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侵权诉讼的实证分析
——以辽宁省为例

2018-10-17 12:04王爱群魏梦霞
大连大学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因果关系辽宁省

王爱群,魏梦霞

(大连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世界卫生组织已将大气污染中各种悬浮颗粒物含量超标的状态视为普遍和主要环境致癌物。据统计,每年全球范围内因大气污染而导致过早死亡的人数有300多万人,其中,中国人因大气污染而过早死亡的人数有近140万。[1]近年来,政府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各个省市也陆续颁布了具体的地方立法措施,可以看出对我国关于环境侵权的相关立法已日趋完善。但是,实践中,大气污染诉讼案件却鲜有所闻。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从2009年至2018年近十年,全国各审级关于大气污染侵权提起的诉讼的裁判文书只有1594个。根据数据分析,我国的环境纠纷数量—进入行政程序的案件数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之间的比率为255:38:1,充分说明环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为数极少,因此,司法在解决环境纠纷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尚需进一步探讨。[2]民事救济途径常常是解决大气污染纠纷的唯一救济途径,环境污染侵权与维权环境权利与法律救济唇齿相依,没有法律救济,权利就只是一纸空文。[2]在法治国家,保护公民的权利即意味着要充分保障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因此,对大气污染诉讼侵权诉讼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其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下面,本文将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的裁判文书为样本,对2013年到2017年辽宁省各级法院审结的全部大气污染侵权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通过相应的数据梳理,总结出该类诉讼的基本规律。

一、辽宁省大气污染侵权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一)案件数量与时间

1.数量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从2013年到2017年,辽宁省内法院共审结27个辽宁大气污染侵权案件。其中,2013年的案件数为2个,2014年0个,2015年为19个,2016年6个,2017年0个。辽宁省民事案件数量仅在2017年就达306953件,2016年数量为310763件,年均审理民事侵权案件5.4件,大气污染侵权诉讼案件仅占民事案件比例的0.00437 %。

2.时间

从案件发生时间上看,2013年占全部案件总数的比为7.4%、2015年占70.3%。2016年占22.2%(见图一)。可以看出,2015年较其他年份的案件数量猛增,究其原因应该与2015年开始实施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有关。如2015年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新措施对案件数量有很大的影响,但过了2015年案件数量又开始明显减少,年均只有5.4件。

结论:近五年的辽宁省大气污染侵权案件数量少且主要集中在2015年。

图1

(二)案件发生地区

如图二所示,辽宁省近5年的大气侵权案件发生的地区中农村和城市地区污染大体占比例相同。我国目前城镇化水平、农业现代化程度都越来越高,有很多的工业园区建在在我国农村地区,由城镇向农村污染转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很多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建立在了农村,这些企业普遍环保设施落后,许多不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废气废水,严重污染了周围农村农民的农田和饮水。

结论:从污染区域看,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大气污染受害程度均为严重。

图2

(三)原告

在27起案件中,原告为公民个人的案件数量为17个,占总量的62.9%,企业的数量是4个,占总量的14.8%,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数量为1个,占总量的3.7%。同时一个很明显的问题,提起诉讼的大多是个人、企业这些私益的主体,公益主体提起诉讼的比例很小。在27起诉讼中只有1个公益诉讼。

结论:辽宁省主要的大气污染侵权的案件的原告多为个人,通过提起私益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被告

在辽宁省的27个大气污染侵权案件中,被告为企业的个数为24个,占到了总数量的88.8%,其余的为个人和居委会。可以看出在辽宁省对大气污染破坏最严重的为企业和个人。企业作为社会中的很重要的一部分,作为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在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应该兼具社会责任维持生态环境的平衡,可是一些企业只顾着追求物质财富却没有注重对环境的保护。

企业在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的同时,同时受到了行政上的处罚,比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3]企业和个人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了排放倾倒和处置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环境等严重情况,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等相关刑事犯罪,依法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结论:辽宁省大气污染案件被告多为企业,可以看出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大气污染。

(五)大气污染物的类型

1.污染物种类

通过对样本的分析,辽宁省的大气污染的污染物种类大部分是由多种污染物造成,单一污染物造成的大气污染的数量较少。如图三所示,辽宁省的大气污染的类型中有10余种污染物,出现次数频繁的为氟化物、二氧化硫、烟尘、二氧化氮等。

结论:辽宁省的大气污染类型仍然以煤烟为主,但是逐渐向复合型大气污染转变。[4]

图3

2.污染物来源行业

通过对样本的统计和分析,污染物来源行业最多的是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在化工厂中很容易产生了氟化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污染物,该行业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也是最多的,从原料到产品再到生产和使用都会造成很严重的环境污染,并且排放大量的烟尘废气对大气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另外建筑施工业、装修家居业产生污染物也较多,在装修家居行业很容易产生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等污染物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结论: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是污染物来源最多的行业,说明该行业带来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很严重的污染。

图4

(六)裁判文书种类

图5

通过对辽宁省大气污染侵权案件近五年来的裁判文书种类进行分析,如上图五所示,裁判文书种类分为: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在27个大气污染侵权案件中,有21个判决书、5个裁定书、1个调解书,分别占到全部案件的78%、18%、4%。可以看出,对于有实体性结论的判决书数量是最多的,所占比例最大;裁定书中多为驳回起诉、驳回上诉,准许撤诉的裁定所占比例较小。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书数量是最少的,仅仅有4%的比例。调解书所占比例小可以看出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案件是具有复杂性的,有时候各个主体之间还是双重主体,导致在调解结案这种方式数量是很少的。环境民事案件的极低调解率表明环境民事纠纷和其他民事案件相比较矛盾更加尖锐,更加难协调。

结论:民事案件的调解率极低,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冲突程度和让步的空间。[1]

(七)裁判结果

如前所述,在结案方式上:一是初审:判决、裁定、驳回起诉和调解、准许撤诉;二是二审:改判、驳回上诉、调解、发回重审和撤销原判;[5]在27个辽宁省的大气污染侵权案件中,其中有16个案件提起的上诉,上诉比例为59.2%,上诉率很高。通过其他资料显示,全国的大气污染侵权案件的平均年上诉率为59.4%,①数据引用于晋海 赵思静《大气污染环境侵权实证研究——以124个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案件为样本》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全国还是辽宁省,对于具有复杂性的大气污染侵权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比例较高。这种状况下,我国目前审判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的时候是消耗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影响了审判效率,同时对审判机关的公信力也会产生影响。但是二审中改判率却很低的,大多都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6]同时有撤诉案件,其他案件一般经过初审即结案。通过分析裁定书的判决结果主要是三种,如下图图六,为:驳回起诉、驳回上诉、准许撤诉。数量分别为2、1、2个。从总体上来看。在案件的结果上,权利主体进行权利救济是成功的,受害人大部分取得了财产损害赔偿。如下图七所示,判决结果主要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赔偿损失。三者所占数量分别是1、16、4个,各自占比5%、76%、19%。

结论:大气污染侵权案件上诉率高,裁定书结果主要是驳回起诉、准许撤诉。判决结果主要是维持原判。

图6

图7

二、辽宁省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焦点问题分析

如图八所示,大气污染侵权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责任承担和鉴定等几个方面,[7]分别占比15.3%、38.4%、35.8%、10.2%。

图8

(一)举证责任与因果关系

如图八所示,因果关系的争议最常见的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在英美法上,如果被告人的过错已经确定,惟一的问题在于确定因果关系时,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8]

在我国,相关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大气污染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证明方法并没有统一标准,有的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的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来进行证据责任的分配。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方式原告只需要承担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即可,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污染者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自己的免责事由。[9]辽宁省的这27个侵权案件中,能够明确判断出的举证责任的方式的为20个;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为17个;直接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为3个。可以看出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数量最多。

结论:在举证责任的方式上,辽宁省的大气污染侵权案件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二)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侵权行为的存在与否是许多案件的争议焦点。有许多的污染企业认为,他们属于达标排污,并且会出示相关的大气环境司法鉴定书来证明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但法律规定污染企业即使属于达标排污侵权如果并不能证明其自身排污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是不能免责的。大部分被告属于超标排污,存在给原告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如周某某诉辽宁省茨榆坨镇益春釉彩加工厂案中,益春釉彩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了大量的烟尘污染了周某某的土地和庄稼,是典型的超标排污侵权,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环境侵权行为不要求加害人具有违法性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 1 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造成污染的危害后果下,不管排污是否达标,排污企业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论:无论是超标排污行为还是达标排污行为都可能会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责任的承担

表1

27起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的数量为27个,一审支持的数量为25个,二审的数量为21个,可以看出财产赔偿是财产赔偿是一种责任主体对权利主体进行的经济性补偿,是民事责任中最普遍适用的,该方式能直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通过对比发现,原告要求的诉讼请求的金额与判决结果相比往往差距较大,诉讼请求的金额是判决结果金额的两倍左右。诉讼请求为赔礼道歉的在一审中数量为2个,二审中为1个,这比其他方式数量要少很多。

其次停止侵害的一审数量为19个,一审的支持数量为18个,二审数量为18个,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中占38.7%,在二审的诉讼请求中占45%,可以看出所占比重很大。但实际上,停止侵害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重大失衡,也难以执行。

在辽宁省的27个大气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恢复原状的数量是0个,说明恢复原状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是很难实现的。

通过上述数据发现,民事侵权的救济方式多为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但是法院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的判决却未见到。可见在大气污染侵权诉讼中,被告只能得到基本的财产损失赔偿。

结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多为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其中赔偿损失的数量最多。[10]

(四)环境司法鉴定

我国目前的环境司法鉴定制度尚在起步阶段,有很多具体的规定并不完善。但是有许多案件的争议焦点却集中在了环境的司法鉴定上,异议多为司法鉴定机构有无资质等问题。同时,大气污染的司法鉴定并不是单一存在的,各个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它可能直接影响到了因果关系的断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等其他的重要方面。

如周某诉益春釉彩加工厂排污对其农作物损害一案,一审判决益春釉彩加工厂败诉,益春加工厂上诉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此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因果关系的断定,决定了原告是否能胜诉。所以环境司法鉴定制度是影响大气污染案件处理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

结论:在辽宁省的27个大气侵权案件中就有4个案件争议焦点是司法鉴定环境,说明司法鉴定在处理大气污染侵权案件时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三、大气污染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大气污染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辽宁省的大气污染侵权案件的一般规律,比如大气污染问题严重但是案件数量却很少,从中得知原告启动诉讼程序、环境司法能动性低等规律,[11]大气污染案件多存在于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这种高税收高污染行业,可以得知司法权没有完全独立于行政权、执法不严等规律。[12]通过对这些规律的整理,可以发现大气污染诉讼中存在以下问题。

1.原告启动诉讼程序和举证困难

通过对辽宁省的大气污染侵权案件的发生地区、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来源行业等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大气污染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并且大气污染侵权案件的周期很长,从出现到实际造成损害,是一个很长的潜伏过程,受害人一般不会选择司法程序主张权益。[13]同时,法院在很多的情况下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告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举证,但原告举证困难,有时很难找到到底是哪家排污企业对他们造成了损害,这种情况下造成受害主体不会首先选择司法诉讼这种方式来进行救济,所以造成了大气污染侵权案件的数量要比其他民事案件的数量要少很多。

2.环境司法能动性很低

环境司法在目前的处理大气环境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担负着实现环境正义的任务。通过调查发现,目前辽宁省的大气污染侵权事件的数量逐年增多,但是实际的情况是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的数量并不是很多。可以看出目前环境司法能动性较低,所以并不能真正实现环境司法应该发挥的功能。[14]

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不完善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辽宁省目前的大气污染侵权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在环境司法鉴定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当事人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有无资质存在很大的异议,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乎到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可能在很多案件中鉴定结论可能关乎到当事人的利益,关乎到我们的受害方主张自己的权利能否实现,但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的不完善是我们可以直观感受到的一大问题,所以,应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进行完善。

4.司法审判受行政干预力量过大

通过上文对辽宁的大气污染侵权案件的分析,发现大气污染侵权案件数量少,主要集中在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的快速发展给各个地区带来高速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但是因为高污染行业也带来了地方的高税收,所以在很多地方,为了促进地方发展,地方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对这些行业的行为视而不见。目前的情况是地方司法权缺少硬性保障,司法权还不能完全的独立于行政权,使司法审判不能完全保障其有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二)对大气污染诉讼的建议

1.简化大气污染诉讼的启动和举证程序

大气污染案件程序的复杂性,立案的严要求性,使原告在很大的程度上被挡在了诉讼的大门外,使其诉讼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为了保障原告的诉讼权益,保护我们的大气环境,我们的司法机关有必要简化相关的诉讼程序,降低举证责任的门槛要求,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2.提高环境司法功能的发挥

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我国的大气污染侵权案件数量是不断增长的,但是真正法院受理的案件却极其的少,这反映出很大的问题是环境司法的功能没有真正的发挥。如果环境司法功能发挥的空间增大,那么侵害者的代价可能会大得多,在提醒其保护环境阻止相关情况的再次发生方面会有很大的作用。所以,应该提高环境司法功能的发挥。

3.建立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

我国目前的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很不完善,这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因为争议焦点中有很多是关于鉴定方面的,同时在大气污染侵权案件中涉及到专业领域的相关鉴定有很多种,其鉴定所需监测、检测、检验、实验设备和实验室条件多种多样,具有很强的复杂性,不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专业性的鉴定所得出的结论正确与否我们尚待查证。[15]目前,我国的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正在逐渐完善,但鉴定的相关问题的完善我国仍处于初步阶段,国家相应的政策对大气污染案件有很重要的影响。[16]所以,应该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方面进行不断的完善。

4.坚持司法机关独立审判

宪法赋予了我们的司法机关有独立审判的权力,可是在现实中受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干扰,同时审判机关受行政机关的政策资金支持,这些因素使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公平的审理大气污染侵权案件。建议应当将人事任免、财政支出等重要方面由司法机关垂直进行管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应当在保证案件结果公正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解决,使审判人员在思想独立的情况下让自己的真实意愿体现在每一个案件当中。

四、结语

综上,辽宁省大气污染主要为企业排污等原因造成等复合型大气污染,该类侵权诉讼具有案件数量少、上诉率高等特点,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侵害事实的举证、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等几个方面。我国大气污染侵权诉讼中普遍存在原告启动诉讼程序和举证困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不完善、司法救济不足、司法审判受行政干预力量过大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应当从简化大气污染诉讼的诉讼举证程序、提高环境司法的能动性、坚持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建立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等方面入手,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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