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之变:一种西欧封建社会解释的兴衰

2018-11-18 06:29
社会观察 2018年8期
关键词:雷米骑士世纪

20世纪末,法国学界发生了一场有关公元千年前后西欧社会的“封建变革”或“千年之变”的讨论,讨论涉及乔治·杜比开创的封建社会的解释模式。

乔治·杜比的阐释模式

1953年,杜比的博士论文《11—12世纪马孔地区的社会》出版,该著强调,从10世纪末期开始,“一场无声的社会组织革命正在发生”,进入12世纪时,法兰克社会变成了封建社会,这个新社会最鲜明的特征是主权的瓦解,“城堡成为私人统治权的基础,个人的地位取决于他同强制性领主制(城堡是其中心)的关系”。为时一个世纪的封建社会的生成史可分为两大阶段:

第一个也是决定性的阶段,是旧的框架开始瓦解,它发生在10世纪的最后几十年。971年,第一次出现骑士头衔,986年,出现第一个私人法庭……988年,拥有强制权的领主首次对自由民和受奴役的农民不加区分地征收捐税,994年……出现第一次“上帝的和平”会议。这个阶段在1030年左右结束……1019年,伯爵法庭发出最后一个针对堡主的判决……1032年,旧的贵族称号nobilis消失,被骑士(miles)取代。

法兰克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的决定性阶段是980—1030年,这就是所谓的千年之变或封建革命。法兰克社会的特征在于伯爵仍是公共和平的维护者,贵族向他履行军事和司法义务;从社会关系上说,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区分是自由和奴役的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可以参与军事和司法审判。杜比认为,千年之变首先是加洛林国家解体的效应。当君主权力不再为人感知时,昔日的王权便成为堡主手中的私人权力。

封建社会生成的第二个阶段是社会结构的凝固和稳定期,其中心期在1075年前后:此时骑士身份走向世袭,采邑成为封臣义务的基础;社会分化为两大阶层:骑士和农民。在骑士内部,最明显的变化是骑士身份的世袭、家族意识的强化;农民中最重要的变化是自由与奴役的古老对立的消失。骑士从一种职业向世袭性身份的转变大致在千年前后,其完成则在1050—1075年之间。马孔的骑士大多是10世纪中叶最富有的家族的后代,他们之所以会产生阶级意识并走向封闭,一个重要原因是宗教捐赠和分割继承导致家产败落。当骑士无力置办武装时,就可能会丧失特权。骑士要维持既得利益,便强调身份世袭并强化对家产的控制。加洛林时代的财产观念是非常个人主义的,个人几乎可以完全自由地处置其自由地。但千年之后新的权力格局要求骑士更多地依靠家族的力量来维系其地位,家族对家产的控制日益明显了,这与骑士身份的世袭是同步的。习惯法日益排斥妇女继承权,并认可家族将最好的自由地和采邑留给某位继承人,这种情形在11世纪末已被广泛认可。在平民阶层,自由人和奴隶的法律区分消失了。在11世纪的文献中,servus一词所包含的奴役意味在逐步淡化,它与自由人的对立日渐被抹平。马孔1105年后便没有奴隶而只有农民了。领主用一个宽泛的术语来称呼依附于其强制性领主权的农民:人(homo)。

与马克·布洛赫的经典论述相比,杜比的创见主要是两个方面。1)关于封建社会生成的新年代学。在布洛赫的阐述中,封建社会的产生分为两个关键阶段:第一个阶段发生在9世纪末,诺曼人的入侵导致加洛林制度的瓦解;第二个阶段开始于12世纪初,社会关系以城堡为中心重新构建,农民服从于领主的权威并形成新的贵族阶层,封建制度趋于完成。但在杜比的描述中,这两个阶段的时间距离大为缩减,政治解体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几乎同时发生,并被压缩到千年前后两三代人的时间内。2)杜比区分了两种领主制:seigneurie fonciè re和seigneurie banale。前者可以理解为“地产领主制”,是一种比较纯粹的经济关系;后者是封建社会特有的制度,即带有军事和司法特权的“强制性领主制”。强制领主制的建立是理解千年之变的关键:王权衰落之后,伯爵权威式微,司法、军事和公共税收等“公权”被分割,落到了城堡主人的手中,蜕变成私人权力。

千年之际启动的变革运动延续至1160年,这个阶段最明显的特征是采邑的普遍化。采邑和附庸效忠的结合出现于1030年,采邑的世袭化发生在1075年左右。从这时起,封建关系网将全部的教俗贵族罗织在一起,大贵族也会为了获得一块土地的用益权而成为某个小贵族的附庸。这种网络并不存在严格的等级关系。虽然采邑-效忠体制的确使封君对附庸拥有一定的强制权,但这种强制相当微弱,马孔仍然是个自由地占主导地位的地区,而且一个附庸往往有好几个封君。

11—12世纪王权最虚弱的时候,堡主是绝对的主人,世俗社会分裂为两类人,即骑士和依附民。这意味着堡主与普通骑士融合成为一个社会阶层。在这个过程中,公元千年前后同样是个关键时期,这时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基督的武士”(milites Christi)概念。在“上帝的和平”运动中,教会以此为基础,对所有武士群体提出同样的要求,这客观上有利于贵族上层与普通骑士的接近和集体身份的塑造。杜比认为,上帝的和平运动是王权式微之后,教会、尤其是以克吕尼为代表的修道运动恢复社会秩序的一种努力。在教会人士看来,和平的关键是遏制有武器的人对没有武器的“弱者”的侵犯,于是miles就成为称呼前一类人的泛指词,这时堡主与普通骑士的区分已经不重要了。这是骑士集体身份构建的第一步,更关键的是要赋予这个群体的军事职能以某种积极意义,使其成为真正的等级(ordo)。在这方面,南方走在了前面。再就是授甲礼(adoubement)的发展,到12世纪末,伯爵这样的上层贵族也把授甲礼(即授予武器的仪式)视为一种荣耀,这标志着他正式成为miles,到这时,骑士已经成为所有武士的集体身份。

在政治方面,领主制的演变也有利于骑士集体身份的构建。演变的关键是强制领主权的重新分配。随着诸侯和国王权力的回归,堡主的高级领主权逐渐被削弱或被废除,一些低级权益则分散给乡村小骑士们。因此骑士身份认同的出现发生在诸侯或国家权力开始重构的大背景下。这就回到了《马孔》结论中对“两个封建时代”的总结:一个是独立的堡主的时代,另一个是采邑时代和封建诸侯国的时代(1160—1240年),它的标志是“高级指挥权已经掌握在国王和诸侯手中,城堡已经与国家整合”。

在观念和心态史研究中,杜比最主要的成就是《三个等级,封建主义的想象物》。杜比认为,社会功能三分法(即祈祷者、战斗者、劳动者),最初是11世纪20年代由法国北方的两位主教明确提出来的,但他们都是加洛林秩序的守护者,强调主教和国王在维护和平与领导人民中的主导地位。这种关于社会秩序的想象带有明确的指向性。它针对的是千年前后出现的三种“竞争性体系”的挑战:1)已经波及法国北方的异端运动;2)上帝的和平运动,它将世俗社会区分为强者和弱者,没有凸显国王和诸侯的领导作用;3)以克吕尼为代表的新修道运动的挑战。

杜比强调南方在新社会制度生成过程中的先导性,人们不能继续认为封建制度是从莱茵河与卢瓦尔河之间发展出来的。不过他没有将南北方截然对立起来,因为北方统治阶层面临的困境与南方并无本质的区别。尽管两位主教与南方修道运动的头面人物在政治和社会观念上有分歧,但在某些基本方面双方是一致的。但这种社会功能的三分模式随后沉寂了一个半世纪,当它于12世纪末再度出现在金雀花王朝的世俗化宫廷中时,已经不是基于宗教和道德,三种社会功能都应服务于君主,君主是所有阶层的统帅与和平的保障,“国王的和平”回来了,三个等级的模式实现了世俗化。

千年之变的论点在学界产生重大影响是在20世纪70年代,这得益于一批重要研究成果的问世。

1973年,皮埃尔·图贝尔发表《中世纪拉丁姆的结构:9世纪到12世纪末拉丁姆南方和萨宾地区》,它以incastellamento(城堡化)概念为中心,阐述10世纪以后以城堡为中心的新居民聚落的形成过程。10世纪发生的聚居模式的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而从11世纪中期开始,控制城堡的领主们获得司法权,社会权力重新分配,封建制度随之建立。皮埃尔·博纳西的国家博士论文研究的是10世纪中叶到11世纪末加泰罗尼亚地区封建制度的诞生,他将封建制度诞生分为三个阶段,第二阶段,即1020—1060年是封建制度诞生的关键时期。1980年,J.-P.勃利和中世纪法制史专家布纳泽尔共同出版《封建变革:10—12世纪》。它把杜比等人的封建变革论推广开来,并对布洛赫对封建制度的分期进行了修正:布洛赫的封建制度的第一个阶段严格来说不是封建制。

对变革论的批评

到20世纪末,千年之变的论点走向了极端。同时,也出现了对这一解释模式的批评声音。1992年,D.巴特雷米在一篇纲领性的文章中提出了几点批评意见,并在随后的几年中完善了自己的看法。他的主要批评意见主要有三点:

1)“文献变革”。杜比曾认为,在1030年之前,档案文书是严格按照传统程式撰写的,但从1030年起,“司法制度的演变导致了文献资料的转变”,在私人诉讼中,书面文献的价值比不上邻人的口头证词,宪章(charte)让位于笔录(notice),后者行文更为自由,篇幅更长,有时还有真正的叙事情节,这是公共权力私有化的后果。巴特雷米质疑文献变化与社会变革之间的对应关系,认为11世纪的文书起草者对宪章和笔录没有清晰的区分,笔录的大量涌现主要是文献本身发展的结果。而这一时期笔录数量的激增则是文字记录搜集保管带来的效应,这种档案化工作尤其得益于改革派修道院的努力。修道院的这种做法是受利益驱动的,这就影响到对“习惯”一词的解读。千年之后的文献中出现了对“习惯”捐税的斥责,这被解读为领主对农民确立强制领主权的重要信号。但巴特雷米认为,这种谴责是与他人争夺捐税征收权时的一种修辞,但修辞本身并不等同于世俗领主和骑士阶层的“阶级恐怖主义”。

2)“调适”而非“突变”。巴特雷米始终在淡化千年前后社会变革的剧烈性。千年之前自由和奴役之间的区分并不像变革派认为的那样绝对;尽管千年前后涉及奴役的术语和仪式多种多样,但并不存在两种不同的奴役制度,10—11世纪法国农民中的奴役本质而言是相同的。对于封建社会上层的演变,巴特雷米强调,个别地区的文献中miles的突然涌现不能推而广之,因为miles在10世纪时已经逐渐为人使用,并存在一个miles取代vassus的过程;与骑士意识形态相关的武器授予仪式,其原型在9世纪就可以看到。

这也意味着要重新认识变革派关于封建意识形态的研究。D.约尼亚-普拉发现,欧塞尔的圣日耳曼修道院的僧侣厄里克于875年左右撰写的《圣日耳曼神迹》,已经明确提出了社会功能三分法:战斗者,农民和祈祷者;而且,像11世纪初那两位北方的主教一样,厄里克也只把祈祷者视为ordo,另两类人履行的则是上帝安排的职能,但三个群体构成和谐的互补关系。这就把杜比的论点提到了一个半世纪之前。

3)对中世纪司法与暴力的重新评估。在变革派的解释模式中,加洛林公共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的衰落,是封建革命的关键要素。加洛林“公共”司法向封建时代“私人”司法的转变导致秩序的混乱,领主骑士阶层的暴力行为激增,这是封建革命中最重要的社会现象之一。但斯蒂芬·怀特指出,在11世纪,以私人协商和妥协形式处理纷争而不诉诸法庭的情况的确大量存在,但他不认为这意味着社会秩序的瓦解;相反,私人调解有利于维系社会纽带,封建社会可以产生自我约束的机制。1986年,葛瑞从案例出发分析封建社会的“冲突结构”。11世纪文献中关于这次纠纷的起因和最终的解决方案都没有记载,它像是个无头无尾的案件。葛瑞认为,冲突是当时社会的常态,是一种会延续好几代人的结构,这种紧张有利于各社会群体的内聚力的维系;但紧张也是适度的,在失控之时每每会达成暂时的妥协,在11—12世纪“无国家的法国”,仍然存在调处冲突、限制暴力的制度。葛瑞认为,应该在中世纪研究中引入“法律人类学”的视角:封建法国处置纷争的方式,可能与非洲一些原始社会存在相似性,即无需通过中央集权式的、非个人色彩的司法机构,无国家的社会同样可以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

巴特雷米批评说,加洛林的国家文化并不完全排斥暴力,而且暴力有自我约束的机制;将加洛林的“公共秩序”与领主时代的“无序”对立起来的做法是错误的。怀特则指出,很多学者对加洛林的公共司法存在理想化的误读:“千年左右所有被谴责的行为,两个世纪前就被人指出过;加洛林国家不是一台官僚制机器,它与领主权共存……这种共存和相互依赖是必须的,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交织在一起,国王的代理人和地方领主经常是同一个人。”怀特尤其强调,历史学家们在解读残留的11世纪修道院文献时,经常受制于修士们对暴力的表述,但这些带有论战色彩的文献在斥责世俗暴力的同时,使用的是一种仪式化的、超验的“暴力”。他认为,对外在暴力之使用的合法与非法之分很难适用于中世纪,当时的公共权威从来不认为自己独占了暴力机器,暴力是一种被广泛认可的恢复合法权益的手段,修道院同样有自己的战争文化。

怀特对于中世纪司法和暴力的理解,深得德语学界概念史的重要先驱奥托·勃伦纳的启发。还应强调政治文化传统对史学研究的影响,这一点在关于司法和暴力问题上表现得最为突出。与英美等其他现代西方国家相比,法国政治生活中的集权色彩要浓厚得多,中世纪史学中将秩序等同于国家、将国家的解体等同于混乱和暴力,间接地反映出法国史学传统中强大的国家崇拜倾向。

在20世纪最后10年的讨论之后,反变革派看来占了上风,变革派的观点不再被普遍接受。这首先体现在中世纪史阐释和编纂的年代学上。21世纪的一些法国中世纪著作将标志着加洛林王朝终结的888年作为封建时代的开端。不过,作为一种阐释模式,千年之变的一大优势在于它全面性,它对10—13世纪西欧社会的许多重大现象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具有内在逻辑的解释。虽然千年之变论点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但它第二个封建时代的阐释看来并非如此。变革派的一些重要概念,仍然是当前历史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图贝尔的incastellamento概念依然有着广泛的影响,杜比的强制领主制概念也依然是一种有效的解释工具。

因此,尽管有各种批评,我们仍然应该将千年之变视为学术发展史中一个富有成效的阶段。而且,新一代的学者也不都认为反变革派的论证无懈可击。变革派的学者最重要的地方性研究都是针对南方和地中海地区的,而反变革派主要研究北方地区。巴特雷米在批评变革派时频频援引布洛赫,但布洛赫本人也主要是研究法国北方的。可否认为,巴特雷米似乎是在回应南方和地中海封建模式的挑战?巴特雷米的文献变革论主要依据的是卢瓦尔河谷地区的文献,是否可以怀疑其结论的普适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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