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豪族、农民:集团博弈与曹魏屯田制度的变迁

2020-10-27 13:51张婉仪
古今农业 2020年2期
关键词:屯田曹魏土地

张婉仪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历史文化研究中心、农业部传统农业遗产重点实验室,陕西 杨凌 712100)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沿着由排他性公有产权变为私有产权的轨迹进行变迁。曹魏屯田制作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使农民在国有土地上耕种,从而起到战时资本集中的作用,确有其存在的意义。经统计,魏初实行屯田初期,已亩收三斛。[1]它在恢复社会经济,帮助曹魏集团取得战争胜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独特的国家与豪族、农民之间关系的嬗变,也可从其变迁过程中窥探一二。

对曹魏屯田制的研究,学者们成果迭出①,但对其完整的变迁过程缺乏系统的探讨,其中蕴含的国家理论也有待深入研究②。基于此,本文试图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曹魏屯田制下国家、豪族、农民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探讨曹魏屯田制度的变迁进程③。

一、权力重构与曹魏屯田制度的创设

屯田制源于两汉。西汉屯田多在边境,主要为防止匈奴的侵扰,同时省军费,息徭役。至东汉时期,屯田已深入内地。建安五年(29年),刘秀命张纯在南阳屯田[2],又陆续在新安、顺阳等内地屯田,并诏令郡国将民户田租从“什一之税”减到“三十税一”,可见凭屯田补国用之端倪。至曹魏时期,从边境到内地的重要城邑,都已设置屯田。屯田分为军屯和民屯。军屯按军事化编制组织生产,设立将军、都护、校尉等官职,管理屯田,民屯则由大司农、典农等官吏进行管理。[3]屯田人员一般为贫民或流民,政府供田,给他们耕种。[4]

光武帝建立东汉,得力于士大夫和豪族势力的支持。借助中央势力突然崛起的豪族集团,不断扩大政治和经济地位,至东汉末年,国家政权已经掌握在豪族手里。他们兼并土地、勒索钱财的残暴行为激起了地主知识分子的不满,政治斗争愈演愈烈,战争肆起。各地豪族地主,积极组织兵力,割据州郡,打着“勤王”的幌子掩盖篡夺东汉政权的野心,互相展开血腥的屠杀,使农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而兵难之日起,州郡鼎沸,郊境之内,民不安业,捐弃居产,流亡藏窜,虽四关设禁,重加刑戮,犹不绝息”[5],甚至发生“人相食”[6]的凄惨现象。在这种背景下,曹操萌生了建立统一中央集权王朝的野心,“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7]。战争使土地成为稀缺资源,曹魏集团拥有大部分国有土地和劳动力,牛耕、农具等生产资料也集中在他们手中。因此,曹操集团有能力全面控制土地,通过招纳流民,使其到无主土地上耕作,解决民食、军饷等问题,“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代之良式也”[8]。因此曹操“是岁(196年)用枣袛、韩浩等议,始兴屯田”[9], “以峻为典农中郎将,募百姓屯田于许下,得谷百万斛,郡国列置田官,数年中所在积粟,仓廪皆满”[10]。

土地是中国古代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占有、分配、使用涉及到国家、地主、农民等不同阶级的利益。具有共同利益的主体即利益集团,他们会为了争取共同利益而采取一致行动。由于每个利益集团的目的和效用函数不同,不同的利益集团会采取不同的方案进行博弈,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改变旧有制度,或产生新的制度。④

曹魏屯田制的实行实际上是国家、豪族和农民三种利益集团之间博弈的结果,而最终被取缔也是三者之间进行博弈的最优策略。国家为保障其财政收入对农民进行管理,阻止农民退出屯田制流入私门;豪族为扩大土地收益进行土地兼并,并与国家抢夺劳动力;农民为保障其合法产权,也会在国家和豪族之间流动依附。这样,三者为了达到各自的目标和利益,就会互相斗争进行博弈,从而选择对自己最有利、最合理的方案。

二、二重博弈与曹魏屯田制度的稳定运行

在曹魏初期,虽然豪族能够凭借权势规避赋役,但由于国家政治权力的扩大,豪强大家在经济和政治上仍受制于国家;其次,屯区土地为国家无主荒地,屯田农民只有在土地上耕作的使用权,有利于国家限制豪族兼并土地及衍生特权。因此在屯田初期,豪族对屯田效果影响甚微,博弈的参与方为国家与农民。一方面,国家需要依靠农民生产获得军需;另一方面,农民也需依靠国家土地政策满足维生需求。

国家是由统治阶层构成的利益集团,在古代土地制度变迁中起主导作用。国家作为一个带有歧视性的最大垄断者,为获取收入,将国有无主荒地作为一种“服务”媒介提供给无地流民,迫使农民拿公正与之交换。农民利益集团是生产活动的主体,是参与制度变迁博弈的主要力量之一。温饱是农民最基本、最迫切的要求,所以土地是农民利益最基础的保障。对土地产权的维护一直是历代农民的不懈追求。“在生产要素的分配上,极少有明显的低效率”。[11]但是,农民集团又是天生的弱势群体,受国家的统治,于是在特定背景下,农民会迫于温饱压力接受国家的制度安排 。

国家以地主身份主持屯田,采取地租与赋税合一的征收方式,不再服兵役和徭役。北魏李彪屯田沿袭了曹魏时期的制度设置。[12]“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蠲其正课并征戍杂役”。[13]可见,在曹魏屯田初期,农民的负担不算太重,当时兼顾官客的“分田之术”的租税率为“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14]由于农民没有收入来源,只能与国家采取合作,这样除一部分收益缴纳给国家外,其余可以归自己所有,而且上缴比例固定,收成越多,屯田客收入就越多。在这一关系中,假设农民采取合作态度时,土地总收入为RA,农民进行抗争时,土地总收入为零,农民的惩罚为-PF,一般情况下-PF≤0,国家与农民的效益博弈模型如下:

表1 国家(C)与农民(P)的收入矩阵(1)

在屯田制实行初期,就出现了农民逃亡的事情。“是时新募民开屯田,民不乐,多逃亡。涣白太祖曰:‘夫民安土重迁,不可卒变,易以顺形,难以逆动,宜顺其意,乐之者乃取,不欲者勿强。’太祖从之,百姓大悦”。[15]可见,当时屯田客逃亡的主要原因是要离开本土迁往他乡,所以曹操顺应民意,凭屯田民意愿行事,并且对症下药,“制移居之法”[16],解除屯田客的后顾之忧,“又遣民田汉中,无逃亡者”[17],使屯田得以顺利进行。

国家实行屯田制的目的是获得土地的价值来实现政治上的统一,收益理应愈多愈好,由于地租与赋税合一,国家分成收益明显大于单纯的赋税收益,“岁有数千万斛,以充兵戎之用”[18]。对于“分田之术”这种剥削方式,侯生说是“于官便,于客不便”[19]。但是,只要国家征收租税的程度不高于激起农民抗争(逃跑)的“边界点”,农民理论上就无需退出屯田制,因为一旦退出将一无所有。沦为国家的屯田客,对农民来讲利大于弊,因此在屯田初期,国家与农民的合作具有稳定性,“施行来久,众心安之”[20]。在枣祗被任命为屯田都尉后,“其时岁则大收,后遂因此大田,丰足军用,摧减群逆,克定天下”[21]。曹魏屯田制的实施促成了农业丰收,仓廪丰实,推动了统一全国的进程。

三、豪族集团与曹魏屯田制度的波动

豪族集团本身便是潜在的国家统治者,具有二重性。豪族,并不单纯只有同姓同宗的关系;而是以一个大家族为中心,有许多单人、许多家以政治或经济的关系依附于它,这样形成豪族单位。[22]一方面,豪族要维护国家在中央和地方上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尽管国家尽力去监督和限制豪族的势力,比如抑制土地兼并,但豪族集团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不完全受国家约束,在某些程度上,甚至可能与农民共同瓜分国家的租金。农民则会以某种代价而转向国家的“对立者”——豪族集团。一旦部分农民归附于豪族庇护,国家会失去农民带来的收入,所谓民可载舟,亦能覆舟,由于农民人数众多,这种博弈对制度变迁可能起到决定性作用。于是,国家可能对豪族利益集团或多或少耗费一些垄断租金⑤,以满足国家的利益需求。

东汉对限制豪族集团势力膨胀的有心无力,致使豪族集团不断壮大,从而打破了国家-农民这一两元格局。至东汉末期,豪族势力已非常雄厚,虽然之间党争异常激烈,但在东汉末到东晋初的几番变乱中,却显示出异常的团结,也更具有力量,他们在自保中,趁机发展自己。[23]这样就导致国家与豪族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豪族在发展政治权力的同时,大量兼并土地,成为新的地主。曹丕能够顺利登基获得了司马懿、陈群、曹真等贵族的支持,对拥立他上位的功臣,不能不纵容他们对土地的兼并,让他们超额占领大量土地,即使解职官吏也能占有土地。[24]至曹爽时,豪族势力进一步扩大,何晏与国家“共分割洛阳、野王典农部桑田数百顷,及壤汤沐地以为产业”[25]。高平陵事变后,司马氏取得政权,为了获取支持,恢复和扩大了不少汉代世家大族后代的荣耀和权力,一直延续到西晋。

在这一关系中,博弈的参与方为国家(C)和豪族(L)。在国家与豪族的博弈中,假设国家对豪族地主征收的税收为T,豪族地主税后收益为Lc(此时不进行土地兼并)。如果豪族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将需要大量劳动力,那么国家收入将损失Rl。豪族地主进行土地兼并的惩罚为LF,农民逃跑后在地主的优惠下给地主的赋税为t,则豪族最终收益为Lc+t-LF,国家与豪族地主的博弈模型如下:

表2 国家与豪族收入矩阵

在实际中,豪族地主进行土地兼并遭到的惩罚LF较低,因此t-LF>0;其次,豪族地主兼并的土地和归附的其门下的农民越多,Lc+t就越大,在此激励下,只要他们给予农民的条件比国家的优惠(t

四、国家退却与曹魏屯田制度的衰败

根据奥尔森“流寇与坐寇”[26]的比喻,当流动的匪帮稳定下来成为统治者后,往往会受到当前和短期利益的吸引,过度掠夺资源,由“坐寇”倒退为“流寇”。“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27]然而到后期,屯田制还是发生了变化,不仅将征收租税由四六分和对分增加到了三七分和二八分,还要求屯田兵民完成劳役、兵役等任务。

屯田制的改变在曹丕即位后就已初见端倪。当时社会日渐安定,但文帝并没有减轻屯田兵民的负担,反而对屯田制进行了修改,增加军屯的规模。为防止士兵逃亡,明确规定家属留居原邑,并且削减了大量的军需开支。[28]曹叡时期,“夫农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种,耘锄条桑,耕熯种麦,获刈筑场,十月乃毕。治廪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是以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29]。田客除了担负繁杂的劳役外,也要承担相应的兵役,“爽留车架宿伊水南,伐木为鹿角,发屯田兵数千人以为卫”[30]。正始四年(243年),为了获得军资,邓艾“遂北临淮水,自钟离而南横石以西,尽沘水四百余里,五里置一营,营六十人,且佃且守。兼修广淮阳、百尺二渠,上引河流,下通怀颍,大治诸坡于颍南、颍北,穿渠三百余里,溉田二万顷,淮南、淮北皆相连接”[31]。淮水流域屯田所兴修的水利,算是曹魏兴修的最大规模的水利工程之一,兴修水利在一定程度上利国利民,但耗费的人力和对屯田兵民的剥削断不能忽视。

不仅如此,国家还将屯田兵民视为一支强大的武装力量。正元二年(255年)洮西之战中,屯田客参与了对蜀的作战。甘露二年(257年),诸葛诞起兵反叛,“敛淮南及淮北郡县屯田口十余万官兵,扬州新府胜兵者四五万人,聚谷足一年食,闭城自守”[32]。这些都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滥用劳动力的表现,置屯田民的安危于不顾,完全违背了曹操设屯田制的初衷。

按照博弈理论,当契约的一方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违背双方约定的时候,另一方会退出彼此约定,及时止损,甚至发生报复行为。那么对于违约的一方来说,将失去从彼此契约中获得的持续收益。

面对国家变本加厉的压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博弈产生了新的变化。按照屯田制度的设计目的来说,如果农民选择逃跑,那么农民的收入为-PF,此时国家的收入为0+PF(0≤PF

表3 国家与农民收入矩阵(2)

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农民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相冲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这样受到损害的农民就会产生相应的报复行为。“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34],而豪族门下田客可以免除一定数量的户调征役,面对国家的压榨,屯田客逃离屯田制度成为豪族大地主的佃农成为必然趋势。

在这场屯田活动下,国家的目标与豪族、农民都发生了背离。屯田制依靠国家力量得以推行,国家与农民建立长期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规定土地使用权与税收互为交换条件。同时国家作为暴力掠夺机构,具有提高强制性赋税的能力,因此当农民个人的收益与其投入不对称时,便失去了从事生产活动的动力,转身依托于豪强,致使国家的效率降低。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协调的过程,所以魏元帝咸熙元年(264年),“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35]屯田制由于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质和剥削性,对过去所起的积极作用也已经消失殆尽,最终作为特殊历史阶段的产物宣告破产。

五、余论

曹魏屯田时代的辉煌黯然落幕,但屯田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并没有随之消逝。之后的唐宋元明清到民国,乃至现在,屯田制度都以某种形式继续发挥着它的作用。封建土地国有制与私有制相互并存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土地所有制形式,历代统治者都会推行屯田之制对国有土地进行经营,只要存在着国家所有的土地形式,屯田制度就有它的用武之地。

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兴衰变迁,亦可以看出国家、豪族、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变化。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呈现出多样的特点,但总体离不开“国家权力至上”这一观念。国家一直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对土地拥有极大的所有权。中国的最高统治者,总是恪守着以权谋私这个旁门左道,虽然充满了风险,但是这种富有弹性的权术对国家集权统治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36]在国家看来,国家具有合法的伤害权,可以凭借国家权利将人民分成不同的阶级,以此来确定征税标准。国家也会受到利益最大化的吸引,过度压榨人民的资源,长此以往,被统治者会失去对统治者的信任。与此同时,国家的权力受到豪族势力的抑制,豪族仰仗着经济和政治特权,大肆进行土地兼并,若任由这种兼并发展下去,国家的财源将会越来越少,地方势力形成气候与国家分庭抗礼,国家只得将压力转嫁农民,农民苦不堪言退出国家土地或者发动农民起义,结果可想而知,要么对土地制度进行变革,要么国家覆灭,建立新朝,如此循环往复,正是历代的真实写照。

历史的教训值得反思。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变迁中国家、豪族、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博弈,反映了土地制度背后蕴含的三者之间关系的深刻含义。在“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改革下,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一步细化,在此基础上,要着重处理好政府与集体、农民的关系。政府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作用,合理界定政府的治理边界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明确政府定位,刚性治理与柔性激励相结合,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在“三权分置”的基础上,实现土地的市场化流转,解决好“三农”问题,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在著作方面,如杨向奎等《中国屯垦史》(北京: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敏《魏晋南北朝史发微》(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王利华《中国农业通史 魏晋南北朝卷》(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版)等,此外还有黄惠贤《试论曹魏西晋时期军屯的两种类型》,(《武汉大学学报》1980 年第4期),高敏《关于曹魏屯田制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1981年第1期),韩国磐《曹魏的屯田—中国田制史述略稿之一》,(《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黎虎《曹魏屯田始于何年》,(《学术月刊》1983年第2 期),赵克尧《略论曹魏的士家屯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1期),施光明《释曹魏屯田制中的“分田之术”》、《再论曹魏屯田制中的“分田之术”》(《许昌师专学报》1985年第2期,1987年第1期),周国林《“分田之术”是授田之法吗?》、《曹魏屯田“分田之术”本义续辨》,(《许昌师专学报》1985年第4期,1988年第1期),胡守为:《曹魏屯田释义》(《学术研究》1994年第4期),惠富平《三国时期西部农业开发述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等。

②曹魏屯田制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学者大多从曹魏屯田的历史渊源、性质、形式、制度、破坏及废除、评价及影响这些方面来论述,对其与制度变迁的深层关系鲜有涉及。

③本文的农民指参与曹魏屯田制的劳动者。

④曹操掌权时期,曹魏集团实际掌握着国家权力,因此可将其看作一个国家进行分析。曹魏政权由豪族集团衍变为国家集团,其所代表的的阶级利益也会相应发生转变。

⑤这里“租金”一词并不单指原意租金,扩展为国家给予豪族的各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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