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马拉松式”的刑事申诉?

2018-06-19 07:02李蒙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2期
关键词:原审证言张军

本社记者 李蒙

>>参加研讨会专家合影

张军律师案,从案发至今已经28年,法院先后审理了八次,经各级法院多次庭审调查早已证实,张军因依法履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和律师职责,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揭露晋中昔阳一些人残酷迫害农民的腐败行为,遭到严重的报复陷害。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经再审提审作出裁定,确认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撤销省、地区和县三级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昔阳县法院重审时在没补充任何新证据和新事实的情况下,依然照搬原审原证,判决张军律师有罪,晋中中院依然维持有罪结论。之后,张军申诉至晋中中院被驳回,又申诉至山西高院,山西高院既不驳回,也不再审,将此案长期搁置。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教授

“不少司法机关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时,长时间不作出任何决定,不决定再审,也不驳回,当事人想向上一级法院申诉都没有机会。”张军案的现任代理律师王殿学深感无奈。

鉴于山西高院在八年间未作出任何决定,2018年5月22日,王殿学向最高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采用异地审查的方式审查此案,以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同时建议最高法院对申诉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在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内,如果受理的法院不作出任何决定,申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查。

2018年5月26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刑诉法学者汇聚一堂,就张军律师案召开“完善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研讨会,从个案研讨和制度建设的角度发表了意见。

证明张军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证据是否充分?

针对张军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指出,张军案的缘起是由于他代理了一起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纠纷案,虽经张军代理,村委会还是败诉了。但在荒废了12年之后,这块土地又由庞家峪村村民耕种了。土地纠纷引起了张军律师的案件,但土地后来还是归还给农民耕种,而张军律师的冤案没有得到纠正。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城镇土地一般属于国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建设、国防建设、公共事业需要土地,可以把集体土地通过征用的方式合法地变为国有土地。目前,这些土地的权属如何,如果承包给农民又经过了什么手续,还很值得关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在引发刑事案件之前的民事诉讼中,张军和他所代理的庞家峪村村委会对土地的主张权是成立的。比如“小孩儿穿衣论”,即使张军说过,也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正常反应,不能因此就认为张军构成教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要认定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必须是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指使败诉的一方积极抗拒法院的执行,而这类证据在相关判决裁定中不到一半。而少量的、不到一半的似乎可以证明张军先生煽动村民抗拒执行的事实和证据,其实都是不成立的。法院、检察院认定有罪的证据,主要是村民们的证言,而这些证言后来全部都被证明是因为受到了暴力、受到的胁迫而作出的,还有大量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张军先生纵容鼓励村民抗拒的事实是不存在的。

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和裁定有没有权威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刘计划教授认为,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其权威是不言而喻的。最高法院在2003年对张军案的第三个罪名“教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进行提审,表达了最高法院对此案的高度重视。最高法院在决定提审后进行了再审,2005年作出了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山西三级法院关于张军“教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判决,是对于张军“教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否定。遗憾的是,最高法院的裁定书不应该再写“发回山西昔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应该直接改判。既然最高法院已经郑重地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还派法官亲自去山西昔阳调查,已经有了结论,再作出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裁定就比较遗憾,因为让作出错误判决的法院纠正错误,这其实是很难的。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奋飞教授

陈永生认为,最高法院的裁定认为张军犯“教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山西昔阳法院和晋中中院再审时,不是说绝对不可以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定,但推翻的话一定要有充分的理由。因为刑事再审决定书和一审起诉书、二审上诉书、抗诉书的法律效力其实是一样的,是再审得以启动的理由。而2009年昔阳法院的第三次重审判决和晋中中院的终审判决,罗列了控辩双方的证据,维持有罪判决的理由主要是两点:第一,证人对警方作出的证言是原始证言,后面的不是原始证言、初始证言。第二,辩方提出的理由不充分,人员、时间、地点交代不清楚。这两个理由其实都不能成立,从证据法理论上说,警方在庭前制作的书面证言是传闻证据,传闻证据通常不能作为根据,当庭陈述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其次从本案来看,辩方还是拿出了相当充分的证据证明警方可能是暴力取证的。2009年昔阳法院、晋中中院的生效判决,并没有有力地反驳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和裁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教授认为,原审法院在最高法院作出了刑事裁定之后,在没有补充实质性新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维持原判的结果,是不能成立的。此案最高法院实际上已经再审了,只是没有审完直接发判决书,而是发了裁定书,可能是为了让原审法院或者原审属地的法院自己纠正问题。而裁定本身已经对之前的判决作出了结论,裁定全部撤销。发回重审的当地法院、原审法院不应该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维持原判,这违反了逻辑的一致性,也违反了上下级法院的层级关系,尤其是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关系。不停地重审导致司法成本提升和司法资源不断消耗,四级法院审了八次,是对司法资源严重的浪费。

申诉再审适用异地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

刘计划认为,张军案经过多年申诉,如果山西省法院系统特别是山西高院,不出具任何意见,说明山西法院没有能力纠正这个错案,应该由最高法院来受理申诉。最高检察院在去年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已经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提出对重大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交由异地检察院办理。最高法院在聂树斌案已经有经验,进行了异地审查。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该维护自己裁定的权威,尽快地对2005年的裁定书予以确认,尽快地结束马拉松的申诉,还张军一个清白。

陈永生说,刑事申诉中,审查机关多年不出具任何意见的情况下当事人如何继续申诉?这涉及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有些地方法院不会马上作出决定,如果马上作出决定,当事人就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如果不立即作出,当事人就不能向上级法院申诉。最高法院对刑诉法的解释,申诉审查是有期限的,如果超过期限,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就应该受理、审查。你如果不这样规定,你不审查视为你拒绝。所以,张军应该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诉。本案可以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诉,但效果可能不是很好。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奋飞教授认为,在向法院申诉受阻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向检察系统申诉。李奋飞研究了2013年全国纠正的重大冤案,发现最高检在这方面还是比较积极的,他一共收集研究了24起,其中有9起是最高检启动程序纠正的,包括向最高法院直接抗诉,也包括发出再审建议,更多的是指导省一级检察院向省高院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再审。

顾永忠认为,申诉再审适用异地审查制度,从理论上讲,申诉是有期限的,法院应该是在半年之内作出决定,到底是否启动再审,基于此,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法院不作出明确答复,申诉人可以越级申诉。现实的情况是,申诉者要向原生效裁判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一般不接受越级申诉,“如果申诉的法院迟迟不予回复,申诉人只能遥遥无期地等下去”。因此,顾永忠呼吁建立起独立于一、二审之外的专门再审特别程序,“一审定局,不再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无限地循环下来”。

近年来,在刑事申诉案异地管辖方面,检察机关已开始起步探索。2017年12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其中规定,基于各种原因拒不受理、拖延办理或办理不力的,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异地审查。人民法院也应该出台相应的规定,让申诉再审案件的异地审查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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