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律例歌诀探析

2019-02-16 09:02徐子淳
关键词:七言歌诀法律

徐子淳

(重庆大学 法学院,中国 重庆400045)

清代是中国古代注释法学尤其是私家注律的鼎盛阶段,著述繁盛,注家辈出,据何勤华先生统计,已经考证的清代律学著作多达一百六十余部[1]209,无论是质量还是数量上都远超前朝。释律活动从清初直至晚清连绵不断,历两百年而未衰,且形成了系统专业的释律流派和数量庞大的释律队伍。张晋藩先生将清代律学著作分为辑注类、考证类、司法应用类、图表类和歌诀类五个系统[2],何敏女士将清代私家释本分为辑注类、考证类、司法指导类、便览类、图表类和歌诀类六类[3],吴建璠先生将清代律学著作分为律例注释、律例图表、律例歌诀、案例和案例资料、律例考证、律例比较研究、古律的辑佚和考证七类[4]。在清代诸多注释律学流派中,歌诀派独具特色,它将当朝的繁琐律例提纲挈领,汇辑成易读易记的歌诀简本,便于初入仕途的地方官吏速记与携带。流传至今的清代歌诀律著数目不少,截至目前,仅西南大学陈锐教授的《清代的法律歌诀探究》一文作过专门研究,其它基本都是一笔略过。该文逐一梳理了由晋至清的“法律歌诀”,特别是详细分析了有关清代的法律歌诀,使人们对中国古代尤其是清代法律歌诀的发展脉络与风格特点有了更为清晰准确的认识。本文侧重于从广义层面论述立意于提炼加工当朝律例、便于易读易记且注重司法应用的律例歌诀,梳理清代律例歌诀对前朝的继承发展,并论述其自身的风格特点及产生的影响与价值,以期让人们对清代律例歌诀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清以前法律歌诀溯源

宋代是史料中记载最早出现以歌诀的形式将当朝的律例要点编辑成文的朝代,《刑统赋》便是宋朝流传至今的一部最早的法律歌诀代表作品[5]348。《刑统赋》是一部通篇用韵文解说《宋刑统》主要律文的歌诀体律著,其撰者为北宋律学博士傅霖。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所撰《刑统赋》记载,此书是“周显德中,窦仪等因之作《刑统》,宋建隆四年颁行,霖以其不便记诵,乃韵而赋之,并自为注”[6],可知因《宋刑统》科条繁杂晦涩,难以诵读、记忆,宋人傅霖便将其重点律文提纲挈领,采用对偶骈文的韵赋形式汇编成《刑统赋》,并自行作注以解说律文含义[7]。《刑统赋》开篇第一韵:“律义虽远,人情可推。能举纲而不紊,用断狱以何疑。立万世之准绳,使民易避;撮诸条之机要,触类周知”[8],即表明傅霖写作目的。《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是从“法家书之存于今者”的角度来介绍《刑统赋》,“存目”也把《刑统赋》归入《四库全书》子部法家类(第37卷),可见《刑统赋》乃宋代一部具有宝贵价值且极具影响的法律歌诀类代表作[9]。《刑统赋》乃宋代一部重要的“立万世之准绳,使民易避”的普法读本,更是为官吏有司断案准确、平民百姓知法不犯、务使律典昭然于世的法律专著。《刑统赋》作为宋代在民间普及的法律读物,对当世及后世的律学注本都产生了较大影响。据清代法学家沈家本统计,光金和元时期分别为《刑统赋》作疏、增注、作解的注本多达九种或十种。

陈锐教授在《清代的法律歌诀探究》一文论述宋代“总括型”法律歌诀节段中,提出“《刑统赋疏》的作者为宋人傅霖”,这一结论显然是错误的。首先,《刑统赋疏》是以释义《刑统赋》为主要目的作疏本,两者本为不同作者不同时代的不同著作,作者后文的引用说明及页脚注释中也提到《刑统赋》乃宋人傅霖所著、《疏》乃沈仲纬所著,况其引用的参考文献沈家本《枕碧楼丛书》一书也明确记载《疏》的作者乃元人沈仲纬[10]192,可见《刑统赋》乃傅霖所作,而《刑统赋疏》的作者应为元人沈仲纬而非沈忠纬。其次,作者在后文列举的《疏》中总结出宋律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在《粗解刑统赋》《别本刑统赋解》中亦有相同内容,而在引用《疏》中内容:“咦,吏之于法也,知非艰而用为艰,宜尽心于用刑之际解俟”[10]171,实为孟奎《粗解刑统赋》中末尾结语而非《疏》中内容。最后,宋代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法律歌诀应为傅霖所著《刑统赋》,而非《金科玉律》或《金科玉律解》,后者全篇仅有十二句歌诀,虽与律法相关,但其阐释的重点应为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而非提炼当朝法典重点便于世人诵读。法律歌诀除具备歌诀的基本特征外,最主要的目的是以注释当朝律例为主,即以歌诀的方式归纳释义当朝的法律,既然是法律歌诀,完整、准确地论述其罪名及刑罚才是最主要特点,具有对仗、押韵特点的五言或七言歌诀不一定就是法律歌诀,而法律歌诀一定具备歌诀形式的普遍特征。因此,将《金科玉律》或《金科玉律解》归为法律歌诀类实属勉强。

明朝时期,图表类、便览类、歌诀类等私家律著均已出现,但都影响甚微,没能形成注释律学的主流,自成派系。明代的辑注派、考证派以及司法应用派成果都比较显著,相较而言,便览派、图表派、歌诀类的律著数量却很少且仅少量存世[11],它们多未独立成书,更多保存在私家律著的卷首或卷尾中,或是散见于明代各通俗日用类书中,对某些内容的阐述只有少数部分是以图表或歌诀的方式表示。明代的歌诀本大都是注律私家取《大明律》中的五刑、六赃、八议、服制等重要律文,汇编成五言或七言的歌诀简本,内容明白晓畅,读来朗朗上口,诵记方便。与清代相比,明代的歌诀派仍处于雏形阶段,并未发展成一个系统的注律体系。

二、清代律例歌诀的风格及特点

传统律学发展至清代已经到达了繁荣、完善的鼎盛阶段,浩如烟海的律学著作也是从汉至明所不可企及的[12]。清代的律例歌诀简短而又不失疏漏,言简意赅,通俗易懂,文体有五言或七言格式,最常见的则为七言歌诀[5]396。其中,有的基本概括当朝全部律例,如程梦元著《大清律例歌诀》、程煦春辑《大清律七言集成》;有的通篇只有歌诀,如梁他山著《读律琯朗》、沈国梁著《大清律例精言辑览》;有的在歌诀后附加注释,如金师文、张蕴青等编《法诀启明》等。清代歌诀派在众多注律流派中独树一帜,亦有其独特的风格与特点。

(一)言简意赅,忠于立法

各朝律例歌诀最显著的特征是语言上的简洁精炼和文字上的通俗易懂,这种独特的注律方法早在宋人傅霖所编《刑统赋》里已得到很好的运用,清代中后期更是被一些注律私家沿袭并发扬光大。歌诀派中的简略异常者尤以《读律琯朗》为甚,该书共762句七言歌诀,共计5334字,堪称清代律例歌诀中的袖珍之作,全篇歌诀也仅为《大清律例歌诀》的三分之一[注]应当指出的是,歌诀派中另外一本代表著作《大清律例精言缉览》与《读律琯朗》有着高度雷同的体例、内容以及特殊符号的使用,该书共七百九十四句,与律例有关的歌诀共七百六十二句,共五千三百三十四字。。《读律琯朗》按《大清律例》七篇三十门的体系编排而成,但并未一一列举所有律目,必然会导致大量律例条文未被收录。全书除歌诀外并无其它内容,是一本纯粹性的歌诀著作,如《读律琯朗·五刑赎罪》“律首开章讲五刑,笞杖流徒斩绞名”[13],文中仅用一句话就将“五刑”的所有内容全部概括,并且“刑”与“名”还起到了前后押韵的效果,阅读起来更为朗朗上口,方便记忆。

清代的律例歌诀尤以程梦元编《大清律例歌诀》最具代表性,该书成书最早,后世律例歌诀对其内容多有借鉴,是一部全面介绍大清律例要旨的七言歌诀集成。全书1638句,共计14 066字。其中,律436条,例文1000多条。全书开篇没有诸图和服制,卷一与卷二是全面介绍律例要旨的七言歌诀,以简明为主,均遵循《大清律例》七篇三十门的体系,分为七大部分,每部分再分三十门,每门都用一段歌诀来概述该门的律例要点,卷三则是有关处理命案、盗案等刑事案件的程序流程和经验技巧,以实用为主。《大清律例歌诀》的版本长度不过十五厘米,宽不过十厘米,如同一本六十四开版图书,潘从龙在序言中说:“圣主钦恤民命之微,旨俾草野愚贱了如指掌,即所司朝夕翻阅,亦未能尽记忆也。三韩程惕齐太守律歌一篇,明白晓畅,简而能该取古人读书,读律之义,叶以声韵,切以音注,要使庶常牧准学士文人以逮仆隶与台童叟瞽蒙皆可讽而可诵,爰付梓人镌成小本,即可携佩,足当书绅,亦画地刻本之意也。夫后附命盗摘要数条,质诸司民社者,谅亦便于省览”[14],阐明著书的主要目的与特点。作为一部全面概括大清律例要旨的七言歌诀,《大清律例歌诀》没有列举全部律例,而是选取其中比较常用且实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地方官员在日常司法断案中必须掌握的重点律文加以提炼,并以七言歌诀的形式汇编而成。例如,“名例”篇中的“现行例”就省略了大部分律文[15]。

除简短实用的特点外,歌诀派最主要的目的是便于初学律者快速掌握当朝法典的相关刑名并易于诵记。《读律一得歌》载:“歌之所载,凡律例有关于官员民常有之事皆谨遵律例原规,按次编入……既非民间所能犯,又非有司所能理,故概节之弗录。至歌内所编辑者,律为重,例次之。诚以律垂一定之法,简而赅;例准无定之情,繁而杂,据此折衷损益,则于删繁就简之中不失取精用宏之旨,庶不至使阅者再望洋兴叹也。”[16]本着简明、实用的原则,将当朝的律例改编成歌诀式的法律读本,以便初入仕途的官员能够较快地掌握律例要点并记忆背诵,可以说是各朝律例歌诀的共同特点。须格外注意的是,歌诀派各注家在提炼加工当朝律文时并不是条条俱到,只是选择日常司法审判中与官员断案密切相关或者应当特别关注的关键律文加以整理归纳,在改编过程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律文会被省略。

此外,即便有些律文名称会在书中目录有所提及,作者也会在正文中适当取舍,以确保大量精简当朝律例的同时又做到详略有致且重点突出。例如,程梦元在提炼《大清律例》汇编成《大清律例歌诀》时,内容上虽表现为七言为一句、四句为一段的工整歌诀形式,但并不具备如宋代法律歌诀中音律押韵的特征,例如整段“现行例”中前后两句末字就极少出现押韵的情况,它是一本纯粹性的法律读本,最主要的目的是忠于并准确提炼当朝律例原意。这与宋朝讲求韵律及工整的法律歌诀具有很大区别,法律歌诀发展至清代,已经演变成为纯粹性的司法应用类律著。清代注律家在改编当朝律文时会尽量使用原有字词,他们认为与其以辞害义,宁可以义害辞。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的歌诀律著都会省略大量律条,在语句方面也不刻意强求押韵,以经世致用为主要目的,故体裁须服务于目的,且内容也须忠于当朝律例立法旨意。

(二)抄录频繁,雷同较多

相较于其他注释流派,清代歌诀派比较明显的特征是各歌诀本之间多有抄录之举,在内容和体例上多有相似甚至雷同的地方。《读律琯朗》是清代各刑名幕友之间传抄最广、刊印最多,也是被后世“借鉴”最频繁的代表作之一。《读律琯朗》被《清史稿·艺文三》“子部·法家类”收录,也是《清史稿》中唯一收录的清代律例歌诀著作,足见其影响甚广。据葛元熙著“啸园丛书”中收录《读律琯朗》的作者序跋,可知该书由葛元熙刊刻于光绪五年(1879),但此前已在刑名幕友之间传抄已久,作者后序写道:“右为粤东梁他山所著……予于十年前获见是书……”,可知《读律琯朗》作者为粤东梁他山,最早可能在同治九年(1869)前就已成书,后葛元熙经友人推荐并由其于光绪年间重新刊印成书。

因《读律琯朗》在刑名幕友之间流传较多,并由江浙一带逐渐向全国各地广泛传阅,故后世歌诀多有“借鉴”之举,甚至出现只改其名却在内容上几乎原封不动的高度雷同现象。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大清律例精言缉览》与“啸园丛书”中收录的《读律琯朗》,两书除内容与体例存在高度雷同外,连在正文中大量使用特殊符号[注]《读律琯朗》与《大清律精言辑览》都在书末对特殊符号作了简单说明:“凡用直画者皆律之纲领,用圆圈者皆律之眼目,用尖勾者皆律之罪名。”其中,关于“律眼”一词,何勤华先生指出《读律佩觹》中亦有相同表述:“王明德所说的律眼,实际上是他认为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比较重要的一些关键词,如例、杂、但、并、依、从、从重论、累减、递减、听减、得减、罪同、同罪、并赃论罪、折半科罪、坐赃致罪、坐赃论、六赃图、收赎等。”详见何勤华《〈读律佩觹〉评析》,《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第116页。“律之纲领”应为以直线符号着重标明的词语,这些词均与《大清律例》中相应律文首的律名一致或者只有细微的改动,可能是指代律条名称的专门名词;“律之眼目”应为以圆圈符号着重标明的词语,这些都是位于“律之纲领”下的重要细节问题,是理解律文的关键所在,也是律文容易混淆之处。标注重点内容并且符号的使用方式及出现地方几乎也是一模一样。本文以杨一凡主编的《古代折狱要览》系列中收集整理的《读律琯朗》与《大清律例精言辑览》为参考范本,《读律琯朗》早在同治九年就已成书,而《大清律例精言辑览》原序作于光绪十三年(1887),可知最早于该年成书,但当时并未出版,仅在幕友之间传抄,现存世的多为京都荣禄堂光绪戊子年冬藏本,即光绪十四年版[注]浙东人查美朗整理校对《大清律例精言辑览》,并于光绪辛卯年面世,其版本应为京都荣禄堂光绪二十九年版。可能出于出版的需要,这一年荣禄堂刊行了《大清律例精言辑览》单卷本,以及和《律例简明目录》《新增洗冤宝鉴》《重校刺字全集》合编的《律例验案新编》四卷本。经过比较,它们的内容、版式完全一致,只是四卷本增加了关于合集的序言。详见张晋藩主编《清代律学名著选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6-397页。。两书均属于纯粹性的七言歌诀,《读律琯朗》全书共762句歌诀,合计5334字;《大清律例精言辑览》全文794句歌诀,与律例有关的歌诀762句,共5334字,前八句为鉴语,后二十四句则为各种案例的审限经验说明。两书内容的不同之处在于卷首的《心岸居士鉴》与卷尾的《审限》。两书相较,仅上述内容不同,体例格式、内容符号完全雷同,仅在个别字词上略有不同。不难推测,这些差异极有可能是幕友相互传抄过程中造成的人为错误所致,而《大清律例精言辑览》多出来的两部分内容极有可能是沈国梁人为所加。《读律琯朗》刊刻在前,标有明确的作者,且为《清史稿》“法家类”收录,其影响程度及使用范围远大于后者;《大清律例精言辑览》成书较晚,且经由多人整理汇编而成。鉴于两书体例相同、编排一致、内容雷同,不难看出《大清律例精言辑览》实系《读律琯朗》改名的另一版本之作。

《法诀启明》对《读律琯朗》也多有“借鉴”之举,两者同属于七言歌诀。《法诀启明》成书于光绪年间,明显晚于《读律琯朗》[注]《法诀启明》目前所见的版本基本都是清光绪五年刊本,藏有《法诀启明》善本的图书馆主要有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首都图书馆以及美国国家图书馆,且都是光绪五年版。在该书开篇金师文所作序言中标注的成书时间为光绪戊寅年(1878)秋九月,而在书末蒙古升泰之序中的成书时间却是光绪五年夏五月,可知此书最早的成书时间应为光绪四年(1878)。据《读律琯朗》“啸园丛书”本序跋可知其最早同治九年(1869)前就已成书,后葛元熙经友人推荐并由其于光绪年间重新刊印成书,因此可以推断《读律琯朗》最早的成书时间明显早于《法诀启明》。。在《法诀启明》金师文所作序中提到:“此律例歌诀一书不详编者姓氏,大抵名法家先辈之所为也。束繁就简,融会成章,亦可谓刑纲法领,使阅者易于记悟矣。”[17]可知《法诀启明》并非原创之作,在此之前已有相同体例格式及内容编排的七言歌诀问世,但因不知编者姓氏以及具体的成书时间,故没有标明具体作者。通过校对发现,在体例格式上,两书均为按《大清律例》七篇三十门的体系编排而成的七言歌诀;在内容上,《法诀启明》中的七言歌诀比《读律琯朗》多出了整段“六赃”详细歌诀及注释内容。在“七杀”条中,《法诀启明》独创性地将“擅杀”替换为《读律琯朗》中的“劫杀”,列为杀人罪的一门,归为“七杀”,并在歌诀注释中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擅杀虽由来已久,但直至清朝覆灭,都只是散见于各朝律文之中,并未成为一条真正的杀人罪名得以正式立法,《法诀启明》这一创新之举值得深入探究。除上述两处地方存在较大出入外,文中少有不同之处,例如《法诀启明》删除了“宫卫”条中的“各处城门不下锁,律杖八十不须容”,“厩牧”条中的“畜生伤人四十笞”“杀人过失论”,“盗贼”条中的“诈期官私取财者,计赃准盗免刺字”,“诉讼”条中的“告状不受理多殊,失察反判问杖徒;斗殴婚姻田土事,律减罪人二等除;诬告罪应加三等,加不至绞止杖流”,“杂犯”条中的“寄杂犯于刑律中,新颁条例斟酌从”和“所枉之罪重于杖,故出故入论难宥”。律例歌诀主要根据当朝律文选择性地提炼加工,《大清律例》的律文十分繁杂,光“律”就有436条,还不包括反复修订的“例”,乾隆十一年颁布了“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规定,后世但凡有所修律,皆以增减附律之后的条例为主,而律则基本保持不变。歌诀派选择的都是在日常司法审判中与州县官员密切相关或者应当特别关注的律例加以选编,既然清代条例时有增减,歌诀内容有所变化也是理所当然,即问世时间越晚的歌诀,其增删的内容相对来说就越多,这也可以解释为《读律琯朗》会在同一条律文中比《法诀启明》多出部分内容的原因。此外,两书仅有极个别的字词差异或偶尔的语句顺序前后不一致,不难得出《法诀启明》实为借鉴《读律琯朗》基础上改编加工而成的另一著作[注]陈锐教授指出《法诀启明》与《读律琯朗》一模一样的观点值得商榷,即《法诀启明》同《读律琯朗》都是由762句七言歌诀组成。其实不然,在歌诀数量上,《读律琯朗》全文计762句七言歌诀,而《法诀启明》全文的七言歌诀共计770句,两者并不一样;在歌诀内容上,《法诀启明》与《读律琯朗》除七言歌诀存在90%的相同外,其它并无雷同之处;《法诀启明》的重点阐释对象应该是附于歌诀之后的注释内容。后世的律例歌诀究竟是抄录《读律琯朗》还是在借鉴《法诀启明》的基础之上改编而成,并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也有可能是既抄录了《读律琯朗》的七言歌诀又借鉴了《法诀启明》的歌诀注释。。

除上述列举外,律例歌诀中的其它律著之间也或多或少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相互借鉴与改编之举。例如,程熙春的《大清律七言集成》的七言歌诀部分较多地借鉴了程梦元的《大清律例歌诀》,两书相较,完全相同的歌诀高达750句之多,其次抄录较多的则是《读律琯朗》,相同或相似的七言歌诀就达200句之多。上述列举的都是相似度比较高的典型例子,清代虽著述繁盛,但作品多良莠不齐,抄袭现象比比皆是,为历朝之最。可以说,歌诀派是清代诸多注释律学中相互借鉴最频繁、相似度最高的一派,但诸如《读律琯朗》与《大清律例精言辑览》雷同度高达95%以上的特殊例子仍属少见。

三、清代律例歌诀产生的影响及价值

清代注释流派众多,成果显著,而歌诀律著较多成书于光绪年间。因其多使用于地势封闭的偏远山区,不但没有受到清朝内忧外患的政局影响,反而到达前所未有的鼎盛时期,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为历朝之最。歌诀派虽为清朝诸多注律流派中的小派之一,其产生的影响和适用的范围远不及辑注派和考证派,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有其自身的影响和价值。

第一,有助于州县官吏对临民要事的审理。清人云:“万事胚胎,皆由州县。”[18]意思是说州县衙门在清代政权体系中属于基层组织,乃一切政事的开始,而地方审判对于巩固清朝统治、维护皇权专制、保证政权运转,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清代,对于初入仕途的地方官员而言,理讼决狱成为日常司法审判中最至关重要的工作,“争罪曰狱”中的“狱”大多涉及刑事案件,“争财曰讼”中的“讼”则更多涉及民事纠纷[19]178。清代州县官吏的工作十分繁重,要自行审理大量民间细故,所谓“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励风治,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20]。清律规定“州县自行审理一切户婚、田土等项”[21]案件,即州县官自行审理有关地方临民要事中的户籍、婚姻、田土、财产等民事案件,以及一般的斗殴、偷盗等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民间细故对维护封建社会的家庭伦理及财产关系都有重要作用。

对于清代州县官员而言,审理诉讼案件是一项重要职责,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为《大清律例》,而清代律文恒定,不能轻易更改,惟有颁发大量的条例作为补充调整[22]。《大清律例》的律文太过繁杂,光“律”就有436条,其中还不包括历代反复增修的“例”。条例的反复修改不仅会发生律例关系的变动及在实际情况中产生不知如何适用的难题,还时常会造成律例之间的相互抵触,使得不知法律为何物的地方官员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理讼决狱时难免有些不知所措。实践证明,《大清律例》只有在经过释义之后才能更好地应用到地方司法断案实践中,在地方使用最多的实际上是各类经过注释的律学著作。清代的注释流派众多,风格各异,而歌诀派则是以实用性和简易度为主要目的来选择当朝律文要点,注家主要选取大清律中运用最多、内容最繁杂、例文修改比较频繁的户刑两门,且多为当朝律例中须重点把握的要点或在日常司法审判中应当格外留意的刑名,编辑成朗朗上口、易读易诵的歌诀法律简本,且随着“例”的不断增修而及时更改歌诀,加之语言的简洁精炼、文字的通俗流畅以及特殊符号的使用,使得律文要点一目了然,正好满足于地方司法审判注重实用的要求。且成书于不同时期的律例歌诀,能够根据律例的增删及时对歌诀内容作出适当的变更、调整,对于初入仕途的州县官员处理地方事务,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与差错,裨益良多。

第二,有利于州县官吏摆脱刑名幕友的操纵。《大清律七言集成》开篇“总目歌诀”即讲:“作吏须先读律文,条分缕晰各归门,办案靠幕友,审案则全靠自己,非幕友所能代劳。”[23]穆翰在《明刑管见录》也讲到:“律例不可不读,然官之读例非同幕友,幕友须全部熟习,官则初本未学,及至出仕,要能了然谈何容易?况官之事务纷繁,一日读之,三日忘之,有何益处?要将律例与幕友虚心讨论,于办过案件自然牢记于心。”[24]大概意思是指对于清代地方官员而言,出于临民治事的需要,他们对法律知识的需求程度与幕友不同,不可能也不必完全精通熟记当朝的所有律例,只需掌握断案中常用律条和熟悉典型案例就足矣。实际操作中,当州县官员面对纷繁复杂的律例,如遇案情简单尚有头绪,若案件疑难则不免顾此失彼。“招请幕友,抑清国官吏如后所论,大抵科甲出身,或损纳而被任用。一以文艺得官,一以孔方购职。后者无学问经历,素不待言。而前者虽有学问,然其所长,即经史文学耳。”[25]清代州县官的属官很少,且不能参与司法,面对层出不穷的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尤其是钱谷和刑名方面的事务,这些虽精通儒家经典的州县官自然无法胜任繁杂的政务,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与断案经验的储备,使得他们时常感到无从下手。因此,依靠刑名幕友解决断案难题成为最高效且最实际的途径[19]174。

虽然有刑名幕友的协助,但是如果能够亲自掌握一些日常所需的法律常识和审判技巧,自然更有助于司法断案与地方治理,官箴也告诫州县官要熟悉法律及地方政务,避免过度依赖幕友,更要防止幕友擅权甚至干扰司法秩序。清廷也要求官员必须学习法律知识,不希望地方事务交由体制外的人操纵。对于从一介儒生转换到司法官员的州县官员而言,如何在日常司法断案中不依赖幕友协助并亲自掌握且熟练应用法律知识,成为最大的难题。歌诀派的应运而生可以说是极大地满足了地方官吏在日常临民治事中熟练运用法律知识不致出现差错的需要,律例歌诀选择当朝律例在地方司法审判中经常涉及的刑名重点,归纳汇编而成,通常以社会适用性及与社会生活的紧密性来选择律例重点进行注释,实用性非常强,让法律条文最大限度地概括准确、规范,最主要目的是使地方官员易于引用、熟记当朝律例并且方便携带。以《大清律例歌诀》为例,卷三并非歌诀,而是介绍有关处理人命、盗案等性质案件的程序与技巧,是程梦元对日常司法办案中常见的几种刑事种类的归纳总结,详细论述了有关处理人命、盗案等性质刑事案件的命盗案件与程序说明。但是,作者关于州县地方司法实践中处理命盗案件的程序与技巧虽没有上升到理论高度,有关日常司法中运用的技巧总结基本上还只是停留在经验表层。尽管如此,作者着眼于自己多年断案经验所作的司法实践总结,依然能够使州县官吏对清代地方司法审判程序有一个大致了解。

第三,有益于清代法制在民间的普及与推广。清代私家注律流派众多,各派私家注律活动也十分频繁,到了清后期,几乎各省、州、县衙门都有释律之举。清代的私家释律是在得到朝廷与各地官府认同与提倡下进行的,俨然成为一项半官方性质研究法律、宣传法律的全国性活动,官方书局与民间书坊的大量刊印也使各派律著得到了广泛使用和传播。乾隆中期以后,各家释本数量激增,多种注释形式并存,除影响较大的辑注类、考证类外,注释风格迥异的便览本、歌诀本和图表本等司法应用类纷纷问世,清代的律学注释一时处于历史上最繁荣的鼎盛阶段。注释律学发展至清代,已然到达鼎盛时期,相较于其它流派的冗长与晦涩,简明浅显的歌诀律著显然更有利于法律知识在民间的推广与普及,也更能满足初入仕途的地方官吏和普通百姓的学法需要。

歌诀派注家从理政、牧民、执法公允的立场出发研究当朝律例,积极从事著述,这类注释之举不仅丰富了传统律学的内容与种类,对清朝法制在民间的宣传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广作用[1]208。歌诀派选取《大清律例》在日常司法审判中使用最频繁的部分律文要点,分类编集,汇编成简易且便于诵读的歌诀本,简明扼要,明白晓畅,既可作为州县官吏学习法律知识的入门之作,也可作为普通百姓学法的普及之作。其中,有些临民要事的经验总结对正确处理下属与上司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对清代法律知识在民间的普及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26]。律例歌诀的产生可以说是封建社会法制宣传的一项创新之举,其独特的体例格式与内容编排对我国当今社区的普法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7]。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清代的律例歌诀至少具有三项价值:有助于州县官吏对临民要事的审理和摆脱刑名幕友的操纵,对法律知识在民间的普及和传播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虽然以歌诀注释当朝律例的方式能够使冗长繁琐的法典变得重点突出且易读易诵,但毕竟只能提供律文的大致意思及引导使用者在断案中不致出现较大差错,许多律例的详细规定及适用范围仍需要断案者通过其它途径获得[28]。此外,歌诀记诵毕竟只是一种不求甚解的辅助记忆方法之一,难免存在死记硬背之弊,对于初学律例的对象而言,普通百姓尚且适用,但需要专业法律知识为储备的政府官员未免太过简略且难免疏漏,而法律本身严谨、繁杂的特性决定了各朝律例歌诀在全国不能产生较大影响且广泛使用。随着大清王朝的覆灭,律例歌诀随之退出大众视野,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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