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交易法律风险分析*

2020-12-08 03:49刘俊芳王阮芳
山西青年 2020年2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微商卖家

刘俊芳 王阮芳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江苏 南京 211500

一、案例引入

最近,女生小顾迷上了看包包,看着看着就滑向了海淘名牌大包的道路,但毕竟囊中羞涩,从淘宝的卖家中搜索出了代购名牌包包这样的内容,选择了几家淘宝店比较便宜的包包,在这个过程中,小顾碰巧搜出了便宜的离奇的大品牌包包,但卖家文字不是明确写某某品牌包包的,于是好奇的通过淘宝的旺旺问了,卖家一口咬定是原单,价格却如此诱人。在小顾心里犯嘀咕的时候,卖家邀请她加自己的微信,说微信里有更多物美价廉的真皮大牌包。小顾受到价格的诱惑,并带着自发的好奇心,加了这位淘宝卖家微信,结果发现,对方微信朋友圈卖的包包真是应有尽有,从GUGII 到PRADA,从MK 到COACH,简直眼花缭乱,好不容易选择了一款满意的,就付款了。对方是首选要求微信支付,小顾还算是个谨慎的消费者,要求支付宝付款,对方也没有多说什么,专门做了链接,付款了事。然后,如众多网购女子一样,开始了漫长等待货物的抵达。在过程中,小顾发现,现在淘宝里很多网店都在商品备注栏里备注微信,并声称还有更好的商品可以提前发售,这家卖包包的店家也不算特例。收到货后,兴奋不已,她说包包不错,尤其是包装一应俱全,包括商标、出口单号等等,感觉和专柜正品的一样,只是价格是大牌的一个零头。于是跟闺蜜到处宣传,几天后就传来消息,小顾要做包包代购了,原来她在购买包包的微商那里问可不可以代理她家包包,对方满口答应,并且告诉了操作流程:你先转发我发的微信,如果嫌麻烦不用修改直接转发就行了,有人向你下单,让买家把货款发给你,你再打给我,我负责发货,你从中提成。这么简单!小顾创业心被激发起来了,开始自己转发对方微信内容,又咨询了下对方经验,怎么给价格,对方说你随便加价多少,我不管,反正剩下的就是你的利润了。小顾按捺激动的心情,出于现在微信圈里卖东西肯定是杀熟的状态,走了平价路线,每个包包加价20-50元。在转发了两张微信后,小顾忽然想起,不行啊,得了解她卖的什么货啊,于是主动联系卖家,要求对方给出包包厂家信息和卖家真实身份信息,结果被拒绝。卖家只是模糊说出包包厂子在河北,也有广东来的货,在北京有仓库,这属于商业秘密,不便详细告知。这正常吗?小顾正在犹豫是否继续创业的时候,小顾男友一段话惊醒做着发财梦的小顾,“这商品基本信息你都不知道还敢卖?”“微信圈卖东西不就是杀熟吗,如果商品有质量问题,你以后怎么在熟人朋友面前混啊?”“你这不是皮包公司嘛,买空卖空,自己手里都不屯货的!”

小顾起初是接受不了男友的冷言,觉得他不接受新事物,不去理睬。可后来,问了法学专业毕业的闺蜜,自己也研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发现通过微信朋友圈购物和进行创业,其中可能会遭遇的法律风险还真不少。

二、微信朋友圈法律风险

(一)微信朋友圈购物法律风险

先从常见的朋友圈购物说起,普通消费者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有这几种情况。

第一,微信朋友圈交易法律性质具有特殊性。微信朋友圈交易与微信公众号购物、微信功能项下“发现”入口的购物法律性质并不相同。微信公众号注册认证需要运营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运营者手持证件照片等重要信息,企业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等信息,而微信个人账号只需要手机号或者QQ 号即可。相比微信朋友圈交易,微信公众号购物和通过微信发现功能购物,是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介入的。比如中国移动公众号直接连接的是中国移动官网,发现购物连接了京东等大型的购物网站,即第三方交易平台。严格的说,微信朋友圈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行为。

第二,是面临知识产权风险。随着第三方交易平台(淘宝等)监管加强,很多中小规模卖家转向即时社交工具规避监管。一般第三方交易平台一旦发现侵权产品即刻要求下架,严重的直接封店。但微信圈里并没有这样的约束,虽然有很多人卖的是品牌商品,或者属于前店后场的销售类型,只是仍然有像小顾这种,连商品的真实来源如生产厂家是谁、在哪里,销售者是谁、在哪里这样的基本信息都不知道,这应该不算鲜少的事情。当然微信圈创业,投入很少,就像小顾,并没有多少资金的投入,甚至都不用存货,的确非常适合零起点的创业。但也没能阻止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人群和行为。随后的售后就极有可能因没有能力处理而无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第三,是财务资金安全问题。朋友圈购物,卖方对买方的真实身份也不确定,基于这层因素,作为微本或无本创业的卖方多不会冒风险选择货到付款,因此,付款方式一般选择买家先付款,卖家再发货。根据付款账户的性质,可分为三类:微信钱包支付,银行卡直接支付,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支付等)。微信钱包支付和银行卡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相比,买家风险巨大。因为卖家的不确定性(无真实身份信息,企业信息等),一旦付款,卖家不发货,直接拉黑买方搞消失,出现纠纷后买方维权乏力。第三方支付和微信钱包支付不同,淘宝等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支付已经拥有保护消费者的较完善制度,即内嵌于平台的退货退款维权机制。一般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交易如果卖家商品有瑕疵,是可以拒绝支付款项并且在线向平台投诉的。但微信圈中微信钱包支付和银行卡支付不具有这个功能,钱打过去再追回来比较麻烦。

第四,是购物后证据保全的难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要求消费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产品有瑕疵或者经营有问题的才给予赔偿。微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作为互联网的个体,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诉讼时对主体认定相对困难。我们知道微信注册现阶段是不需要身份证件的,使用手机号码、QQ 号码和电子邮箱三选一就可以申请,而QQ 号和电子邮箱还没有实名注册的强制要求,这样一旦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是不好找到真实的诉讼当事人的。而且微商也不像个体工商户等创业者一样,法律明确其需要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所以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消费者购物后,恍然发现卖家的真实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都不知情。即使知道了对方的真实姓名等信息,我国在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证据规则。虽然微信朋友圈购物可以获得一些电子凭证,但合法的电子证据,需要证明诉讼当事人与该微信账号的使用者具有关联性。如果当事人本人不承认,微信头像无法证明是本人,就需找到证明该微信账号与真实的诉讼当事人一致,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凭借个人力量来收集这些证据比较麻烦。

第五,微信圈购物缺乏法律保障。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购物是有法律约束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都将网络购物维护在法律保护之中。但微信朋友圈的购物行为,不属于一般的网络购物,是个人私下行为,由于微信朋友圈的卖方不具有经营属性,朋友圈的买卖也就不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不能直接采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被侵权的自己。比如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一方通过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即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和后悔权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享受这一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了。而且微信朋友圈不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微信是即时通讯工具和社交平台,所谓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专门为交易而搭建的第三方购物平台。朋友圈购物的确不像淘宝、京东、当当等第三方交易平台那样,有对商家行为的内部监管,包括对商家资质和商品质量等监管。而且,这种网络交易平台一般留有买方进行评价的入口,即内嵌于平台中的买家评价机制,这是网络交易平台第二个层面利用买家大数据对商家的监管。但是在微信朋友圈购物时,是缺乏这两方面的内部监管的,也找不到这个第三方平台来负这个责任。因此微信卖家一贯的“潜规则”是一旦买家收到货物后,交易已经完成,不支持退换货和售后服务。造成了买家即消费者权益的缺失。

而且朋友圈中商品的价格其实具有一定程度的隐秘性和私密性。面对某微商的超量信息的轰炸,消费者往往忘记了价格对比,其实现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价格透明度更高。连商品价格这个最基础的信息消费者的知情权都无从获得保障。

(二)微信朋友圈创业法律风险

在朋友圈创业,法律风险同样不小。创业关键是找到合法诚信的货源,否则杀熟状态下的售后服务也是难题。在朋友圈转发营销贴时,内容涉及产品讲是“原单正品、厂家直销、海外代购”等文字,实际产品是三无产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故意发布这种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造成了误导消费者的效果,实际是这就符合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了,是违反《广告法》并可以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有些微商收取代理费和款项后直接消失,由于没有真实身份信息,朋友圈创业合同纠纷难处理,还更容易遭遇传销和诈骗,各项维权成本较高。

三、微信朋友圈法律风险解决路径分析

那么我们如何破解朋友圈交易的法律风险呢。

第一,建议开展微信实名信息认证,适当赋予平台监管责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建议效仿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中要求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实名注册,通过这种实名制方式有利于权利的维护。提升平台告知义务。建议微信平台通过消费者提醒环节,明确告知消费者微信朋友圈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完善微信平台内部监管机制。对于利用微信朋友圈频繁交易而没有注册店铺的商家进行监管,根据其沟通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敏感词汇,如“多少钱”“汇款”等,以及微信平台资金流动来判断其是否通过朋友圈进行商业行为。尽快规范微商交易行为,明确微商经营主体资格。微商合法的交易只能通过微店进行,并建立微店评级机制,让消费者通过店铺级别,对其诚信情况一目了然。

第二,善用《合同法》规制朋友圈交易,维护买家权益。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交易行为,而且我国合同法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电子合同效力的法律。在合同法第11条、16 条和34 条规定了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形式,以及电子合同生效的具体规定。

第三,善用微信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笔者观察到在2017年315活动前夕发布的《2017微信品牌维权报告》中介绍了一种新型的微信内部处理方法,但尚未普及。通过微信平台,买家一旦发现微信圈购物权利受到侵犯,可以通过微信安全中心维权。比如假如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购物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针对微信个人账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投诉,具体路径通过微信安全中心-品牌维权途径进行投诉。大家需注意,在填写具体信息时,需要保留侵权人在朋友圈发布时间的完整信息包括年月日时分。也可以直接进入朋友圈-长按被投诉人头像-选择投诉-选择发布仿冒品信息。这个方法比较便捷经济,如果形成长效机制,同样有利于微信朋友圈的健康发展。

猜你喜欢
交易平台微商卖家
甘肃省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推进路径
健全监管机制规范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构建及体制机制创新
买家秀和卖家秀
卖家秀女人 vs 买家秀女人
快乐辞典
与“微商”共成长
警惕“微商”变成“微传销”
微商将迎来“大洗牌”
王亚仙的微商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