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引领下智慧法院建设路径研究

2020-01-18 05:57曲亚囡刘一祎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审判法官司法

曲亚囡,刘一祎,李 佳

(大连海洋大学 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引言

201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法院系统作为审判机关,承担着裁判纠纷、定罪量刑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智慧法院体系建设不仅可以使得诉讼程序更加便利当事人,同时也将法院工作人员从重复性的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不但提高了办案效率还可以提升审判管理的科学化与现代化发展,有利于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以及人民满意度的提高,并且可以促进改革措施更好的实行,从而深化司法改革的成效,提高司法工作的水平。但是“智慧法院”当前还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解决。

一、智慧法院的界定与发展

1.智慧法院的内涵与外延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对“智慧法院”的概念进行界定时指出,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1]简单说来,“智慧法院”就是信息技术在法院领域的运用,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引领下对法院内部的审判体系以及诉讼服务进行的信息化改革。

“智慧法院”是法院进入网络信息时代的产物,是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融入法院的运行与管理中,其特点是数据驱动,深度智能,全业务流程在法院落地。主要内容为:建设网络信息一体化的基础设施, 包括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以及庭审信息公开四大平台,提高公开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保障法院内部与外部社会大众的监督权,有效防止司法腐败。从人审判到人机共同审判来建设智慧法院3.0,从孤立的数据到大数据,为学者提供基础数据研究。

同时,导诉机器人、自助立案系统、网上立案系统、庭审助手、审判辅助系统、电子送达等信息化工作平台的运用极大地提高了法院运行的效率。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明显增长。导诉机器人与自助立案系统可以有效提高立案效率,当事人可以自助立案在网上完成提交起诉材料,并且可以在网上快速查询案件的送达方式、开庭时间、法律文书等信息。庭审助手具备语音识别系统,可以将庭审过程同步转换成文字,书记员只需事后校对,减轻了书记员的工作。审判辅助系统可以对同类型案件进行分析,将法官从冗杂的案件中解脱出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电子送达系统可以实现网上送达,提高了法院事务性工作效率,节约了司法的人力成本,减少了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在重复性工作中耗费的时间和精力。

2.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现状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之后我国便开始建设智慧法院,推行电子诉讼,提高司法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2017年起,全国四级法院开始实现了专网全面覆盖。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四大平台为依托的智慧法院基本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评价报告以及第三方评价报告显示,全国智慧法院建设已初步形成。[2]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提供诉讼材料,并且可以通过网络、微信等信息化平台查询获取案号以及缴纳费用,免去了来回奔波之苦。书记员可以借助庭审助手具备语音识别系统,可以将庭审过程同步转换成文字,极大地减轻了书记员工作。法官可以借助审判辅助系统对同类型案件进行分析,减轻了法官的事务性工作。电子送达系统可以实现网上送达,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司法的人力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55%以上法院实现网上立案,全国51%以上法院实现电子送达,全国1300多家法院提供跨域立案服务。[3]江西省法院建成诉讼材料收发e中心平台,立案时间节省35%,同时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询案件的送达方式、开庭时间、法律文书等信息。电子送达平均时间为0.94天,比邮寄送达快10.45倍。[4]“宁波移动微法院”在宁波市两级法院全面推开。截止到2018年1月,“移动微法院”已经在全国的法院推广,进入各个法院的公众号,案件查询、在线立案、庭审直播等功能一应俱全,有助于当事人查询案件信息也有助于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审判。[5]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法院打造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平台涵盖了眉山城区所属的所有调解员、公证员以及仲裁员,打造纠纷解决新机制,通过平台将纠纷与解决纠纷的人进行优化配置。河北省高院研发的“智审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卷宗,并对案子进行智能分类,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重复诉讼的产生,使得法官事务性的工作量减少30%。[6]我国已经开始大规模全面推动“智慧法院”的建设工作。

二、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

1.信息化平台使用率与智能法院建设不相匹配

智慧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了信息化技术,四大平台的建设极大地提高了司法的效率。但是目前与基础设施巨大投入不相匹配的是,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审判系统的使用率偏低。目前全国的法院基本实现了网上平台立案,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通过平台提供材料后往往还需要邮寄一份纸质诉讼材料,因为当前以纸质材料入卷的观点还未改变,邮寄立案的传统没有改变。并且当前基层法院中的办案人员的信息化思维不强。根据调查,基层法院中在岗人员的平均年龄在35岁以上,40岁以上的人员在半数以上,年龄较大的工作人员存在对新鲜事物接受较慢的问题,思维定式与原来的办公方式,对现代的软件有抵触情绪。[7]使用信息化平台的担子基本都落在年轻人身上,这样一来,导致年轻人的工作强度加大。并且,目前法院考核的重点在于办案数量与办案效率,对于信息技术平台的使用并没有进入到考核内容中来,导致信息技术平台的使用率与智慧法院的平台建设不相匹配。

2.地区发展不平衡导致数据孤岛现象

当前智慧法院建设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开展,形成了智慧法院建设的基本格局,但是各地区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情况各不相同,并没有形成国家统一规划的智慧法院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其进行统一的设计规划。受制于当地的经济与技术发展水平,各地区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发展程度不均衡,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智慧法院建设相比于经济发展较好地区的智慧法院建设存在一定的差距,不均衡的发展会影响智慧法院建设的整体水平。同时,各个法院未着眼于大局实行统一的平台系统,会有重复建设的现象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会导致各个法院之间的平台系统不兼容,极易出现数据孤岛的现象。此外,虽然在法院系统内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案件信息系统可以相互对接,但公、检、法之间大多数没有设置兼容的系统,由此形成的案件信息也会导致信息孤岛现象。

3.人工智能的使用与智慧法院的建设目标和预期不一致

智慧法院以信息化技术为载体对法院实行信息化的管理,当事人的诉讼服务平台、法官办案的审判系统在法官管理的过程中体现出信息化、智能化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服务平台完成提交材料、缴纳费用等工作,法官可以借助审判辅助系统对同类型案件进行分析,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实时收集全国法院收结案数据,是全国最大的审判信息资源库。智慧法院这些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了法院管理的智能化水平,但是同时我们也要警惕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同时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过度依赖技术的情况。当系统出现故障时,就会影响最后的审判结果。或者这时候如果出现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进入软件系统,篡改数据,也会造成审判结果的偏差。当事人的信息都录入在系统中,一旦发生系统故障,对当事人的隐私造成很大的威胁,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并且单一的依赖电子信息系统也有其弊端,例如电子送达系统只能对系统中登记的地址与被送达人进行送达,如果被送达人死亡、失踪或者搬离登记地址,那么电子送达就无法完成。

三、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有效路径

1.树立司法工作新理念,提高信息化平台使用率

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智慧法院建设在技术等硬件设施上已经小有成效,但是这些信息化平台的使用率却差强人意,究其原因在于法院工作人员还保留原有的传统思维模式。要想提高信息化平台的使用率就要树立司法工作的新理念,实现人的现代化发展,以匹配现代化信息技术含量高的智慧法院建设。各级法院要推进从领导干部到干警的网络现代化思维建设,领导干部要有将智慧法院建设作为一项长期工程稳健发展的意识,法官要有运用智慧法院中信息化平台来促进高效办案的思维,广大年轻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干警更要积极配合智慧法院建设,努力成为其中的中坚力量。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智慧法院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因而要形成司法工作新理念,借助信息技术,提高信息化平台使用率,促进司法工作的协同发展。

2.加强智慧法院顶层设计,解决数据孤岛现象

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化工程,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并且幅员辽阔的国家,智慧法院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不可避免,由此导致的信息孤岛现象在所难免。因而,发展智慧法院建设不仅要着眼于司法改革的方向,更要着眼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国家战略目标,从智慧法院的顶层设计出发,改变各自为政的局面,对智慧法院进行整体的设计。有条件的情况下研发设置全国法院统一的案件信息系统平台,统一研发,并规定出各个系统内部的软件的技术标准。统一的系统设置与技术标准,有利于各个法院之间信息交流,加强各个法院之间的系统兼容性,打破数据孤岛现象。统一系统建设需要经费保障,很多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法院没有足够的经费以及技术支持全国平均水平的智慧法院建设,因而,为了确保智慧法院整体实施,应将智慧法院建设纳入统一的司法管理,进行顶层设计,给予专款财政支持,确保全国智慧法院建设水平大致均衡。同时还应加强各个法院之间的系统兼容性,促进数据与信息的交流与共享,有效解决数据孤岛现象。

3.建设人工智能与智慧法院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在智慧法院建设中,我们要处理好人工智能的使用和智慧法院建设之间的关系。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本位,将人的主观能动性放在首位,针对出现的系统故障以及不法分子篡改数据、泄露当事人隐私以及人工智能的错误预判等情况,要加强技术支持。当不可避免的故障出现时,要根据法官办案的惯性思维与经验思想判断出数据的正确与否,当发现有可能出现错误时,及时核对查找,降低错误率。智慧法院建设中有人工智能代替部分法官智能的系统,但是我们要明确人工智能,其无法取代法官办案,人工智能所归纳出来的只是案件的普遍规律,一个案件如何审判决定权最终还是在法官本人。在使用信息化电子数据的同时也要注重人的主观能动性,在系统完成纯粹性的事务工作后,法官与书记员等在此基础之上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比如电子送达系统找不到送达人时,此时就需要书记员对法律文书送达进行人工操作。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意识,避免对当事人的隐私泄露。总之我们不仅要让人工智能成为辅助司法办案的手段,更要让人工智能推动司法改革,成为智慧法院建设的不可分割的总要组成部分。

四、结语

智慧法院的建设并非单纯的数据化和信息化业务流程的建设,也非单纯的某一技术的发展。面临司法改革的巩固深化,我们必须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抓住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互联网+的优势与核心,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司法改革为目标,以公平正义为原则,以群众监督为保障,在立案、审判、执行、服务等司法的各个环节,实现信息技术与司法运行的深度融合,构建“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互联网+”三位一体、协同推进的新型智慧法院建设格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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