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的冲突及协调

2019-03-29 02:13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2期
关键词:署名权冲突创作

(中原工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7)

一、同人作品的概念及分类

“同人”一词,在日语中表示为どうじん”(doujin),主要来源于日本动漫,原意是指有相同志向的人。在文学创作中,同人作品则是指文学、动画、漫画、电影和游戏等作品的爱好者用原作品的人物、背景和情节进行二次创作后形成的作品。在欧美文化中,同人作品被称为“FanFiction”,也就是“粉丝小说”,是指粉丝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创作后形成的作品。这种原作品的粉丝出于对原作品的喜爱,而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和创作的行为和作品,就是同人作品的来源。受到日本和欧美文化的影响,我国同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也愈发壮大。

从对原作中元素的利用程度不同的角度分析,同人小说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对原作的改写、对原作的续写或补充及平行时空设定。原作的改写是指二次创作者对原作中自己不满意的内容或对原作整体的脉络进行改编。原作的续写或补充是指二次创作者对原作故事情节或结局的续写或补充。平行时空设定是指在一个不同于原作的全新背景下发展故事情节,或者只利用一部分的原作背景进行创作,这种方式对于二次创作者来说有比较大的创作自由。从著作权的角度进行分析,同人作品可以分为演绎同人作品和非演绎同人作品。演绎同人作品是指在原作的基础上,对原作进行整理、翻译、注释和改编的作品,这类作品多是对原作进行重新解读。非演绎同人作品是指对于原作中元素在同人作品中体现很少,一般只是借用原作中部分人物关系,而展开全新的故事内容,上文中的平行时空设定就属于这类作品。

二、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的冲突

(一)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人身权的冲突

和署名权的冲突。署名权的作用是表明作者身份,同时也可以防止别人冒名使用自己的作品。同人小说虽然或多或少的在某些方面,比如在塑造人物方面,故事情节方面等都依托于原作。并且大部分同人作品的创作都来源于原作的粉丝,并且其读者也多数为原作的粉丝或原作者的粉丝,并且粉丝们对于原作的基本信息都很了解,从而形成了默认不用特意标明原作者姓名的惯例。但是网络媒体平台的快速增长使得同人作品的受众越来越多,这其中不乏对原作品了解不多或者根本不了解的人。比如说,有人在微博、朋友圈、脸书、等社交网络平台上发布同人作品却没有进行任何标示。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原作品的过程中就牵扯到原作作者署名权的问题。这就要求任何人在进行同人作品的创作时,应该指明原作出处,但我国目前同人文化环境还没有普遍形成这种意识,仍然需要同人小说创作者的自我要求和约束。

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保护作品完整权意在要保证作品不被歪曲或者篡改。一个作品包含着其作者想要所表达情感、观念、价值、内涵等内容,一个作品中所表达的不仅仅是其中人物的思想感情,更是作者的思想感情,保证作品的完整就是要保护这些内容的完整,不受到他人侵犯。由于同人作品创作者的群众基础广泛,每个创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情感和原作品中表达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所以一些原作的粉丝可能会不满原作某些部分的设定,进而根据自己的喜好对原作中故事情节或人物塑造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改动。这些不同程度的改动,改变了作者创作的初衷,不能避免的都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性,甚至造成原作者的名誉受到损失。

(二)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财产权的冲突

著作财产权意在保护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同人作品的创作以不谋求商业利益为前提。尽管有时同人作品的创作者会将其作品上传至网络进行展示或出售,但这种行为的主要目的偏向于思想交流而不是商业交易,购买量其实是有限的,无法跟原作的商业利益相比较,甚至可能还会一定程度上的对原作进行宣传,使原作拥有更广泛的市场,原作者得到了更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原作者很少追究同人作者的法律责任。虽然是这样,但是由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并非永久,所以也不是所有的同人作品都不能进行商业出版。我国《著作权法》中,如果原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已经过了其保护期限,原作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那么这时同人作品就不再受到这方面的限制了。

三、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的冲突的协调途径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别人可以自由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中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一个作者创作出同人作品自己阅读,不会对原作者造成利益损失,那么就属于个人使用,但是如果同人作品创作完成后发表到网络上,其他人都可以观看或下载,就算不涉及经济效益,那么这种使用已经超出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范围。第2款中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同人作品虽然是以原作作为创作基础,但是其目的并不在于“介绍”原作,并且其创作也并不属于“适当引用”。所以如果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著作权发生纠纷,那么同人作品的作者则很难采用以上两项同款进行抗辩。相比之下,《伯尔尼公约》中对于同人作品基于“正当目的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的要求,则更容易进行利用。那么我国《著作权法》就需要迎合文化市场的不断变化,借鉴国际相关公约或规定,增加合理使用的灵活性。从同人作品的内容、性质、转换性等方面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适度拓宽合理使用的边界。

(二)CC 协议

CC 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又称作“创作共用协议”或“创作共享协议”,简单的来说就是一种创作授权方式,目的在于打破传统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其主要内容是创作人在保留一部分权利的情况下,其他人在使用自己的相关作品时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CC 协议将尊重原作作者的署名权、演绎禁止、相同方式共享、非商业用途,这四种核心权利组合起来,创作者可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协议方式,以决定保留或者分享哪种权利。原作作者如果不反对同人作品中借用原作的内容,就可以发表声明,对此同人作品可以使用其原作的空间进行明确。原作CC 协议平衡了原作作者和同人作品作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同人作品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总之,同人作品的出现丰富了文学多样性,激发了粉丝群体的创作热情。协调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的冲突,使同人作品和原作品相互促进,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及文学产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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