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效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2019-08-22 04:48江申生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1期
关键词:会见调研

摘 要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特别是《监察法》的实施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成,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掀起了高潮。但当前刑事审判的现状并不尽人意,表现为刑事案件庭审虚化,刑事案件庭审的形式化、走过场成为庭审的常态。审判组织的职能受限,律师的辩护权未能充分行使,案卷笔录未经法庭质证而成为定案依据,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率低下,从而出现冤假错案,损害司法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庭审实质化是审判为中心的核心部分,主张庭审对诉讼的决定性作用,强调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核心地位,这对辩护律师的要求必须是走专业化、精细化的有效辩护道路。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再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代表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三个重要阶段,也是辩护律师为庭审实质化,防止冤假错案的司法改革,达到控辩平衡的有效举措。

关键词 有效辩护 会见 调研 阅卷

作者简介:江申生,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国家二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84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份改革意见从完善庭前会议到规范法庭调查程序,从健全质证规则到保障法庭辩论机制,从强化当庭宣判到严格依法裁判,都是在着重强调庭审实质化。该意见还将辩护律师的活动空间作了进一步延展,以矫正控辩失衡。

一、有效辩护的概念与标准

刑事辩护有效辩护的概念,是指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富有意义的法律帮助。从语义学上看,“有效辩护”是一个从美国法学中引入的概念,英文原意是“effective representation”。①假如律师无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任何法律帮助,或者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是流于形式或者缺乏实质价值的,那么,这种辩护就不是有效的辩护。有效辩护理念的出现,为律师职业标准的完善确立了重要目标;有效辩护理念的发展,也为刑事辯护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理论动力。有效辩护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活动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实质性的法律帮助,在诉讼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实质性的利益,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维护自身人权的好处。

有效辩护的取得效果的标准可以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有效辩护的主观标准,包括委托人的满意度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满意度两个方面衡量。刑事辩护案件中,委托人一般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好友,或是其他帮当事人出律师费的人。这些人的满意度毫无疑问是有效辩护的主观标准。如何衡量委托人的满意度呢?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一是辩护律师对案情的了解程度,提出有效的辩护策略和意见;二是通过对案情的理解和研究,就案情进行沟通;三是辩护律师做了哪些具体辩护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正当利益。因此,辩护律师的办案流程应当是透明的,要让委托人、当事人充分了解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干什么?准备干什么?什么阶段具体干了哪些工作?把这些律师辩护工作的过程及时让委托人、当事人知晓。那么,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委托人、当事人通常都会心中有数,避免委托人、当事人花冤枉钱的委屈感。当事人这种主观上的认识和判断是有效辩护的主观衡量标准。客观标准的效果可以通过案件的最终结果和阻力过程来衡量。从案件的最终结果来看,有效辩护显然包括撤销案件、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判决、明显的轻判、缓刑以及刑期就羁押时间实报实销等。从案件的处理过程来看,一是帮助当事人提前解除刑事强制羁押措施,二是争取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三是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的强制措施,争取尽快达成最好效果的结案等,是衡量有效辩护的客观标准。当然最终还是要主客观标准相结合,案件的辩护效果毫无疑问是衡量律师辩护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

二、有效辩护的基础和要素

(一)充分会见是有效辩护的基础,没有充分的会见,谈不上有效辩护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权有了充分的保障,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在刑事羁押阶段,犯罪嫌疑人对律师会见有非常大的希望和期待。因为唯一能见到犯罪嫌疑人的是辩护律师。此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辩护律师是其的救命稻草、主心骨、精神支柱。律师要为当事人做有效的辩护,没下足功夫,就达不到理想的结果;但辩护律师只要把过程做完善,做到了充分会见,这样就得到委托人、当事人的基本肯定,在主观标准上已经达到有效辩护的基本要求。

有效辩护的基本会见的要求,可以进行量化,尤其是会见问题。即使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不同的阶段都有律师会见的需求,至少应当有三次以上律师会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在当事人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定期多次会见,是有效辩护的基础,充分会见的次数是会见的基本要求。会见次数在侦查阶段前期(拘留)每周一次,侦查(逮捕)阶段后期、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一审)阶段保证每月一、二次会见当事人。在委托人具有经济能力的前提下,辩护律师完全有必要充分会见当事人。毕竟会见权是国际刑事司法列举的被指控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之一。②辩护律师做好充分会见,了解当事人反映的案情,结合向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提供的情况,就能对案件有比较准确、深入的把握,在此基础上,结合调查研究工作,可以在不同阶段及时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充分会见的益处,律师和委托人讨论委托合同的时候,往往会谈到工作量的问题。如果律师根据实际情况把充分会见的重要性与委托人做足够的沟通交流,有经济能力的委托人是愿意为此支付律师费的,也就是说辩护工作可以量化,可以让当事人确认,从而达到完成委托事项的目的。对失去自由的当事人,定期会见是非常重要的,辩护律师的工作是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有效辩护的前提之一是当事人被羁押期间要对自己的案情进展有所了解,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定期告知他案件的进展过程,根据案件需要核实案情及证据。当事人在看守所里,由于与外界隔绝,对律师所做辩护工作一无所知,如律师长期不去会见,当事人就会律师失去信赖。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当事人对所指控的涉嫌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一无所知,就会影响律师的有效辩护。

(二)调查研究是有效辩护的要素,辩护律师应当对所代理的刑事辩护案件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

常言说,细节决定成败,能不能做到有效辩护,跟细致调研是否到位存在很大的关系。细致调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辩护工作的效果,是有效辩护的核心。在调查所取得证据应小心甄别,目前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对律师调查取证工作有种种限制,特别是《刑法》第306条规定像达克摩利斯之剑高悬在辩护律师头上,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办案机关常以辩护人没有提交或相关线索、材料不足为由拒绝。相关线索或材料只要能够证明,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并且客观存在,就是有利于当事人,办案机关就有责任调取。③辩护律师不调查取证,就无法做到尽职勤勉、合法维护人权的称职律师。当然,辩相关护律师在调查、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时,必须注意调查取证工作的方式方法,能够申请调取的尽可能申请调取;必须确保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能够申请证人出庭的尽可能申请出庭;必须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让相关证据来源方提供的尽可能提供。辩护律师在处理刑事辩护案件时,在不同阶段需要进行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

1.接案初期的调查研究。律师对任何刑事案件进行接案初期的调研,需要律师在接案初期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一个完整的、准确的认识,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表达才会准确到位,有利于取得委托人信赖。委托人、当事人找的是法律专家,找的是专业律师。接案初期,辩护律师大致了解了委托人所委托的案件情况,应当尽快掌握案件的定性和具体案情,了解对当事人有利的案件证据材料。还应该尽可能的去做一些相关案例裁判文书的收集工作,对这类案件大概的裁判情况,有个初步认识。在做了充分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娴熟于心,对相关案件的基本案情有全面的了解和判断。对类似案件关键要点在哪里,能够预判,哪种情况下可能出现哪种结果,做到心中有数。在这个基础之上,有效辩护法律方案自然而然得到完善。初次会见前的细致调研十分重要,初次会见决定了当事人是否信赖律师,因为委托人虽然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朋友,但毕竟不是当事人本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会见需要做好准备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了解必须要充分娴熟。第一次会见主要是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了解案情。如果娴熟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把当事人的疑惑解释清楚,就很容易失去当事人的信赖。其次是对案情方面的准备,初次会见的时候,因为多数当事人刚刚失去自由,与外界隔离,一方面需要向当事人了解他所掌握的信息,另一方面当事人也想了解外面的情况,所以充分了解案情不仅可以使当事人认识到律师的专业水准,还能增加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程度。初次会见的时候,如果能够通过大数据清晰的了解相同地区的、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就可以评估案件走向和结果。

2.侦查阶段的调查研究。辩护律师应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及时調查取证或者申请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能够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细致调查研究工作,有利于律师对案件中当事人实施行为进行定性以及对当事人是否会被批捕作出判断。根据调研结果,如果认为侦查机关对当事人定性有问题,应该是无罪的,律师可以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并申请取保候审。即使当事人不能马上取保,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提出问题,侦查机关就会引起重视,因为审查批捕或者起诉时,检察官发现这些问题存在,也一定会退查的,这样,律师对案情的走向就会有一个准确判断。办案机关既要包容辩护律师参与,也要理性且平和地应对律师针对其行为提出任何职权操作上的合理异议,勇于接受质疑④实践证明在侦查阶段时的调研工作最考验刑辩律师的智慧,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做,这个阶段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容易被采纳。律师在细致调研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预判,审查起诉后,发现和预判基本一致,或者高度吻合,就容易得到委托人、当事人的肯定,也得到相关司法人员的尊重。

3.审查起诉阶段的调研工作。审查起诉阶段的调研工作多数律师都心中有数。首先,应该是尽快阅卷,通常在案件到检察院的第一时间就应当去申请阅卷。阅卷是尽快了解案情、全面了解案情非常重要的一步,在全面阅卷的前提下做好相关的阅卷摘要和分类,做到心中有数。阅卷本身是一个很辛苦的过程,时间长,工作量大,全面调取案件的卷宗材料,做好阅卷摘要,做到心中有数,是审查起诉阶段调研工作的一个重中之重,是最首要的辩护工作内容。其次,做好调研工作,核实侦查卷宗的证据材料,向当事人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是律师的法定义务和责任。除了向委托人、当事人核实之外,在调研工作中还应当调查清楚有没有对辩方有利的证人,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有对辩方有利的证人,应该进行全面核实。会见时向当事人介绍控方的证据体系、证据清单、内容、起诉思路。核实侦查卷宗证据材料要注意分类评估核实,然后形成初步的质证意见。律师提出质证意见的前提是核实卷宗证据材料,控方既然提出证据材料,辩方就要形成质证意见。但控方证据并不是无懈可击,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案犯的供述辩解,是从定罪角度进行选择和摘要,提供给法官作为控方证据体系的一部分。认真审查和研究控方材料,如果一份材料中有很多自相矛盾地方,或者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和意见,那么律师就要把所有对当事人有利的说辞都向法庭展示出来。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结合前面的阅卷、核实证据材料等工作,形成质证意见,对相关疑难问题、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对控方的证据体系形成全面的反驳意见,构建辩方的证据体系,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意见。如认为当事人应该无罪不起诉或者定性有问题,或者存在其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疑罪从无的情况及时向控方提出法律意见。

三、有效辩护的关键环节

及时辩护是有效辩护的关键环节。指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要根据刑事诉讼的特点,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自始至终都应当及時为当事人提供到位的及时辩护。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的整个过程当中,工作的每一部分都是在为及时辩护做必要准备工作,都是及时辩护的环节之一。

(一) 侦查阶段的及时辩护

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辩护是犯罪嫌疑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⑤通过前期的工作,对当事人罪与非罪有了基本的印象,比如当事人所涉罪名是否存在很大争议,是为他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如有罪,对当事人犯罪定性是否准确。在侦查阶段,由于事实还没有查清楚,证据也不确实充分,应当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对所涉罪名进行质疑。由于逮捕的条件要求是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如果辩护律师发现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楚,疑罪之辩就能争取到比较好的效果。辩护律师还需要及时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非羁押的监视居住等措施,或者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并将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侦查阶段辩护意见及时的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侦查机关,这对处理案件的最终结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开展及时辩护工作,这就涉及到侦查监督阶段的辩护工作。现在很多地方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已经进驻到公安局或者是派出所等办案单位了。律师把侦查阶段的有关辩护工作做得细致些、扎实些,形成的书面辩护意见,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同时还应当向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提出。这些书面提出无罪、疑罪、罪轻、定性等辩护意见,主要作用是引起侦查机关的重视,以及侦查监督机关有效监督改正,以达到犯罪嫌疑人不被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目的,能及时做到销案或取保候审。侦查阶段做到及时辩护,确实也有困难,难点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律师掌握了解的情况极为有限,很难准确、及时的发表辩护意见。律师要勤勉尽职地通过自己具体、实际工作,尽快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案情信息。这个阶段刑辩律师有点像情报分析员,要综合判断情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去探索事实真相,尽可能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尽可能准确的发表阶段性的辩护意见,发挥刑辩律师的专业素质、水平和胆识。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及时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要在调研、阅卷、形成初步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约见检察官,及时与检察官沟通交流。律师在案管中心申请约见,承办检察官会及时安排时间见律师,听取意见。如不安排时间面谈,辩护律师也需要及时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因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尽快完成阅卷、核实证据、约见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等工作。由于检察机关在这个阶段纠错,承担错案的责任是由侦查机关负责,容易纠错案件且对检察机关影响不大。这样,律师辩护的空间较大,提出有价值的观点和理由容易被采纳。及时是有效辩护的基本要求,及时辩护要求将案情吃透了,对案情把握到什么程度,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是否全面梳理出来,与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被采纳有非常重要的关系。涉及到司法鉴定报告、法医鉴定报告、物证鉴定报告等,这就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进行评判,聘请有专门专家证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这些意见对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有很重要的辅助作用。经过这一系列准备后,形成了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对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需要羁押必要性申请,提出补充侦查,是否请求不起诉,是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是否申请调取新证据,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等等问题给出综合的法律意见书。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专业法律意见,务必在公诉机关起诉书出来之前及时提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到及时辩护最好结果。

(三)审判阶段的及时辩护

审判阶段的有效辩护可以分为一审阶段的辩护和二审阶段的辩护,这里主要是以一审阶段辩护入手来阐述。一审辩护的审判阶段可分成庭前辩护、法庭辩护、庭后辩护三个阶段。司法改革以庭审实质化为中心,探讨对审判阶段及时辩护工作的基本要求。首先是阅卷工作,要做好庭前的及时辩护工作,阅卷是必不可少的,案件到了审判法院要留意是否有新的情况,公诉机关是否补充新的证据,及时沟通和联系法院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之上,对案情作进一步细致的研究,要换位思考,把握控方证据体系,形成一个具有针对性的、接地气的,包括辩护思路、质证意见、阅卷摘要、辩护要点等符合实际的基本辩护方案。

1.法庭的审前辩护,主要是庭前会议的申请与准备。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会议的主要功能是:是否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是否申请法官、检察官回避;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是否申请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问题。辩护律师应当针对这些问题做好庭前会议的准备工作。如果达到召开庭前会议的条件,应当主动地向法院提出书面启动召开庭前会议申请。案件到了法院,意味着侦查已经终结,审查起诉也完成,已经进入了准备审判的阶段。这个阶段是否有必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是律师应当在庭前考虑的问题,尽早的申请,并与法院良好沟通,为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也是律师及时辩护工作的重要工作。

2.正式庭审时辩护,是进入激烈、对抗的辩论阶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其重心是庭审实质化改革。庭审实质化改革意味着要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审判程序,推进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彻底改变庭审走过场的现象。⑥经过前面庭前准备,辩护律师应当将有关资料,如阅卷摘要、质证意见、辩护意见、提问提纲等已形成了电子版,在庭前应当提供给本案书记员,保证书记员能够完整的将质证意见、辩护意见记录下来。这样,有利于律师充分表达观点,对说服法官非常有好处,也防止律师陈述观点的遗漏。律师在当庭表达时受各种因素影响,可能因时间关系,有些辩护意见只能将观点提炼出来,不能展开谈,或者可能由于口头表达存在的缺陷,有些观点会重复提及,影响辩护效果。律师做好充分准备书面资料,开庭时就会有备无患,攻防有序,成竹在胸,依法依据展开庭审活动。庭审结束后,应当当庭提交书面辩护词,此时提交的是庭前准备的辩护词。

3.庭后辩护工作,也是律师继续落实为当事人罪轻或减轻的补救措施。庭后要第一时间根据开庭情况补充辩护意见,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开庭时控辩交锋,公诉人的问题、法官的问题、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辩论产生的争议焦点,以及律师辩护的核心观点,在庭上可能表达的不是那么充分、准确和到位,必须通过庭后补充书面辩护意见。将这份可以完整、及时、准确地表达律师辩护意见,提交给合议庭,供法官庭后合议时参考。另外辩护律师根据开庭的情况,应当能够对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是否适用缓刑、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等作出判断。如果案件庭审争议很大,当事人有可能被取保,律师应该毫不犹豫地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还有庭后审辩交易工作,是辩护律师不可或缺的工作职责。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了律师庭后审辩交易的空间和可能性,律师可以在开庭时选择做无罪辩护,庭后再补充对量刑问题的法律意见,并提出鉴于案件本身存在重大争议,当事人又认罪,是否可以进行审辩交易的意见,有利于被告人利益。比如通过交罚金换取缓刑或者较轻的量刑,现实存在这种可能性。

庭后辩护还应当注意,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或者违法所得会大量被查扣,如果没有随案移送,说明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可以向办案机关主张返还;如果随案移送到法院,但法院没有进行裁判,也可以申请返还,律师应该在庭后积极主动地去跟进,助力中国刑事辩护的发展和改革。

注释:

陈瑞华.有效辩护问题的再思考[J].当代法学,2017(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

韩旭.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辩护的若干问题[J].司法,2014(第9辑).

韩笑,郭华.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的有效性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2016(10).

张中.论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J].当代法学,2017(6).

熊秋红.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J].当代法学,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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