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平台中健康议题的谣言传播澄清路径与困境研究

2021-01-01 21:01徐明华游宇
传播与版权 2021年11期
关键词:健康传播微信平台困境

徐明华 游宇

[摘要]健康传播由于自身的内在公共属性和学科融合情况,不仅具有国家战略意义,还需要医学专业知识的支持。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和后真相时代背景下,积极的健康传播被赋予了更宏观、更迫切的社会意义。目前,微信平台中医疗健康话题已成为谣言的“重灾区”,针对微信平台中健康议题的谣言泛滥问题,本文从澄清谣言主体、传播内容外部相关的法规条例和传播内容內部的生产者三个维度对健康议题的谣言澄清进行了分析,但目前谣言澄清仍然存在技术联动时用户隐私讨论与信度偏差、谣言澄清机制滞后且有效“先验”措施缺位、实际操作环节设想面临应然与实然界限导致难以落实等困境。

[关键词]健康传播;谣言澄清;微信平台;困境

一、微信平台中健康议题的谣言传播现状

健康传播作为一个横跨医学、心理学与传播学的交叉研究议题,具有明显的跨学科特征。自1971年由传播学者和医疗专家共同推进的“斯坦福心脏预防计划”起,50年间,国内外学者对健康传播话题的讨论热度不减。但目前,学界尚未对健康传播进行统一、明确的概念界定。美国学者罗杰斯对其的定义为“所谓健康传播,就是在人类传播中所有涉及健康的内容,可以将医学成果转化为大众健康知识,通过态度和行为的转变,降低病死率、患病率,有效提高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总体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1]从这个界定中可以看出,健康传播由于其话题与国家或地区整体生活质量和水平密切关联,天然具备一定的内在公共属性,因而相关人员在进行健康传播实践时,需要考虑“服务”的供给层面。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从社会环境对健康传播提出了新要求。新冠肺炎疫情这场公共卫生危机开始席卷全球。此次公共卫生危机的暴发,一方面促使公众向公共健康信息投射更多注意力;另一方面也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更多数量、更富价值、更准确的公共健康信息。

目前,健康传播研究有六大分支,包括医患传播、健康传播运动、大众媒介的健康传播、危机传播、健康传播中的新技术、健康传播研究方法等[2]。由于网络技术的运用和全球范围内公共卫生的新态势及新要求,健康传播在传播内容、传播方式等方面面临新变革—健康传播从传统的健康类节目、健康类公益讲座等实在的传播形式转向线上网络平台的虚拟云传播形式。

2021年2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新冠肺炎疫情加速推动了全方位的社会数字化转型浪潮,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互联网显示出强大的能量。截至2020年12月,我国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到9.81亿,占网民整体的99.2%;手机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到9.78亿,占手机网民的99.3%;在线医疗用户规模达2.15亿,占网民整体的21.4%[3]。此外,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在2020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即时通信行业实现较快发展。一方面,即时通信成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展最快的互联网应用之一,并成为最主要的线上沟通渠道;另一方面,即时通信成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要的防疫信息平台,公众号、小程序成为疫情信息发布的重要渠道[4]。有关数据显示,“腾讯健康”小程序的新冠肺炎疫情模块仅在2020年1月—3月就为中国用户提供了超过60亿次的疫情动态查询服务,并以地图和数据统计曲线展现全球疫情统计数据的同时,聚合权威媒体的动态疫情报道。内部大规模的用户群体和外部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在客观上刺激了公共健康类信息的生产与传播,促使用户之间、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公共健康信息的数量和传播速度得到提升。

当技术进入生活,数字媒介作用于社会,微信平台的助力、大规模用户群体的支撑、健康传播自有的公共属性和外部公共卫生事件的刺激等多种因素交互作用,为健康传播的内容和方式提供新机遇的同时,也为健康议题中谣言与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温床。

由于传统媒体的把关作用弱化以及社会化媒体低门槛使用和匿名特性,社会化媒体的信息传播容易出现网络谣言[5]。2021年9月1日,由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中国文明网、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和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联合发布的《“抵制网络谣言共建网络文明”倡议书》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类谣言在网上传播扩散,严重误导公共舆论,损害网民权益,污染网络环境[6]。无独有偶,早在疫情初期,国家卫健委就发布了《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强调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并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由此可见,疫情背景下网络虚假信息繁杂,对疫情相关的网络健康类虚假信息的防控打击工作亦是至关重要。

二、微信平台中健康议题的谣言澄清路径

鉴于健康传播自身与社会发展大势相关的公共属性和当下微信平台中健康议题相关谣言频发的背景,本文主要从澄清谣言的主体、传播内容外部相关的法规条例和传播内容内部的生产者三个维度对健康议题的谣言澄清进行分析。

(一)澄清主体:微信平台牵头、传者和受者响应,多元主体参与

针对微信平台上的谣言传播情况,微信平台专门设立了微信辟谣中心,同289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5家中央级媒体、32家网信中国系列账号、学会、科普机构等超过800个第三方权威机构达成辟谣合作,开发了辟谣中心、“微信辟谣助手”小程序、辟谣小助手等多个辟谣产品,并自主搭建了辟谣平台。同时,微信平台借助微信安全中心、谣言过滤器等官方公众号,每月定期分享朋友圈十大热度谣言,并对其进行分析,通过持续的、定期的、有规律性的用户教育,进而提升用户的谣言鉴别能力。此外,平台自身还积极参与公共健康信息的生产,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腾讯医典与医学专家合作推出了疫情科普文章和视频,为用户提供居家防疫、居家隔离和及时就诊等疫情防控科普信息。

辟谣的实质就是陈述事实真相,一方面揭露谣言信息的虚假性,另一方面降低人们的感知不确定性,防止谣言传播[7]。而辟谣信息和谣言之间可信度的竞争影响了辟谣效果,信息质量、信息源可信度、原有态度是影响辟谣信息可信度的主要因素[8]。以面向医生、医疗机构、医药从业者以及生命科学领域人士的专业性社会化网络“丁香园”、以北京协和医院医生为主的“协和八”等为代表的健康类信息传播团队和公众号,作为微信平台上公共卫生、健康类信息的重要生产者,在进行内容生产时依托专业素养和医疗资源担当了一定的谣言澄清角色。其在确定推文选题和内容时采取将近期讨论度较高的谣言作为推送切入点的方式,并针对谣言进行分析,既借助了谣言的讨论热度获得先天的流量引入,又在内容输出中传播了科学的医疗知识,进而对谣言进行澄清。例如,“丁香园”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与微信平台合作,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面向全球受众提供疫情动态数据实时更新,以及科普、辟谣知识等服务,让用户可在第一时间、一站式了解疫情信息。

个人用户则可以借助“微信辟谣助手”小程序和“辟谣小助手”,主动搜索谣言或将怀疑为谣言的信息发送至谣言过滤器、微信安全中心等公众号,了解该信息是否为谣言,并会收到提醒。此外,个人在求证过程中,又可以借助人际传播手段和微信转发功能,延长由微信平台组织的谣言澄清链条。

微信平台主动建立谣言澄清机制,聚合多機构辟谣资源,来提高用户的谣言鉴别能力;微信推文的生产者在内容生产过程中借助热门谣言进行内容生产、传播科学健康知识;微信用户和微信推文的消费者主动获取内容信息,并借助社会网络关系延长谣言澄清链条。这加强了传者、受者和媒介三者的互动,形成了多元主体参与微信平台中健康议题的谣言澄清过程。

(二)外部规制:健全法规条例、联合社会监督,完善他律体系

关于“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明确规范其定义,多用“虚假信息”来描述与谣言相关的犯罪行为,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故而学界不乏从法律层面对“谣言”与“虚假信息”进行比对的讨论,主要呈现三种倾向:一是主张限缩性解读网络谣言,采用“虚假信息”而非“网络谣言”[9];二是认为虚假信息的外延比谣言更广,谣言一定为虚假信息,但虚假信息并不一定均为谣言[10];三是在刑法学研究中,部分学者主张将二者作同一理解[11]。综上,“谣言”和“虚假信息”的关系在法律层面目前并无定论。在新闻传播学研究领域,学界和业界也未对二者进行明确区分,“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使用场景大致相同。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政策法规局在2020年3月整理出版的《中国互联网法规汇编》(第二版),系统收集了2020年以前我国颁布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该汇编可知,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谣言或网络言论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当前网络谣言治理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宪法中有关言论自由及其限制的条款;二是一般法律中有关网络谣言治理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范中的条款;三是互联网专门法律中关于网络谣言治理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规范中的条款[12]。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通过,其增加了第二百九十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强调当虚假信息被编造并传播时即产生犯罪行为,要强制性接受定刑量罪。从诽谤、敲诈勒索,到专门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立法上将网络空间秩序视为社会管理秩序的一部分,体现了我国对网络空间秩序法益的确认和有限保护[13]。在刑法层面将网络主要作为犯罪工具进行关注与考察的行为,亦体现了我国对网络谣言的重视。国家网信办强调,“严格监管自媒体账号将成常态,自媒体应有明确法律边界”,明确表态将加强对网络环境、自媒体传播内容的监管。受众也可以通过举报机制,行使监督权利。

从规范、完善、补充法规条例健全法制体系,到依托专业化的网络信息监管部门和普通受众进行社会监督,对网络内容、微信平台的健康类信息形成了全覆盖、多层次的他律体系,为微信平台中健康议题的谣言澄清提供了清正的外部环境。

(三)内部规训:培养复合型人才、调整传播机制,规训自律意识

在内容传播的全过程中,内容生产具有先天的重要性。由于健康传播的学科交叉属性,在进行健康类信息的传播时,参与健康类信息生产的从业者不仅需要遵循基本的新闻传播伦理和规律,掌握专业技能,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医学素养和健康常识。此外,专业的医学工作者可以在媒体从业者的帮助下进行内容生产,将专业的医学内容转化为大众健康知识,通过健康传播实现公共性目标。

以丁香医生的微信公众号“丁香园”为例,该公众号的内容生产团队由具有专业医学背景的医务工作者和具有专业新闻传播学背景的媒体人组成,在内容生产和传播方式上进行合作,从内容生产环节控制谣言的发生。

同时,网络环境的变化不仅为内容变现提供了多样化的平台,还影响了新媒体平台高度市场化的趋势。传播内容的点击率、评论数等指标的量化对自媒体平台的新闻价值践行带来了冲击,也对新媒体平台内容生产者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即微信平台上内容的生产者在各指标的要求下仍需坚持客观真实的专业素养。例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大量自媒体账号迎合受众面对新冠肺炎时的紧张心理,传播了“红糖和姜葱蒜熬水喝可防新冠病毒”等谣言,违背了新闻真实性。

微信平台中,健康类信息生产者的专业素养和传播主体生产机制的有机调整,合力形塑了良好的健康传播媒介生态,从而在健康类信息生产者内部形成自律意识,从信息生产环节规避谣言的出现。同时,这也为健康议题谣言澄清的参与主体层面提供支撑。

三、微信平台中健康议题的谣言澄清困境

尽管,目前本文已从澄清谣言的主体、传播内容外部相关的法规条例和传播内容内部的生产者三个维度对健康议题的谣言澄清进行了分析,但仍然存在技术联动时用户隐私讨论与信度偏差、谣言澄清机制滞后,且有效“先验”措施缺位、实际操作环节设想面临应然与实然界限等问题,进而陷入相关措施难以落实的困境。

(一)技术联动的隐私讨论与人工审核的信度偏差

以微信平台自身生产辟谣产品,搭建辟谣平台为代表的健康议题谣言澄清路径,其原理在于由相关机构主持,并借助大数据和智能算法对谣言进行筛选和调取,再辅助以专业人士的人工审核渠道,来辟谣相关虚假信息。但是,这种由技术主导的谣言澄清路径亦存在有关技术伦理和技术实现的不足。

其一,以“微信辟谣助手”小程序为例,该小程序针对用户个人行为进行谣言澄清时,需要读取用户阅读过的文章信息,进而在有辟谣消息时对用户进行提醒。这种将用户既有数据行为纳入数据库的方法和谣言澄清路径,在技术伦理层面对用户信息和行为偏好的隐私存在侵犯的可能。如若日后微信平台与其他互联网公司、机构基于辟谣数据库联合开展辟谣工作,那么大规模的微信用户数据就会泄露,用户信息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其二,该澄清路径采用以技术为主导,以人工审核为辅助的模式。该模式在谣言的初始判断环节仍以人工为主导,达到一定数量后,机器再介入并参与后期的编码与解码。机器学习的基础条件是可靠的数据来源,这对初始环节的人工审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准确和全面,而人工审核难以对谣言的信息数据进行无差别的全覆盖标注,微小的偏差汇入庞大的数据流时,又会对最终输出的数据和信息的信度造成影响,这可能增大机器审核的误差。但是健康传播的内在公共属性对传播内容的专业度和精确度又提出了较高要求,信度的偏差可能会导致微信平台中谣言澄清平台工作和各环节间连接的波动,进而影响健康议题中谣言的澄清。

(二)谣言澄清的滞后性与“先验”举措的缺失

对微信平台中健康议题的谣言澄清,目前所有的应对措施都是在谣言信息发出后,有针对性地对谣言内容进行辟谣,存在一定的滞后。而多年来的传播效果研究都无法否认传播行为会对受众产生影响,即目前健康议题的谣言澄清机制是建立在受众已经对谣言进行了信息接收的基础之上,而此机制所携带的滞后性导致无法完全消除原有的谣言信息对受众认知的影响,并且还可能反作用于谣言澄清效果,触发辟谣的逆火效应(backfire effect)—有时辟谣还可能加深人们的误解,即辟谣后人们反而更加信任谣言信息[14]。

同时,从法规条例层面健全法制的他律也仅能从信息生产的外部环境对谣言的生产和传播造成威慑,用增加造谣成本的方式降低谣言生产和传播的可能。目前,没有有效的机制和举措可以在谣言生产之前或者谣言生产的过程中以“先验”的形式阻止谣言生产,或者在发布内容生产前借助对信息发布者进行资格审核,以提高健康类信息发布的准入门槛,或者在发布过程中借助计算机抓取传播内容的关键词,以避免谣言的生产与发布,或者在发布后借助算法避免谣言的传播,阻隔谣言传播链条的形成。

当下谣言澄清的滞后性与针对谣言进行“先验”举措的缺失,将澄清机制框定在同质化澄清内容的反复强调和算法的不断精进之中,窄化了健康议题的谣言澄清路径。

(三)自律体系中应然与实然的界限

2017年,“四大顶级医学期刊”之一的《柳叶刀》杂志发布了一项研究,分析了2005年至2015年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卫生年鉴,发现在这10年中,中国大学培养了470万名医学专业毕业生,而医生总数只增加了75万,增幅为16%。该研究还发现,10年中25~34岁的医生比例从31.3%降至22.6%,而60歲以上的医生比例从2.5%增加至11.6%[15]。这组数据显示,虽然我国医学专业毕业生基数大,但是学历层次和执业资质之间存在较大差别,执业医生的数量仍然存在较大缺口,并且有一些年轻医生因为各种问题离开医院,医生团队存在断层的可能。

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截至2020年底,我国每千人口医师数达到2.9人[16]。而据世界银行的数据,德国2017年在这一指标上的平均数是4.2,奥地利为5.2。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对比发达国家,我国医生队伍的数量难以在保持医学帮助供需关系间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健康类信息的生产。

2017年,国内领先的实名医生平台医联联合艾瑞咨询共同发布《中国医生生存现状调研报告》,该报告指出,有超过50%受访医生表示自己曾一周工作超过60小时,有接近25%的医生曾一周工作超过80小时。另外,更有43.5%的受访医生表示自己平均每月在医院留宿8次左右,并且接近八成的受访医生表示有睡眠问题[17]。这表明医生群体的实际工作强度大、工作压力大,睡眠质量不高。

目前,微信平台中健康议题相关谣言的澄清路径之一是培养具备相关医学知识的媒体从业者,或者吸纳更多具有专业医学背景的专家与学者进入内容生产平台。但是这种应然的设想与当下我国医生团队培养状况和医生现实工作情况的实然之间存在差距,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模糊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界限,让二者达成良好的平衡关系,仍然值得大家思考。此外,由于新媒体的介入,“重大突发事件与以新科

技作为活跃载体的谣言产生了捆绑效应”[18]。新媒体自身携带的复杂传播机理使得事件极易走向风险化与失控化。在新冠肺炎疫情这场全球范围公共卫生危机的冲击下,微信平台中健康议题的谣言澄清所面对的困境,仅仅是一个缩影与代表。如何让健康传播不仅体现在传播内容上,还体现在传播机制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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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2020-09-29)[2021-09-13].http://www.gov.cn/xinwen/2020-09/29/content_55481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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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艾瑞咨詢.2017年中国医生生存现状调研报告[EB/OL].(2017-09-21)[2021-09-13].https://www.iresearch.com.cn/Detail/report?id=3063&isfre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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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明华(1979—),女,湖北武汉人,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教授;游宇(1997—),女,湖北武汉人,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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