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正面引导 避免“网络媒介审判”

2018-11-20 02:05◎杨
新闻前哨 2018年10期
关键词:网络媒介司法公正网络媒体

◎杨 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是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1]。如今,媒体格局、舆论生态、受众对象、传播技术都在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互联网正在媒体领域催发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要加强网上正面宣传,旗帜鲜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团结、凝聚亿万网民。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网络传播媒介如何发挥正面引导作用,避免因追求“点击率”和吸引眼球导致的“媒介审判”现象,成为网络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所有民众都面临的严峻考验。

一、“媒介审判”及网络“媒介审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正面宣传,要注重和提高质量和水平,用心用情开展宣传。要把真实性视为新闻的生命,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既准确报道个别实施,又从宏观上把我和反映事件或事物的全貌。[2]

媒介审判来源于英文“trialbymedia”,国内同时也翻译成“新闻审判”或者“媒体审判”,来自于西方“黄色新闻”泛滥时期,。我国学者将“媒介审判”界定为:“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型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3]鉴于“媒介审判”最重要的成因是具有倾向性的舆论引导,以偏概全,严重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笔者认为陈力丹给出的“媒介审判”的定义更为清晰易懂,即“犯罪嫌疑人尚未经法院判决是否有罪,传媒已经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其定罪,或传媒对嫌犯在法庭的辩护作倾向性的评论。”[4]

在网络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又有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网络媒介审判”是网民或者自媒体等网络发布者通过网络新媒体媒介,对某些引发广泛关注的热点新闻进行倾向性的分析调查和评论,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判断,并因此对司法部门造成舆论压力,妨碍甚至干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匿名性、非理性及随从性等多种特质,这就使得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失控变化甚至扭曲。一旦涉及重大司法案件时,其舆论监督很容易受到网络上非理性声音的影响,而当这种声音成为主流便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并最终造成“媒介审判”。

二、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矛盾与共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5]我国宪法赋予了新闻媒体自由的表达权,在新闻实践中,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司法权力行使监督已成普遍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谈及法院与媒体的关系时表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支持,也离不开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他也认为,在自媒体时代,人民法院既不能对舆情无动于衷,也不能为舆情所左右。要善于通过发布准确完整的司法信息,避免被动。

媒介作为一种“第四势力”,其肩负着社会监督的权力和责任,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但在新媒体时代下,媒体过分迎合受众喜好,为了抢发新闻,体现自己所谓的独家性,往往会先于法庭结果而对案件做出裁定,把自己的职能从“引导舆论”转变为“媒介审判”,意图通过舆论改变司法进程甚至审判结果,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伴随着媒介职能的错位,无论是当年的刘涌死刑案,后来的邓玉娇案、药家鑫案这样的重大案件;还是彭宇案等案情较轻但是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主审法官都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更有甚者,判决结果如果不符合社会期待,法官个人往往还被人肉搜索,遭到口诛笔伐。更为严重的是,有不法分子甚至将“媒介审判”作为牟利的工具,通过制造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从而获取非法利益,日前曝光的“网络大V”陈人杰,就屡次通过制造网络谣言干预司法判决,并从中获得巨额利润。

三、网络环境下“媒介审判”的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互联网是当前宣传思想工作的主阵地,要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6]一个案件的审判,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网络媒介应该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但绝不可发生滥用言论自由干预司法公正等“越位”行为,形成“网络媒介审判”现象。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策略以防范和消除“网络媒介审判”现象。

1、强化行业监管,加强正面引导

首先,政府应针对网络媒体的传播特性,积极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媒体在司法案件中的言论边界,并进一步完善对网络媒介的管理机制和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途径预防和减少网络干预司法的空间,做到真正有法可依。

其次,政府应当有的放矢的采取措施。要严格控制有危害意义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并保持信息公开透明,保障网民的知情权。政府网站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典型示范功能,积极主动针对热点事件做出权威高效的回应,从而建立民众信赖度、消除误会、将网络舆论引向正轨。

再次,政府应加大力度对扶持建设重点新闻网站,将网络舆论引导的主动权牢牢掌握,打造一批政府管得住、网民信得过的网络媒体品牌。同时强化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引导网民冷静思考、理性表达,形成良性的网络舆论环境。

2、重视网络“把关人”的作用

“网络媒体审判”之所以屡禁不止,与“把关人”的缺位密不可分。在传统媒体中,“把关人”的作用处处可见,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介组织在发稿前,编辑、主编、总编辑会层层进行信息的筛选和过滤,修改认为不适合传播的信息。然而,在“人人都是麦克风”的网络媒体环境中,人人都可以参与新闻的传播,不可能人人都具有职业道德,也难保证每个人都受过新闻专业的严格训练,他们所传递的信息很难说是真正的新闻还是无知之见,“互联网中把关人权利的削弱使那些非理性‘情绪化’的言论得到传播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多’”[7]。

由此看来,相较于传统的“媒介审判”现象,“网络媒介审判”现象更容易形成和发展,相应的,其产生的影响也就更加严重。因此,有必要引导网络媒体强化正面宣传能力,让网络媒介的运营方或者参与网络舆论的公民个人自觉担任所发布内容的“把关人”角色,让他们积极引导正面舆论,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准确把握热点、扩大信息量并展开良性互动等等。

注释:

[1][2][5][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

[3]张冠楠:《“媒介审判”下的司法困境》,《法学》2011年第5期

[4]陈力丹:《不能再搞“媒介审判”》,《新闻界》2013 年22期

[7]蔡骐:《当网络暴力步入现实生活之后》,《信息网络安全》200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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