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治与德治关系研究

2020-05-25 02:33范嘉义
青年与社会 2020年2期
关键词:德治法治道德

摘 要:中国古代经历了礼法不分、重刑轻儒、礼法融合的过程,每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选择和制定,跟不同时代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古代社会治理模式演变的主要特征为道德法律化。秦国变法图强的示范作用和成文法的公布,是道德法律化的主要原因。道德法律化在社会效果上存在着积极作用和负面后果。当代社会法治与德治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性。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礼;道德;法律;道德法律化;法治;德治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是对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的经验总结。法治以德治为基础,德治以法治为保障。但是,两者在面对情感与理性的冲突上,又存有不可兼容性,往往使人感受到司法与民意的巨大反差。德法之辩,归根结底还是源于人们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困境,如,山东于欢案、南京彭宇案、昆山反杀案等社会典型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以情服人”同样重要,否则法治便失去了真正的内涵。但是,将法律送上“道德审判庭”的行为,是对道德作用的过度解读。《春秋》中有记载“子不为父报仇,非子也”。因此,文章的研究基础和背景,不能简单的仅从道德与法律本身出发,更多的是研究当时的社会背景,才能客观、有效地解读。

一、中国古代社会治理模式的演变

从“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可以看出夏朝就已经有了礼。经“周公制礼”,礼成为法律规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社会统治者,善于综合运用德礼政刑,通过引礼入法和以法附礼,来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动,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

(一)夏商周至春秋战国的社会治理模式

从夏商周时期至春秋战国,社会治理模式以道德与法律混同于天神——道德统法——道德与法律并存的形态演变,通过外部的法律强制方式,达到使人们内心认同封建伦理和遵守封建秩序的目的。夏王朝用强权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史书有“刑起于兵”、“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的记载。孔子曾言:“夏礼吾能言之文章祀不足征也”,说明夏代已存在礼制。明德慎刑,慎用刑罚,是周在治理国家时的指导原则,自此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演变为礼统治法的形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项法律原则的确立,体现了礼在古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奠定了中国古代德主刑辅指导思想的基本模式。春秋战国时期,诸子争鸣,道德依然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是,法律通过铸刑书等方式已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神秘色彩被打破。这为法律摆脱礼的束缚,获得自身独立埋下了伏笔。

(二)秦汉时期的社会治理模式

秦朝焚书坑儒,确立“法家为一尊”,凡事皆有法式。《秦律》严酷,分为死刑、肉刑、连坐等十余种,后世有“秦法繁于秋茶文章而网密于凝脂”一说。汉在社会治理上的价值取向与内容,与秦截然不同,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启了隆礼重教的先河。“引经决狱”是中国传统社会道德法律化的重要方式。“春秋决狱,秋冬行刑”,董仲舒倡导的“原心定罪”,就是将人的主观动机作为判断善恶的标准之一,志善而违法者免,是典型的道德评价方式。上请、尊老恤幼、亲亲相匿三大原则,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和开端。

(三)汉以后整个封建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

魏晋南北朝时期,引礼入律、礼法并用的思想得到了丰富和发展,至隋唐,礼法融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晋律》把礼乐视为制定法令的指导思想,加快了魏晋南北朝时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北齐“重罪十条”经隋朝《开皇律》的发展,定名为“十恶”。唐代的《唐律疏议》代表了封建法典的最高成就,标志着道德法律化的进程全新时期的开始。特别是“丧服制度”的出现,说明家族伦理关系已正式出现在法律中,唐以后的刑律皆规定有该制度,甚至清律卷首画五服图,采取国家强制的方式确认并推行道德的规范。

宋元明清时,封建统治阶级把三纲五常宣扬抬升为天理。宋朝通过兴办书院等教育机构的方式,以四书五经为主要讲授内容,来推行儒家经典的教育。《三字经》、《弟子规》等儒家经义的编纂,使儒家思想的日常教化通过家庭教育的方式进行。科举制度,考试的内容是儒家经义,实質上是儒家思想不断的深入到政治制度和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更加强化儒家伦理对社会意识形态的主导和影响。

秦汉至隋唐时期,法治与德治的关系经历了“缘法而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一准乎礼”的形态,逐渐进入了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中国历代均没有突破礼的束缚,究其原因是礼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相适应,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鸦片战争后的清朝末期,清王朝为了巩固自身统治进行变法修律。这一时期产生了礼教派和法理派的礼法之争,对近现代中国法律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法律逐渐获得了独立的发展空间,渐趋脱离道德的束缚。

二、古代社会治理模式演变的原因分析及社会效果

(一)古代社会治理模式演变的原因

根据前文研究可知,古代维护社会秩序手段演变的主要特征为道德法律化。秦经商鞅变法,凡事一断于法,漠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导致秦王朝存立只有短短十五年,但是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已逐渐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因此,以统一前后的秦作为关键节点,来探讨法律道德化较为恰当。

周室甚微,礼崩乐坏。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提出了“仁”,“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家则推崇改革变法图强的立国之道。法依附于道德的现象发生了变化。邓析刻竹简、商鞅立木为信等方式,特别是《法经》作为中国古代首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使得法律为天下知晓。成文法的公布,使法的确定性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法律逐渐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秦国的富强,对其他诸侯国产生了强烈的示范作用。

(二)道德法律化的社会效果

反思强秦的迅速灭亡,汉初思想家最后得出“务德而不务刑”、“任德而不任刑”的结论,从而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德法关系思想。在道德法律化的进程中,礼法融合,德刑互补,通过法律、道德的作用被充分发挥出来,从而形成人们遵守法律的道德自觉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不同阶级的利益冲突和对立。但是,道德法律化使道德的丰富性被法律的严谨性扼杀,道德一元化使得儒家思想成为国家立法的标准和原则,统治阶级的道德标准成为了全社会要遵守的道德标准。道德的本质是人类思想和行为的自律,法律以他律为约束手段,他律一般通过自律来实现。道德法律化,却要以法律的他律来实现道德的自律,可能会导致道德强权。

三、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选择

(一)社会典型事件引起的法律困境

2016年山东于欢案,一审聊城市中级法院法院认为在已出警的情况下,于欢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舆情,有人认为,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有人认为,法律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有人认为,法律不该迁就民意。但从事件的整个处理过程和最终判决结果来看,传递出更多的是理性的声音。多年前的彭宇案、邓玉娇案和近期的昆山反杀案等,无一不折射出由社会典型案件引起的法律困境和道德难题。

(二)当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德治为法治提供价值判断、功能补充。反映人民意志和体现时代精神的良法是治理好社会的前提条件。在现代法治社会,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不符合道德评判的法律,道德建设滞后的社会,是无法使人们在思想上树立守法的意识,在行动上遵守法律规定,法治秩序便无法构建。同时,法的相对稳定性,注定不能够完全的适应多变的社会生活,道德通过社会舆论的作用,可以弥补和促进法律效果的发挥。引导人民信仰法治,是现代社会德治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法治为德治提供方向保证和秩序保障。德治需要以法治为保障,将道德中有益的一面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国家强制力对不利的方面进行遏制。法律的制定把以人为本作为出发点,使法律更加的符合人们情感;部分道德义务以法律形式规定,使道德具有可操作性。

(三)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条件

第一,继续弘扬优秀道德传统。中国传统道德在历朝历代国家治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古代的存留养亲等规定,对现代依然有学习价值,现代法律中规定的缓刑制度、假释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体现了法律的人文情怀。回到于欢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第二,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党的所有主张体现人民意志,并通过法定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并自觉按照法律规定活动,带头守法。全体人民信仰法律,法律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加大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力度,对公民进行宪法等法律知识的教育,有助于树立法律权威,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四)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要避免“德法不容”和“扬德抑法”两个误区

针对社会典型事件,一些非理性的观点跃然纸上,对道德和法律的感性评判,折射出部分民众对法治和德治认识上的不足与偏激,缺乏理智的思考。有观点以中国封建社会用三纲五常的儒家思想来教化人们,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认为古代德治的实质就是人治,得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水火不相容的结论。其实,古往今来,德治在中国社会的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封建专制社会的德治作为一种教化人们的工具,带有一定的欺骗性;但社会主义的德治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德治和符合新时代道德规范要求的法治。

以法律强制性去推行儒家伦理思想,维护帝王强权统治,是古代封建社会的固有特征。而法治是实现德治的重要保障,以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必然会导致灭亡。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来看,法以其规范性和确定性,在维护社会秩序上起着主导作用,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根本方式。法治不立,则道德萎靡。

对中国古代法治与德治关系的研究,不难发现道德和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手段,具有密切的内在关联性。两者不可分离,不可偏废。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法治国家的策略,体现了党与时俱进的先进性和制定治国方针的科学性。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在立法、执法、司法中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有利于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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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范嘉义(1990.06- ),男,汉族,河南鲁山人,硕士研究生,助教,信阳农林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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