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管理

2020-02-22 23:12
山西财税 2020年11期
关键词:国有产权公司制金融资本

近期,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按照“全面覆盖、应登尽登”原则,将占有和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纳入登记系统,包括三大类:一是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含行政事业单位和非金融国有企业集团所办的金融机构),登记标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机构及前述机构投资参股的机构。二是依托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登记标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机构及前述机构投资参股机构。三是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机构,包括行业学会、行业协会、各类机构。凡是开展金融类业务的一级单位,该一级单位及下设机构均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前述机构投资参股的机构也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另外,对于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成立以来国有金融资本出资情况登记;对于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含合伙企业),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将国家享有的资本进行登记;对于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将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登记为国家资本;对于金融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将国家享有的资本和权益进行登记。

同时,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国有金融资产流失。一是对交易相关各方产权登记证、经济行为文件和披露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查,确保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交易行为依法合规。二是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确保交易挂牌、摘牌等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在公开的信息公布平台上永久可查。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实时报送国有产权相关交易信息。四是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开展情况。五是健全档案管理机制,对交易行为涉及的全部资料应进行梳理分类、存档备查。产权交易机构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意向受让方竞价等信息,不得参与串通交易。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损害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的行为,财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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