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手”编剧那些“隐秘的角落”

2020-11-11 03:12肖莎杨代媛
华声 2020年10期
关键词:署名权枪手创作

肖莎 杨代媛

每年出产的电视剧数量众多,光靠几个出名的编剧单独完成工作是不可能的,这样的情况下,“枪手”就像明星的替身一样,十分常见。

近日,编剧王先生和杨女士以侵害作品署名权为由,将《隐秘的角落》摄制方及出品公司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在与他们终止合作后,擅自在拍摄过程中使用原告创作的内容,但播出时并未将原告署名为编剧,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目前,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一步审理当中。由此,编剧的署名权问题成为了议论焦点,并引发对编剧行业中“枪手”生态的关注。

“枪手”编剧:已成业内常态

李川(化名)是一名小编剧,他就是人们口中的“枪手”。

李川告诉记者,对于一些小编剧、刚毕业的学生或是兼职编剧而言,“代笔”就是他们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部电影或电视剧,需要编剧签字的版权授权书才可以备案,表明独立创作。一般大咖编剧们都有自己的工作室,在接到项目后,可能会寻找“枪手”来进行创作,并提前签署一份编剧协议——双方约定价格、具体工作内容以及最后不署名。

曾做过“枪手”的编剧林夏(化名)告诉记者,编剧这个行业和其他行业一样,有各种各样的合作方式。这次《隐秘的角落》引发那么多人讨论,终归还是因为该剧火了。

《中國电视剧产业发展报告2019》的数据指出,2018年,我国生产完成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共323部,共计13726集,平均单部集数为42.5集。

每年出产的电视剧数量众多,光靠几个出名的编剧单独完成工作是不可能的,这样的情况下,“枪手”就像明星的替身一样,十分常见。

然而,每年都有几部“火”了的电视剧,如果编剧发现自己参与的剧本火了,最后却因为之前的协议而没有署名权,该怎么办?

林夏说,这种情况对编剧的发展是有一定影响的,毕竟将来要做项目,片方也需要看到你的作品,而代写因为不署名,很难被认定是自己创作的内容。

“干这一行,收入和名气是挂钩的。小编剧们还是更多把做‘枪手的经历当作学习和磨练,在圈内小有名气之后也可以拿钱自己成立工作室,而有了名气之后,就可以和制片方争取项目地位、编剧话语权等。”林夏说。

价格低廉:每集5000元起步

一般编剧的费用是制片总费用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而“枪手”的费用却远远低于该价格。李川告诉记者,他主要接网剧,一集的稿费在5000元左右。“我这样的小编剧,一般就是写稿、拿钱、走人,署名权是基本没有的。”

而林夏的情况要比李川好很多,她接电视剧剧本代写时,每集能够有1万元左右的稿费。她认为,目前“枪手”普遍存在,主要是因为行业中怀揣着梦想来打拼的年轻人很多,他们会将“枪手”的经历作为锻炼和学习的机会,而片方也正是看中这一群体价格低廉的优势,从而选用。

“现今的艺术高校中,随着扩招以及艺考的学生与日俱增,曾经可能只有十多人左右的班制迅速扩充,变成了三四十人的班级。在这么多的学生中,真正能成为大咖编剧的,屈指可数。”林夏说。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平台需要作品来做内容的填充和盈利。顶部的资源在被分食的过程中,依然有大部分的机会和资源留给底层的个人和团队。于是,大大小小的影视文化公司孕育而生。可这其中,不论是碍于发展还是抢占份额,许多小作坊开始无所不用其极,利用信息差和画大饼,网罗了一波写手,开始进行项目制的创作。

在这些写手中,大部分人不断把好玩有趣的点子和想法落笔成文,而后完稿、定项、拍摄、成片、发行……最终却不在编剧名单里。

“一部分人选择维权,但是慢慢维权路上阻碍重重,有的放弃,有的等待许久成功了,时间、精力差不多也透支了。而另一部分人,往往因为梦想等原因,心甘情愿继续做下去。”李川说。

专家:人身权不可放弃,“枪手”身份认定难

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物所律师刘兆庆认为,署名权是著作权的一种,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署名权不得放弃或转让,但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而著作人身权所要保护的是作品和作者之间的人身联系。署名权不可以通过合同或者协商的方式放弃,作者放弃署名权的条款因为不合法,因此无效。

而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则认为,“枪手”代笔的现象应当分情况讨论:如匿名代笔者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雇员,且作品系基于职务创作完成,则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取得所有著作权,包括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但是,如匿名代笔者和他人系平等主体关系,且代笔系契约约定,而非完成职务创作,则非作品创作者在作品上署名为创作者的契约约定,涉及作者身份权保护的核心范围,应属无效。

总之,确认作品创作者地位是作者身份权保护的核心范围,在不损及确认作品创作者地位的情况下,通过契约改变创作者具体的署名方式,应当承认此约定的有效性。

“约定不署名不能解释为创作者放弃作者身份权,代笔也不能解释为转让作者的身份权。否则应当视为违反民法典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李扬说。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张小强认为,署名权属于精神权利,以作者自己的意思为基础,可以不署名、署假名或署真名。但是这项权利本身从法律意义上是不能放弃的。

“实际操作中,‘枪手们签订编剧协议,只是默认了别人侵权但不追究署名权的侵权责任,这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放弃,合同或者口头协商都不能约束创作者放弃署名权。”张小强说,如果“枪手”在后续过程中作为作者反悔,要求署名,只要能证明其作者身份,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署名权,因为限制署名权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如果限制署名权的条款有效,就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问题——花钱请‘枪手这一行为就会受到法律保护,这显然有违公序良俗。”

刘兆庆告诉记者,在文化产业中,对于组成团队进行作品创作,最后通过合同对署名权进行约定“枪手”或者外包团队的身份,目前在法律界有很大的争议。但从目前的主流观点来分析,其身份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暂且处于一个灰色地带。

摘编自《法治周末》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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