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监督 促进医疗卫生健康发展

2019-02-19 07:29
中国卫生 2019年1期
关键词:执业医疗卫生医疗机构

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是深化医改的5项制度之一,也是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2018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同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

当前,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压力与挑战并存。医疗卫生行业发展迅猛,但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滞后。随着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办医,以及简政放权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机构改革后,职业卫生职能回归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管对象数量大幅增加,监管任务日益繁重。同时,医疗服务领域经营模式多样化,“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兴起,健康产业、医养结合的大力发展,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能面临较大挑战。

部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不强,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近期,媒体曝光的沈阳部分医院骗保、深圳基因编辑婴儿、四川流感病毒抗体喷剂等就是典型。部分医疗机构“重管理、轻法治”,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意识不强,不懂法不畏法。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在资本逐利的原始冲动下,知法犯法。

综合监管制度起步较晚,监管力量分散、手段单一,监管效率不高。根据部门分工,医疗领域监管职责分散在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管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综合监管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执法机制尚不健全。

《指导意见》指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综合监管是政府和社会各方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管理和执法,规范医疗卫生服务提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积极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协调机制和督察机制。协调成立国家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委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各相关司局领导为成员,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督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

将《指导意见》中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的22项任务细化为79项具体工作,形成委内分工方案,确保全过程监管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同时,在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置重大案件。为加强部际间沟通联系,协同推进综合监管有关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协调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等22个中央有关部门确定联络员,初步建立联系制度。

举办培训班,学习解读、部署综合监管相关工作。组织编写《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指引》,起草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实施办法,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支持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等开展行业内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自律。

《指导意见》要求,每两年左右对各省(区、市)督察一遍。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因此,落实好督察任务至关重要,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委研究制订督察方案,明确督察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2019年启动首轮督察工作,确保全过程监管落地有声,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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