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及注意事项

2019-07-30 06:58黄吉平刘厚兵
税收征纳 2019年7期
关键词:建设费教育费义务人

黄吉平 刘厚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目前,全国性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主要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社会保险费等。本文结合现行相关政策文件,就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与注意事项进行整理归纳(并分系列详细对各费种优惠进行实例解析)。

一、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主要政策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3.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依次扣减教育费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下同)。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限额依次扣减教育费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5.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额教育费附加计税(征)依据中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出台后,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就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上述优惠均为企业自行申报享受。

(二)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4.缴费人问题,是指符合条件的所有缴费义务人,该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含按次纳税人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对于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其销售额应按月或按季累计计算,累计期限应由缴纳义务人自行选择,已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主要政策

1.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为自然人及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因此该文件所指的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费人指的是自然人及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二)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4.缴费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5.缴费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主要政策

1.扩大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范围。《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职工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为:全年每月用工人数总和÷12。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障金年缴纳额单位为“元”。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实发工资。

3.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工会经费

各地政策或有不同。根据《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8号)的相关文件精神,对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不超过9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17]36号)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实行全额返还。

《沈阳市总工会落实〈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企业缴纳工会经费中的基层工会留成部分,将连续3年不再经地税部门先征后返,而是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同级工会;25人以下的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将连续3年给予全额返还;经省总工会、省工信委共同认定的困难工业企业,将缓征3年工会经费。

五、社会保险费

(一)主要政策

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30日期间:

1.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2.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3.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2019年5月1日—2020年4月30日期间:

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2.降低失业保险等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3.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二)注意事项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六、水利建设基金

(一)主要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注意事项

1.缴费人问题,是指符合条件的所有缴费义务人,该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含按次纳税人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对于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其销售额应按月或按季累计计算,累计期限应由缴纳义务人自行选择,已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一)主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受外贸公司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由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率先打造的“红色声音频道”,日前在喜马拉雅APP上线,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图/文:省税网)

(二)注意事项

1.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准确核算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实际销售数量征收基金。

2.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准予在当期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3.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缴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加工协议、退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4.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对2012年第41号公告中附件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修订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新申报表自2016年3月1日起启用。

八、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一)主要政策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自2013年11月19日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二)注意事项

1.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

2.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3.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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