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特征与预防管教

2019-12-14 06:26魏良冠
法制博览 2019年34期
关键词:犯罪教育

魏良冠

中共郓城县委党校,山东 郓城 274700

2019年10月21日刚刚被提请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将条文增加到130条,在内容上,修订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立国家亲权责任,加强家庭保护,完善学校保护,充实社会保护,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完善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出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未成年人犯罪也具有鲜明的特征和特殊的预防教育措施。

一、未成年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主体

1.犯罪年龄趋小化、文化程度偏低化

不仅仅是中国,全世界范围内都呈现出未成年早熟化的趋势,与此相应,未成年犯罪主体也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低龄化必然伴随着文化程度的偏低化,这也是当今未成年犯罪主体的最显的特征,即犯罪主体年龄小、文化程度低。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2009年9月上旬到11月中旬在全国18个省、直辖市未成年人管教所、女子监狱的调研结果,被调查的1793名未成年犯中,16岁以下占38.9%,初中以下学历占93%。在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当中,逮捕前系初中文化的所占比例最大,占68.3%(其中,初中毕业的仅占15.63%);逮捕前系小学文化的占25%;逮捕前系文盲的占0.8%,高中期间犯罪的仅占1.59%,中专、技校生占3.83%。从总体上来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95%。

2.性别构成比例差异明显

在未成年犯罪主体的性别构成上,男性远远高于女性,男性占据百分之九十以上,这是既由于男女本身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所决定的,又由于受到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女性未成年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和管教与约束,相对而言,自身也有较高的自律性、自制性。另一方面,女性在性犯罪、毒品犯罪方面的比例较高甚至高于男性。

3.再犯罪率增高趋势抬头

如今,未成年再犯罪的问题越发引人注目且令人深思,相比成年人来说,未成年时有过犯罪经历的人,以后再犯罪的比例往往会更高。犯罪学上有分析指出,首次犯罪的年龄愈小、次数愈多,长大后犯罪的可能性愈大、次数愈多,成为累犯、惯犯的人次也愈多。首次犯罪的年龄小于12周岁的,有65%的人日后会再犯罪;首次犯罪的年龄在12-15周岁之间的,日后再犯罪比例为54%;首次犯罪时的年龄在16-21周岁之间的,日后的再犯罪率为46%;在成年累犯中,87.5%的人曾经有过未成年时期违法或者犯罪的经历。

4.犯罪的区域性特征明显

这是一个若非详加了解断然不可思议亦不敢相信的特征,即未成年犯罪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所谓区域性特征是指未成年犯罪的籍贯相对集中,而且这种地域性表现在两个层次,即首次犯罪和再犯罪的未成年的籍贯分别相对集中在某两个城市,从比例上而言,属于未成年犯罪高发区域。

(二)犯罪方式

1.暴力化倾向日趋明显

暴力是刑法学上一个规范性术语,是从犯罪构成上对犯罪行为方式的要求,即要求犯罪行为人对人身行使不法有形力,比如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等。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侵害其他合法权益,使这些合法权益受到威胁的行为。①暴力犯罪不是特定的刑法术语,也不是独立的刑法罪种,而是犯罪学中的一个概念,是一类犯罪行为的统称。据统计,在所有未成年犯罪中,抢劫罪是占据比例最高的,占比达百分之六十以上。实践中,很多少年在犯罪时,往往是仅凭一时冲动,激情犯罪,丝毫不考虑后果的实施极其血腥残忍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有组织、有预谋

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青少年犯罪率为9%,而其中共同犯罪占比高达50%以上。未成年虽然在犯罪时表现出激情、冲动、残忍的特点,但毕竟心智不够成熟,思想不够健全,往往会在激情过后犹豫反复、畏首畏尾,所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犯罪是呈现出拉帮结伙、一哄而上的特点。一方面是不敢独自作案,另一方面是更容易不计后果的随大流、讲“兄弟情义”替人出头,或者是容易受人鼓动、唆使,从而合伙作案。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跟踪调查的1793名未成年犯罪中,有过组建或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想法的有632人,占36.03%;已经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有147人,占8.38%。组织性的另一个名字往往就是预谋性,比如黑龙江省某地发生的一起未成年共同犯罪案件,就是几名在校学生,在一天晚自习下课后,其中一人提议去抢劫,其他几人附和响应,然后经过详细斟酌准备后,分工负责,准备好各种作案工具和逃跑路线,通过事先在网上联系好的人员,将抢劫来的手机,在不知道对方支付密码的前提下,就将被害人微信和支付宝里的余额悉数转移出来。

(三)再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

未成年犯区别于成年犯的一个明显差别就是未成年具有极强的可塑性,若经过良好的管理与教育,完全可以在刑满释放后成为对家庭有裨益、对社会有贡献的人。但是未成年犯人往往也会由于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甚至是受到管教所内部的交叉感染,不但不知悔改,主观恶性反而会愈加严重。有的未成年在刑满释放后,再次实施犯罪时,犯罪方式反而更加隐秘、复杂、难以侦破,尤其是其中一些累犯、惯犯、教唆犯,虽经多次刑罚制裁,不但不知悔改,反而由于自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有恃无恐,犯罪的欲望更加强烈,犯罪的动机更急复杂多样,犯罪的目的更加肆无忌惮,犯罪的手法更加娴熟,更加善于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

二、未成年犯罪的预防与管教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专家贝卡里亚所说:“预防犯罪要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②。从对未成年犯罪的预防入手、铲除未成年犯罪的土壤,才是降低未成年犯罪率的治本上策。除预防之外,良好有效的管理、教育与控制仍是当务之急。

(一)注重家庭教育

英国教育家尼尔说过:“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家庭不仅仅是维系整个社会关系的细胞、构成整个国家的基本单位,更是每一个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永远都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什么样的师父教出什么样的徒弟,什么样的父母养育出什么样的孩子。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养成、品德修养的培养、良好的自律能力的形成、对外界的适应能力的增强,都与少年时期的家庭教育息息相关。当今普遍存在的未成年犯罪的首要原因就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因此注重家庭教育是治本之策。

父母作为孩子最重要的老师,应注意对孩子进行正确的引导与教育,遇到问题是进行耐心细致的疏导,而不能是简单粗暴的棍棒式教育或者放任自流式的教育。

(二)发挥监护制度的重要作用

实际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并非父母管教错误导致的家庭教育的缺失,而往往是很多离异导致的家庭破裂,致使孩子失去本该得天独厚的家庭教育环境,所以单亲家庭的孩子是未成年犯罪的高发区。我国民法当中规定了监护制度,其初衷就是为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确立监护人,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代理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当今之际,监护制度可以成为单亲家庭或者父母双亡家庭的未成年人的保障制度,只要充分发挥其效用,在目前的实际状况下,可以成为有效的替代措施。

(三)加强学校教育

在未成年阶段,学校是一个孩子除家庭之外最为重要的生活和学习场所,对很多人来说,学校教育是最为重要的教育之一,是其他一切教育的基础。校园环境对于一个人生活和学习能力的养成、科学文化知识的积累、良好人格的塑造、自身道德素养的提高、自强自律意识的形成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从反面观察,绝大部分少年犯往往都是初中及以下学历,正是由于没有受到良好的学校教育,恰恰是迈出违法犯罪的第一步,足以见得学校教育的不可或缺性。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的功能,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学校老师应该牢固树立德育与智育并重的意识,古人常说立人者先立德,德为才先,无德无以立志。第二,不应该简单的以成绩论成败,在教学管理上更不应该有选择性的搞一刀切、搞两极分化,应一视同仁的对待每一名孩子,因材施教,使之成为在各行各业对祖国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才。第三,加强思想、法制宣传教育,古往今来,古今中外,思想教育总是引导教育的牛鼻子,思想好坏直接影响到一个孩子的一生,并且产生根深蒂固的影响。端正未成年人的价值观,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修养,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远大的人生理想信念。与此同时,加大力气进行切实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多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多参观法制警示教育展览。法制教育若流于形式,既徒费时间,又打着法制的幌子误人子弟、贻害无穷。第四,开展课堂性教育,未成年人天生带有极强的模仿和猎奇心理,在孩子青春懵懂期,一味传统式的盲目围堵不如疏浚导流,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端正、健康、阳光的性观念,消除孩子不健康的思想和猎奇心理,学校的性启蒙教育都担负着第一重要的责任。

(四)刑罚执行阶段的管教

第一,针对正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的未成年犯,可以在狱内有条件的设立学校,针对服刑未成年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实效性的管理和教育措施,达到标本兼治的管教初衷。同时针对未成年犯的自身情况,精心制定和编排课程,设置法律、语文、数学、书法、职业技能等实效性较强的课程,由监区业务素质强的干警和外聘优秀老师组成专门的授课队伍进行定期授课,既能以润物细无声的效果逐渐实现改造教育的目的,也能让未成年犯继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为将来重新回归社会打下必备的基础。

第二,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犯进行犯罪心理矫治,是衡量监管单位改造工作创新性与科学性的一个重要标尺,所谓罪犯的心理矫治是指在教育改造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心理学的原理与方法,对服刑学员进行心理测试、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等介于监管医疗和罪犯教育之间的一种心理学职业行为,以此来考量服刑学员的心理状况,并帮助其消除有害心理因素。

第三,开设国学课堂,国学经典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和精粹,具有深远的传承价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开设国学经典诵读课堂,让每一名未成年人的精神、人格更加健全。诵读国学经典,可以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体系,比如“仁义忠恕孝悌礼信”等正确的道德伦理观念,促使服刑学员能够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提升他们的文化素养。除此之外,让未成年人诵读国学经典可以陶冶他们在文学、历史、美学、哲学等方面的情操,可以铸造他们坚韧不拔的精神、培养其人文精神、提升其心智和学识水平。

[ 注 释 ]

①李屹,谭文杰.暴力犯罪心理分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

②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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