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艺迁善:清末罪犯习艺所与模范监狱的源流、差别和使命

2019-03-26 14:20沈玮玮
法治社会 2019年6期
关键词:模范罪犯监狱

沈玮玮

内容提要:传统军徒流刑的弊端与辛丑条约后流民和囚徒的治安难题,使得清廷开始重视乾隆时期的习艺教养传统,各种工艺局和习艺所开始在全国推广。袁世凯的直隶罪犯习艺所和京师习艺所成为罪犯习艺所的两种模板。直隶更偏向移植日本监狱经验,而京师更侧重清代习艺教养传统的接续。不过,习艺教养原本是南方江浙之地的创举,张之洞早已在南方大力推广,后因习艺所未发挥期待的功效而被模范监狱取代。在罪犯习艺所和模范监狱选择上的南北差异,与南北经济和官僚风格颇有关系。罪犯习艺所和模范监狱在习艺教养场所、监管方式以及教育内容等制度上均体现了清廷通过教育改造公民纪律性,进而塑造新国民的理想使命。

一、习艺时间:清末罪犯习艺所的创办缘由

(一)来自于传统的习艺自新

中国传统手工艺以工巧见胜,新工艺则强调“工大于艺,又兼于艺”。晚清的新工艺美术运动使1898年以后全国各地均出现了兴办工艺学堂的热潮。工艺学校和讲习所成为预防和改造罪犯的一种有效途径。以工艺塑造人心、改造罪犯,是晚清以来新工艺美术运动的一个重要发明。省城所设有吉林罪犯习艺所、新疆省城习艺所、安庆习艺所等,州县习艺所有句容习艺所、南(海)番(禺)两县劝工厂、成都习艺所、东乡县罪犯习艺所、宜黄县罪犯习艺所、临川县罪犯习艺所、奉新县工艺院、丰城县劝工所、新建县自新工艺所等。宣统元年(1909)工艺局已成全国通设机构。①张九洲:《论晚清官办工艺局所的兴起和历史作用》,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工艺局的创建起因于1901年黄中慧的《倡议北京善后工艺局说帖》:“联军入京,四民失业,强壮者流为盗贼,老弱者转于沟壑,一载于兹,殊堪浩叹。洋兵未退,有所慑伏,犹且抢案迭出,几于无日无之。将来联军全撤,无业游民生计日细,苟不早为之所,则民不聊生,人心思变,更何堪设想?今欲地方安静,必先为若辈筹其生路,然后继以峻法,使之进有所图,退有所畏,善后之策,如斯而已。”②[清]黄中慧:《倡议北京善后工艺局说帖》,载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15-516页。《批南海县禀请拨款修理监羁》《批番禺县禀请拨款修理监羁》《批南番两县会禀迁善所经费不敷请筹常款》,载《张之洞全集(第7册)》,武汉出版社2008年版,第91-92页。工艺局的倡议实为辛丑“善后”之举。辛丑之后大量流民足以引发社会动荡,需安抚民众、凝聚人心,兴办工艺局为的是“多一制造,即开一利源,民间添一工师,即少一游手,于乐事劝工之中,即寓化暴为良之意”。③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59页。就此而言,工艺局的兴起自光绪十六年(1890)至宣统元年(1909)左右,而罪犯习艺所的成立大约自光绪二十八年(1902)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有些罪犯习艺所则是由工艺局所改设而成,如江西罪犯习艺所是由原江西新工艺院发展而来。这就导致在新办的习艺所中依然是游民(良家不肖子弟,以及地痞恶丐和无业流民等人)与罪犯(遣、军、流、徒人犯)“兼收并蓄,划分界限”。④《江西祥办罪犯习艺所章程》,载薛梅卿等编:《清末民初改良监狱专辑》,中国监狱学会1997年刊行,第418-419页。自此可见新工艺运动与习艺所创建之关联。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⑤《史记·管晏列传》。已有学者指出,缘起于江浙严重的窃盗再犯问题,逼迫江苏臬司陈宏谋设计出这样的看管之计:“各州县于头门内外左近地方,寻觅闲房数间,作为羁候所,将此等积贼拘束在内,拨役看守,每名捐给食米,令其手艺工作,晚间加谨锁闭。”⑥[清]陈宏谋:《弭盗议详(上)》,载《培远堂偶存稿(卷10)》,第8-9页。此种教养兼顾的罪犯改造理念源自于陈宏谋的地方经验。在此基础上,陈宏谋饬令江苏各州县结合本地情形自行贯彻,于是乾隆十年(1745)苏州府吴、长洲、元和三县创设了自新所,此经验成为清末狱政改革的本土资源。自新所令轻罪犯人习艺,使其“习于勤勉”而收“厉工以迁善”之效。⑦[清]刘锦藻:《皇朝续文献通考(卷383)》《实业六》考11301,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同光之际的罪犯习艺设施如“迁善局”“洗心局”“改过局”“化莠堂”“省悟所”等也秉承了自新所的理念。乾隆同治年间,自新所多在经济发达的江浙一带兴办,主要源于天灾所致的流民涌入以及严峻的盗窃问题;光绪年间则扩展到直隶、山东、河南、四川、两广等12省份。多数省份习艺机构的设立皆是为了应对战后贫困和盗窃问题。光绪十二年(1886),浙江湖州府南浔镇设立“洗心迁善局”,该局由洗心所和迁善所组成,洗心所收容“士商人家子弟,不遵父兄教训,吃烟、赌博、游荡之人”;迁善所收容“赌博小窃以及好勇斗狠、动辄滋事、未便绳以官法”的地方无赖,收容对象都必须读书识字及学习谋生技能。⑧周庆云:《民国南浔志(卷2)》《公署》,1922年刊本。而清末张之洞“教工艺”的主张以及赵尔巽“罪犯习艺”的建议,都是借鉴了传统的自新所。⑨陈兆肆:《清代自新所考释——兼论晚清狱制转型的本土性》,载《历史研究》2010年第3期。光绪十三年(1887),时任两广总督张之洞鉴于轻犯“拘系日久,无所事事,颓惰之习益惯,悔悟之念不萌,一旦省释,谋生无具,难保不再蹈故辙”,遂在广东南海和番禺两县试办迁善所,“区分院落,各设头目,购置工具,酌募工师,责令各犯学艺自给,量能授艺,勒限学成,宽筹宿食,严禁滋事,俾其顾名思义改过迁善。将来放出,各有一艺可以资生,自然不再为非,囹圄可期渐少”。他还冀望此法推行于全省各县。⑩《札南、番两县勘修迁善所》,载《张之洞全集(第5册)》,武汉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光绪十五年(1889),因旧监“疾疫易起,瘐毙常多”,他又令归善、海阳、高要、茂名、合浦等五县设立迁善所,令犯人习艺,①《通饬各属修建监狱、迁善所片》,载《张之洞全集(第2册)》,武汉出版社2008年版,第302-303页。强身健体。迁善所的经费主要是张之洞养廉银的放贷利息。②

晚清实业商人郑观应曾言及:“近闻各直省州县多设有自新所,以处轻犯,法诚善矣!倘更能参用西法以推广之,使军流以下皆得自新自赎,则保全必多,办理亦易,全政体而广积阴功,当亦仁人所深许也。以西例较之,中国虽法有轻重,律有宽严,而充工一端,实可补今日刑书。”③[清]郑观应:《狱囚》,载陈忠倚辑:《皇朝经世文三编(卷59)》《刑政》,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887页。在郑氏看来,自新所虽具有中国本土特色,但依然只是治标之策。为了使自新所的理念和实践同清末司法狱政改良的主题相吻合,必须借助于西法的经验。“盖莠民犯法,半迫饥寒,被拘而生理益穷,满释而依然妙手,欲缓须臾之死,难免故态之萌,若不预为代筹,毕生不克自振。顾凡已定军、流、徒等罪犯,依律所限年分,充公作抵。如捆缕织席等事,本所素习者,使之复理旧业,……皆酌给辛工资本,派董经理,俾资糊口外,量留有余,于释放日汇总发还,藉谋生计。斯既治以应得之罪,复予以迁善之资,谁无天良,应知愧励。至于牢狱羁所,又比宽其房屋,勤其扫除,不使湿蒸,不使破漏,以免染病,以便做工。”④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05页。就此而言,国家当为军流徒等罪犯预先筹划,为其回归社会提供资本和技能,习艺改造实为良策。曾历任多国外交公使的黄遵宪任职湖南按察使期间,协助巡抚陈宝箴推行新政设立迁善所。1897年2月黄遵宪在长沙府城内设立迁善所用以监管轻罪犯和流民,各200名,但分开关押。至于“较重或懒习工作者”则由监狱关押。⑤参见前引⑨,陈兆肆文。同时颁布《湖南迁善所章程》共8章51条,对机构设置、羁押人员、做工类别、工钱分配、犯人管理、日常生活、费用开销等各个方面均有较为细致的规定。

综上,1900年之前的中国已有一些对监狱改良的积极实践。清末最初的罪犯习艺所针对的习艺对象既包含轻罪犯人,也有贫民大众。“迁恶为善、改过自新、习艺救己”是创设习艺所的指导思想。不过,到1902年前后,罪犯习艺所逐渐被纳入到国家监狱改良的总体方案中来,仅以建立收管罪犯的正规化习艺所为主。虽然1907年沈家本提出了完整的监狱改良方案,但当即遭到法部反对。法部出于对罪犯习艺所设置初衷和自身权力的维护,仅将习艺所进一步区分为罪犯习艺所和民人习艺所。直到1909年前后,沈家本的狱政改良才随着各地开始同步建设模范监狱和罪犯习艺所而得到清廷认可。

(二)为什么是赵尔巽:习艺所的契机

罪犯习艺所的倡导者赵尔巽认为清末刑罚和狱政改革迫在眉睫,正如他所言,“往昔界限严明,道途遥远,户籍清楚,逃人无从插足,今则海禁大开,轮船火车交通四达,游民乞丐随处混迹,循例追捕,即同销案。”加之“上无差役可供,下无工艺可供,又无看管之地及工食之资,潜逃之案,层见叠出,缉获之犯,什无二三。”徒流之刑已完全不具有可行性,徒流人犯脱逃现象层出不穷。即使徒流人犯到达配所进入当地官宦之家充作奴仆,也“自命为官人之势,才登隶籍,即仰食于县官,一著赭衣,便称雄于亡命,一旦游遁还乡,益得彰其凶横”,“豪滑引为党援而生事端,劣书蠢吏与之狼狈而不肯查缉,甚至聚众之匪,倡乱之民,每出于此。”⑥以上有关徒流之弊的内容参见《刑部议复护理晋抚赵奏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折》,载薛梅卿等辑:《清末民初监狱法制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14页。加上徒流各犯皆因贫困而犯罪,徒流之后更是缺乏保障。犯罪改造的基本套路被打破,清廷不得不开始考虑罪犯的合理安置与改造迁善。1902年12月22日,时任山西巡抚的赵尔巽奏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以收容遣军流徒等罪犯。他强调“近东西各国,多以禁系为惩罪之科,工作为示惩之辟。诚谓加以拘执,足启心思。责以工佣,更俾要务。执业足供所食,则上无耗费。收犯皆有定所,则下少逋逃。而浸染良氓滋长,奸匿诸弊,更不禁而自止。……拟请仿汉时输作之制,饬下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以后将命盗杂案遣军流徒各罪犯审明定拟后,即在犯事地方收所习艺。不拘本省外省,分别年限多寡,以为工役轻重。精而镂刻熔冶诸工,粗而布缕缝织之末,皆分别勤惰,严定课程。”⑦《习艺所·待质所》,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10卷)》,台湾考正出版社1972年版,第1893-1894页。具体而言,“徒犯自半年至三年,加重者至四年。军流自非所犯常赦所不原者,似均可酌定年限,期满察看作工分数及有无悛悔,有无切保,再行释放。流罪自五年至九年,军罪自十年至二十年。皆令常带刑镣,在所工作。文弱不能工作者,即令服所中书职司帐之役。桀骜不服约束者,例加以鞭督扑责之刑。”⑧[清]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张静庐等校点,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969-4970页。总体来看,赵尔巽的建议既立足于本土,仿汉代输作之制,将习艺所源流追溯到更远,又跟随东西各国大流,推行工艺理念,按照劳动力强度分配习艺劳动,并且按照军流徒的不同年限和恶性程度决定收所习艺时间。期满尚需考察入所期间的行为作为评判是否悛悔的标准。习艺所在各省通设,且每个州县之内再分设习艺所,按照犯罪地收所管教。习艺限满释放准其回籍自谋生计,也可在配所地入籍为民。习艺所的筹办经费来自于笞杖徒流等人犯的捐赎所得。

朝廷对此顾虑重重。首先,罪犯习艺所的规模越大,所需经费必定不少,地方可借口推诿搪塞。其次,军流等重犯一概不发配,可致军流犯人“有犯法之名,无迁徙之实,是立法适以养奸”。最后,关于罪犯习艺所的统设与分设的问题,刑部认为“一州一县分设一所,此等办法散漫无稽,难收实效,……且一州一县之中,向来安置军流徒犯本属无多,令州县实力奉行,工作之所虽成,而习艺之犯无几,铺张扬厉,款项究属虚靡。”不过,主张分设的河南巡抚陈夔龙反倒认为“军流徒犯,分则人少,和则人多,少则易于防闲,多则难于管束。”况且各州县分设习艺所,州县原有典狱人员以及廨宇公所可资利用,以节约开支。仅就习艺自身而言,主张统设的闽浙总督李兴锐的观点较为中肯。他认为学习工艺者必须群居一处,才可“优劣互形,劝惩各别”,激发习艺人犯积极向上的热情。刑部也认为“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系属安插军流徒第一良法,应如所奏办理。”⑨《刑部议复护理晋抚赵奏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11卷)》,台湾考正出版社1972年版,第1897页。最终,朝廷选择统设,但各省可据省情另行分设。⑩以上奏折内容参见前引⑥,第8-13页。

早在1901年之前,刑罚的局部改革已经起步,如“近年各省多有设立迁善所改过所者,亦闻教以工艺等事。”①《江楚会奏变法三折》,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48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82页。习艺迁善和设狱监禁的改革都在不同地区推行过。地方经验上报中央,才能形成全国政令。1901年8月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上书《江楚会奏变法三折》认为:“流徒各犯,率皆中途逃回,否则在配不久即逃。由于沿途押解,差役无多,到配管束,地保难信,逃回以后,肆恶更甚,似此有名无实,岂足以昭儆戒。”因此,“原有之监狱应全部改建,于各州县之监狱附设工艺所,罚囚犯服劳役。”②参见前引①,第84页。刘张的工艺所着眼于解决徒流犯押解和逃亡的问题,当时的修订法律馆亦持类似意见:“中国三流外有充军外遣二项。近数十年以来,此等人犯逃亡者十居七八。安置既毫无生计,隐匿复虑滋事端。历来议者,百计图维,迄无良策。”③《奏为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缮具清单恭呈御览并敬陈修订大旨折》,载《大清帝国刑律总则草案》卷首奏疏,上海新学会社宣统三年再版,第4页。然而这并不是清末才

出现的新问题,早在徒流之刑诞生之时便已存在。迫于当时财力所限,这一理由显然并不足以作为新式监狱附设工艺所的强有力支持。另外,刘张二人仅仅是将“教工艺”作为监狱的附带设施,且以旧式监狱的全部改建为前提,花费更大。因此,这一建议相较于赵尔巽的罪犯习艺所更为激进。究其原因,就张之洞而言,其早年在广东等地创办的迁善所已经将赵尔巽的罪犯习艺所之目的基本实现。在他看来,罪犯习艺所只是迁善所的改进版而已,属于临时之策,治本的方案还是应该站在清末变法改良的整体布局上。更何况迁善所等习艺机构在张之洞的经营下已经出现了问题。因此,张之洞的建议避习艺所而不谈,将目光放在更为重要的监狱改良上,已将监狱改良完全视为清末变法终极目标的重要部分。相较而言,赵尔巽“军流徒酌改工艺”的建议只是利用了传统的自新所,仅是为了解决传统刑罚执行的困境,并未放眼大局。然从赵尔巽的为官经验来看却不难理解他的建议。光绪二十三年(1897),时任安徽按察使的赵尔巽曾令安徽各州县设立自新所。郑观应曾对此大加赞誉称:“皖省赵廉访于自新所创工艺学堂,处置轻犯。……若能推广章程,实心办理,则化桀骜为善良,国无游民,人无废事,将见百艺蒸蒸。”④参见前引③,第887页。此后,赵尔巽分别署理山西和湖南巡抚一职,自新所亦被移植到晋湘两地。皖晋湘所设罪犯习艺所皆是在原有自新所基础上改造而成。因此,赵尔巽罪犯习艺所的主张虽然全面检讨了军流徒刑的“三失”和“四弊”,⑤参见前引⑧,朱寿朋书,第4968页。看起来无懈可击,但其推行习艺机构的用心则可能是向朝廷表功。而促使朝廷选择赵尔巽而非刘张建议的理由,与朝廷财政的窘迫和急功近利的目的最为相关。中国监狱史研究一贯认为,罪犯习艺所的奏设乃是清末传统狱制向现代狱制转型的关键点。⑥参见赵琛:《监狱学》,上海法学编译社1934年版,第80页;孙雄:《监狱学》,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70页。今人的研究参见李甲孚:《中国监狱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73页;[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徐有威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如果从清末选择赵尔巽的建议而言,罪犯习艺所仅是传统刑罚向现代刑罚转型的关键点而已,因为其建议直接针对的并非是监狱改良。

(三)辛丑条约之后的习艺重任

正如赵尔巽所言,徒流之刑所依赖的劳役仅止于官府的运转需要,充当差役奴仆成为主要的劳役刑。当传统的官方政经体制发生变化后,依赖于官方的劳役刑便失去了载体。与之相反的是,随着清代手工业经济规模的扩大,社会对劳动力需求极大。以农为本的传统无法在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农业中释放更多的手工业经济劳动者。故而,因罪犯滋生的看管教养问题与急缺的手工业经济劳动力成为国家刑罚改革的契机。只有靠刑罚执行方式的改变,才能为实业经济筹集更多易得的人力。⑦池子华:《“振兴工艺”:清末“再就业”工程的一个断面》,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通过短时间的机械化重复训练,罪犯可以成为手工业经济的劳动主力。而且重复性劳作而养成的工作习惯能够更好地改造犯罪的懒惰习性。这是基于传统政教系统中不断重复的“饥寒起盗心”的儒家式犯罪理论。“手巧”才能“心灵”,由于儒家十分强调入世的实践哲学,“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鼓励罪犯成为手工业经济发展源源不断的劳动资源,既符合罪犯改造的儒家哲学,也缓解了国家刑罚执行的压力。

辛丑条约之后的清代经济几近崩溃,流民滋生。逃亡的徒流犯很容易混迹在游民之间,难以辨认。游民往往又是潜在的罪犯,极易因贫致盗,引起社会不安。“盖欲窃案之少,莫如先治可以为窃之人。”⑧参见前引⑥,第4页。出于对社会治安稳定的维护和清末关于违法理论的认识,游民被收所习艺成为国家刑罚的新动向。对游民以及轻微犯罪者同时进行习艺教育,以及1906年之后在内政部下设执行治安处分的习艺所,足以证明游民已被当做国家意义上的违法者来接受教养,游民习艺所也被一些学者类比为现代的收容教养机构。⑨刘志松:《清末天津习艺所创办始末》,载《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3期。正如山西监察御史夏敦复所奏云:“现在京师地面,虽已设立工艺厂数处,然均为抵制洋货起见,雇佣工人有限,而于无业游民沾被尚鲜,以至鹄面鸠形之辈,游荡无籍之徒,仍复接踵于道……是非推广工艺,实力举行,不足以矜民生而副明诏,相应请旨……广筹经费,多立厂局,切实举行,专收无业之民,咸令各习一艺。”⑩参见前引⑧,朱寿朋书,第5160-5161页。就夏敦复所言,因辛丑条约引起的抵制洋货运动显然不是解决游民遍地的良策。在他的建议得到采纳后,工艺厂局逐步开始推行,但囿于经费所限,筹设规模不是很大。仅就单个问题采取单独的解决方案无法令清廷满意,当时的财政窘况只能依靠“一石二鸟”的方式才能缓解,投入少而获利大成为清廷施政的主要原则。工艺局之后开办的罪犯习艺所因此颇受垂爱,因为罪犯习艺所可以将游民及罪犯悉数收入,既体现了现代化国家的刑罚狱政文明,也大范围地解决了游民滋扰社会的难题,更重要的是为国家现代化实业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可谓一举三得。无怪乎在晚清最后十年间,相较于模范监狱及其他工业场所的建设,罪犯习艺所得到了大力推行,当时河南省107个州县无一例外地都设立了习艺所,当然,河南习艺所的普及一则因其人口众多,二则因其流民更盛。习艺所不仅扩大了规模,习艺科目也是增加不少,所收游民及人犯数量更是增长明显,省府等大型罪犯习艺所可达三百至五百,连较小州县也有二十到一百人。罪犯习艺所广为推广的原因还在于习艺所的运作特点。罪犯习艺所从工艺局而来,多与“习艺所”之名不加区分,更加看重“习艺”而非“罪犯”。从“工艺”二字可知,清末近代化工业和传统手工业是同等重要。“工艺”振兴以两种形式展开:一是官营的模范工厂,也称为工艺局或劝工场,是国家投入相当多资金而建设的规模化工厂,显然是机器工业时代的产物;二是习艺所。习艺以传统手工业为主,从传统以养为主的慈善救济理念转变为以教为主的救济体制。相比之下,“所”的投入和运行不需要巨大的资本注入和专业化的技术支持,船小好掉头,习艺所遂得以广泛置办。当然,单凭习艺所并不能从根本上缓和辛丑条约后的社会矛盾,即便是遍地而设习艺所,也依然不能杜绝贫民的持续增长。①[日]仓桥正直:《关于清末商部振兴农务、工艺、路务等若干问题》,徐鼎新译,池步洲校,载《上海经济研究》1983年第4期。

二、习艺标准:清末罪犯习艺所的两个范本

随着赵尔巽的建议被清廷采纳,1903年各地积极响应奏请创办工艺传习所及罪犯习艺所。1904年河南巡抚陈夔龙奏称:“遵设罪犯习艺所酌议办法,拟由各邑自行设所,并将所内析为二区,以一区收押犯,一区收军流徒各犯。”罪犯习艺所成为看守所和监禁所合体。②《清实录·光绪朝实录》,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丁酉,卷538,第162页。云贵总督丁振铎奏云:“省城创办罪犯习艺所,凡省军流徒各犯暂令收所习艺,俟有成效再行扩充,并酌定章程总纲四条,以便遵守。”③《清实录·光绪朝实录》,光绪三十一年三月丙子,卷543,第209页。闽浙总督崇善亦奏曰:“遵设罪犯习艺所,先就各道开办,俟人犯渐多再行设法推广。”④《清实录·光绪朝实录》,光绪三十一年七月甲申,卷547,第264页。山西巡抚张人骏奏称:“改省城自新习艺所为罪犯习艺所,仍饬属赶紧设法筹办,以资教养而兴工业。”⑤《清实录·光绪朝实录》,光绪三十二年三月戊辰朔,卷557,第377页。1905年仍有浙江巡抚聂缉椝、陕西巡抚夏时、湖南巡抚端方等人奏请创办。至1910年,已有安徽(芜湖)、浙江、江西、上海、天津、广东(惠州、潮州、佛山)、黑龙江、江苏(金陵、江宁、苏州)、湖南(湘潭)等地均创办了各种名为习艺所、工艺局、罪犯习艺所等工艺场所。⑥高艳:《清末民初罪犯作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6页。新兴习艺建筑大多由庙宇、粮仓、学校以及慈善机构改造而成,形式大致有三种:一是专为游民而设的贫民习艺所。既有单独设立,如奉天省立贫民习艺所;亦有在罪犯习艺所下附设,如天津罪犯习艺所附设的游民习艺所。二是为专门的监禁刑执行场所,如保定习艺所等。三为前两者合一,如京师习艺所。1906年之后大理院下设收容嫌疑犯的看守所,内政部下还设有执行治安处分的习艺所等。⑦[日]岛田正郎:《关于清末近代法典的编纂》,创文社1980年版,第135-154页。转引自[日]高见泽磨:《中国近代法制史与都市景观的变革——对监狱制度的初步考察》,马玉珍译,载《城市史研究(第21辑)》,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页。虽然罪犯习艺所的倡议出自时任山西巡抚的赵尔巽,但因赵尔巽在任时间较短,山西罪犯习艺所并无特色,最具典型的罪犯习艺所还属袁世凯的直隶罪犯习艺所和有习艺所模范之称的京师习艺所。

(一)袁世凯的直隶习艺所

时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的袁世凯在筹备习艺所上可谓反应迅速。1903年在收到中央政令后,他便立即委派天津知府凌福彭等人前去日本考察囚徒习艺等事宜,拟筹办罪犯习艺所。凌福彭等人在考察后对日本监狱大为赞赏,称其“宽而有制,严而不虐,讲求工艺,辟其生机,修改刑律,以宽手足,明罚敕法,禁民为非。”⑧《直隶总督袁(世凯)奏创设罪犯习艺所办理情形折》,载薛梅卿等编:《清末民初改良监狱专辑》,中国监狱学会1997年刊行,第19-21页。随后袁世凯筹备经费并划拨城郊校军场作为习艺所建址。1904年6月天津习艺所建成,建筑风格完全模仿欧式,凌福彭等再次前往日本考察监狱建设,具体学习监狱的管理和运行。

诚如袁世凯所言,“津所开办数月,极形整齐,成效可观”。⑨[清]袁世凯:《袁世凯奏议(下)》,第1109-1110页。天津习艺所分扇面形两所,每所由四栋建筑组成,每栋又分为8个监室,共计32个监室。按照每监室收容8人来算,共计512人,女监则单独设置一所。所内配套设施也十分完备,按照功能区划和现代化作业管理设计,教诲室、医务室、办公事务室、监禁室、接见所等办公场所,操场、炊事房、食堂、浴室等生活公用场所,以及工厂、工艺品陈列室、学校等做工习艺场所一应齐备。原有的罪犯习艺所将流民和罪犯统一收押,然仅致力于刑罚改革的赵尔巽则建议将流民排除在外,流民于是需要重新安排。凌福彭经过考察后认为外洋监狱分为拘禁监和惩儆监,惩儆监主要收押地痞恶丐、无业游民、不遵父兄教训的年轻子弟以及地方官、巡警局送交监禁之人。因此,天津习艺所其旁仍修建了游民习艺所,游民习艺所划归民政部管辖。由于筹建初期经费困难,游民习艺所附属于天津习艺所。为区别罪犯与游民,原天津习艺所改称罪犯习艺所,二者合称仍为天津习艺所。1911年为收容隔离女犯,在罪犯习艺所的基础上又创办了天津女犯习艺所。⑩参见前引⑨,刘志松文。天津习艺所参考《日本监狱习艺所办法》,制定了《天津罪犯习艺所章程》共11条。①《直隶天津罪犯习艺所章程》,载《东方杂志》1904年第10期。日本名为“监狱习艺所”,该章程也全部使用“监狱”之称,主要规定了监狱内羁押的人犯类型、监狱建造、狱内巡防、分管羁押、习艺做工、囚犯之衣食、通信接待、囚犯疾病死亡、赏罚事宜、教诲事宜等等。习艺所设总办统辖全所,总办为常设机构官职,显示出习艺所设置的常态化。每500名监犯配设1名典狱官,每100名罪犯设置1名看守官。②《天津监狱习艺所办理事务规程》,载薛梅卿等编:《清末民初监狱改良专辑》,中国监狱学会1997年刊行,第422-423页。凡习艺所建筑均按照“阳光照射、空气流通、卫生洁净”的标准建造,还应做好“水火风雨”等防灾工作,理念十分现代。所内依罪刑轻重及年龄不同实行分类羁押。年龄的标准是天津习艺所的特色,凡未成丁者单独关押,成丁人犯按罪刑轻重分为三类看管:监禁十年以上或应发配到边远烟瘴之地充军的罪犯为最重一类;罪刑较轻且为初犯的为另一类;介于二者之间但难以悔改的罪犯为第三类。“难以悔改”并没有可操作的评判标准,任意性较大。身体改造的同时,道德感化也十分必要。该章程规定每周开展一次惩儆教育,专门教诲师每周还对人犯进行两次宣讲。

按照日本和天津习艺所的建设经验,1905年保定习艺所建成。天津与保定习艺所按照直隶行政区划,分别收入辖区内已结徒流刑罪犯。保定习艺所设提调官和典狱官作为正副长官,二者相互协作,重点考察人犯勤懒功过,检验其习艺改造效果。下设总务、会计、考工、教诲、销售、医务和看守等七科。总体而言,保定习艺所精简了高层管理者,简化了管理层级,优化了职能部门。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上,首先,仍按照三类标准实行分类管理:“罪名较重如军流等犯折工作六年至十年者”;“小窃、翦绺(扒窃)、赌博等罪虽非甚重,然难期悛改,再犯三犯者”;“罪情稍轻,初次误犯者。”③《保定习艺所办法摘要》,载日本东洋文化研究所藏:《保定习艺所章程表册类纂》,成书年不详,第12-21页。转引自刘志松:《再论清末习艺所之创办——日本藏古籍珍本〈保定习艺所章程表册类纂〉详介》,载《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4期。该标准比天津习艺所更加具体。其次,按个人技能水平和身体状况分配习艺工种。入所时应当询问人犯的工作履历和技能水平,并按照身体状况详细评估,以确定人犯适合的工种。复次,习艺做工按照标准化作息执行。除了每日两餐及休息外,采十小时工作制,遇有需赶制工期,可延长一二小时加班。每日晚餐后放风时间为三十分钟,以运动助消化。除逢元旦、端午、中秋、万寿节放假一日外,双亲去世也可休息三日已尽哀悼之情。再次,习艺作业应酌付工钱。支付标准按入所三月后的考核而定,颇有试用期的意味。虽然工钱酬劳暂由会计提存保管,但如果罪犯自愿将所得寄交父母及亲属,应予允许。这项规定更为人性化,但并未更进一步。如人犯在习艺期间逃狱或亡故,报酬所得充公以作其他囚犯奖金之用,并不允许家属承继。最后,在罪犯的道德心理教诲方面,每周一次的教诲内容包括流传甚广的意识形态教育《圣谕广训》及传统道德教育《古今嘉言懿行》。教诲官还需诵读讲解当时新兴的白话报纸,除了激发人犯的爱国悔过之心外,也使罪犯能及时了解国际形势,以免同社会脱节。青少年犯和心智健全者还可享受识字文化教育,教诲官针对其中口齿伶俐者每日授课一小时拼音和官话,培育新青年。④《天津监狱习艺所办法》,载《东方杂志》1903年第2期。此种教育方式与工艺局和贫民工厂大体一致。如北京外城总厅所设外城贫民工厂除救济贫民衣食外,主要教授“手工及浅近文艺二种”。手工艺包括织呢、织布、织毯、制造铜锡器皿、印刷、织带、缝纫、搓绳、编制藤竹各器等;浅近文艺包括四个方面,即“有益身心之学说及关于伦理之故事”,“日常应用之粗浅文字”,“心算笔算珠算之加减乘除”以及“图画体操”等。⑤《外城贫民工厂章程》,载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1906-1910)》,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353-354页。手工时间“日短时六钟半、日长时加至七钟半”。浅近文艺“每日一钟,每星期六钟”,⑥《内城公立博济工厂中级章程》,载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1906-1910)》,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406-407页。时间分配相较于习艺所更加合理有效。总体而言,在袁世凯的大力推行下,保定习艺所人犯教养改造颇有成效。如1909年保定习艺所犯人在得知甘肃遭受严重旱灾后,“深为感动,至有泣下”,人犯集体商议将劳动获得的赏银一千两捐赠给灾民。⑦《陕甘总督长庚奏直隶习艺所罪犯以花红助赈请奖片》,载《政治官报》1910年第1133期,奏折类十一月二十一日,第339页。

(二)独特的京师习艺所

在京师习艺所创办之前,直隶、河南、云贵、福建、四川、广西等省都已建成或开始筹建。1905年7月,京师习艺所前身顺天府习艺所才开始创立,人犯和贫民兼收。同年,京师习艺所创办。因顺天府习艺所是为确保社会治安稳定而办,所以承其衣钵的京师习艺所当然划归巡警部管辖,贫民和罪犯兼收。1906年11月民政部成立,京师习艺所遂成为民政部直辖的十大机构之一。因京师习艺的建制归属及教养范围均同赵尔巽的建议完全不同,作为传统自新所的延续而显示出与众不同的特点。⑧刘志松、邢巍巍:《三论清末习艺所之创办——以京师习艺所为中心》,载《中国监狱学刊》2013年第2期。正因为京师习艺所和袁世凯创办的直隶习艺所风格不同,才导致了习艺所难以统一划归和筹划,全国遂以京师和直隶为两大范本开始筹建习艺所。

徐世昌曾期待京师习艺所应当成为“外系列邦之瞻听,内示各省之标准”。⑨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41、67页。京师习艺所的建设也大多遵循此原则。所内的官员大都具有留日学习监狱知识的背景,如附世常所长、曾延龄委员、以及监守官福来和崇福等人。京师习艺所虽然可以追溯到自新所和迁善所的模式,但已完全被留日官员所同化。1906年清廷颁布了《京师习艺所试办章程》,成为指导习艺所运行的主要法规。该章程共分五大部分23章,包括4章设所纲要,6章员司职任,3章经费筹计,6章看守规则和4章工艺制作,内容十分详尽。京师习艺所关押的人犯与直隶完全不同,最初以步军统领衙门、工巡局、内务府慎刑司等判定的轻罪人犯为主,而后主要为内外城巡警厅、步军统领衙门、内务府慎刑司判罚的需三个月以上作业的人犯。由于习艺所归口巡警部管理,步军统领衙门和慎刑司判罚的人犯应先咨送巡警部,再由巡警部发送习艺所。入所贫民的范围相较于此前的自新所和迁善所有所扩大,除了沿街乞讨有伤风俗和游手好闲似同匪类者需要强制入所习艺改造外,经由父兄等监护人申请也可自愿入所习艺。⑩哈恩忠:《清末开办京师习艺所史料》,载《历史档案》1996年第2期。京师习艺所显然重在习艺,而非设狱监禁。有学者藉此认为京师习艺所对贫民的“救助”与对犯人的“惩罚”混为一体,正说明清廷对于贫民救助的性质认识并不清晰,背后多少隐含了惩罚贫民的思想。①韩君玲:《清末新政时期贫民习艺立法评析》,载《东岳论丛》2010年第11期。不过,作为习艺所模范的京师习艺所明目张胆地违背罪犯习艺所改革的初衷,除了表明法部和民政部的职能冲突,凸显了清末官制改革的不易外,也证实了习艺所目的的多重性和性质的复杂性。1907年创办的成都习艺所也是如此,分内外两厂,内厂收罪犯,外厂收流民。州县习艺所如江苏赣榆县习艺所、安徽灵璧县习艺所均如此。可以认为,同光之际流行的自新所和迁善所还正在一些州县推行,然而罪犯习艺所的筹备便已开始,一些地方州县无暇应对,只能藉此仓促应对,并没有设立单一的罪犯习艺所。救助也好,惩罚也罢,都不足以改变从自新所传来的习艺理念。正因为京师习艺所和直隶罪犯习艺所的上述不同,才为模范监狱的推行创造了条件。

虽然京师习艺所的收容对象与直隶罪犯习艺所完全不同,但京师习艺所的场所建制与直隶习艺所大致相同,这均是师法日本新式监狱的结果。京师习艺所共设有文案、会计、考工、庶务、稽巡五处和诊治、教授二科,与保定习艺所七科的设置完全一致。与直隶不同的是,由于所收人员更为复杂,所以京师习艺所在高级管理者监督和典狱官之下,还设有分判所官员2名,以协助典狱官监督所内的五处二科。同时,还设有总教习官1名,统管更为复杂多样的习艺科目,特别是将技师的名额固定化,共设8名负责教习犯人和贫民工艺。这些不同的机构人员设置完全是基于京师习艺所的复杂化事务。京师习艺所由于归口享有执法权的巡警部,所以经费来源较为多样且充沛,步军统领衙门和内务慎刑司均会对其拨款。加上京师习艺所是帝国习艺之模范,各省襄赞的银两也不少。为了规范经费管理,习艺所实行严格预算制度,每月支出于月末上报巡警部,年终统计再上报一次。入所人员统一着装,罪犯用浅赭色,贫民为深蓝色,以示区别。所内按习艺人员做工的勤惰及其品行对犯人和贫民进行赏罚。奖赏分奖词、肩章和赏牌。惩罚犯人主要使用体罚,包括苦工、减食、暗室和锁镣四类,惩罚贫民则包括直立、停休和屏禁三项。保定习艺所的惩罚更为详细,共分为六级,除了以上四类外,还包括“若翻越狱墙,即行枪毙;若有赏牌,囚犯当犯规处罚之时,依其情状褫夺赏牌;犯规处罚之时,深知悛改,若系初犯,可以酌量宽免”。所内施行点检制度,包括定时点检和临时点检两种。定时点检于每天休息时刻进行。临时点检则不分时刻,由长官随时号令,犯人及贫民需在五分钟内到指定场所集合。②参见前引⑩,哈恩忠文。犯人与贫民的休息时间差异较大,罪犯作息与直隶同,贫民休息时间则可临时酌定。此外,习艺所还制定了亲属探望、寄信等与直隶不同的制度规则。由于京师习艺所技师固定,所以工艺种类有限,包括织布、织巾、搓绳、铁工等五种。然工艺种类少而精,重视质而非量,能够为日常谋生所用,也利于习艺教育资源的集中和长久。相比繁多的工艺种类,反而更能起到实际效果。但凡天性愚钝及关押较短者通常习艺搓绳、灌溉等简单工艺。若人犯在服刑期满仍未能学成工艺,则可以酌量调入贫民类习艺中,此番考虑以习艺效果为终极目的,与罪犯习艺所不同。罪犯和贫民与习艺所的利润分配比例同天津习艺所类似,罪犯与习艺所按照三七开,贫民则是四六开。③参见前引⑩,哈恩忠文。这一分配比例可追溯到黄遵宪在湖南设立的迁善所章程。④参见前引③,第15页,转引自转引自刘志松:《再论清末习艺所之创办——日本藏古籍珍本〈保定习艺所章程表册类纂〉详介》,载《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4期。

1906年4月改建的安徽省城安庆习艺所⑤殷实:《“习艺所”之考辩——安庆监狱遗迹研讨》,中国法学网:http://iolaw.cssn.cn/bwsf/201102/t20110225_4610991.shtml,2014年9月3日访问。便以京师习艺所为模板,所内分重罪监、轻罪监两处,其中“凡各州县内结拟军、流、徒三项人,非常赦所部原及犯罪已定监禁年限,并外省发配定地本属者,均收入重罪监”,其他“如地痞、恶丐及无业游民,或年轻子弟不遵父兄教训,由地方官及警局送入拘禁者,列为轻罪监”。此外,“原有之自新习艺善堂各犯归并入所者,多系小窃之类,亦收录轻罪监”。根据监禁年限远近,授于不同的工艺,“近则开释期速,当授以易成工艺,……远则开释日迟,宜授较难工艺,日久可精其业。”奖惩规则更为明确,“谨守规则,勤于力作,能三月不怠者,给予奖牌。得赏四次者,酌减监禁年限。”反之,则“或罚直立、或罚苦工,或减食粮,或入暗室,视其过之轻重,以定等级。”针对非监禁刑的艺徒,则格外照顾,俨然是习艺培训学校,“准其自择一艺,报名注册。倘不胜任,由匠师另派别习一艺。……如不求上进,不受规则,饬令其父兄算缴伙食,率领出厂。……艺徒入厂限以三年为期,……限外亦应留厂工作一年,视其手艺高低,定给薪水丰俭。”囚徒也可以因其技艺高超而转为艺师,如有“娴习手艺工作果佳者,即令展转传授,……照匠师工食发给一半”。身带镣铐的重罪监犯人在习艺做工时可暂为松解,收工时再将镣铐带上。⑥[清]冯煦:《皖政辑要》,黄山书社2005年版,第785-792页。这些细微规定均是在京师习艺所样板上的进一步创新,丰富了监狱作为新改造方式的内容。

三、习艺差别:北方罪犯习艺所与南方模范监狱

(一)习艺所推行之难

虽然京师习艺所隶属民政部,但多数罪犯习艺所在设立之初则隶属于法部。习艺所隶属混乱,源自于其亦收养贫民习艺,加之其肩负多重目的,所以在沈家本看来,“惟监狱与习艺所性质不同,并须厘定名称,凡拘置浮浪贫乏者,名习艺所,隶民政部监督拘置。自审判庭判定罪名者,名监狱,隶法部监督。”⑦《前修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沈家本奏请实行改良监狱折》,载薛梅卿等编:《清末民初改良监狱专辑》,中国监狱学会1997年刊行,第26-27页。在习艺所筹建后期,法部也意识到这一问题,1907年《法部奏议复实行改良监狱折》提到“名罪犯习艺所,专为收容犯人而设……若但收留无业贫民者,略如泰西之感化院,日本名之为强制劳役场,与监狱性质迥然不同,中国各省多未设立,将来善会发达,自能逐渐推广。今宜预定权限,凡拘置罪人者,名曰罪犯习艺所,归臣部监督。拘置浮浪穷乏者,曰民人习艺所,归民政部监督。”⑧《法部奏议复实行改良监狱折》,载薛梅卿等编:《清末民初改良监狱专辑》,中国监狱学会1997年刊行,第29-31页。这些问题自1907年习艺所之归属方才理清,但地方仍不能完全贯彻。

除了隶属混乱外,罪犯习艺所也出现了其他问题。原有对徒流人犯数量的估计不足,导致罪犯习艺所容量难以满足罪犯增长的需求。罪犯习艺所在初设时均有空闲,如1907年建成的江宁罪犯习艺所有大小房屋220余间,可收容人犯500多名。该罪犯习艺所起初只收留江宁一府的充军、流放和徒刑犯人,监房大都闲置。1909年开始接纳未建习艺所的各州县军流徒犯,并收容流民及轻罪犯,到1910年便人满为患,为此另在狱中增设无业游民习艺所。⑨张福运:《民国时期的江苏第一监狱》,载《民国春秋》1999年第4期。无法收容的情形普遍存在,法部又只能重回发遣的老路:“将臣部院及各级审判厅办结罪应收所习艺人犯仍交由该府尹体察情形,如实无工可作,徒罪即照旧定地,充徒至配,责令拘役,军流分拨各该州县,暂行羁禁。”⑩《法部会奏习艺人犯工所难容请暂行变通办理折》,载《政治官报》1908年8月16日。由此便会造成同罪同刑之人执行不同,司法难以统一。就当时财力而言,最为可行的办法便是改造旧监,既省时又省力。至此,清末狱政改良的进程才被加快。

此外,罪犯习艺所原旨重在习艺,对关押军徒流等重犯经验不足,监管护卫方面显得十分薄弱。天津习艺所每500名人犯设1名典狱官,每100名人犯设1名看守官,共配备3名瞭望台警守,6名工厂警守,3名大门警守和3名巡逻。照此标准,开所后第一批100名习艺人犯所配给的看守不足20人,很难有效管理。京师习艺所因此出现了问题,1906年京师习艺所总监督朱启钤曾奏请添拨看守:“窃本监舍所收人犯已逾百名,其中罪犯品类不齐,而积冠滑贼亦复不少,加以贫民宿舍业已收入二十余名,巡逻查察,不容少懈。查本所原有看守四十名,间有因差务较劳,积劳成疾请假回家调理者。……即有不敷分布之屡,深恐因人少疏防或有贻误,再三筹酌,惟有恳请堂批,再行添拨十名来所当差,以资防守而昭妥慎。”①《京师习艺所总监督朱启钤为请添拨看守以资防卫事致巡警部申文》,载哈恩忠:《清末开办京师习艺所史料》,载《历史档案》1999年第2期。京师习艺所内收入人员达120余名之多,40名看守已感不足,更何况是天津习艺所不足20名的看守配额。罪犯习艺所的看守均按照犯人总数的10%来配置,实不足以维持正常管理。早在罪犯习艺所开办之初,河南巡抚陈夔龙曾直言“各犯多系不逞之徒,聚数百人于一隅,挟众滋事,诸多可虑。”②《河南巡抚陈奏遵设罪犯习艺所酌议办法折》,载《东方杂志》1905年第2期。堪称习艺所典范的天津和京师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其他偏远州县。除了人力不足外,经费也是习艺所的一大难题。刑部早在议覆赵尔巽奏请开设习艺所时便预料到了此问题,称“设立工厂,募雇教习,购置器具,但是规模稍具,用费当必不资,窃恐各州县非藉口无款可筹,相率虚应故事”。③参见前引⑥,第13页。京师习艺所开办之初因经费困难,所内职员养廉银均无法发放,“现在款项支出,暂难发给养廉,亦按照巡警部暂行办法酌给薪水,俾资办公,俟部中照章发给养廉时,再行一律照发。”④《京师习艺所章程》,载哈恩忠:《清末开办京师习艺所史料》,载《历史档案》1999年第2期。习艺所的经费主要来自于自身经营,往往因生产经营销售的风险而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在经费的控制方面,各地习艺所均明确规定了人犯和贫民在习艺所的工资分配比例,或是五五、四六,或是三七。资本充裕者可按照习艺者同习艺所五五比例分配,资金紧张则可按照三七开。

除了习艺所名不副实,人员配置和经费支持皆有问题之外,一些地方官员迫于朝廷压力仓促兴办习艺所,但因准备不足,仅将习艺所作为收押人犯的监禁场所,并不教人习艺,只具其形,形式主义之风突出,时任东三省总督锡良和奉天巡抚程德全在奏陈中声称,“罪犯习艺所于所内附设工场,拘禁人犯,教习人犯工艺,以此方式代行监狱的职能,本意甚善,但以习艺所的名义而将囚徒聚于一场,加以羁禁则不可。”

(二)模范监狱的接续

模范监狱的前身是监狱工场,监狱的改良自“工场”始。监狱“工场”在当时也有被称为“工厂”,然以工业革命为界限,工厂与工场有着明确的区分。工场以手工艺为主,工厂则主要指机器化的流水线生产。工厂化的流水线作业将人视为机器对待,忽略了教养的个性化差异,并不能很好地达成改造教育的目的。称为“工场”既能体现手工作坊式的培训理念,为犯人日后个性化的谋生提供手工技能准备,又能实现“习艺”意在“养心”的教化改造目的。因此,监狱工场和习艺所均以手工艺为主,简单便利,极易磨练人性,以劳代养,成为“手巧心灵”重要的达成方式。

因习艺所面临诸多困境,1907年4月,沈家本上奏《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提出了设立模范监狱的构想。同年他在《与戴尚书论监狱书》中提出了监狱改良的上中下三策,旧监内添设工场(习艺所等)为中策,而另购新地建设模范监狱为上策。⑤[清]沈家本:《寄簃文存·与戴尚书论监狱书》。模范监狱同模范工厂和模范银行颇为类似,都在“模范”的名号下推动清末工商业和司法事业的改革步伐。官营模范希望引领改革风尚,以显清廷改革决心。与此同时,打造“模范”代表了国家的现代化文明程度,甚至成为国际竞争力的体现。⑥沈家本称,监狱乃是“测其国度之文野”的标志,监狱改革甚至“几视为国际之竞争事业”。参见[清]沈家本:《寄簃文存·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模范监狱更是被视为晚清监狱由落后的苦辱主义逐步向文明的感化主义的转变。⑦吴永明:《创制与革新:清末司法变革论析》,载《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在当时改革事项颇多,财政严重不足的矛盾下,沈家本认为应该把有限的财力集中分配给有利于树立清廷文明形象的模范监狱建设上来。而城市作为一个现代化的象征和进步中心,散发着变革的力量,所以模范监狱首先在主要城市和省会城市建立。法部于1907年要求各省会城市和通商口岸至少应有1所模范监狱,最后才扩展到县级城镇。对模范监狱影响的笃信和对都市作用的偏好成为当时分配监狱建设资源的重要依据。⑧参见前引⑥,冯客书,第42-43页。不过,1905-1908年只有湖北和奉天2座模范监狱建成,到1909年8月,新式监狱的筹设因被纳入预备立宪筹办事宜才得以快速推进,起带头作用的当是1909年的京师模范监狱。

1909年法部颁布《咨筹办模范监狱将预算成立之期报部札提法司分行文》,规定各省模范监狱“统须于宣统三年以前一律告竣”,模范监狱的筹办进度被列为各省政绩考核指标。这一政令的下达无疑是对刘坤一和张之洞《江楚会奏变法三折》的积极认可。虽然这一晚到的政令得到了全国的积极响应,但面对诸多事务的筹备,各省多是有心无力。张之洞早已在1905年便开始筹办湖北模范监狱,他亲自与曾在日学习监狱学后归国的廷启协同营造,1907年竣工。监狱位于江夏县署东侧,紧邻县署,仿日本东京监狱样式,共占地30市亩,可容纳罪犯500名左右。⑨王志亮:《清末民初:中国监狱现代转型肇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36页。结构分内监、外监、女监和病监等四监与前中后三区。内监设在后区,共修监室58间,主要监禁多次犯罪的已决累犯,包括10间监禁犯罪两次的“严禁监”,8间监禁犯罪三次的“独居暗室”,以及两人间和三人间各20间,共可容纳100人左右。外监设在中区,用于监禁未决犯,设有囚犯接见室、独居暗室和工厂等,共可容纳300人左右。女监可容纳40人左右。病监可容纳50人左右。四个监区之间建有中央瞭望楼、炊室、浴室及守卫军住房等。另外,监狱内还设有教诲楼等建筑,并配有玻璃、电灯、水龙头和灭火器等设备。如此看来,张之洞的模范监狱和袁世凯的习艺所之规模建制相差无几,只不过张之洞模范监狱的监管分类更加清晰,以犯罪次数而非罪刑轻重来划分管理,便于操作。

在法部奏议实行改良监狱后,法部尚书戴鸿慈遂奏拟建京师模范监狱,主张将京师模范监狱建造成为全国模范监狱的“模范”。随后即委派留学日本专攻监狱学的王元增负责筹建,日本监狱学专家小河滋次郎设计构造图式,工程监督也是由曾跟随董康一同考察日本法政状况的御史麦秩严担任。京师模范监狱于1910年动工兴建,占地面积为湖北模范监狱的两倍,可容纳罪犯1000余名。⑩京师模范监狱可容纳一千余人之说来自于肖世杰:《清末监狱改良:思想与体制的重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2页。另有一说为可容纳三百至五百人,参见前引6⑨,王志亮书,第235页。而相较于湖北模范监狱的规模及其可容纳的人数,一千人说更为合理。京师模范监狱也分为前中后三区,规划较湖北模范监狱更为合理。前区建有大门、病监、幼年监、看守教诲所、运动场所等。中区建有中央事务所、典狱室、会议室、课员室、戒具室、书籍室、阅览室、囚人接见室、仓库等。后区为监房区,呈双扇形分布,双扇各有五翼,五翼亦呈扇面状,扇柄处各有看守大楼,楼上建有瞭望楼,楼内设有教诲堂,楼下设有惩罚室,还有监犯做工场所。规划错落有致,建筑规模堪称国内一流,与当今监狱建筑结构竟几乎一致,现代化程度颇高。然未及建成,清廷早已覆灭。如此规模的京师模范监狱需花费约25万两白银,因此,清末其他模范监狱都没有另建,包括奉天、保定、承德、山西、芜湖等北方都市均由罪犯习艺所改建而来。湖北模范监狱由于实行在前,是秉承张之洞的意志改造旧监而来。不过,罪犯习艺所并未全部遭到裁并,因其已经占用了大量财政,花费颇巨才被保留下来。再加上罪犯习艺所兼具羁押人犯和社会救济与社会保安的双重性质,所以向模范监狱的改造就无法彻底推行。在袁世凯主政的天津,罪犯习艺所成立在前,曾为他赢得了颇多执政美誉。因此,天津的模范监狱和习艺所也就同时留存下来。兴建模范监狱也是地方官员的政绩工程,至清亡前全国22个行省已有15个省建成了模范监狱。针对模范监狱和习艺所在名称上的不统一,1913年7月7日北洋政府司法部颁布《划一监狱看守所名称办法令》规定:“依前清法部筹备清单建筑成立名为某省模范监狱者,一律以该狱所在地之名名之”,“复有罪犯习艺所或旧监者,一律作为该监之分监。”但从1919年出版的《京外改良各监狱报告录要》重点列举的13个改良后的监狱名称来看,如京师第一(前京师模范监狱)、第二(前顺天府习艺所)、第三(前保定习艺所)、直隶第一(前天津罪犯习艺所)、奉天第一(前奉天模范监狱)、吉林第一(前省狱及看守所)、山东第一(前山东模范监狱)、山西第一(前罪犯习艺所)、江苏第一(前模范监狱)、安徽第一(前罪犯习艺所)、江西第一(前模范监狱)、浙江第一(前浙江模范监狱)、湖北第一(前湖北模范监狱)等,罪犯习艺所与模范监狱的地位同等,罪犯习艺所并非模范监狱之分监。此外,京师为模范监狱建设倡导者,影响遍及直隶和奉天,华北地区的模范监狱和罪犯习艺所均有成立,而南方各省如江浙及湖广地区均为模范监狱。该报告所显示的南北差别,在辛亥革命之后因收回治外法权而变得大体一致。如1925年的《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第二编所附的“新式监狱地点及收容人数一览表”中记载了包含分监在内的74个新式监狱,包括北京、直隶、山东、山西、河南及东北共42个,其他南方省区共32个。①薛梅卿等编:《清末民初监狱改良专辑》,中国监狱学会1997年刊行,第277-287页。这是北洋政府力图收回治外法权的当然结果,亦为清末模范监狱的推动之功。

(三)习艺的南北之别

北方的袁世凯在推行罪犯习艺所时可谓不遗余力。他在《直隶总督袁奏创设罪犯习艺所办理情形摺》中写到:“臣因事属创设,不厌求详,节经督同司道,悉心体查,次第筹办。检阅近年案卷,直隶每年内外结徒犯约有一百余名。军流人犯除为常赦所不原者,仍照例发配外,其常赦所得原者为数无多,自应与徒犯一体收所习艺,以归划一。至习艺所若按道分设,直隶现有五道,应设五所。际此,各库空虚,实难同时并举,惟有先就省城、天津分设两所。”②《直隶总督袁奏创设罪犯习艺所办理情形折》,载日本东洋文化研究所藏:《保定习艺所章程表册类纂》,成书年不详,第1页。转引自刘志松:《再论清末习艺所之创办——日本藏古籍珍本〈保定习艺所章程表册类纂〉详介》,载《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4期。由此看来,袁世凯“不厌求详,悉心体察”,在统计近年来徒流犯数目的基础上,结合直隶财政实际,量力而行,先设省所保定习艺所与津所天津习艺所,无不用心。袁世凯积极而精心的筹备习艺所,一方面是为了重建天津的社会秩序,推行新政;另一方面则是积极响应朝廷的号召,稳固自身的政治地位。辛丑战乱发生在华北,华北所代表的是传统的清廷保守势力,改良主义者依然寄希望于在保留传统皇帝体制的同时而推行立宪改革。只有维护华北的安定局势,才能保证改革中枢的有效运转,尤其是人口大省,如河南和山东等地。因此,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方官僚,首先在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习艺所正逢其时。

相较而言,南方推行罪犯习艺所则较为缓慢,广东直到1906年才相继在全省大范围筹建习艺所,如1906年阳江直隶厅利用旧寺庙改建成罪犯习艺所,1909年方成立省城罪犯习艺所。粤地对中央政令执行的拖沓,主要因为经由张之洞力促筹办的类似于罪犯习艺所的迁善所于1885年便在粤地(省城罪犯迁善所)扎根。1889年之后,主政两广的张之洞又再次强调将广东各地狱讼较繁急的监狱逐步改建为迁善所。由于军流徒等罪犯逐渐增多,习艺所无法提供足够的工艺安排,势必造成“聚众倡乱”“唆讼抗官”“侵扰良民”“添增罪人”等威胁地方秩序之不利局面。③万安中:《清代广东监狱初探》,载《学术研究》1998年第6期。加之财政经费所限,广东早已推广的罪犯习艺所实际已宣告失败。补救罪犯习艺所失败之策便是在湖北模范监狱建成之际的1907年开始筹建广东省模范监狱。不过,罪犯习艺所因中央的强制推行即便失败也并未在南方彻底隐退,而是与模范监狱同时而设。如1906年1月江西制定《江西通省罪犯习艺所章程》,规定省城及各府设立罪犯习艺总所1处,各厅县设分所1处。 同年9月,颁布《江西全省模范监狱开办章程》决定在南昌设立江西省模范监狱。

除此之外,南方更青睐于模范监狱的原因还在于南北的经济差异。东南一直是国家赋税重地,尤其是近代通商口岸的开设,使得南方一直成为中国经济的重心。在大量外国人聚居的南方经济城市,发展繁荣港口贸易,废除治外法权,同外国人对等地进行经贸往来,成为南方官员在狱政改革时最主要的目标。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中央狱政改良派不断为南方模范监狱建设倡议,他们主张由于财力、人才等资源有限,模范监狱首先应当从与外国关系密切的城市和重要政治性城市入手。南方之地的富裕和实业的较早发展吸收了大量的游民贫民,加上南方大部并未受到战乱滋扰,辛丑之后的南方并不需要将维护稳定作为头等急务,因此,以维护社会治安为首要宗旨的习艺所自然就没有大力倡导的必要。代表清廷改良司法和优化贸易环境意图的模范监狱建设就显得格外重要。当然,南北对待狱政改良的不同侧重点,也与南北官僚的政治风格有一定的关系。④[日]高见泽磨:《中国近代法制史与都市景观的变革——对监狱制度的初步考察》,马玉珍译,载《城市史研究(第21辑),》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51页。

四、习艺使命:清末新式监所制度的教育意义

新式监所习艺所和模范监狱的出现表明国家的刑罚执行由开放走向封闭,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大为增强。然而,因入场所习艺之人颇多,场所运作经费困乏和管理教艺人员的不足,原本中国传统个性化的师承习艺方式逐渐变成了大规模机械化的仿效模式。在国家近现代的过程中,新式监所体制需要同时面对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和罪犯改造三大重任,改造犯罪便会因振兴实业而力不从心,监所运作便趋向于简单化,绝对的服从和严格的规训成为监禁场所执行标准。在传统政治精英看来,具有明显家长制倾向的监狱改良和习艺所教养模式是改造贫民和犯罪的最好方式。因此,在新式监所的习艺改造中,仿效模式是一个主要的教育方法,已被视为一项行使国家刑罚权力的基本政策和重要的社会纪律工程。

传统中国一直强调道德教化的意义,道德教育蕴含了强大的纪律和社会功能。因此,新式监所确立了监狱改良和犯人感化的新式理念,并未忽视对习艺者的道德教育。新式监所采取的道德教育具有道德准则的改良力量和纪律影响,承接着通过教育改造社会纪律的国家计划。⑤参见前引⑥,冯客书,第350-351页。纪律性的改造通过工场化的方式完成。如天津罪犯习艺所单独设置了织布场、织毯场、纺纱场、皮靴场、成衣场、麻绳场,并附设了纸场、木场和机器场,以轻工艺为主,兼有一些纸厂、机器场等大型工艺,整个监狱俨然是一个封闭的大型工场。该所还制定了详细的作息制度,所内按照评分机制对习艺者的思想改造和道德提升指标化,使罪犯改造和习艺效果均能量化认定。凡能遵守规则、勤劳努力、自知悔改的人犯,奖赏牌、得赏牌三次即可酌减监禁年限。但违反监狱规章者,轻则罚站、减粮食,重则做苦工、蹲暗室。更有甚者,湖南的罪犯习艺所凭借建造之合理,制度之完备,兼具粗细之工艺,产品销售顺畅,贸易兴盛,以至于竟有“非罪犯而父兄求送子弟入所习艺者”。⑥《前署湖南巡抚端奏筹办湘省罪犯习艺所折》,载《东方杂志》1905年第11期。通过道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培训,使每一习艺者都成有社会交际能力(文明礼让)和经济生产能力(工艺突出)的新公民。⑦参见前引⑥,冯客书,第350-351页。这便是清末知识精英所期盼的“民智开明”的新国民之养成。因此,新式监所肩负的“新民”使命可以被视为人力和智力的再生产。在此过程中,国家法制观念也因将游民的制度化监禁而强化,尤其是形成了违法与犯罪相区分认知,国家的道德风尚与生产能力也因对原本低层次的公民的规训而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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