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独”概念群的理论驳析与应对策略

2020-12-09 05:37严峻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法理台湾当局中华民国

?严峻

摘  要:海峡两岸对“台独”内涵的理解不尽相同。台湾地区内部的“台独”势力主要可分为所谓“务实台独派”与“激进台独派”。蔡英文的所谓“中华民国台湾”论是一种从“务实台独”向“激进台独”过渡的论调。“法理台独”的主体主要是台湾当局,但不局限于台湾当局,也可以是实施“法理台独”行为的任何个人、政党及其他民间组织。“法理台独”的内容是:一切个人或组织故意实施破坏中国主权领土完整、将台湾地区从中国分裂出去以造成“两岸两国”状态的涉及法律形式的行为。两岸未统一不等于中国主权与领土分裂,也不等于“台独”。但如果台湾当局长期抗拒国家统一,事实上即变相地追求“台独”。对于“台独”出现的新动向,开展对台统战工作应注意防范相关风险。要准确把握“台独”的判定基准,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对台斗争形势变化来判断“法理台独”行为,处理好“反独”与“促统”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台独”;“法理台独”;“拒统”;“反独促统”;对台统战工作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20)06-0062-07

“台独”是台湾问题研究中常见的概念,但两岸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认知。“法理台独”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性质严重、危害性大的“台独”形式,但学界一直缺乏对其要件的清晰定义。多年来,理论界对“拒绝统一”的本质是什么、“拒统”是否等同于“台独”这个问题也争议不断。鉴于上述概念具有密切关联性,笔者拟从“概念群”视角予以梳理和探讨,结合岛内分裂势力的相关言行进行分析,并对今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独促统”工作提出建议。

一、“台独”的界定与所谓“中华民国台湾”论的性质

从字面上看,“台独”即“台湾独立”之简称。但对什么是“台湾独立”,有大陆学者归纳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大陆学者开始研究“台独”以来,虽然各类研究中的“台独”界定都差别不大,但是学界对“台独”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1]。这还只是针对大陆学界现象的分析,而两岸间对“台独”的认识差别更明显。

一般而言,所谓“独立”是指个体从母体中分离出来成为自主之个体。依此意,“台湾独立”即台湾地区从中国这一母体中分离而成为一个“独立国家”。事实上,大陆官方和学者在批判“台独”时多做如下表述:“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势力把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这一表述是基于“台湾和中国大陆现在还是一体的,台湾未脱离中国”的事实。在台湾岛内,由于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清楚界定两岸同属一个国家,因此多数人也认为“台独”就是要把台湾地区从中国分割出去,只不过其所指的中国是“中华民国”。然而,在民进党及岛内自认为是“台独”支持者的语境中,“台独”含义则与上述观点有所不同。其对“台独”的理解主要是台湾和中国(或中国大陆)从来没有法理上的联结,台湾一直“自外”于中国,只是1945年被来自中国大陆的政权“占领”过;或者,即便台湾和中国(或中国大陆)有过法理上的联结,但现在也是分开的,台湾早已实现“独立”,已经不再是中国的一部分。在他们看来,“台独”是一种“台湾已经独立了”的“台独完成式”。

就“台独完成式”而言,岛内“台独”主张又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观点妄称台湾虽然已经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但还不是一个“正常的独立国家”,应该进一步更改“国号”为所谓“台湾共和国”或者其他带有“台湾”字样的“国号”,并废除现行宪制性规定,制定新的宪制性规定。这类“台独”主张者一般被称为“激进台独派”或者“极独派”。若从民进党内部看,反映这类观点的代表性文件是1991年的“台独党纲”和2007年的所谓“正常国家决议文”。这类“台独”分子追求所谓“正名”“制宪”、建立所谓“正常国家”。尽管其在台湾社会仍有一定影响力,但在民进党内却长期不是主流。另一类观点妄称台湾已经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没有必要“再一次宣布台湾独立”,“国号”叫什么并不重要;“中华民国领土只有台、澎、金、马,不包括中国大陆”;没有必要去制定新的宪制性规定,但可以对现行宪制性规定进行一些修改。这类主张是民进党近一二十年来的主流观点,其支持者被称为“温和台独派”或“务实台独派”。被外界视为“深绿”的赖清德自称持这一主张,并自诩为“务实的台独工作者”。民进党1999年抛出的所谓“台湾前途决议文”是这类主张的代表性文件。2001年10月,民进党九届二次“全代会”确认“经党代会就重大政策所做之决议文,效力等同党纲”。这使所谓“台湾前途决议文”的“务实台独”路线,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取代了1991年“台独党纲”的“激进台独”路线,并在此后长期成为民进党的主流路线。然而,2007年,民进党为选举需要而推出激进的所谓“正常国家决议文”。尽管这一决议文在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后就乏人问津,但“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仍然使所谓“台湾前途决议文”处于尴尬地位。2019年9月,民进党“全代会”通过所谓“社会同行世代共赢决议文”,强调“坚定恪守本党于1999年通过之‘台湾前途决议文”,从而以新决议“重申”的方式,再次明确了所谓“台湾前途决议文”在民进党内的主流地位。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大陆方面认为,“台独”企图打破兩岸同属一个中国的现状;而民进党及相关岛内“台独”支持者认为,“台独”即主张维持台湾地区已经“独立”的现状。因此,对民进党当局声称的“维持台海现状”,大陆方面应保持高度警惕。因为其对“现状”的理解与大陆完全不同,其口中的“维持现状”在大陆看来实际上是“破坏现状”。当然,破坏的烈度又分等级,“激进台独派”主张的破坏烈度比“务实台独派”高。

那么如何看待蔡英文这一两年来极力推销的所谓“中华民国台湾”论呢?从2018年“双十讲话”起,蔡英文开始在重要场合或时间节点使用“中华民国台湾”这一提法。蔡英文在2019年元旦讲话中声称“中国必须正视‘中华民国台湾存在的事实”。蔡英文在这里将“中华民国台湾”与“中国”并列,明显带有当年她为李登辉操刀的所谓“两国论”痕迹。2020年5月20日,蔡英文在其就职演说中声称:“过去70年来,中华民国台湾……”。对这一表述,有台湾政治评论家指出,“显然她把台湾与中华民国的关系限缩在过去的70年间,刻意‘断代、切割民国三十九年前的中华民国”[2]。这实际上是一些“台独”势力一向鼓吹的所谓“‘中华民国与‘台湾关系三部曲”(从所谓“中华民国到台湾”到所谓“中华民国在台湾”再到所谓“中华民国是台湾”)的最后一步。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台独”就是要把台湾地区从中国领土中分裂出去。在现实反分裂斗争中,判定一个人、一个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是否为“台独”主张者,最主要的标准应该是:无论其对海峡两岸关系的历史如何理解,凡主张在领土主权意义上,台湾地区(含台澎金马)与中国大陆是(或者应该是)两个互不隶属的“主权国家”者,就是“台独”主张者;凡主张两岸同属一国者就是反对“台独”者。从这个角度来审视,蔡英文上述言论已经明确表达出“中华民国台湾”是一个“国家”且与“中国”互不隶属的意思。所谓“中华民国台湾”论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台独”论调,是“以‘中华民国之名,行‘台湾独立之实”[3]。更值得警惕的是,长期以来,蔡英文被外界认为属于前述岛内两类“台独”中的第二类,即所谓“务实台独派”或“温和台独派”。然而,所谓“中华民国台湾”论实际已经具有更改“国号”的意涵,开始滑向“激进台独派”或“极端台独派”主张。岛内“极独”代表人物辜宽敏曾一再对蔡英文十分不屑甚至几度想阻止其连任,但最近又公开表示对蔡英文“寄予厚望”。未来如果蔡英文当局的“台独”破坏活动进一步走向前文所述的高烈度类型,意味着台海发生动荡的风险将进一步提高。

二、“法理台独”的构成要件及对相关行为的判别

既然“台独”是指主张台湾地区(含台澎金马)与中国大陆是(或者应该是)两个互不隶属的“主权国家”,那么“法理台独”顾名思义是从法理意义上推动实现这种“两岸是两国”主张的行为。2020年5月20日,蔡英文发表连任就职演说后,国台办发言人指出:台湾一些政客“加紧勾连外部势力破坏台海和平,‘以疫谋独。极少数‘台独分裂分子鼓噪所谓‘修法‘公投,图谋‘法理台独”[4]。这里的所谓“修法”和“公投”就是“法理台独”。同对“台独”概念一直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一样,“长期以来,学界对‘法理台独概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认知”[5]。多年来,国台办尚未对“法理台独”的行为进行总体列表。鉴于近年来大陆学界越来越从“犯罪”的角度来审视“台独”,同时“法理台独”是一种比一般“台独”性质更恶劣、危害程度更严重的行为,笔者拟借用刑法学“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来探讨何为“法理台独”。“法理台独”的“犯罪客体”(犯罪所侵害的权益)是清楚的,即“中国国家主权与领土的完整”。“法理台独”的“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时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也是相对清楚的,即“故意”,因为几乎不存在“过失”从事“法理台独”的可能。所以,本文对这两个要件不作详细探讨,主要厘清“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者)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行為、犯罪结果以及二者间因果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犯罪行为)。笔者在此主要探讨什么行为可能构成“法理台独”。

其一,“法理台独”的主体。有论者指出,“‘法理台独亦应表现为台湾当局……毁弃一个中国原则的一切法律活动”[5]。这种观点认为“法理台独”的实施者是“台湾当局”,外界一般也多认为在台湾有能力操作“法理台独”的,当然只能是台湾当局,其他人没有这个条件。那么,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台湾当局”是谁?或者说,谁可以代表“台湾当局”?是否谁当台湾地区领导人,谁就代表台湾当局?的确,从人们日常说的“陈水扁当局”“蔡英文当局”等话语中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然而,台湾地区掌握立法权的人在立法机构。假设台湾地区A党占据地区领导人位置,B党掌握岛内立法机构多数席位且不顾A党反对强行通过一个带有“台独”内容的法案,那么这也应该视为“台湾当局”在进行“法理台独”。再有,台湾地区司法部门所谓“大法官会议”拥有“释宪权”。所谓“大法官”一旦被任命后,其职权行使理论上可以不受政党轮替影响。有可能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台湾地区司法部门所谓“大法官会议”不顾台湾地区领导人及立法机构意见,通过一个具有“台独”内容的“释宪案”,那么这也应该视为“台湾当局”在进行“法理台独”。因此,不仅台湾地区领导人,而且台湾当局所有机构只要操作带法理意涵的“台独”动作,都应该视为“台湾当局”在操作“法理台独”。但是,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一项带有“台独”指向的“公民投票案”发起者是台湾地区某个人或者某个政党,甚至某个民间组织。由于“公投”带有明显的法理意涵,所以很难说这不是在进行“法理台独”。当然,这种情况下其发起者以及投票者显然不是“台湾当局”。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法理台独”的主体主要是台湾当局,但不局限于台湾当局,也可以是实施“法理台独”行为的任何个人、政党及其他民间组织。

其二,“法理台独”的行为。对于什么行为属于“法理台独”行为,学界观点较为纷杂。本文重点对经常与“法理台独”联系在一起的名词(或词组)即所谓“公民投票”“修法或立法”及“宣布建国、更改国号”进行分析。

一是所谓“公民投票”。尽管依据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涉及“主权领土变更”的事项不得列入“公投”范畴,但现实中依然存在打“主权领土”“擦边球”的“公投”可能。例如,台湾地区有人鼓吹通过所谓“公投”更改“青天白日满地红”的图案。那么,类似“公投”算不算“法理台独”?笔者认为,这类行为实质已涉及所谓“主权”问题,应纳入“法理台独”的范畴。2008年,台湾有关势力发起了一次有关参加东京奥运会等国际赛事的台湾代表团名称的所谓“公投”。虽然该所谓“公投”提案表面上看不出与“主权”有关,但其在附带的“理由书”中将“台澎金马”列为“领土范围”。对此,有岛内媒体指出“这是一项‘类主权公投案”。由于投反对票者多于投赞成者,该案遭否决。这一“类‘台独公投”产生的影响十分恶劣。更令人担忧的是,2018年1月台湾当局新修订的所谓“公民投票法”将“公投”通过门槛从原来的“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同意”降为“四分之一同意”(且有效同意票须超过不同意票),从而大大提高了所谓“公投案”被通过的可能性。未来涉“国家”意涵而带有“台独”指向的所谓“公投案”还有可能在岛内出现,甚至有可能被通过,势必将给台海稳定带来极大不确定性。

二是所谓“台独修法”与“台独立法”。所谓“台独修法”即修改台湾地区有关“定位”“前途”的系列规定。例如,2020年5月,民进党籍“立委”蔡易余提案删除“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和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增修条文前言中有关“国家统一前”的文字。后来,蔡易余在各方压力下主动撤案,但“台湾基进党”等岛内“台独”组织却表示将继续推动这一提案。在岛内“台湾人有权决定台湾前途,台湾前途应该是开放式的(可统可‘独)”这一所谓“政治正确”的氛围下,未来对“台独修法”得逞的风险需要高度警惕。“台独立法”在以前主要指意图推翻原有的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重新制定一部所谓“适合台湾”的宪制性规定。在“台独”势力在岛内立法机构占多数席位的情形下,未来即使不重新制定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也有可能出现带有“台独”内容的所谓“法律”。笔者认为,上述这两种涉法行为显然属于“法理台独”范畴。

近年来,大陆方面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条件地认可了台湾地区民商事方面相关规定的有效性[1]。大陆方面虽然对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等不予承认,但多次通过相关方式表达了对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中体现“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肯定。如果“台独”势力修改这些内容,仍应视为操作“法理台独”。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只要以所谓“立法”形式进行意在实现“台独”的操作,也应视为“法理台独”。在此关注的重点不应是大陆眼中台湾所谓“法律”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台湾地区有关机构的“立法权限”,而应是其行为的“涉法形式”。

三是所谓“更改国号”与“宣布建国”。这两种“台独”形式的要害在于公开对外宣示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不同属于一个国家,而是“两个不同的国家”。1999年李登辉的所谓“两国论”、2002年陈水扁的所谓“一边一国论”,蔡英文的所谓“中华民国台湾”论都带有这一意涵。当然,他们只是进行口头宣示,未通过相关立法机构将这些论调以“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下来,所以外界一般不将其视为“法理台独”。由于他们身份的特殊性,这些“台独”言论抛出后,同样引发了两岸紧张局势。未来如果台湾地区立法或司法机构将这些言论通过所谓“法律”程序予以确定,无疑跨出了“法理台独”的实质一步。

“法理台独”的行为显然不止上述三种。例如,台湾当局图谋加入联合国或者联合国下属机构是否为推动“法理台独”?台湾当局图谋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有资格加入的联合国及其下属组织,明显带有表明台湾地区是所谓“主权国家”的目的,这些行为也是一种“法理台独”。综上,从“犯罪四要件”角度出发,“法理台独”的定义是:一切个人或组织故意实施破坏中国主权领土完整、将台湾地区从中国分裂出去,以造成“两岸两国”状态的涉及法律形式的行为。

三、“拒统”与“台独”的关系

台湾地区有些政治势力有时不敢明目张胆地主张“台独”,但时常公开表示“拒绝统一”。这引发人们对“拒统”的性质、其与“台独”的关系(尤其“拒统”是否等于“台独”)等问题的思考。有论者提出:“广义的‘台独则不局限于是否主张‘台湾独立建国。它与其说是追求‘台独,不如说是‘不统一。”[1]事实上,“统一”与“台独”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统一”涉及管治权层面的问题,而“台独”涉及主权层面的问题。大陆方面对“统一”有过权威解释:“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6]这表明,在大陆方面看来,“统一”要解决的不是主权和领土问题,而是两岸因政治对立而形成的管治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指出:“尽管海峡两岸尚未完全统一,但中国主权和领土从未分割,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两岸没有统一并不改变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的一体性。“台独”则是要分裂中国领土,破坏中国主权现状。所以,不能简单把“不統一”等同于“台独”。

但是,如果“不统一”的状态长期延续,甚至无限拖延,那么事实上将伤害中国主权行使的完整性。国际法上一般将“主权”与“领土”联结起来。“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含所有权和统治权(或管辖权)两方面内容。”[7]就1949年至今的两岸关系来看,虽然中央政府在理论上拥有对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所有中国领土的统治权,但由于两岸未统一,作为“国家”权力体现者的中央政府的政令无法在台澎金马地区施行。这在相当程度上伤害了“主权”定义中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这一属性。事实上,台湾地区有人利用两岸管治权上的特殊情况,企图用“治权”否定中国对台湾地区的领土主权[8]。从这个角度看,如果台湾当局长期拒绝两岸统一,实际上就是试图固化中国主权行使的不完整性,在台湾地区打造一个不受中国主权约束的“独立王国”。这与“台独”已经没有多大实质区别。《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所列举的适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条件,除了重大“台独”事变外,特别强调“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最直观的体现就是两岸迟迟未能实现和平统一。在此意义上,《反分裂国家法》反对的“分裂”形式包括“两岸一直无法统一”。

综上,两岸未统一不等于中国主权与领土分裂,也不等于“台独”。但如果台湾当局长期抗拒国家统一,事实上即变相地追求“台独”。值得警惕的是,美国近年来通过制定所谓“涉台法案”、推动对台军售常态化、强化与台湾地区的实质军事合作等方式,加大了对蔡英文当局“以武拒统”的支持力度。这不仅增加了两岸实现统一的难度,而且增加了岛内分裂势力铤而走险迈向“台独”的可能性,加大了台海地区发生动荡的风险。

四、结  语

对“台独”概念群的梳理发现,“台独”出现新动向,开展对台统战工作应注意防范相关风险。

其一,准确把握“台独”的判定基准。近年来,“‘中华民国认同日渐成为台湾社会的最大公约数……蓝绿日益趋同于‘中华民国共识”[9]。这就需要进一步厘清“台独”概念,更加仔细地甄别“中华民国”拥护者中哪些是“台独”分子。要以是否主张“两岸一国”抑或主张“两岸两国”作为判定是否主张“台独”的基准。在反对“台独”上不要扩大打击面,妥善处理容易给两岸关系良性发展造成干扰的事件。

其二,对于哪些行为可视为“法理台独”,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对台斗争形势变化予以判断。另外,应走出《反分裂国家法》仅针对“法理台独”的思维误区。对“法理台独”要运用《反分裂国家法》予以坚决打击,对其他“台独”行径也要善于运用《反分裂国家法》予以坚决反制。“法律利剑是对一切‘台独分裂活动的强大震慑,恢恢法网要让任何‘台独分裂分子难逃惩治。”[10]

其三,要辨析岛内不同的“拒统”情结,处理好“反独”与“促统”的辩证关系。大陆对台工作长期以来贯穿着“反独促统”这一主轴。从总体上看,“反独”与“促统”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的关系。但从统战工作角度看,在特定时期岛内“反独”与“促统”的人群并不完全一致。现阶段,岛内反“台独”的人要多于支持“统一”的人。因此,辨清岛内“拒统”情结,分清哪些人虽然不支持统一但不是“台独”分子甚至反对“台独”,对我们尽可能多地团结岛内反“独”力量、最大限度扩大反“独”战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岛内拒绝统一的人,要进一步细分其是出于不赞成大陆提出的统一模式而拒绝统一,还是希望两岸在一定时间内维持“不统不独”状态而拒绝统一,或者是因为主张“台独”而拒绝统一。对最后一种情形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对前两者应重在加强交流沟通,逐步化解误会、争取其支持統一。此外,国家不统一所带来的“治权”与“主权”相对分离的状态若长期延续,将不可避免地伤及主权行使的完整性。在此意义上,我们对解决台湾问题既要有战略定力又要积极进取,毕竟“总不能将这些问题一代一代传下去”[11]

参考文献:

[1]  翁明源,陈先才.当前台湾地区“台独”组织类型研究[J].台海研究,2019(2):74-84.

[2]  赵少康传真:评蔡英文就职演说[N].苹果日报,2020-05-22.

[3]  海靖.北京来论:警惕“中华民国台湾”偷渡过关[EB/OL].(2012-09-24)[2020-03-25].http://www. crntt.com/doc/1057/2/0/6/105720689.html?coluid=11&kindid=0&docid=105720689&mdate=0326141148.

[4]  国台办发言人就民进党当局领导人520讲话应询表态[EB/OL].(2020-05-20)[2020-05-21].http://www. xinhuanet.com/2020-05/20/c_1126009306.htm.

[5]  段磊.“法理台独”概念体系论[J].台湾研究,2019(3):26-34.

[6]  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8年12月31日)[N].人民日报,2009-01-01(1).

[7]  邵沙平.国际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37.

[8]  颜伯川.被遗漏的两个字:政治[N].自由时报,2014-01-26(19).

[9]  王英津.论1949年以来的“中华民国”问题[J].学海,2017(1):31-47.

[10]  刘结一:坚决遏制“台独”分裂图谋 奋力推进新时代对台工作[EB/OL].(2012-05-29)[2020-06-01].http://news.china.com.cn/2020-05/29/content_76107346.htm.

[11]  杜尚泽,刘慧.习近平:两岸政治分歧问题终归要逐步解决[EB/OL].(2013-10-07)[2020-10-06].http://www.people.com.cn/24hour/n/2013/1007/c25408-23112554.html.

责任编辑:孙德魁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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