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女性主义国际法方法的研究基点

2020-11-30 00:20许子昀中国政法大学
侨园 2020年7期
关键词:主义者国际法女性主义

文 许子昀(中国政法大学)

一、“性别派”的观察视角

女性主义国际法方法的视角具有独特性。女性主义学者的这种独特观点涉及国际法的性别敏感性问题,与纽黑文学派不同的是,其“观察立场”不是为了人类共同利益,而是具有派别性的立场。这种“派别性”在于批判性地考虑到谈论某个主题时需要明确自己所处的位置,而不从客观和中立出发。反而,其出发点是由女性所属的集体以及作为女性的性别条件来理解和决定的。

女性主义者们认为,首先,男性具有支配地位的制度应该被破除,而女性的经验、情感等特性要得到重视。其次,国际法律体系中需要女性的声音。再次,“受害者论”暗含着风险。即受害者论,尤其是第三世界女性的言辞,有可能导致女性立场更加弱势。其通过强调女性的弱势地位,加强对女性的国际法保护,取代赋予妇女权力,但这恰是偷换概念,因为国际社会仅是鼓励各国使用刑法文书来压制和惩罚对妇女的暴力,而未利用社会改革政策改善和提高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和待遇。

从女性主义角度看,最终没有任何国际法领域无法被解释。甚至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决定,如有关激素的使用科学证据和标准评估国内措施与相关贸易协定的相容性也可以受到审视。女性主义国际法学者们认为以科学作为决策的基础,其本身就是以性别和种族化的知识为前提。因为西方科学始终被视为客观的、公正的和理性的,而其他形式的知识被视为情绪化、局部化、主观性和非理性。使用性别作为分析工具来揭示虚假的客观性、中立性以及国际法及其各种制度之普遍性的思维方式,几乎能覆盖国际法学所有分支。

二、对“排斥”现象的审视

女性主义国际法学方法认为女性被“排斥”在体现男性优势的体系之外,男性垄断国际法律结构。目前的国际法律结构反映了男性的思维方式,透过男性的世界观反作用于世界。国际法必须进行反思和改造,重视女性经验、并考虑其存在的性别问题。在国际法和机构中缺乏性别代表性也是很严重的问题,不仅影响到国际法系统基本类别和制度状况,内部的特定规则也会受到影响。正如自决原则,这一原则使人们摆脱殖民主义压迫,但没有办法消除新形成的国家中男性对妇女的压迫。因为自决权不关注“人民”内部的社会关系,也不关注社会的一部分对另一部分的压迫和统治。其通过将女性问题归入人民内部问题,导致女性被“排斥”在国际法规则的保护范围之外,妇女从未被看作有自决权的“人民”。在大多数情况下, 追求自决权作为一种对殖民统治的政治反应,并未导致终止国内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压迫和统治。当各国在决定其对自决权主张作出反应时,“妇女的地位、权利”通常也被“排斥”出其考虑范围。

三、对“权利”问题的分析

女性主义者对权利的争论集中在法律权利的取得能否解决性别失衡和社会不平等问题上。诸多女权运动者对权利的取得持批判态度,她们认为法律权利可能是“不稳定的”,权利的“规定”和权利的“实现”是两码事,国际法上赋予男女平等权利可能也并没有考虑到文化习俗、政治突发事件和经济状况等问题。并且,促进某些人权的保障也可能会对妇女产生不利影响。比如说,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可能对妇女不利,因为某些宗教本身存在着歧视和损害女性的传统。另外,比如在某些国际人权文书中赋予家庭生活的保护框架可能会损害妇女,家庭恰恰是男性可能发生虐待的私人空间。

四、对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重视

当代女性主义研究的另一个特点是女性主义学者对认识论和方法的关注。第一,就认识论来说,女性主义国际法学方法往往从女性的性别视角和所处的历史社会环境出发,对自身的选择不断质疑、对于国际法高度批判并且为推进女性事业采取不同策略,这使得女性主义研究一种高度自我反思的运动。大多数女性主义学者都对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充满兴趣和反思。她们于过程中不断反问“我们是谁”“我们说的是什么”和“我是否具备合法性能够为在不同情况下遭受痛苦和虐待的妇女说话”。伊莎贝尔冈宁曾邀请她的女同性恋学者探讨多元文化空间内“重叠、得到共同关注和具备价值的领域”,同时也考虑到他们所处的历史和社会环境,提出女性主义国际法方法需要“不断提出问题和挑战性假设”,而非仅仅只是“得出女性遭受压迫的结论”。

第二,就方法论来说,首先,女性主义者擅长揭示事物内部隐蔽的关系。女性主义者们往往通过揭露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结构的不合理性,重现法律制度中的性别等级制度,精通于调查和发现那些隐蔽于女性遭受压迫的社会现象的表层之下的、更加深入的一些规律和关系,揭示以客观性为幌子重现性别等级制度的国际法律秩序,他们寻找并揭示真相,挖掘那些难以受到公众监督的东西。其次,女性主义者善用实际推理的方法。其并非对有关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静态的推理和选择,而是立足于对具体问题的实际考察,由于相关法律决策的制定与具体问题的联系更加紧密。这种推理方法对基于共同体的利益需求而制定的规则的合法性提出挑战,他们提出,并不存在另外一种法律推理能够独立于历史或独立于共同体的规则,因为法律经常被设置于实践和价值的语境中。再次,女性主义学术研究坚持对国际法及西方传统的“二分法”进行批判。包括划分国际和国内,公和私、有约束力和无约束力、干预和不干预以及秩序和无政府状态。第一个元素被认为可以表示为男性,而第二个元素可以表示为女性。最后,女性主义学者深谙辩证方法。通过这种方法他们试图说服他们的读者了解他们的主张的根据性。其风格往往是苛刻和挑衅的,有时激进的女性主义者采取一种极具“侵略性”的口头辩证方法。然而,风格也可能是一种不同的女性主义流派特征。对后现代女性主义者来说,风格是非常重要的,恰如玛丽乔·弗格鲁姆的遗作,“采取了一种居高临下和嘲弄的写作风格”。但是,“后现代主义”风格的这种极具批判性的特征却与女性主义的批判精神相吻合,其暗含讽刺性的辩证形式则可能恰如其分地挑战有关国际法的主流观点。(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创新研究》,项目编号为18ZDA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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