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地主退佃原因探析

2020-10-27 13:51李昕升杜新豪
古今农业 2020年2期
关键词:押金土地

李昕升 杜新豪

(南京农业大学中华农业文明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95;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北京 100190)

退佃,简单来说,就是封建地主废除租佃契约,强行收回佃农租种的土地,又称撤佃、夺佃、起佃、抽田、铲田等。换佃,也称另佃、易佃,土地的经营权易主,也是退佃的一种表现。地主常以退佃逼迫佃户,或为保证地租收入,或为榨取更多的地租,甚至直接侵吞押租,进入近代之后,愈演愈烈;随着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发展,退佃呈现出新的原因。总之,“地主可以任意退佃……一般佃耕的农人的佃权,实在太没有保障了,在平时就常发现这种地主无故退佃的举动。”[1]

有统计在民国二十六年(1937)时,后方十四省平均每百户佃农,每年被地主退佃的约占7.5%,之后由于加租的不遂,地主欲壑难填,或因佃农无力承担过重的租额和押租,退佃的举动亦逐年在增加,民国三十年(1941)已增加到12.6%,约每九家就有一家遭退佃的危险,流动性较大的有湖北、西康、四川和河南,湖北约每三家即退佃一家,其余各省退佃的百分率都在增加(表1)。

表1 后方十四省地主退佃之百分率

本文所述退佃主要是指地主强行退佃,历史上虽然有佃农主动退佃,但相对较少。出于地少佃多的原因,佃人主动辞佃的情况远不如业主撤佃的情况普遍,主要基于自家信誉的考虑,佃人辞佃更需要合理的理由。[2]即使有佃农退佃,原因也多归于地主一方,换言之,就是佃农无法承受地主的剥削,被迫退佃,虽然可能地主主观上并不想退佃。

一、保证地租收入

清代以降,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嘉庆十七年(1812)全国人均耕地就仅为2.19亩。[3]就整个中国来说,进入近代的耕地资源是买方市场,加上农业生产效益与水平的低下,以及赋役制度的不合理与赈灾体系的缺陷,因此佃农欠租的现象数见不鲜。

表2 安徽黟县某地主追欠表

以安徽黟县为例,表1中共包括被追欠的23个佃户,每个的追欠数相当于每年应纳租额的5到50倍不等,这样庞大的数额短期显然无法还清。当然,即使少数佃户有能力足额交租,也不会轻易完佃,也就是所谓的“顽佃”、“刁佃”,佃户也要参考不同地块间产出与租额的差异、其他佃户的交租情况来进行选择,与地主讨价还价,天灾人祸农民大起义时期,更是如此。太平天国运动时期占领区的佃农纷纷欠租。太平天国运动后安徽黟县大量土地荒芜,“每召籍外之民垦殖,议三年获不责纳,佃益横狡,届约辄毁舍盗木弃而之他”[4],租约中约定三年后交租吸引外籍佃农,但三年一满佃农便弃田而去。

地主当然不会坐视佃户欠租,往往以退佃相威胁勒令交租。根据《休宁吴启贤堂祁庄租簿》的记载,1827—1858年203宗和1893—1929年210宗租田的佃农记录所作的佃期统计,短佃(1—9年)的比重由37%上升到52%,长佃(20年以上)则由32%降至27%,而且五年以下的短佃越来越多。[5]这说明佃户变动频繁。换佃的原因,根据一些租账和批注,可见换佃的主要原因是欠租。章有义先生指出:“当然还可能有其他原因,但没有出现一件为提高租额而换佃的例子。”[5]其中,1848年一位佃人未交10斤租额,注明了“佃农生病,来年带交”,因为次年并未补交,当即更换佃人。[5]长佃减少,短佃增多,是近代江南地区租佃关系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又如《歙县汪光裕会租簿》的一佃人1915年曾因多年拖欠租谷,受到地主退佃的威胁,“凭保打牌,将原田执回,另发耕种”,不得不立据认租,“自愿按年认交两会硬租十二会,无论年成丰歉,子粒不得短少。”[5]可是紧接着又连年少交。这里地主退佃的原因主要是保证地租收入,虽然看起来并未取得效果。

湖南黔阳学田,我们看到换佃的五户佃农,太平天国运动前后的租额,不升反降。[6]这是因为战后农业产生力下降,即使是地主也无法肆意加大剥削,但是依然存在退佃的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地主恼怒佃农欠租,打击报复;另一方面,在换佃后,即使租额降低了,也能保证一定的地租收入。

抗日战争时期,地主针对根据地的减租减息政策,用抽佃来报复农民,使农民因害怕没地种而不敢提出减租,报复佃户时,地主以自种的名义抽回土地,而在收回的同时又把原来自种的土地出租给别人,或者土地收回后,今天暂不出租,明天再行出租,以达到调换租户、保证地租的目的。[7]

二、攫取高额地租

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洋货的入侵,地主贪欲膨胀,想方设法地增加地租收入。增加地租的主要方法是提高单位面积租额、加大征租面积以及改变地租形态或征租方式等。如果地主达不到增租的目的,便退佃,“田主之所以要挟佃人,即撤佃是。”[8]“倘佃农经营得手,则此项田地(退佃的)必较肥美或租额较轻之故,于是非地主加押增租,即他佃竞争租种,所谓‘旱田无人耕,耕了有人争!”[9]但是即使有他佃竞争,决定权还是在地主手上,地主为了攫取高额地租是退佃的根本原因。

“立上水田主邓载寿原有苗田一段……其田照依原额坵类耕种,各有界止分明,原计实收正担早谷二石大,今推让实收三石,冬牲×只,食牲×只”[10],反映了福建永安的邓姓地主,原租金两石,1877年退佃后,租金增至三石。“一海印寺学地一百四十五亩零,佃户萧煜旧压银一百二十八两,合钱二百四十四千文,每年纳佃钱二百七十千文,同治十一年换佃增租钱一百千文。”[11]湖南德阳的学田地主通过1871年的换佃,将租金上涨了30%以上。湖南桂东“田主因佃人垦闲余土,藉逋欠为退佃计,滋讼殊多。”[12]四川东部“倘租谷稍差,地主即可节约另招他户,更有无故增加租额强迫承认者。”[13]

在开垦之际的退佃,最能攫取高额地租,“开垦之际,在一经开垦,土地之价值稍显,为田主者,即可贪人之力,俨然据为己有,一人种树,十人乘凉,事之不平,莫过有于此者。”[8]四川成都马厂官田在长期的垦种过程中,佃户把山坡原有的旱田辟为水田,官府为了增加租额,即以佃农垦殖坡地“匿不报明,实属蒙混”为罪名,1881年退佃全部佃农,然后将原来的旱地租改为水田租,租额从205石提高到437石,上涨了一倍多。[14]

《黟县孙居易堂租簿》可见1865—1884年间,一直未换佃的田地占50.7%,换佃一次至四次者占49.3%,地主撤换佃户无非为的是对付佃农抗欠,增加地租收入,大凡新佃实交地租高于原佃,很可能是地主强制撤换的结果。[5]退佃加租确实能使地主获取高额利润,以致于在四川农村“若干区域中,地主愿出佃户押租原额三倍至十倍之款而行退佃,另以高租转佃他人”,可见退佃加租获利之高,导致“粮价虽高,但耕者无利可获”[15]的结果。

地主攫取高额地租还有一种特殊的手段,就是转嫁捐税。地主与佃农的利益,是一种你得即我失的零和博奕。[16]将捐税转嫁给佃农,等于地主增加了地租,而对佃农来说,无疑增加了负担。如1935年四川简阳退佃“往年不过占佃农百分之四五,本年退佃农民竟占全体农民百分之五十以上”,退佃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业主增加租押”,“因历年捐税过重,业主无法应付,多向佃户增加租押,免受向外借贷各种麻烦手续,及认子金等项”,业主是否真的无法应付,不得而知,但确实向佃农转嫁了捐税负担,“历年催科,接踵而来,名目众多,不惮繁举,稍缓时日,则有羁押之累,在农民方面,要缴款时,只有变卖各种物产备缴。”[17]

三、直接侵吞押租

押租制是佃农付给地主的一笔货币,作为抵押金,以换取地主的土地经营权。押租额视土地的优劣、佃农对土地的需求程度和租额多寡而确定,但一般不少于一年的地租总额,如上文湖南德阳的学田压银一百二十八两,就与换佃前的租额相差无几;甚至数倍于地租,与地价相差无几,“田本数百十千,加取佃主数百金之利者。”[18]

地主通过索取押租,不但提前收回了土地的一部分收入,而且为增加地租创造了条件,押租的契约之一就是“欠租不缴,任凭扣押另佃”,因此佃农为了不让地主侵吞押租,必然要加大劳动强度。但是,起保证金作用的押租,往往在退佃之时被地主以各种理由侵吞,四川彭水“退佃时,业主多以各种理由赖账不还”[19];民国后期,巫溪每老石(3.33市石)租收押金500—1000元,有些地主强行加押或抽田另租不退押,解放前夕货币急剧贬值,佃农原所交押金化为乌有,部分地主又趁机强迫佃农重交。[2[0]即使退还的,也只是一部分而已,如湖北东湖罗姓地主勒令一个已耕种数十年的佃户退佃,又不退押租的“溜庄钱”,引发诉讼,县官判决:原本134千文溜庄钱,除已退45千文之外,再退45千文,其余的44千文,“即作罢论”,理由是:“佃户种田已久……不能全得”。[21]

地主为了最大限度榨取高额利润,总是轮番增加押租和地租,恶性循环,一味加押的最终结果就是退佃,因为佃农根本无力支付越来越多的押租。宣统四川永川地主萧卫封出租五亩水田,“龙照临以稳钱三百串佃耕……随后加成稳钱五百八十串……萧卫封想加稳加租,故改佃陈顺铣。萧又执九年积欠租二十七石之说,意在扣稳。”[22]地主诬称佃农积欠地租27石,以侵吞押租。押租增幅越高,佃农丧失押租本金的概率越高,因为高额押租如同到口的肥肉,地主决不会轻易吐出来,佃农无法满足其增押要求时,地主即吞押撤佃,佃农以失押失地告终,地主侵吞押租,是一个普遍规律。[23]即使地主打着加押减租的“押扣”旗号,也不过是地主加重押租的花招。

民国时期,地主为了更多地侵吞押租,把佃期定的很短,到期换约续佃。如四川乐至,大都佃期三年,由于物价飞涨,退佃时押金已无价值,民国二十六年(1937)发行法币时,当时物价指数为100%,到民国三十四年(1945)贬值为0.04%,押金几乎化为乌有[24],等于地主侵吞了押租。大地主刘文彩即是其中的典型,农民租种他的一亩田,先要交二斗黄谷作押金,由于通货膨胀,押金往往贬值,他便采取夺田另佃或换订新约的办法要佃户重交押金。[25]

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党政府颁布过“二五减租”的法令,佃农不但没有减纳当年租额的四分之一,反而受到更严酷的剥削,湖南宁乡一地主便督令佃农急速缴租,并另换新约,将每亩押金由六元五角增加到二十六元,如不缴足押金,立即退耕另佃,佃农只好忍痛借贷来缴纳巨额押金;1947年国民党湖南省政府又颁布了“三七五限租”的法令,衡山一个周姓地主,将租额减至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以下,却将押金增加到每亩90多块银元,与田价等,不换约加庄,就迫令退佃。[26]

四、发展资本主义农业经济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市场的扩大、对外贸易的发展、新式农业机械和优良品种的引进、经济作物种植的扩大,以及城市新式工业的发展、农业雇佣劳动的不断扩大,为地主发展资本主义农业经济创造了条件,于是在农村中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经营,地主纷纷退佃自耕,在退佃后雇工经营。“粮食价格日涨,土地价格日昂,租佃纷争日多,一般地主或则退佃自耕,或则增租,一般佃农,多降为雇农。”[27]地主牟利本性暴露无遗,选择退佃自耕自是由于获利更多。

农产品的商品化,刺激了一部分地主投资农业,从事土地的雇工经营,出现了退佃现象,使土地的自耕部分比重提高,租佃范围相对缩小。随着机器棉纺织业的发展,引起棉花的需求是刺激地主自营土地的一个重要原因,江苏南通“刘桥一区,则独见佃户减少,其最大原因,盖因该处为产棉最良之区,近年棉价腾贵,获利极厚,多数地主皆退佃自耕也”,安徽宿县“民国三年至民国十三年,佃户略见减少……粮价昂贵,又加以大手农产物出境之影响,为农者稍觉有利……地主退佃问题亦因之发现。”[28]

江苏太仓“地主大半不是绝对坐食厚利的资本家,他们是有田地较多的小农,他们自己也种田。”[29]地主直接经营土地在太仓很流行,不依靠佃租“坐食厚利”,是因为直接经营获利更多,“自进入清代以后,租佃制迅速地取代了雇农耕种的自营方式”[30],其自营土地很可能是通过退佃而来。河南获嘉在20世纪初叶,也因“粮价日昂,凡有地之家,类皆自耕,或佣工代耕,佃租已日见减少矣。”[31]光绪年间,贵州水族地主,见种植鸦片来钱,即纷纷撤佃,雇工种植鸦片。[32]

因为农业经营(花生、番薯等)的收益增加,北京西郊的八角村在1949年前地主、富农不但不出租土地,而且大量租进土地,雇工耕种,全村948.8亩官地和不在地主土地,将近一半是由富农、地主租种的,出现了富农、地主同贫农、中农竞佃的奇特现象。[33]地主自己尚且想法设法地租种土地,自然不会出租自有土地,退佃也就很自然了。上海郊区亦是如此,“地主扩大经营,雇用了许多长工、短工,经营大块的农场……原因是上海人口稠密,蔬菜的销量很大,还有向无锡方面销售的。”[34]

还有一种退佃自耕的情况,是“如现在安徽农村普遍衰落之象,小地主变为自耕农,自耕农退为佃农,佃农沦为雇农,小地主同半自耕农,以不能维持过去局面,纷纷退佃自耕,希冀增加收入,此时佃农,虽不愿退佃,然亦无何理由不许收回。”[35]针对小地主来说,由于经济不景气,收回自种可以节省成本,间接上也有助于农产商品化。

尽管为防止地主利用土地产权,随意退佃,实为保障佃农经营权的首要环节,各地的乡规、俗例,对此作出了许多规定。[16]但是进入近代,租佃环境变得更加恶劣。“近有民国十四年出顶价获得永佃权之佃农沈阿德,佃种农地六亩,历年并无欠租等情,而田主忽于二十一年九月借口创办农场,撤佃收回”;“广东澄海县属下蓬区流美乡,乡民于四十年前领垦荒地,当与田主订明年纳定租(铁租),不得另佃。乃田主近忽撤佃另召,一般永佃农哭诉无从。”[36]可见无论是拥有永佃权且已耕种多年的佃农,还是从无欠租历史的“良佃”,在近代都常常面临地主退佃的危险。

地主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明显强于佃户,具有先天的地缘优势,因此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也远优佃户,政治、法律资源亦是如此;相反,佃农在各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如此,在“起耕另赁,权由业主,此主佃之通例也”[37]的原则下,主佃诉讼、官司,一般上至官府、下至里甲地保,都纷纷支持地主,在近代尤其严重,约束的乡规、俗例甚至是官方公文,都成了一纸空文,地主随意退佃更加有恃无恐。

民国时期,越来越多的人呼吁“无论为普通之撤佃,或为垦时之撤佃,其困苦佃人者则一,后之建树新土地制度者,必将有以限制此佃农生死关头之撤佃矣。”[8]主佃关系越来越不稳定,主佃间依附关系淡薄,佃农的土地经营权更加没有保障,佃农的积极性也就无从发挥。“无心改良耕种,栽培作物多无轮栽次序”[28],佃农不可能从长远打算,往往耗尽地力,同时使佃农失去了改善农田水利的条件,对农业生产的程序影响很大。换言之,佃农流动率过高,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率和水平的提高。此外,佃农生活极不安定时,亦会牵动整个社会的安宁。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记载了农民运动对地主的经济制裁:“不准退佃。去年(1926)七八月间,地主还有好多退佃另佃的事。十月以后,无人敢退佃了。现在退佃另佃已完全不消说起,只有退佃自耕略有点问题。有些地方,地主退佃自耕,农民也不准。有些地方,地主如自耕,可以允许退佃。”[38]可见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地主退佃问题才能真正解决。[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美洲救荒作物本土化与社会经济影响研究”(17LSC004);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川菜发展研究中心重点项目“美洲蔬菜作物在中国推广及影响研究”(CC18W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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