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财犯罪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研究

2021-01-12 12:50涛,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犯罪

李 涛,屈 闯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从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然而网络空间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原本只存在现实空间的许多犯罪随着网络的兴起嵌入网络空间,网络空间泥沙俱下。有论者一针见血地指出,“若论网络化程度最高的犯罪,则非侵犯财产罪这一最为传统、最为常见的类罪莫属”。[1]有论者指出,从结果无价值论立场出发,符合财产犯罪入罪标准的财产侵权行为,原则上均构成侵犯财产罪。[2]

网络侵财犯罪易于被多次复制、传播,犯罪行为所指涉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实务中出现的网络侵财犯罪案件数量巨大。国外有研究指出,侵犯财产的犯罪,无论是其总数亦或是个别种类,都远远超过侵犯人身的犯罪。[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犯罪大数据报告,2016-2018 年网络犯罪案件中,仅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数量就占到30%,此外网络盗窃案件数量占到4.39%。[4]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盗窃这两个类型的犯罪就占到了网络犯罪的三分之一,这对刑事侦查工作来说是不容忽视的挑战。巨大的受害人群使得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不安感不断累积、扩大。网络侵财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在网络空间中传播后具有放大效应,加剧着民众的不安全感。网络侵财犯罪在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同时,也破坏了网络秩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成为了法律难题。

网络侵财犯罪行为隐蔽,案情扑朔迷离,因而侦办网络侵财犯罪案件并非易事。但是我们面对网络侵财犯罪并非束手无策,而是可以从侦查学的视域来寻找因应之道。如果从侦查模式的角度研究网络侵财犯罪侦查工作,则不难发现网络侵财犯罪在考验着侦查模式的适应性。这是侦查模式与网络侵财犯罪相互刺激的过程。侦查模式如何回应网络侵财犯罪带来的挑战,这是摆在侦查学者与实务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也是不得不面对的难题,更是时代赋予侦查学者与实务工作者的使命和责任。是在既有的侦查模式框架内回应,抑或基于新情况创造新模式,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笔者认为首先要从侦查模式的相关理论问题研究起步。

二、网络侵财犯罪传统侦查模式及反思

(一)网络侵财犯罪侦查模式相关概念辨析

1.网络侵财犯罪侦查模式

名称具有描绘的作用,能够把已经存在的东西传送给表象性思维。凭借着名称描绘的力量,名称自身对于物具有决定性的支配力量[5]。因而相关理论研究有必要从基础概念出发。就侦查模式的概念而言,学者们着眼于侦查活动流程,提出了“行为模式说”、[6]“操作程式说”、[7]“行为样式说”[8]等理论。总结学者们对侦查模式的定义,可以认识到侦查模式的创立不应当是毫无章法的经验总结,而是在一定理论框架下对侦查思维、侦查运行流程、侦查工作方法的概括。在侦查学理论中,侦查模式更加注重对侦查行为样态、侦查方法的研究。侦查模式的概念科学与否,其判断之要义在于该概念的概括是否全面反映了侦查活动的本质特征。侦查模式的定义理应从侦查活动流程的抽象概括中提炼,侦查模式研究以技术方法性层面为宜。网络侵财犯罪侦查模式,笔者认为这不是凭空臆想的产物,而是建立在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上,对网络侵财犯罪侦查行为基本规律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概括。

2.网络侵财犯罪传统侦查模式

从侦查方法是否运用大数据,有论者把侦查模式划分为传统侦查模式与大数据侦查模式。[9]进而言之,传统侦查模式是指依靠传统方式进行信息的储存、提取和分析研判的模式。[10]亦有论者按照侦查工作的发展历程,将侦查工作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传统侦查阶段(1998 年以前),信息化侦查阶段(1998-2012),大数据业务驱动侦查阶段(2013 年以后)。[11]这个观点为区分传统侦查模式与大数据侦查模式提供了参考。在传统侦查阶段,侦查模式表现为:“由案到人”与“由人到案”。“从现代化理论出发,以历史序列为标准做传统和现代的两分法是最为常见的分类方法”。[12]“传统侦查模式”与“大数据侦查模式”之划分,虽然无助于描述网络侵财犯罪传统侦查模式与大数据侦查模式的界限与中间状态,但是不失为一种侦查模式理论研究的有效分析方法。这有助于揭示两种侦查模式差异之所在,从而有助于帮助我们从宏观上把握侦查模式的变迁。在坚持以历史序列为划分标准的前提下,从侦查切入点出发,传统侦查模式一般可分为由案到人、由人到案两种模式。[13]

(二)网络侵财犯罪传统侦查模式局限所在

1.侦查运行依赖人力投入

在现场勘查后,传统侦查模式的惯常套路是调查访问、摸底排队、公布案情。传统的侦查套路使得侦查人员办案颇费体力。随着网络侵财犯罪案件数量激增,时空分布规律难寻,这样的侦查手段在办理时空跨度大、海量的网络侵财犯罪案件时捉襟见肘。依赖人力投入则会出现成本高而效益低的问题。正如有论者所言,传统侦查工作主要以“现场勘查、摸底排队、审查讯问”式的“三板斧”方式推动侦查工作前进[14]。

在传统侵财犯罪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为模式,表现为“由案到人”,或者“由人到案”。在大数据未产生前信息化程度不高的年代,这种人力密集型的侦查模式发挥了一定功效,但是这种模式使得侦查权在空间上通常限于侦查主体身体感官可及范围,交通方式和工具限制了侦查权作用的时空半径。网络侵财犯罪往往是涉众型犯罪,多人作案、多人受害。证据分布时空跨度大。侦查人员运用传统的侦查模式可能难以完成网络侵财犯罪拼图工作,因而难以还原案件事实。侦查活动虽然离不开人力投入,但是网络侵财犯罪的特点却要求侦查人员更加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全面还原案件事实。

2.侦查决策倚重工作经验

与网络侵财犯罪案件动态、复杂相对应,传统侵财犯罪案件,犯罪手段较为固化,侦查进路也相对固定。传统侦查模式下,侦查人员通常是在侦查理论指导下采取调查询问、现场勘查、侦查实验、摸底排队等方法获取涉案痕迹物证。该模式下,“好运气+丰富的经验”[15]是现场勘查成功的重要因素。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的推理和判断通常发挥着重要作用,侦查人员对犯罪过程的构建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侦查决策往往具有经验型决策[16]的特点。这种推理和判断并非纯粹的思维活动,有时甚至包含有运气的成分。

在经验模式下,以经验为基础的怀疑或者疑虑,再加上批判能力,通常可以察觉到少量数据或两个明显无关的事物之间的联系。[17]然而,依赖经验决策可能出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通过主观经验达到对侦查对象的科学认识具有较大盖然性;此外侦查人员用同一种思路侦办若干问题后,容易形成思维定势。网络侵财犯罪侦查工作中,依赖侦查人员的工作经验与临场发挥进行侦查决策,将愈加难以奏效。其二,与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方法相对应,传统侦查模式下的侦查方法可称之为小数据侦查方法。这种小数据的侦查方法存在犯罪信息提取困难的短板。网络侵财犯罪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使得侦查人员通过侦查经验难以寻觅线索,网络侵财犯罪侦查工作理应从经验思维转向数据思维,网络侵财犯罪侦查模式应注重向科技要“经验”,要“智力”。

3.侦查破案依赖口供

网络侵财犯罪侦查工作的进行不仅受侦查人员取证能力的影响,而且还受经费以及办案时间的限制,传统侦查模式下,口供是突破这些限制最为实际有效的办法。刑事侦查工作有办案期限,办案人员需要追求办案速度。在传统侦查模式下,侦查取证过程“由供到证”,侦查人员通常把获取口供作为侦查破案的首选手段。在我国传统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侦查几乎是侦查机关单方面的调查活动,来自外部对侦查权运行的控制较少,侦查人员一般会选择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侦查手段。我国侦查活动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依赖口供,整个审查起诉大多也是围绕获取口供和验证口供而展开。侦查人员视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主要的取证活动,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被视为获取有罪证据的源泉。[18]

将目光转向近年来纠正的诸多冤假错案,则可发现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与侦查人员依赖口供而忽视客观证据有很大关联。司法实践表明,依赖口供定案并不可取。在网络侵财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侦查取证依赖口供至少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办案人员刻意追求口供,潜含着逼供、诱供,甚至是通过暴力手段非法取证的风险。另一方面,办案人员依赖口供,容易导致漏人、漏罪现象发生。随着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刑事审判对口供的依赖性将会不断降低。因而网络侵财犯罪侦查工作中对口供的依赖情况亟需转变。

三、网络侵财犯罪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理论构建

(一)网络侵财犯罪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概念提出

1.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产生的时代背景

2013 年起,人类高歌猛进地步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犯罪分子在不法利益的驱使下,对于技术的敏感性常常走在社会群体的前列,总是不遗余力地利用最新技术提高犯罪技能。大数据时代,刑事侦查活动的对抗性增强。但侦查机关并非总是被动面对犯罪,侦查机关也在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侦查硬实力。侦查机关在同犯罪的博弈中,必然会将大数据引入到刑事侦查领域对付犯罪。当侦查人员引入大数据,改变侦查机关技术装备,以大数据方法从事侦查取证,潜移默化之中侦查模式必然发生演变。

2.侦查模式的时代演绎: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网络侵财犯罪侦查工作,从基础侦查到深入侦查再到推进侦查,都需要通过数据的发现和利用来还原案件真相,数据成为推动侦查工作发展的驱动点。这里的数据不限于作案人在犯罪活动中产生的涉案数据,还包括公安机关基于自身业务建设获取的数据,以及第三方储存的数据。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对于初查、立案、网络空间的勘验检查、侦查途径的选择都起到关键作用。因而大数据注入刑事侦查活动,为刑事侦查提供了重要的驱动力。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19],可以理解为受大数据驱动作用影响而形成的侦查模式。从渊源来讲,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是传统侦查模式的时代演绎,是大数据时代所促成的以网络空间为应用场景,算法为工具,能够对涉案数据进行快速分析研判,精准高效推进侦查工作的行为模式。

(二)网络侵财犯罪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理论基础

理论基础是指人们从事某种社会活动的系统化的知识根基,它具有系统化的知识基础和理论根由性质。[20]牛津大学卡琳·德文斯教授等人认为,大数据非但没有消除对理论的需求,反而使理论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21]侦查模式是反映侦查原理的重要表象,因而对于侦查模式的抽象与揭示,实质上是探寻侦查理论原理的过程。[22]大数据出现在刑事侦查领域后,推进了侦查模式,有着相应的理论支撑。网络侵财犯罪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理论基础,就是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所依据的科学原理、理论依据。侦查信息论、侦查认识论、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有限理性理论是网络侵财犯罪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理论基础部分。

1.侦查信息论

从信息论的角度来讲,犯罪过程就是一个信息转移与互换的过程。[23]侦查人员之所以能够发现案件,是因为犯罪行为破坏了犯罪对象原有的犯罪状态,而形成新的信息运行态势。犯罪行为发生前后犯罪对象发生的信息变化和差异,就是侦查人员确定犯罪行为发生的根据。侦查人员运用各种手段不断地发现、收集、分析、处理信息,可以重构犯罪事实,实现侦破案件的目的。犯罪信息达到了质与量的要求,才得以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得以侦破案件;反之,如果无法获取足够的信息,侦查人员就难以构建犯罪事实,难以侦破案件。案件侦破与犯罪信息获取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信息化时代演变到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信息的重要载体。侦查办案中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在各种介质中。数据成为了侦查活动的源头、贯穿于侦查的全部环节,犯罪信息重新组合并广泛存在于网络空间的电子数据中,成为侦查的驱动力。这些数据是侦查主体认识案情的中介,也是侦查决策的基础。因而侦查信息论是网络侵财犯罪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重要理论基础。

2.侦查认识论

侦查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运用于侦查活动中,所形成的一系列基本认识原理。[24]侦查认识论研究的作用在于为侦查活动的进行提供真理性的思想武器。侦查是一个在认识论指导下通过实践活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真相的发现对纠纷的解决具有永恒的价值”,[25]侦查认识活动要达到查明真相的目的。面对复杂多样的网络侵财犯罪,侦查人员不仅需要具备相当的知识储备与实战经验,还要善于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来查明真相。侦查人员可以借助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认识能力。这里所言的“科学技术手段”,在认识论的语境中即称之为“认识工具”。在侦查人员揭露犯罪事实、查明真相的过程中,“认识工具”必不可少。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若缺乏必要的科学工具,则难以实现对人员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分析。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可实现人员流、信息流、资金流的精准高效的可视化分析。这就扩大了侦查人员以案件事实查明为目标的认知域,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为侦查人员认识案件事实提供了新的认知通道,在质的级别上提高了侦查认知能力。因而侦查认识论可以作为网络侵财犯罪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理论基础。

3.物质交换原理

网络时代,网络侵财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留下的不仅仅是物证、书证等实体证据,对侦破案件而言,更重要的是以聊天记录、网络社交账号、网址、银行账号为表现形式的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物质”的范畴。在这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并未出现传统意义的接触。此情况下,用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对网络侵财犯罪进行解释似乎有些牵强。刘品新教授将侦查信息论与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结合,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进行了横向拓展和纵向深化,提出了信息转移原理,称信息化时代的侦查原理为信息转移原理。[26]根据信息交换原理,网络侵财犯罪是一个信息交换的过程,犯罪行为的发生引起犯罪对象信息的变化,从而产生一系列的侦查线索与证据。

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成为例外,作案人接触网络总会不可避免地留下电子数据。从理论上讲,作案人无法摆脱“触网留痕”的规律。凡产生电子证据,必留电子痕迹。[27]网络侵财犯罪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网络空间的各种电子数据开展侦查活动。有论者经过分析研究指出,“依托于数理逻辑建立的网络空间产生的信息,同样可以做到稳定、可靠,形成的信息载体在信息真实性、关联性和稳定性等方面,理论上可以达到与物理世界的信息载体相当程度的结论”。[28]因而在网络侵财犯罪侦查活动中,物质交换原理具有适用的空间。物质交换原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为物质交换原理注入时代的因子,进行合乎逻辑的拓展,可以使之成为网络侵财犯罪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理论基础。

4.有限理性理论

有限理性理论的基本思想是指人的理性行为是受到限制的。[29]根据有限理性理论,人的知识是有限的、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决策环境总是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极度复杂性,在不明确的的环境下人们难以做到理性抉择。总之,现实生活中的个人或者组织的决策,大多都是在有限的条件下进行的。西蒙提出有限理性理论后,在管理学领域得到广泛认可,成为管理学的重要理论基础。有限理性理论具有较强的普适性,在侦查学领域也具有适用的空间。

有论者指出,侦查人员每一次侦查行为的正确决策都必须考虑到案件的现实情况和侦查方的实际状况。[30]就一般意义上来说,侦查人员的理性决策能力是无穷的,但在具体案件的侦办上,侦查人员总是要在是否之间辨析、在真假之间徘徊,侦查认识又表现出有限和相对的一面:一方面,侦查办案人员的知识储备、侦查人员的个人能力是有限的;另一方面,情报来源、时间、经费、绩效考核等也对侦查人员的理性决策产生限制。侦查的战场复杂多变,侦查工作还会受到一些位置因素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侦查决策面临的形势并不明朗,依赖侦查人员的有限的理性来认识不断复杂化的网络侵财犯罪环境已经愈发困难;而大数据的出现则为扭转有限理性、实现理性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为将大数据运用到网络侵财犯罪侦查中,可以用数据化、量化的手段克服有限理性,保证侦查活动在理性的轨道上运行。因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有限理性理论就为网络侵财犯罪的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网络侵财犯罪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现实基础

1.应对网络侵财犯罪形势的必然选择

社会发展形态的变迁直接决定着作为社会控制机制组成部分的犯罪侦查工作。[31]侦查必须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以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环境。网络侵财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时空脱域性,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不再有紧密的时空关联,物理空间的作用降低。传统侦查模式呈现“现场驱动”的特点,将犯罪现场视为犯罪信息的“仓库”,侦查工作总是要从犯罪现场勘查起步。在传统侦查模式下,现场勘查的质量关系案件侦查的成败。然而网络侵财犯罪中“犯罪现场”对于侦查活动的作用减弱,通过传统模式侦查破案已经难以为继。侦查人员在侦查网络侵财犯罪案件时,如果没有超越犯罪的技术与资源优势,大数据时代的办案难度可能大于大数据带来的技术红利。

犯罪与侦查具有极强的对抗性,犯罪形势愈加复杂,侦查的回应就要愈加有力。著名犯罪学家艾里克森指出,在信息社会中,侦查与犯罪的较量更多地体现在对现代科技手段和情报信息的掌握与运用上。[32]借助科学技术手段,才能确保侦查手段的科学可靠性。新的科学技术进入侦查领域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扩大视野,增强侦查人员的认识能力;使得侦查人员可以有力地回应犯罪。据此可以相信采取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是侦查人员应对网络侵财犯罪的必然选择。

2.保持侦查力量相对优势的现实需要

网络侵财犯罪隐蔽性、智能性的特征愈发明显,作案人凭借专业技术手段,精心策划并且通过反侦查技巧来销毁证据,增大了侦查取证难度。侦查活动对抗性增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侦查人员在复杂的侦查态势中有时也会处于被动局面。如果走传统侦查模式的老路子,侦查力量或许会处于相对劣势,这对侦查机关职能的发挥是十分不利的。在网络侵财犯罪侦查中,“谋求侦查优势,始终是侦查主体追求的目标”。[33]网络侵财犯罪侦查活动中,为了增强侦查力量,可以考虑深挖内部潜力,实现警力无增长改善。在这种情况下,从侦查技术的运用做功课无疑是良好的突破口。网络侵财犯罪的侦查实践表明,侦查机关需要紧跟时代步伐,大力寻找其他领域的技术并应用于侦查以此强化自身力量,大数据则恰好为侦查人员保持相对优势提供了条件。为了应对日渐猖獗的网络侵财犯罪,发挥大数据带来的技术红利,运用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是实现侦查力量无增长改善、进而保持侦查力量相对优势的现实需要。

3.提高网络侵财犯罪侦查效率的根本要求

随着时代发展、科技进步,数据已经成为社会重要“生产力”。科学技术被应用于社会实践活动中,渗入侦查领域,转化为可以感知的侦查力量,武装着侦查人员,从而可以提高侦查生产力。[34]国外有观点指出,新技术对寻求创新打击犯罪战略的部门具有可理解的吸引力。[35]有论者将大数据视作新的技术浪潮,指出人们在实践中通过数据的开放、整合和分析,能在各自的领域创造新的价值,从而为社会带来“大利润”、“大发展”。[36]视频侦查乃继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侦技术后的第四种科技侦查手段。[37]而如今,可以相信大数据已经成为刑事侦查领域的第五种科技侦查手段。侦查人员借助大数据技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寻找和追踪也将打破时空阻隔,效率和准确度都将提高。侦查人员节省了时间成本、释放了人力劳动,一系列的阶段性侦查目的得以迅速实现。网络侵财犯罪侦查决策的信度与效度大大提高,决策的科学理性提高。[38]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可以相信,网络侵财犯罪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有助于侦查效率的提高。

四、网络侵财犯罪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适用路径

(一)收集犯罪线索,占据侦查优势

从收集范围来讲,侦查活动初期,一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线索材料都需要纳入侦查认知的视野。侦查人员只有占据优势的犯罪线索资源,才可以更好地完成“发现人”和“证明事”的目标。[39]在网络侵财犯罪案件中,存在着实体物理空间与网络虚拟空间二元并存的犯罪空间,犯罪线索的收集需涵盖线上线下两个空间。两个空间的有机结合,方是网络侵财犯罪侦查中线索收集的因应之道。侦查人员应当在整体性思维的指引下,多渠道拓展案源、积累线索,为侦查活动的推进提供广阔的认知条件。网络侵财犯罪线索的收集至少应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网络侵财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触网留痕,数据成为侦查破案的钥匙。网络侵财犯罪案件中的数据可能反映“片段事实”,侦查人员可运用数据搜索、数据挖掘在网络空间尽可能多地获取涉案电子数据,收集到足量的“片段事实”,将这些“片段事实”进行拼图,勾勒出网络侵财犯罪案件的轮廓。网络中的信息,就像海底的沉船;侦查人员借助数据搜索、数据挖掘技术,犹如潜水员打捞海底沉船的宝藏。经过不断尝试,侦查人员可以获取到隐藏在网络空间深处的宝贵数据。需要注意的是,数据具有混杂性;若不能区分有效数据和无效数据,侦查人员可能面对的是大量无效数据带来的困扰。侦查人员要充分运用数据清洗方法,将不完整数据、错误数据、重复数据进行清除,去伪存真,留下可以作为侦查线索与诉讼证据的数据。

其二,“犯罪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工作的起点和基础,也是刑事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活动程序”。[40]行为人实施网络侵财犯罪时,要借助网络带来的便利在网络空间实施犯罪行为,但是身处现实物理空间,这些犯罪嫌疑人也必然与现实环境产生联系,留下些许证据。网络侵财犯罪侦查中,获取全面的证据链条,不仅要通过线上取证;也要通过实体勘验、检查与搜查等手段、获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侦查人员应当贯彻及时、全面、客观、细致的原则,依照现场勘查相应规范提取犯罪现场痕迹物证。

(二)完善合成侦查,增强打击合力

根据资源依赖理论,分散的各个子系统存在着资源的不对称性和互补性,[41]因而不同部门具有合作的必要性。刑事侦查工作亦是如此。网络侵财犯罪具有隐蔽性、技术性、脱域性,侦查机关在网络侵财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自己单打独斗是难以完成的。所以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适用,合成侦查是必不可少的。网络侵财犯罪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运用需要侦查机关、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多部门间通力合作,实现资源的并联式整合,打出网络侵财犯罪侦查工作的组合拳。

合成作战的高效运行,需要合成主体间分工明确、实现协作流程的无缝对接。[42]为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的数据侦查,侦查活动中作战平台需要汇聚不同部门、不同主体之间的资源优势,形成集犯罪预警、警情处置、侦查指挥于一体的闭环工作模式。在网络侵财犯罪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运用中,合成作战包括纵、横两个维度。

1.纵向合成侦查层面

在纵向合成侦查层面,不同级别的侦查机关合成侦查的关键在于简化审批报告手续,为快速破案争取时间,使侦查员、指挥员在第一时间掌握原始、鲜活、全面的数据信息。运用信息技术优化警务流程,推动公安工作从“人海战术”、“汗水警务”向“智慧警务”转型升级。[43]基层公安民警直面错综复杂的网络侵财犯罪活动,最能了解侦查工作中的症结和痛点所在。故而不同层级侦查机关之间宜改变僵化的组织结构,形成扁平化的指挥决策机构,权力下沉到基层,使基层侦查人员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原始、鲜活、全面的数据信息,快速行动,快速执行任务。这是纵向合成侦查的重中之重。

2.横向合成侦查层面

网络侵财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分散在不同地区,案件侦查所需的数据资源也可能多方占有。为了有效整合案件侦查所需要的资源,“公安机关还需要对以往的分工情况进行重新审视和反思,并按照效率原则调整警察机关内部的职能部门设置”。[44]侦查机关宜不断完善包含刑侦、图侦、技侦、网侦等多部门在内的合成作战机制,最大范围内,集合多方的数据、技术、人力资源优势。侦查机关多警种之间的协作配合,可以补齐刑侦部门的技术短板,形成多警种捆绑联动破案的整体作战优势,有利于发挥侦查的规模效益。网络侵财犯罪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运用要以数据的融合促进侦查资源的融合,形成跨界联动、以专克专、以快制快的新格局。正如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在国家反诈中心调研时所指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工作要着力构建部门警种联动、整体合成作战,“情指勤舆”一体化运行。[45]从整体合成侦查出发,提高打击质效,方是网络侵财犯罪侦查工作的因应之道。

(三)从线上侦查着手,落脚于破案

1.利用数据分析锁定犯罪嫌疑人

网络侵财犯罪侦查中,网络空间是主战场,侦查人员要通过虚拟侦查,综合运用侦查措施,寻找犯罪嫌疑人、发现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嫌疑人。对网络侵财犯罪侦查工作而言,为了查明真相,侦查人员需要利用大数据找出人员流、信息流、资金流信息背后隐藏的逻辑关系与本质规律,形成知识图谱、辅助侦查期间的知识推理。[46]网络侵财犯罪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运用中,数据分析的重点内容包括三项:

一是人员流数据的分析。人员流数据是指反映涉案人员真实身份构成基本要素的数据信息。网络侵财犯罪侦查中的人员流数据分析,系启动或深入开展“资金流侦查”、“信息流侦查”重点输出地人员管控的基础。[47]网络侵财犯罪作案人往往是团伙作案,并且现在呈现规模化、组织化运行特征,通过人员流的分析,实现涉案人员之间关系的可视化,可以梳理不同人员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为确定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起到基础作用。

二是资金流数据的分析。资金流数据包括但并不限于交易金额、资金转出账户、资金转入账户、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信息。犯罪嫌疑人实施网络侵财犯罪行为,必然要以获取财产为根本目标。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受害人向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打款,必然涉及资金数据的流动,资金流数据必然存在。有论者形象地指出,对资金数据的分析和回溯就是经济犯罪侦查中的DNA 检测。[48]侦查人员通过对涉案资金流进行巡线追踪,利用数据可视化技术展示出资金流程图,可以把资金的来龙去脉,梳理清楚,还原涉案资金账户流动情况。这对于锁定犯罪嫌疑人,查明网络侵财犯罪案件的主要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性作用。

三是信息流数据的分析。“信息流”是指网络侵财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社交平台、互联网中留下的反映自己行为轨迹的各类数据信息。信息流分析的基本思路是从涉案线索到作案设备,再到作案设备使用人员。通过犯罪线索,获取涉案手机号、网络通讯账号、网站域名等关键信息,进而查找服务器,追溯涉案信息流向。网络侵财犯罪中信息流常常与人员流、资金流相互交织,侦查人员可以通过人员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碰撞发现线索、延伸线索,进而作为案件的突破口。

2.通过实体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

在网络侵财犯罪侦查中,“大数据提供的不是最终答案,只是参考答案”。[49]公安机关利用大数据技术时,必须与传统侦查手段相结合,使得两者相互配合。[50]线上侦查手段为线下侦查提供智慧支撑,线下侦查措施的实施使得线上数据分析研判的结果落地。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运用需要把线上与线下两个侦查战场有机统一起来。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运用还要侦查人员从线上走到线下,将网络侵财犯罪侦查工作落脚到如何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的问题上。以“花都区公安分局侦破特大涉外网络诈骗案”[51]为例,花都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事主王某称被网络黑客侵入其业务邮箱,并利用该邮箱冒用其名义向外国客户发邮件,通过更换收款账户的方式,诈骗外国客户4.4 万多美元。花都区公安分局先是锁定并冻结了涉案账户湖南省邵阳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并前往邵阳市进行摸排;办案民警通过进一步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黄某与其外籍男友,又在获悉犯罪嫌疑人位置情报后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该案侦查模式其实就是比较典型的“案—数—人”模式,在接到案件后从涉案账户入手,确定犯罪嫌疑人,抓捕犯罪嫌疑人,线上线下侦查措施相互结合,侦破了特大涉外网络诈骗案。

(四)发起技术反制,实行劝阻止付

网络侵财犯罪追赃困境的存在使得事后回溯打击所起到的犯罪威慑效果大打折扣。公安机关如果只是被动回应犯罪,则与人民警察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能不相适应,①《中国人民警察法》第6 条第1 款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维护财产安全的愿景。过去由于技术水平以及思想认识的限制,侦查工作往往只能局限于被动回溯犯罪。大数据的出现增强了侦查权的主动性,借助大数据分析的精准研判,对犯罪趋势进行预警分析,刑事侦查对网络侵财犯罪“打防控”的主动性将愈加凸显。

一般而言,行为人在动机形成和准备犯罪阶段,必然有许多犯罪征兆和可疑迹象表现出来。网络侵财犯罪中,这些征兆和迹象就可能以异常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大数据时代,侦查机关可以将算法建立在海量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网络侵财犯罪预测预警模型,可以实现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测预警。从实践来看,许多地方侦办以电信网络诈骗为典型代表的网络侵财犯罪时,已经不囿于单纯的侦查取证,而是将公安机关以外负有协助义务的部门纳入进来,构筑了打击、防范与专业服务网络。[52]有例为证,2016 年广州市公安局就成立了反诈中心,公安机关相关业务警种、银行机构、电信运营商派员带资源和权限进驻。该中心实行24 小时常态化工作模式,可以快速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中涉及的账户、资金、电话采取封堵阻断等措施,以快制快,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53]可见,通过与相关网络公司进行合作,利用网络公司的技术资源优势实施技术反制,阻断作案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联系,从源头堵塞安全漏洞是可行的。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侦查人员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改变侦查活动与犯罪行为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局面,并实现刑事侦查工作向网络侵财犯罪的主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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