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政治责任”演进历程及经验

2020-01-16 20:54卢震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政治责任章程党章

卢震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党史教研部, 北京100091]

中国共产党作为当代中国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肩负着无与伦比的政治责任。2019 年,党中央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教育活动就是为了进一步帮助全体党员深刻了解其肩负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更好地为实现党的目标任务而奋斗。从理论上说,党的政治责任是由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和独特使命决定的,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既要履行其对人民群众承诺的政治责任,也要督促落实党员对党组织的政治责任。当前,学术界对落实政治责任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基于 《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双重政治责任的历史考察以及内涵演进的逻辑研究有待深化。研究党的相关政治责任内涵的演进以及逻辑理路,有助于从真理与价值的契合、历史与现实的融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实现历史的反思和创新发展,进而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

一、党章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政治责任演进历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政治责任的规定,在历次党章的修改、完善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政治责任体系。其包含宏观层面党对人民的政治责任、微观层面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组织应尽的政治责任。从党的一大党纲到党的十九大党章,都体现出党的政治责任内涵以及党的政治责任的历史演进。不同时期修改的党章,不仅反映出党的历史状态,而且折射出党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的变化和党对不同时期政治责任的理解和认识。

(一)党章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对于人民政治责任的演变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民族独立、国家解放而奋斗。建党伊始,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规定,中共的主要任务是“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消灭资本家私有制”。由于党的一大制定的目标没有结合当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国情,中共在紧接着的二大制定了中共在民主革命阶段的最低纲领,提出:“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1]党的三大到七大前夕皆以此为阶段性的奋斗目标。由于清醒地认识到党对于人民肩负的政治责任,并采取了适当的战略战术,在较短时间内使党发展壮大,成为一支不可小觑的政治力量。在抗日战争即将取得胜利之际,党的七大指出,中国共产党在“目前阶段的任务”是“对内,组织与团结中国的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知识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人们以及国内各少数民族同自己一道,对外,联合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为解除外国帝国主义对于中国民族的侵略,为肃清本国封建主义对于中国人民大众的压迫,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为实现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而奋斗”[2]46。在此目标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2.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为建设社会主义开展积极探索。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制定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顺利实施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并于1956 年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至此,党开始思考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党的八大党章就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阶段历史责任的理解,指出:“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就是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尽可能迅速地实现国家工业化,有系统、有步骤地进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为了实现工业化和争取国民经济的不断高涨,必须优先发展重工业,同时对于发展重工业和轻工业……必须努力促进我国的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为在这些方面赶上世界的先进水平而奋斗。”[2]147由于党的八大一次会议改变了党的八大对我国社会主义矛盾的正确判断,阶级矛盾又开始成为党中央主要关注的焦点问题。党的九大党章指出:“全党必须高举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领导全国各民族亿万人民,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2]213鉴于外部国际环境的恶化,党的十大在党的九大党章基础上增加了“备战、备荒、为人民”[2]213。

3.改革开放初期(1978—2002 年)——为“20世纪末总体达到小康水平”目标而奋斗。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中央开始认识到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紧迫性。党的十一大《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此增加了“在本世纪内,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重要表述。1979年12月6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指出:“我们的四个现代化的概念,不是像你们那样的现代化的概念,而是‘小康之家’。”这就将中国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为致力于“小康社会”的建设。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党的工作重心开始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党的十二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3]此外,党的十二大《中国共产党章程》格外强调中国共产党工作的重点是 “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3]。党的十三大延续了这一表述。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国内出现了“姓资”“姓社”的争论,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为改革开放指明了道路。为此,党的十四大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努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4]这一新表述。党的十五大《中国共产党章程》一个特点就是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为我国实现跨世纪发展提供了根本思想保证。到20 世纪末,中国如期实现总体小康的阶段性目标。中国人民在温饱的基础上,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总体达到小康水平。

4.改革开放深化阶段(2002—2020 年)——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进入21 世纪,党的十六大《中国共产党章程》一个重要变化是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强调:“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5]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问题,党的十七大《中国共产党章程》增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内容,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6]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相适应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中国共产党章程》随之修改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加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相关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中国人民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并在党的十九大适时通过新修改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将“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作为中国共产党新时代最大的政治责任。同时,将人类命运共同体、新型国际关系和“一带一路”,写进党的十九大党章。

纵观《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使命职责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一条中国共产党以“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使命责任的光辉轨迹。这条轨迹虽然有曲折和困难,但是因为中国共产党能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故总能在危机时刻,开展自我革命,克服各种错误的干扰,终于探索出一条使中国从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发展之路。

(二)党章中关于普通党员对于党组织的政治责任的演变

1.中国共产党“一大”至“七大”:建党伊始,中共一大党的纲领强调“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可以成为中共党员,对于党员的具体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党的二大到党的五大《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员要求的规定基本延续了党的一大的规定。由此可见,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对党忠诚”是党员核心政治责任。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由于党斗争经验不足,党的六大《中国共产党章程》只是要求党员必须“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然而,就在这一时期,毛泽东为了进一步明确党员的基本政治责任,亲自制定了入党誓词:“严守秘密,服从纪律,牺牲个人,阶级斗争,努力革命,永不叛党。”其核心是“永不叛党”,突出“阶级斗争”,弥补了党章对政治责任规定过于笼统的不足。在抗日战争的环境下,中国共产党政治责任的新变化表现为强调 “要作群众的模范”“对党有信心”。据中央党校延川实习团杨英杰等人在《共产党人》(1940年第4期)上发表的通讯《延川县禹居区三乡支部的特点、党员和干部》中记载:“抗日战争时期的入党誓词是由当时的中央组织部规定的,誓词为: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党的利益高于一切;遵守党的纪律;不怕困难,永远为党工作;要作群众的模范;保守党的秘密;对党有信心;百折不挠,永不叛党。”[7]基于前期的探索,在1945年革命转折关头,中共七大《中国共产党章程》首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义务,从四个方面强调了党员的政治责任:“党员均有下列义务:(1)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2)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3)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4)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8]这是党章对党员的政治责任首次如此明确地加以规定。在革命转折关头,中国共产党以党章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党员的政治责任,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2.中国共产党八大至十一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从党的八大《中国共产党章程》可以看出党员政治责任的显著变化。党的八大《中国共产党章程》增加了“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时刻警惕敌人的阴谋活动,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9]。党的八大《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员政治责任的扩展,体现了在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开展下保卫新生政权安全的要求。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展开,1969年通过的党的九大《中国共产党章程》,其中规定政治责任的新变化就是格外强调 “对党员和广大革命群众经常行阶级斗争和两条路线斗争的教育,领导他们向阶级敌人作坚决的斗争”,这种突出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规定,导致把阶级斗争扩大化,使党员难以致力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导致中国陷入“文化大革命”内乱不能自拔[2]216。党的十大《中国共产党章程》继续延续了党的九大的错误做法,仍然强调“对党员和非党员经常进行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领导他们向阶级敌人作坚决的斗争”,使得“文化大革命”迟迟难以结束,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党的十一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修改处于“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但是指导思想仍未彻底拨乱反正。这在党员的政治责任要求方面也有所表现,修改后增加了“积极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一条,体现了从“文化大革命”结束到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历史过渡性[2]228。

3.中国共产党十二大至党的十九大:邓小平同志指出:“党员要按党章办事,不能谋取私利,不能有超越党员以外的权利。现在党章有些条文规定得不明确,不足以反映当前存在的问题,因此规定必须明确。以后要求入党和党员登记都要根据党章办事。”[10]为此,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继承了党的八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优良传统,又根据新实践、新形势细化了对党员义务的规定,规定分为八条,除了继承原来规定“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百折不挠地执行党的决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密切联系群众”的基础上,还突出“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绝对不得假公济私,损公利私”“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11]9-10等新要求。党的十二大《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员基本政治责任的规定体现了新时期注重科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新的历史背景,为后来历次党章所沿用,具有奠基性的作用。后来历次修改党章在党员义务方面虽然内容略有调整,但是核心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党的十二大以后《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党员义务规定的修改主要集中在第一款指导思想上。党的十五大《中国共产党章程》将邓小平理论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党的十八大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成为党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成为党的指导思想。可见,新时代最为突出的政治责任就是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步伐,学习不同阶段党的创新理论,以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指导,投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去。

纵观党章的历史流变,党员的政治责任中始终没有改变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四点:实现共产主义、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密切联系群众。可见这四点也是当前党员的重点职责和主要使命所在。在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理想信念、对党忠诚以及走群众路线的重大意义也在于此。

(三)党章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政治责任的演变

在党的十二大以前的历次党章修改中只对党员义务有所规定。自党的十二大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后,一个新的变化就是在将党员领导干部从普通党员中区别出来,在政治责任的规定方面单列一章加以突出强调。比如,党的十二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一是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能够坚诗社会主义道路,同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作斗争,同党内外各种错误倾向作斗争。二是在自己的领导工作中,认真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三是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四是具有民主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地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五是正确运用自己的职权,遵守和维护党和国家的制度,同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作斗争。六是在坚持党的原则的基础上,善于广泛地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11]28-29。上述六款的基本结构后来历次党章修改都没有变,只是在具体条款增添修改新的内容。其中,党的十四大在此基础上,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的表述。党的十四大之后的党章都基本沿用了这一新的表述。这体现了1992 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之后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历史性需要。党的十六大《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此基础上,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第二款增加“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第五款增加“依法办事”这一表述[12]。党的十七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又增加了“加强道德修养”的相关表述,为后来党章所沿用。党的十八大《中国共产党章程》在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又加入了“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最新表述,体现了从严治党不断深入的历史背景[13]。

二、从党章的修改中总结制定和落实党的政治责任的基本经验

《中国共产党章程》对相关政治责任的规定,既是党章的核心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因此有必要总结历次党章中政治责任制定和完善的基本经验,便于更加深入的理解党章蕴含的精髓,为新时代政治责任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历史借鉴。

(一)党的宏观责任与党员的微观义务相得益彰,保证党的政治责任系统性与层次性

党章结构的形态体现了党自身的成熟度。除了党的一大党纲,党的七大之前的党章,没有通过概括式的总纲部分呈现党的阶段性政治责任,缺乏让全体党员明晰的指导阶段性的党的奋斗目标。随着党领导革命的经验日益丰富,党的七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增写了总纲,在总纲中对于党的宏观领导责任予以明确,使得党员能够对党肩负的阶段性历史责任,有着更加清晰的认知,对于统一全党思想,凝聚全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从党的十二大 《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始,在党员责任的规定中把党的领导干部作为单独一章予以规定,更加体现出政治责任的层次性要求。党的十二大后历次党章对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规定愈发细致,表现出递进式逐步完善、与时俱进的特色。

从整体上来看,《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政治责任的全面性规定是从党的十二大开始的,后来的历次党章都以党的十二大《中国共产党章程》为蓝本,中国共产党关于党的政治责任的相关规定趋向于层次化、体系化和规范化。如此,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呈现出总纲的宏观责任与微观的党员义务相互配套、相互呼应,体现了党章对政治责任规定的系统性结构。党的宏观责任主要是从全局的视角明确党对人民的责任,具有宏观指引作用;而《中国共产党章程》对于党员义务的相关规定,则是从党员个体微观的视角,明确每个党员所肩负的对党的政治责任,具有微观落实作用。总的来说,这样的结构性安排,能够使得全党政治责任的分担形成了完整的责任链条,确保宏观的政治责任能够压实到具体的党员身上,确保党的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二)党的政治责任的确定和科学理论融合一体,保证政治责任相关规定科学性和指导性

党的政治责任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政治责任的确定必须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方能得以合理界定。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确立阶段性的政治责任,与其世界观和方法论息息相关。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使得中国共产党能够因时因地制定阶段性的奋斗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方式方法,实现阶段性的目标,为下一阶段目标的制定提供条件。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分析,对其承担的政治责任的阶段性任务进行了重新定位——从实现共产主义的最高纲领转为执行民主革命的最低纲领,这无疑是党结合中国实际开展革命的需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强调阶级斗争,将当时党员的政治责任与开展阶级斗争紧密联系在一起,极大地提高了斗争的战斗力;在抗日战争时期,强调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阶级分析方法团结不同阶级共同抗日;在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中国共产党将政治责任与和平时期建设的历史性的任务紧密结合在一起,推动了各项任务的完成。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能够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的相关理论出发,突出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并将政治责任与经济建设、社会和谐稳定、全面从严治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在一起,实现了政治责任和各个领域与时俱进的结合。由此可见,政治责任规定的理论基础,是一以贯之的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

(三)“变”与“不变”的政治责任相互交织,保证了党的政治责任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纵观《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历史流变,党员的政治责任中体现了变与不变的统一。其中,始终没有改变的主要集中在四点:实现共产主义、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密切联系群众。可见这四点是中共党员一以贯之对党尽责的重点职责所在。而其中有些政治责任会应阶段性的奋斗目标的变化而有所改变,比如,从革命时期的强调阶级斗争,到改革开放新时期,突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无不体现出时代的特殊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政治责任规定的不断变化,反映的是现实政治生活的不断变化。在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党员需要承担起相应时代的政治责任。当前,中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从党的十九大到党的二十大,是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所在。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要求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特别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三大攻坚战;同时对在这个新质的基础上为又一次质的飞跃做出了战略规划:要乘势而上把中国全面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对于时代之“变”,唯有每一个中国共产党人扛起自己应该扛起的责任,接过历史的接力棒,牢记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才能够最终完成阶段性的政治任务,不负党和人民交托的历史重任。

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政治责任的规定是在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得以不断完善的,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本文所指的政治责任是基于《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因而主要是针对政党这一政治组织及其成员而言的。事实上在国家治理中,相对于国家层面,还有相关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而执政党的政治责任,在相关的责任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而言,始终居于核心地位。这种核心地位是由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社会主义居于领导核心地位所决定的。在新时代,就是要旗帜鲜明地突出执政党的政治责任这一核心。与此同时,要善于将其与国家体制下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协调配合,形成相互衔接,同频共振的良好局面。具体来说,就是要结合新时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政治责任的规定,全面构建和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体系;同时,中国共产党强调的政治责任应该与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相区分、相衔接,使中国共产党所肩负的政治责任的方式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一体推进,从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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