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体生成物专利研究

2020-01-05 10:42马晓月
科技创业月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新颖性专利法专利权

董 娟 马晓月

(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72)

1 概述

人工智能时代,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人工智能体对人类思维的模仿程度甚至超越人类思维的程度,人工智能技术时代划分为“弱人工智能时代”“强人工智能时代”“超人工智能时代”。现阶段,人工智能体尚不能脱离人类而单独存在,尽管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发展快速,但是其需要人类充当辅助角色,仍旧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一是人工智能体自我学习能力强。人工智能体能够依赖既定的算法进行对应的运算,并且在此过程中可以不断进行修复与改进。二是能够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人工智能体在既定的算法框架下并不是循规蹈矩的进行重复性工作,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给出超过预期的结果或者方案[1]。在传统观念中,人工智能就是模仿人类来处理程序性问题,比如计算器,赋予其算法公式,计算器能够代替人类进行重复性计算,但是随着大智移云时代的到来,某些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已经完全可以和人类的发明相媲美,需将人工智能体生成物能否受专利法保护提上日程。笔者认为,只要人工智能体生成物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关于发明创造的一定要件,其便可以成为发明创造,受专利法保护[2]。

我国有专利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来规范专利市场,但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来规范或者确定人工智能体生成物是否构成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3]。

2 人工智能体生成物的应用

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生物基因工程、人体神经网络、科学机器人技术等领域,并且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

第一,人工智能与生物基因工程相结合。基因是生物的编码,通过基因能够识别物种,进行物种分类。生物界的基因能够组成一个巨大的数据库,通过对基因的对比和分析,能够发现种群演变,找到疾病的诊断方法等。人工智能体应用人类赋予的既定的编程算法,通过对生物的染色体进行不断的比对和筛选,来完成其所需要的任务[4]。例如,在基因所组成的基因库中,经过一一对比,发现病人与非病人之间的基因差异,找到致病基因。又在携带致病基因的病人与携带致病基因的非病人的基因比对的过程中,发现携带致病基因的非病人所特有的基因,将此基因成为补救基因。补救基因,顾名思义就是能够弥补致病缺陷的基因。如果能够提取出补救基因,将其注入病人的基因序列,那么病人就会康复。美国专利技术局在2005年曾对一项人工智能技术与基因编程相结合的发明创造批准为专利申请,并且这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人类很少介入的情况下,进行二次诊断与发明。人工智能与生物基因工程的结合,将会带来医疗技术行业的新变革,提高医疗诊断水平,降低误诊率,从而更好服务于人类[5]。

第二,人工智能与人体神经网络相结合。人体神经网络像一个巨型网络,有无数的神经元,通过神经元来进行人脑活动,掌控个体的思维、语言、运动等,其基础是神经元。而人工智能与人体神经网络的结合就是通过模拟人类大脑神经元运作,来进行更加精密与复杂的运算,从而自主生成发明创造成果[6]。

第三,人工智能与机器人相结合。人工智能与机器人相结合,能够赋予机器人相应的学习,使得该智能机器人能够在人类很少介入的情况下进行探索,并生成成果。将人工智能技术与机器人相结合的生成物成为机器人科学家。例如,英国机器人科学家“夏娃”,夏娃就是通过独立推理,自主学习,发现一种能够抗肿瘤的化合物,能够被用于治疗疟疾。又如,IBM公司旗下的Watson智能机器人就是在既有的算法下,通过自主学习,为客户提供最适合其治疗的方案,并被授予专利权。如果该项技术成熟,那么我们可以想象每个家庭都有其专业的医生机器人,患有心理疾病的人能够配备其专属心理机器人医生等[7]。

3 人工智能体生成物成为专利法保护对象探究

在讨论该问题前,有必要对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体进行下区分。人工智能并非实体,而是一种手段或者技术,比如常见的气味识别技术,基因识别技术,面目识别技术等。人工智能体是实体,是人类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所研发的成果,如智能机器人等。人工智能体生成物是人工智能体在人工智能技术条件下,以预先设定好的数据库为模版,通过电子技术等来模范人类的语言系统、神经系统、感知系统以及思维方式等生成的成果。

3.1 人工智能体生成物成为专利法保护对象的必要性

首先,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旨在规范市场规则,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创造出对人类有益的成果,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促进社会技术进步[8]。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同样对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且这种推动作用甚至有可能引起社会技术产业的重大变革。法律根源于社会,服务于经济社会。尽管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或者单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人工智能体生成物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正当性。法律在具有前瞻性的同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法律也应当跟随社会经济的脚步,重新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停滞不前。在此可以考虑法律拟制,比如单位也并非自然人,而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将单位拟制为法律人。可以将人工智能体拟制为法律人,其生成物所获得的专利权归人工智能体。只要人工智能体生成物能够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并且不被专利法所禁止,那么该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应被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目前,世界各国都在抢占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先机,应当顺应时代的潮流,抢占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技术革命良机,完善相关专利法规定。

其次,将人工智能体生成物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能够规范专利市场,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水平稳步发展。人工智能体是由人类发明创造的,其受专利法保护。倘若专利法对人工智能体生成物不采取保护,那么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将会不受限制地被所有人所使用。进一步推测,市场上将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产品(发明创造),会带来两种影响:一是现有发明创造与人工智能体生成物所一致或者类似,人们免费使用那些不受专利法所保护的人工智能体生成物,这样会对现有专利技术造成一定程度冲击。二是既然通过智能体生成物不受专利法保护,人们去购买人工智能体,然后不停使用人工智能体生成其所需要的成果,进一步降低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扰乱专利市场秩序。

3.2 人工智能体生成物成为专利法保护对象的法律分析

首先,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9]。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人工智能体生成物为专利法所保护对象的制约,上文已经对此进行过论证,在此不再进行赘述。

其次,只要某件技术成果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客体范围,并且满足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那么该技术成果就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下面以发明创造为例,进行论证分析。

3.2.1 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客体范围

我国专利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专利权授予的禁止范围,因此,可以采取排除法,即只要人工智能体生成物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范围,那么其就是专利法允许的范围。如判断Watson智能机器人所生成的治疗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客体范围时,可进行如下分析:

Watson智能机器人在既有的算法下,通过自主学习,为客户提供最适合其治疗的方案是否是专利法所禁止的范围。通过分析,该人工智能体生成物(最优治疗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所禁止的范围(注:治疗方案不同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Watson智能机器人所生成的最优方案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综上,本文认为,Watson智能机器人所生成的最优方案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客体范围。

3.2.2 人工智能体生成物能否满足“新颖性”

何为新颖性?即技术与申请上的空前性,也就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属于现有技术,在此之前也没被人申请过。本文所论述的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具有“新颖性”指的是某些人工智能体生成物,而非全部。要求所有的人工智能体生成物都具有“新颖性”是不现实的。人工智能体是在人类既定算法下,通过不断深入学习与自我开发而生成成果。它与人类通过应用自身智力活动创造成果,并且就成果去申请专利的过程类似。就像并非所有的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都能够满足新颖性一样,人工智能体生成物也有许多是平凡无奇的[10]。只要有人工智能体生成物能够具备“新颖性”,就可以认为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可满足“新颖性”的要求。

3.2.3 人工智能体生成物能否满足“创造性”

要满足专利法上的“创造性”,需要符合两个层面要求:一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这是技术水平基准层面要求;二是符合创新性要求[11]。

首先,该创造性的比较是以人类创造水平为基准,而不是人工智能体的创造水平,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能够规范专利市场秩序,避免很多达到人工智能体创造水平,但是并未到达人类现有技术水平进入专利市场。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假如有一天人工智能体生成物的水平超越人类的创造水平怎么办?当然,这种情况或许目前不会大范围发生,但是不排除进入强人工智能时代甚至超人工智能时代,会大范围发生。就目前为止,只需要考虑小面积范围内的双标准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即该人工智能体生成物既超过人类现有技术水平,又超过了人工智能体现有技术水平。该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当然满足人类现有技术水平,当然符合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水平层面要求。

其次,人工智能体具备创造性的另一要求是具备创新性。同样地,该创新性依旧是针对人类现有技术而言的[12]。因为人工智能体所拥有的知识储备量极大,并且人工智能体能够进行自主学习,自主探索,有些知识或者技术是人类迄今为止并不能达到的。某些人工智能体的创造运行非人类所能理解,因此,人类并不能轻而易举的发现其创新性。但是,与人类现有发明创造相比,一旦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具有创新性,那么技术人员能够轻而易举发现。这样也就扫除了技术人员在审查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具有创新性方面的屏障。

3.2.4 人工智能体生成物能否满足“实用性”

实用性,即能够给人类社会带来进步,促进社会技术进步或者经济发展。在对成果进行专利审查时,首要判断的就是该申请能否符合实用性要求。实用性一般有如下三个特征:一是能够产业化,即能够进行批量的生产或者使用。二是能够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一定程度的便利性。三是能够创造经济效益。人工智能体生成物能够具备实用性,但是该实用性有时需要人类的介入才可以操作[13]。例如,IBM公司旗下的Watson智能机器人就是在既有的算法下,通过自主学习,为客户提供最适合的治疗方案。该方案已经被授予专利权,但是该方案的具体实施还需要医疗人员的配合。并且,尤其是对于医疗方案,需要专业医生的审查,如果没有医生的审查,随意应用于临床,容易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例如,美国的一起人工智能手术就是人工智能机器人将治疗药物错拿,造成病人死亡的后果。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人工智能体生成物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并不需要必须满足专利法关于专利权人的主体要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体生成物会越来越多。只要人工智能体生成物不是专利法所禁止的范围,并且符合专利法的其他实质性要求,那么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就能够被专利法所保护[14]。将人工智能体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有可能会对现有专利市场形成一定的冲击。但是,这种冲击应该是短暂的。相反,将人工智能体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无论是对于规范专利市场,还是激发创造与发明,都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4 结语

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应被专利法所保护。只要处理得当,人工智能体生成物并不必然会对专利市场造成消极影响。法律在应对新型事物时,应具备前瞻性。不能因为目前人工智能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而忽视人工智能的发展。现阶段,虽然还未到达强人工智能时代,但是其苗头已经初显。法律应当未雨绸缪,因此,将人工智能体生成物进行可专利分析,探究如何保护人工智能体生产以及如何规避人工智能生成物带来风险的讨论势在必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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