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第二、三支柱养老金的思考

2019-01-24 19:27鲍淡如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4期
关键词:年金基数支柱

■文/鲍淡如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从一开始就确立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位一体”的目标。这一目标也被称为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从实际发展来看,国家基本保险一枝独大,而单位补充保险占比偏小,个人养老金则在去年才起步试点。笔者以为,第二、三支柱养老金制度发展主要遇到了三个问题。

一是缺乏对三支柱养老体系的统筹规划,制度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制度转换过来的,负担了大量不缴费的“老人”和“中人”,因此费率居高不下。相当多企业很难再建立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使得年金发展缓慢。近年几次调低社保费率,但并没有同时创造条件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二是企业年金制度设置条件较严,税优激励力度不足。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年金由单位自愿发起设立,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才具有参加年金资格,参加年金的职工比例不低于参保职工的80%。这无疑排除了自由职业参保人员和不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而且,只要单位不发起,职工即使有意愿也被排除了。从税收方面看,参加年金的企业所缴费用在企业工资总额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分配给职工以后,要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税前列支比较,税收优惠显得不足。

三是个人养老金启动滞后,制度框架尚未成型。对第三支柱仅考虑了其对个人养老金的补充作用,对第一、二支柱制度的补充作用认识尚不足。

为此,笔者建议:研究三支柱制度间的有机联系,改单点突破为整体结构调整。比如在降低第一支柱费率时可同步考虑将部分费率移作第二支柱,税前列支不变。低费率起步,建立普惠性年金制度,既不增加企业负担,又不放空税优政策。其实质是适度降低统筹比重,增加个人积累比重。

加快第三支柱制度建设。建立管理个人终生不变的账户的全国平台。放宽参保条件,单位没条件参加第二支柱的,个人可以参加第三支柱,把第二、三支柱的政策叠加给个人。不符合参加第一支柱条件的,如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各种新业态从业人员等都可以参加第三支柱。第三支柱的参保年龄也可放宽。

拓宽第二、三支柱资金来源。在第一支柱单位缴费基数计算时有两种皆合规的办法,一种是单位缴费当月实际工资总额,另一种是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因为个人缴费基数封顶,即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列为缴费基数,那么采用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单位缴费也有了封顶。超过封顶的部分所对应的缴费可以专项用于缴纳第二支柱的费用。即使采用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的,也可实行这一办法。第三支柱更为个性化和市场化。随着技术发展,现在许多商家采取消费积分的管理办法,积分是有价值的,也可在自愿前提下将积分折现投入个人养老金,甚或研究政府鼓励消费时将部分消费税返还专项用于个人养老金投入。如此既可起到促进消费作用,又潜移默化地积累了养老资金,可谓一举两得。

研究第三支柱养老金更优的管理措施和税收政策。建议第三支柱采用EET模式(即缴纳和增值环节不纳税,领取时纳税),好处是税收优惠伴随投入和存续的整个期间,很直观又简化操作,激励性强。从宏观上讲,这一制度运营若干年后,年年有领取人,也就年年有税收,会涵养很大一块税基,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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