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竞游戏画面的法律属性及其归属权研究

2019-03-08 02:52方玉山
西部论丛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

方玉山

摘 要:电子竞技直播是指以电子竞技游戏画面为素材,以网络视频直播为载体,游戏主播在此根本上添加游戏解说,文字互动,个人表演等额外内容的一种新兴娱乐产业。而关于电竞游戏画面的电竞游戏画面的法律属性及其归属权是学界新兴的讨论话题。本文认为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认定电竞游戏画面构成版权作品,而游戏开发商具有其著作权。

关键词:电竞游戏画面 法律属性 归属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为作品,是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一种表达。本文觉得电子竞技游戏中的画面应为作品。

一、电竞游戏画面构成版权作品

电竞游戏画面能否符合版权作品要求,需要满足本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规程下的三个因素要件:(1)属于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既属于具体的“表达”而非抽象的“思想”(2)符合“独创性”要求(3)符合“可复制性”要求。无论是动态的呈现或者是静态的呈现。电子竞技画面,均包含了游戏所预开发者设的各种复杂情节的表达要素,观众能很清晰的感受到游戏开发者想要表达的东西,所以肯定符合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学界争论比较多的是其独创性以及可复制性。独创性是判断一部作品的可否收到著作权著作权庇护的关键要素。本文对于独创性的理解比较支持孙远钊教授的观点既:独创性所指的就是并非抄袭之作,而是透过外来影响,借鉴等在经过作者的消化吸收后再以自己的方式所转化的表达或呈现。[1]明确了独创性的应有之义,对在没有玩家参与的情况下,静态呈现的单个游戏画面进行判断。电竞游戏画面是对游戏数据库中的单独数据调取从而呈现出的集体结果,结果的背后是游戏厂商所投入的大量时间精力,人力物力与财力,既非对他人在先作品直接或者间接的抄袭,显然符合著作权法对于有关作品独创性的规程。[2]可复制性是判定作品是否为著作权庇护的另一项关键要素。复制的情式包含了数字化与数字化形式。本国著作权法并没有美国式的牢固讲求,游戏玩家下载并进行游戏后,对于临时呈现的游戏画面既可以使用第三方录制软件也可以运用游戏本身自带的录像功能录制游戏视频,自然就满足了对于作品的可复制性要求。

二、游戏开发商的权利确认

游戏开发商是指对一款游戏产品的研发进行系统工程工作的行为主体。网络游戏本来就是各种作品的汇合。首先关涉运转游戏中的计算机程序,就是可被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示行列,或者可以主动变成代码化指示行列或者计号化语句行列,这些代码化指示行列的作用在于能调用提前制造好的游戏资源库里的各类游戏因素。对于这部分智力成果游戏开发商是具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对于计算机软件中的多种因素所构成的游戏资料库,包扩各类文字,图型,音乐,视频等因素,因其具有独创性。本文认为可以认定构成不同的作品,来得到相应著作权的庇护。由上可见,网络游戏开发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研发游戏,这些证实了游戏开发商的法人意志,并由游戏开发商法人来承当责任,因此网络游戏开发商具有游戏的著作权。

三、电子竞技直播画面的著作权

如前文所述,电子竞技游戏满足作品的要素既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因此认为电子竞技游戏为作品。首先,游戏主播或者其他玩家操控出來的游戏画面本身不会变为电子竞技游戏开发商创造的重中之重,不会成为电子游戏本身主要的实质。其次电子竞技游戏的动态画面的呈现是双向互动性的,不统一玩家操作电子竞技或统一玩家操作游戏,都会获得到不同的画面,但这并不可否定电子竞技画面是电子竞技游戏而不是游戏主播或者其他玩家创作的事实。与类统的类电作品相比较,电子竞技游戏虽有特定的互动性,不一样的技巧的玩家操作同一种游戏必定出现具有巨大差异的观觉,但其主要目标和主要过程是必定的,其主要部分是无差别的的,不一样的技术的玩家主播或玩家展现出来的类似电影作品的表示方法无本色性的不一一样。电子竞技游戏开发商早已预先设计了电子游戏内的文字剧情,人物活动,音乐音效,背景设计等因素,不一样的游戏主播在选择相同的脚色时,运用同样的兵器装备技能时,运用一样的的路径,通过一样的任务,最终表现出来的全是完全一样的同一标准的画面。这证明,电子竞技游戏开发者并无给游戏主播,玩家留有创造空间,电子竞技游戏主播按照电子竞技游戏开发商设定的规则和指令中操作,并不具备作品创作行为的任何特征。不一样玩家之所以操控得出不一样的画面,差别只是在于技术的好坏,而不在操控游戏进程中翻越出电子竞技游戏开发商预先设订的内容之中,各自创作出新的游戏画面。无论如何,抛开游戏主播具备独创性的演说,弹幕文字或者其他议论性因素,就其传送给大众的的游戏画面而论,游戏主播只是纯粹的将游戏的画面单纯的操控出来并展现给共众观看的行为,游戏主播并无创造任何的游戏画面,单纯是将电子竞技游戏开发商先期设订好的游戏画面操控出来并展现给观众。操控游戏并把操控出来的画面展现给公众的作为归于传放作品的作为,传放者不能因此而变成被传放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

基于以上论述得出事实,既:游戏开发商并没有留给游戏主播或者其他玩家过多的特性化的创造机会,游戏主播或者其他玩家就是按照游戏开发商的预先订订好的内容之上,通过自己的技巧,将游戏画面运用而生并传播给观众,所以是电子竞技游戏开发者创作出来的电子竞技游戏画面,所以认为电竞游戏开发商具有电竞游戏画面的著作权。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电竞游戏画面符合《著作权法》“三要素”要件,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版权作品,网络游戏开发商具有游戏的著作权。并且在游戏直播过程中游戏开发商并没有留给游戏主播或者其他玩家过多的特性化的创造机会,游戏主播或者其他玩家就是按照游戏开发商的预先订订好的内容之上,通过自己的技巧,将游戏画面运用而生并传播给观众,所以是电子竞技游戏开发者创作出来的电子竞技游戏画面,所以认为电竞游戏开发商具有电竞游戏画面的著作权。

参考文献

[1] 孙远钊:“从著作权独创性谈中超联赛直播案”,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库,2018年4月4日。

[2] 李扬:“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知识产权》,2017年第1期,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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