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蒙汉双语教学理论探讨与进路选择
——以内蒙古民族大学为例

2019-12-30 15:32付淑娥娜仁图雅
民族高等教育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蒙汉法学专业民法

付淑娥,娜仁图雅

(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内蒙古 通辽 028043)

双语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本属于一种舶来品,是我国为了适应国际化趋势,进行了这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法学双语教学近年来在各大高校陆续开展,少数民族地区高校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双语教学与本地区实际情况相结合,开展了民汉双语教学活动。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专业凭借其独特的地缘优势,对法学蒙汉双语教学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法学蒙汉双语教学的内涵界定

法学双语教学是一种舶来品,一般认为起源于加拿大,其目的是通过对孩子的双语培养,使其能够在讲母语之外通晓其他国家的官方语言,这种教学模式在美国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有关双语教学的定义却历来存有争议,通常认为双语教学就是通过两种语言进行授课,通过教学使学生达到熟练掌握两种语言的目的,【1】这里的两种语言是指母语与外语(非母语)。从我国推广的双语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对双语教学的理解着重于对于外语能力的培养。而事实上双语教学的本来含义其实是指母语与外语并重,通过双语教学模式,使学生能够在两种语言之间自由转换。法学双语教学是双语教学的一种,其主要是运用母语与外语(主要是英语)两种语言教学,使学生不仅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更为重要的是掌握法律专业英语。因此在我国高校双语课程的设置过程中,法学双语教学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在培养外语法律专业人才。我国高校对法学双语教学的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笔者以为,对法学双语教学的精确把握,必须首先厘清两个问题。首先是我国法学双语教学着实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双语教学,教学对象发生了很大变化。加拿大双语培养的对象是孩童,他们虽然已经会用母语,但是对于本民族的语言尚未进行系统的学习,因而其双语教学是两种语言并重的,并无具体侧重。但是我国法学双语教学所面向的对象是大学生,其母语经过了系统的培养和教育,而外语则相对薄弱,因此在法学双语教学过程中确实应该有所侧重。再者,双语教学应该放置在不同语境下进行具体分析,从国际范围来讲,双语教学确实应该以一种外语为教学媒介。而将其放诸国内,则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以我国为例,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很多少数民族具有自己的民族语言,虽然其也接受汉语的训练,但是不可否认的现实情况就是很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对汉语的接受和理解仍然很吃力,因此在这些地方所谓的双语教学其实就是以汉语与少数民族语言为媒介的。

内蒙古民族大学地处内蒙古东部,位于科尔沁草原的中心通辽市,这里聚居了内蒙古三分之二的蒙古族,法学专业教学多年来坚持以蒙汉双语教学模式,由于其教学对象是以蒙语为母语的蒙古族学生,因此这里所谓的法学蒙汉双语教学事实上就是指以汉语为主、以蒙古族民族语言为辅的法学专业培养过程,其目标就是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蒙汉兼通的双语法律人才,不断改变自身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养。[2]

二、民法蒙汉双语教学模式选择

依据授课对象的不同,法学双语授课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是以母语为主的双语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主要是考虑到学生的外语水平参差不齐,因而主要是以母语讲授专业知识,同时在课程安排上加大外语课的课时,提高学生的专业外语水平。根据学生实际的情况,开设法学外语专业课程。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此种双语教学名不副实,学生的外语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很难达到双语教学的目标。二是以外语为主的双语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在整个课程设置方面,专业课外语教学时数一般占一半以上,只有少部分专业课是用母语讲授的。三是母语与外语并重的教学模式,也就是说学生的专业课学习一般来讲母语与外语讲授各占一半,具体哪些课程应当母语讲授,哪些课程应当汉语讲授则根据各个院校实际情况而定。[3]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第二种教学模式更加契合双语教学的本质特征。从双语教学的发源来看,似乎第三种双语教学模式才是真正的双语教学,但是认真分析一下就会发现,事实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加拿大与美国的双语教学的确是母语与外语并重的,但是这种双语教学模式针对的是孩童,就孩子而言,虽然其对母语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掌握,但是并未经过系统的学习,因此在对这些孩子进行双语教学时,不能有所偏重,母语与外语二者并重才是最佳的选择。我国的双语教学则是针对大学生的,这些学生的母语已经经过了多年的系统学习,而外语则相对薄弱。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就不需要再设置大量的以母语为主的课程,相反应当以外语为主。

内蒙古民族大学是我国民族高等院校之一,位于内蒙古通辽市,这里蒙古族人数众多。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招生设置分为蒙汉两个班,蒙班学生是由以蒙语为母语的蒙古族学生组成,在这里蒙汉双语教学就是针对蒙班学生进行的。如前所述,在课程设置方面,应当主要以汉语为主,虽然这里的蒙古族学生从小也学习汉语,但是其汉语水平相对薄弱,大多数还仅仅停留于口头上,汉语表达能力急需提高。民法作为法学专业最为重要的核心课程之一,其教学改革一直备受关注,民法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法学蒙汉双语教学过程中,这种核心课程应当选择汉语教学的模式。但是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一点是,使用汉语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应当对民法专业词汇的蒙汉语转换进行重点讲解,以提高学生的双语水平。

三、民法蒙汉双语教学的困境

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专业多年来坚持蒙汉双语教学模式改革,立足于内蒙古,服务于地方,可以说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为内蒙古地区培养了很多蒙汉兼通的双语法律人才。民法作为法学核心课程,针对蒙古族学生,一直坚持汉语授课。然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困难。

1.民法教材问题。就目前而言,我国各高校的双语教材很少,有很多以英语为外语的双语教学选择外国原版教材。而在蒙汉双语教学中这似乎并不是问题,因为我国民法教材本身就是汉语的,教材问题在我们这里似乎不存在。然而事实情况却并非如此,诚然以汉语作为双语教学中的非母语,对于教材的选择很简单,但是这里我们遇到的问题是汉语民法教材中的法学专业名词在蒙语中的翻译问题,换句话说就是二者的转换问题。很多蒙古族学生在参加完司法考试之后深感做题时不是题不会,而是根本看不懂题干。究其原因就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虽然可以选择蒙语答卷,但我们的学生大部分的课程是用汉语授课的,很多法学专业术语不知道用蒙语应当如何恰当表述。民法专业术语多,法律语言是一种逻辑语言,一字之差,则相差甚远,可以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因此,民法教材问题是蒙汉双语教学的首要问题。

2.民法教师选择。虽然蒙汉法学双语教学主要应当以汉语授课为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教师的选择上以汉语授课老师为主。实际上恰恰相反,民法授课教师应当选择以蒙语为母语的授课教师为最佳,这样在教学过程中才能加深学生对民法的理解和掌握。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有很多以蒙语为母语的蒙古族教师,在教师的选择上具有相对的优势。但是民法是一门复杂的法律学科,专业词汇多,理论晦涩难懂,这对民法学教师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很多会蒙语的老师也很难理解和参透。从现有情况来看,民法蒙汉双语教师选择依然艰难。

3.民法课堂教学互动差。蒙汉双语教学主要是以汉语为主对蒙古族学生进行的教学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作为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实践性学科,专业术语繁多,如何进行解释则是双语教学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因此课堂的互动是学习法律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尤其是在民法教学过程中,必须加强与学生的互动与联系,加深对专业术语的理解,对学生进行“学徒式”的训练。[4]然而现实情况却差强人意,由于蒙古族学生汉语水平的限制,难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法律观点,甚至很多学生不能用汉语完整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因此在课堂上很难与老师形成互动。

4、考核方法保守单一。民法蒙汉双语教学的考核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教师的考核。对蒙汉双语教师的考核,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考核机制。民法蒙汉双语教师不仅仅要懂得蒙语,而且应当对其蒙汉双语的科研能力有相应的要求。二是对学生的考核。一直坚持通过考试决定是否通过的简单方式,民法蒙汉双语教学也不例外。诚然闭卷考试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生的学习程度,但是历来也是颇受诟病。况且民法蒙汉双语教学的目的是通过教学活动使学生不仅能够学懂民法的基础理论和知识,而且能够熟练的运用两种语言进行表述,这种能力更多的体现在平时,而不是单单一张考卷能够决定的。

四、民法蒙汉双语教学的进路

1.民法蒙汉双语教学的目标设定。事实上,双语教学并不能算作是一种教学理念或者目标,只能是学习专业知识的一种方法,就法学双语教学而言仍然以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为主,在此基础上要求能熟练的运用两种语言进行交流,这从实际上来讲是为了适应中国国际化趋势而进行的教学改革。但是内蒙古民族大学地处内蒙古东部,从整个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来讲,主要是立足于内蒙古地区,为内蒙古地区基层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因此,民法蒙汉双语教学的目标就是为内蒙古地区培养蒙汉双语兼通的基层法律人才,使学生成为不仅掌握民法基础理论知识,并且能够熟练应用蒙汉两种语言的法律专业人才。

2.民法蒙汉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双语教师的培训问题,在法学双语教学中十分突出。尤其是在蒙汉双语教学过程中,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就内蒙古民族大学而言,法学专业蒙古族教师8名,其中能够熟练运用蒙语教学的有5名。这些老师虽然都是法学专业出身,但是并没有接受过双语教学的法律培训。有些教师虽然本身即为蒙汉双语法官的培训教师,但是其本身并没有接受过专门的针对蒙汉双语法官的培训。民法课程基础理论深厚,晦涩难懂,在教学过程中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同时会说蒙汉双语,并且应当精通。在教学过程中汉语应当是主体语言,应当能将民法学理论的内涵清晰的用汉语表达出来,但在必要的情况下也要能用蒙语进行解释,使得学生对民法理论能够有更为直观和深刻的理解。

3.民法蒙汉双语教材的编写。诚然蒙汉双语教学主要是以汉语为主的教学活动,其目的主要是培养蒙古族学生蒙汉双语的法律理论与实践能力。因此在教材的选择上主要是汉语教材,因此教材问题似乎并不是民法蒙汉双语教学中的制约因素。实际上,现有教材的设计完全是以汉语的思维和语言习惯进行编写的,并不符合蒙汉双语教学的特点。民法蒙汉双语教学仍然需要编写教材,主要以汉语为主,同时在法律专业术语上标注相应的蒙语,在难懂的民法理论上附相应的蒙文翻译。

4.民法蒙汉双语考核制度的改革。蒙汉双语教师队伍的考核办法,应当考虑实际情况进行,在科研和教学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对学生的考核则更应该注重平时课堂的表现,让学生充分参与到课堂活动中来,为学生提供语言表达的机会,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降低闭卷考试的分数所占比例,关注学生的实际能力的培养。[5]强化双语学习法律的意识,积极鼓励和引导学生使用双语来表述所学专业知识,形成教学相长、活泼主动的学习气氛。

总之,内蒙古民族大学作为内蒙古地区民族高等院校,其法学专业蒙汉双语教学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同时由于我国双语教学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因此蒙汉双语教学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基础学科,其重要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将民法学作为蒙汉双语的试点课程,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立足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蒙汉双语法律人才的培养为目标,积极探索民法蒙汉双语教学的途径与方法,为内蒙古地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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