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证人制度

2018-09-10 05:04张馨心黄子诚王佳维
现代世界警察 2018年4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证词证人

张馨心 黄子诚 王佳维

“不同类型的证人会从不同的观点出发提供证据,而取证人员就需要对这些观点进行评估,以便使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更强。”

在加拿大,对于任何一次调查而言,证人所提供的案情细节对于证据的搜集都至关重要。证人的证言通常是与犯罪案情有关的事件或事实的口头陈述,并最终成为法庭对被控告人审判、量刑的参考。根据加拿大与证人制度相关的法律,采集证人证言也需要经过合法的途径,因为这关乎调查者所搜集的证人证言能否为法庭所接受。

证人的身份核查

在加拿大警方的执法过程中,事件目击者并不总是乐于提供他们真实的身份信息。这并非完全由于他们参与了实际犯罪,而是因为他们害怕犯罪嫌疑人报复或不愿牵涉繁杂的刑事司法程序。正因为如此,警方必须在取证前准确核实每个证人的身份。常见的认定方法有:查看有效的身份证、犯罪记录,或由可信的第三方来确认身份等。

证人的种类

一旦确定了证人的身份后,调查员就需要对证人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证人会从不同的角度提供证据。法官也会结合证人类型对他们所提供的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进行评估。下面,我们来介绍加拿大刑事司法制度中多种不同的证人种类。

1.目击证人与补强证人

目击证人是指直接目睹了犯罪事件发生的证人,掌握着关于犯罪的直接证据,而补强证人只能提供围绕犯罪事件发生的间接证据。例如,考虑两种情况,一个年轻的收银员在歹徒抢劫一家便利店时被枪杀。场景一,当警察到达时,在犯罪现场发现一名证人。这名证人是便利店内的顾客,她看见强盗走到柜台旁,举起手枪,向收银员开枪。这个证人可以辨认嫌疑人。在第二种情况下,证人是一个走到商店前面的顾客,他听到了一声枪响。然后他看见一个男人手里拿着手枪跑出商店的前面。一进商店,他看见收银员被枪杀了。他也能辨认出嫌疑人。

一名男性犯罪嫌疑人在离犯罪现场两个街区外的地方因为持有枪支而被逮捕。在第一种情况下,证人被称为目击证人;但在第二种情况下,证人被称为补强证人。

在所描述的场景中,两类证人均可以提供有价值的证据;然而,在场景一中的目击者会在审判中被给予更多的权重,因为他与被告的犯罪事实有直接的联系,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在场,看见嫌疑人射杀了受害者,那么,就不需要对任何其他间接证据作出解释。场景二中的补强证人提供了有力的间接证据,表明从商店中跑出的男人开了枪,然而需要更多的调查来证明是这个从商店中跑出的男人开的枪。

显然,目击证人是警方最希望在调查工作中发现的证人类型,但目击证人并不会经常出现在犯罪现场,因此,警方才需要搜集更多的額外证据,以便协助法官对一个补强证人的证词作出正确的判断。

2.独立证人

除了考虑目击证人和补强证人提供的证据,法庭也会考虑那些来自独立证人的证词。独立证人也被称为第三方证人,他们与受害者、嫌疑人和犯罪事件均没有任何联系。换言之,独立证人不会因案件的结果而有利益得失。加拿大司法制度认为独立证人是无偏见的证人,独立证人因其保有客观的立场而同样在加拿大法庭中占有重要地位。

强制性出庭作证

在加拿大,大多数与案件有关的人员都会被当作证人,并以送达传票的方式被强制要求出庭作证。如果他们在送达传票后未能出庭,法院可签发逮捕令,将证人带到法庭作证。但也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

根据《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1982)第11条,被告不能被强迫出庭作证。但是,如果被告与另一人被联合起诉,他们可能被迫对这项共同被控告的罪名作证。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可以根据《加拿大证据法》(1985)获得保护,他们的证词不能用于对自己的审判中。也就是说,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

2.证人与被告人存在婚姻关系。根据《加拿大证据法》(1985)相关规定:除涉及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和对儿童的某些性犯罪,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强制公开另一方的言论。当证人与被告人存在婚姻关系时,为了维护婚姻关系中双方交流沟通的权利,法庭对于婚姻伴侣就犯罪事件所说的任何事实情况都不予采信,婚姻双方都不能被强迫出庭作证。许多人错误地认为这是一种过于总括式的保护,一方不能对另一方作证。然而,此项法规的目的在于对婚姻关系提供保护,但它并不包括除了出庭证词以外的事实证据。例如,一个丈夫回家时满身鲜血,手里拿着一把血淋淋的刀,向妻子坦白说他刚刚刺死了一个人。虽然对犯罪的供述不要求强制作证,但血液、刀、案发时间和案发地点会被强制作证。

证人可信度评估

在完成对证人身份的初步认定后,每一个证人都必须接受信用评估。在加拿大,一部分嫌疑人甚至会冒充成证人。同时,警方调查人员对证人的信任程度也会受到与证人的关系、证人的能力以及案件情况的影响。以下便是评估证人证词可信程度的几个重要因素。

1.证人档案。 每一位证人都应正直且信誉良好。但通常情况下,证人往往会有犯罪记录或者与犯罪分子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虽然这并不意味着证人一定会有所欺瞒,但在考虑证人证词的可信程度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根据加拿大法律规定,如果证人有作伪证的历史记录,他们的证词就必须经过额外的仔细检查。

2.证人偏见。理论上,与受害者、嫌疑人及案件本身没有任何联系的独立证人所提供的证词是最坚实可靠的。但在加拿大警方的现实执法中,证人与受害者或是嫌疑人总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其证词难免会存在偏差,他们极有可能说谎或者隐藏一些信息,而这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案件审判的结果。因此,了解每位证人与案件的契合程度以及他们与案件其他参与者的关系,便非常重要。为了避免证人偏见对案件的不良影响,必须在判断证人证词的可信度时小心谨慎。

3. 证人的情感因素。案件对证人造成的情感影响。犯罪案件总是让人感到压力与不适的,不光对受害者而言,对其他曾暴露于危险、暴力、威胁、伤害或是死亡的人亦是如此。人性使然,在经历此类案件的时候,不可能不作出相应的情感反馈,许多人因为案件中的情感创伤陷入了长期的焦虑与抑郁。遭受极端的情感创伤,例如目睹爱人惨死,有时会导致证人无法对案件提供可靠的细节描述,而证人走出心理阴影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就要求我们在采访此类证人时掌握合适的时机,使用委婉的访谈技巧以及更多的耐心。另外一个重要的情感创伤是证人对自身安全的担忧,证人会担心受到身体上、心理上、情感上等多方面的报复,尤其是在面对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时,这种恐惧是真实存在且可以被理解的,因此,警方务必保护好证人的身份信息,安抚好证人的情绪,以免证人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4. 目击事件的地点。证人在案发现场所处的位置也是证据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同证人因处于案发现场的位置不同,也许会提供截然不同的证词,事实上,从某一个角度可以看到的犯罪行为,从另一个角度,便有可能看不到。另外,犯罪现场的照片与图表可以帮助证人还原其所处位置及观察角度,从而更好地回忆犯罪过程,提供更准确而有效的证词。

5. 案件从发生到调查所间隔的时间。获得最佳的案件陈述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越快越好。因此,我们要尽快查明并调查证人。假如我请你回答上周的某天你的生活细节,你做了什么,去了哪里,看到了什么,当然如果你的生活很有规律,你可以轻易回答出这个问题。但我如果问你,回家的路上是否恰巧看到一辆绿色的卡车,你还能如前一个问题一样轻松作答吗?许多案例证明,我们要认识到人的记忆的局限性,尽量快地进行调查,并以合理的时间顺序向证人提出相应的问题,这有助于证人对案件的回忆更加完整详尽。

6.证人的各种感官,如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和认知。在证人提供证据的过程中,多重感官的参与可以大大提高其证词的可信度,但是这要建立在证人拥有健康灵敏感官的前提下,比如说,当一个人说他在犯罪现场听到了什么作为证据的时候,他必须给出他具有良好听力的证明,我们便需要轻声说话来验证他是否确实具有灵敏的听力,从而评估其证词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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