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时代网约车监管机制探析

2019-10-21 11:17王嘉琦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1期
关键词:网约车共享经济监管

摘 要:当今社会上,共享经济为热门话题,而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存在的监管漏洞层出不穷,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网约车分析,探讨网约车的相关问题,力争对其制度特性、安全政策、行政监管模式、服务质量、维护权利等问题进行新的阐释。构建网约车以济南为例的健康运行的制度框架体系,丰富和发展管理制度。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监管;措施

一、引言

共享经济,一般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包括一个由第三方创建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市场平台。这个第三方可以是商业机构、组织或者政府。个体借助这些平台,交换闲置物品,分享自己的知识、经验,或者向企业、某个创新项目筹集资金。经济牵扯到三大主体,即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和共享经济平台。网约车的产生成为了21世纪新型的共享经济,并且网约车的出现给人们的出行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二、网约车所带来的隐患

乘客通过手机就能快速确定所乘车辆以及的司机基本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影响了人们的出行方式,也对传统出租车产生了巨大影响。网约车逐渐成为人们外出打车的一个主力军,不仅能为乘客带来巨大的便捷且提高了用户出行效率。随着网约车通过互联网将人与出租车、私家车等串联起来,在不改变原有资源的情况下,更多的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而且网约车还降低了人们出行成本提高出行效率。同时网约车也有拼车的功能,能够很大程度化的利用资源,也可以给消费者带来经济上得实惠,但同时也增加了乘客不安全性,网约车平台推出的相应的新兴政策,也给许多的司机带来了优惠也提供了百万岗位据某网约车公司通过自己发展日订单突破1400万,平台积累近3亿用户和1500万司机,按照相关的就业标准带动相關就业的机会达数百万之多远远领先于欧洲、日韩等国家。所以有越来越多的司机加入网约车的行列中,但伴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蓬勃发展,却带来了一系列相应的问题。例如空姐滴滴遇害等事件给社会造成了强烈的反响引发了全民的热烈讨论。网约车的监管问题越来越成为了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但由于网约车监管主体的模糊性,政府与平台责任分配的不确定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整性,乘客安全和驾驶员权益得不到保证,个人信息安全泄漏风险比较高等等。给网约车管理造成了很大难度。

三、共享经济时代网约车监管机制构建

经过对网约车的调查研究,从三个方面来提高对网约车进行监管。一方面就是网约车司机以及网约车公司方面来对网约车的监管,第二方面就是用户自身来提高对网约车的监管,第三方面就是过国家政府对网约车的监管问题立出新政策。

1.通过调查研究,对于网约车司机以及网约车平台来说有以下几点:

(1)对网约车司机的准入条件一定要严格

今年来发生不少起网约车案件,事发后却发现网约车司机在网约车平台上所注册的信息是虚假的。这种行为给全社会带来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所以网约车平台必须要提供司机的准入条件,并且应与政府合作。司机在注册时,不应该只通过网约车平台的准入,还要通过政府部门的核查准入,并且网约车司机上岗的重要必备之一,就应该是健康证。各个地方的规定都是有所差异的,对网约车司机的准入条件也有所不同,但健康证,应该是一个统一的原则,这能一定程度上给乘客的生命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而网约车司机准入条件的提高不仅仅可以提高出行质量也可以首先大批次筛出不合格司机,尽管不能全部排除案件发生但也可以大大提高乘客出行安全。

(2)增强网约车司机的法律意识

对于网约车司机个人来说,网约车平台以及司机个人应该加大对国家法律的认识认知,做到知法不犯法,守法不犯法,懂法不犯法。提高法律知识不仅仅对司机与网约车平台有用,正因网约车行业人口基数大,在某方面也提高国家法律的传播认知。只有人人都守法那么我相信网约车的监管也就不是问题。

(3)私家车是否可以作为网约车的准入问题

根据我国现有的规定,私家车需要转变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司机要考核取得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才能开网约车,但即使在这样的规定条件下,仍然有许多私家车浑水摸鱼,企图蒙混过关加入网约车的行列。由于私家车车辆的安全状况具有不确定性,这也给其监管责任划分,又增加了相当的难度,所以私家车转变为某约车的准入条件不仅仅要求驾驶员扣取相应证件,也要定期及时的汇报私家车的各项机能状况,定期给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并且应该开具相应的证明,网约车平台在接受司机准入的时候就应该严格把关。

(4)网约车平台出现问题应重视并及时处理

网约车监管责任的划分问题毫无疑问,依据我国国情,政府为监管的主体,但网约车平台应该承认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不应一味地强调自身平台的撮合作用,而不愿意承担作为承运人的责任,这于情于理都是不合适的,只有明确政府与网页车监管责任的具体划分才能保证网约车行业的顺利发展。网约车平台作为政府与网约车的链接处自身就应承担相应责任,比如乐清20岁女孩坐滴滴顺风车遇害,而事发前司机就已经遭到投诉但滴滴并没处理,最后女孩不幸遇难。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网约车平台对网约车司机的监管非常松懈,对于投诉也是形同虚设,如果事发前就引起重视那么也许就不会发生惨案,所以在这方面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至关重要。

(5)及时反馈与接收信息

网约车平台应该将平台所掌握的信息,同时也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作为网约车与乘客的司机反馈第一接收人,平台并未将知情权过渡给政府,政府为了对网约车进行监管,不得不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这种行为大大增加了政府的监管难度,也给政府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疲态,所以网约车平台必须将其掌握的所有信息的知情权过度给政府。

2.就乘客自身来说,为了提高对网约车的监管应具备的安全意识:

对于乘客自身这这方面来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需要做到时刻提防,仅需要在自己可能陷入危险的场景之前,谨慎细微。在得到网约车惨案的消息时人们总是侃侃而谈,好像这样的惨案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但当发生的时候一切都显得那么苍白。作为网约车用户在享受快捷方便的同时更应该保持警惕,生命无价。在乘坐网约车的时候应该有对网约车监管的责任与义务,如若发现司机有不当做法时应该立即向平台反映提高用户安全。

根據我国国情来说对网约车的监管应当为主体,而网约车案件频发正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整和漏洞,不在国家层面上来明确网约车政策的方向,既不利于新兴网约车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利益,特别是乘客的合法权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看得准的基于“互联网+”和分享经济的新业态,要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潜在风险大的,要严格加强监管要求,为网约车量身定制了监管模式。

3.对于国家政府方面对网约车监管的提高还要从以下方面来进行:

(1)要重新的认识网约车的监管制度基础

网约车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让现有车辆资源与乘客需求精准匹配。这已经不是传统的巡游出租车,如果还按照以前的监管方法肯定有很大缺陷,而传统的是以“数量管制+价格管制+服务管制+安全管制+属地化管理”作为主要的特许经营监管制度在网约车上走不通。需要做出对网约车特定的监管管理制度。

(2)合理控制网约车成本

尽管我国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批不合格主体已被清除出去,但也出现企业合规成本高,群众反映打车难、打车贵等回潮现象,面临的新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国家目前对网约车监管得到改善的重要处理对象。

(3)借鉴其他成熟的管理制度

国家对于网约车监管难的问题上也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网约车监管的方法,尽管我国网约车行业发展迅猛在全球上首列前茅,但网约车发展时间短以及监管问题众多。通过借鉴国外监管制度制订出属于我国自己网约车的监管配套制度。

在乘客、网约车司机以及平台跟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网约车的监管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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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宁,王小婷,刘少杰,丁杨军.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监管问题研究[J].山东工会论坛,2019,25(04):29-36.

作者简介:

王嘉琦(1999-),女,黑龙江鸡西人,研究方向:企业管理。

课题:山东英才学院校级科研课题大学生专项“网约车监管问题与解决”(18YCYBXSRW01);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共享经济时代网约车监管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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