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要解决人的思想问题

2018-12-06 07:36韩德强
21世纪 2018年11期
关键词:待遇法官司法

文/韩德强

什么是司法改革,司法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从1996年开始算,是机制体制改革,近5年和近10年,是体制上的改革。我们国家改革开放40年,进入了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应该是在前10年、前15年就陆续开始。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包括这次十九大会议,我们已经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纳入进来,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在经济改革之后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政治体制里面首先要改什么,我们应该有很清醒的认识。自古以来,司法是整个国家社会当中最保守的力量,这是一个基本的规律。政治体制改革应该是从行政开始,而不应该从司法开始,而我们是从司法开始。我们的司法改革纳入了政治体制改革后,包括行政和其他领域的改革并不是完全配套的。

讲到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大家一直在谈钱的问题、级别的问题,但是这都不是本质问题,这都是表面现象。我觉得对这个定位大家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但是我感觉到我们对所有司法改革的认识分析太功利化了。

最高院法研所环境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分会副会长韩德强

司法改革是法院单打独斗的吗?不是,但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却是这样一种艰难的历程。司法有大司法和小司法,今天我们说到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有狭义和广义的概念之分。就看我们如何定位,这个定位准不准,直接影响到我们很多配套措施,大家也可以进行思考。

司法改革的决定者。我认为司法改革的决定者应该是司法审判者。如果说你从来没有审判过案件,决定司法改革政策就如同拿本书,定个作战计划就可以上战场,一旦失误这个损失是比较大的。可以说我是亲身经历了这20年的改革历程,90年代和现在我们提高待遇、提高级别是不一样的,那时提高级别和提高待遇是靠诉讼费,实际上员额制与2002年、2003年搞的审判长负责制异曲同工,没有实质的区别。我感觉到这些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各个方面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所以我们对司法改革成效的评估一定要用历史的眼光来看,这是在成效评估问题上要讲的。

在评估的问题上,我们还应该进一步深化。评估的主体是谁?谁来评估?评估谁?是评估法官、案件,还是评估法院。我们的很多政策措施都混在一起,这就导致评估的绩效不准确、不科学。

员额制、责任制、智慧司法,大数据和互联网,这些是我们的基本经验,我认为这些经验是有效的,很好的。但是它们不是最根本的,我认为最根本的就是司法公开,近十年我们国家的法治环境,我们的办案水平真正提高的是司法公开。在经验的问题上,我们的认识还应该再提高。我们的公检法和医院差不多,病人到医院看病,我们的目标是尽量让病人少,让社会稳定。现在我们看到一个悖论,我每天上班经过同仁医院,每天早晨都是人,这就让我想到了我们的立案庭、信访处全都是人,我们投入这么多,为什么我们的“病人”越来越多,案件越来越多,我感觉应该考虑一下我们的方向,我们的目的是要让“病人”少、案件少,而现在是我们没把精力放在怎么让“病人”少的问题上,而通过“治”,通过提高待遇把精力放在法官、医生身上。

前几天我们讨论一个案件,有兄弟俩都要办房产证,房管局都给会员证了,起诉后,法院都给撤了,但最后不确定是谁的,后来老二要赢,老大知道之后就把老二全家都杀了。本来看病之后,这个病应该好,没想到这个病越来越多,这是不正常的现象。我们应该思考一下这些问题,而不应该把精力集中在法官医生身上。

司法改革到今天,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绩,现在全国一条心,建设我们的法治国家,而且我们的法治环境也在逐渐良好。未来,不但是法官检察官的素质要提高,包括律师的素质也要提高。我们法治国家的建设不要寄希望于外在的东西,要寄希望于自己;不能寄希望于单纯的提高待遇,提高级别,提高技术,关键是解决人的思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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