,当领取金额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时,应当认定成立盗窃罪。

[ 注释 ]

①高国其.论侵占罪中的占有与代为保管[J].政治与法律,2014(4).

②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901).

[ 参 考 文 献 ]

[1]李城洲.共同代为保管中的单方行为性质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1.28.

[2]杨凤临.朋友圈红包捐款引众怒[J].法治与社会,2016.5.

[3]赵秉志.当代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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