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羊肉的人为食品安全事件及防治措施

2021-02-28 12:31肖龙泉刘达玉文永平
肉类工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青县羊肉汤瘦肉精

肖龙泉 刘达玉,2* 张 崟 王 卫 文永平

1.成都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 四川成都 610106 2.四川省肉羊创新团队 四川成都 610106

1 羊肉人为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回顾

1.1 非法添加“瘦肉精”事件

2021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河北青县“瘦肉精”羊肉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截至3月22日9时,百度搜索“青县瘦肉精羊”相关结果多达349万条。青县作为河北重要养羊基地,每年出栏量70万只羊,而羊肉瘦肉精添加长达10年竟未被发现,着实令人咋舌。此次曝光的问题羊肉,主要流向无锡、郑州、天津等市场,事件曝光后,北京、上海、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河南等地展开“瘦肉精”羊肉流向地清查。截至3月20日,仅河南濮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紧急出动人员495人次,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30家次,检查羊肉销售者699家次,发现违法行为2家,责令整改9起[1]。

青县“瘦肉精”羊肉事件发生后,引起国家农业农村部的高度重视,3月15日当晚火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督促地方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责成河北省、河南省迅速组织开展查处工作。河北沧州市政府、河北沧州青县政府于3月15日晚开展核查工作,并控制2名嫌疑人。此外,青县纪委还成立了专门队伍,对疑似通风报信的村支部书记等人员展开了调查;当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相关乡镇等单位,组建100多人的联合执法队伍,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养殖户开展排查,并加大日常抽检管理,打击饲养中违法添加行为。同时,按照行业管理、属地负责原则,调查青县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2]。

1.2 活羊宰前强行注水事件

2021年3月15日,有媒体报道山东冠县某屠宰场存在活羊灌水后宰杀现象,据报道一只羊宰前被强行注水达3kg,批发商透露事发屠宰场日均屠宰活羊达2 000只,旺季每天屠宰量高达4 000只,销售地主要为山东省、河南省、安徽省及江苏省等地。有业内人士表示,活羊强行灌水分为1次灌水和2次灌水,1次灌水约1.5kg,2次灌水约3kg,屠宰场经营者更是毫不避讳地对不同注水次数羊肉进行明码标价。羊肉灌水不但降低肉的品质,更容易滋生细菌等微生物,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事件曝光后,冠县政府立即成立由公安、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第一时间赴现场展开调查,截至2021年3月20日,排查全县屠宰企业5家、养殖场(户)589家,没有发现新增注水问题[3];当日,冠县人民政府发布情况通报,对涉事3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执法部门对涉事屠宰企业进行行政立案,并责令停业整改。

在此之前,2018年4月底,有媒体报道山东冠县一屠宰场“瘦肉精”羊肉宰前注水2次,并将注水羊肉销往徐州等地,为了避免被发现,销售人员将注水羊肉和正常羊肉混合售卖。早在2012年12月,网络媒体就报道过山东冠县、安徽萧县注水羊肉销往徐州等地的新闻,并用行话“干菜”和“湿菜”来区分注水羊肉,报道称宰前直接注水进入羊的大动脉,然后流入毛细血管,最后被羊肉完全吸收;暗访记者称屠宰后的羊肉在吊挂车间不断滴水,屠宰场采用风扇快速除去肉表面水分,以此让消费者难以辨别羊肉是否存在注水。在批发环节,羊肉注水早已成为买卖双方心知肚明的秘密。由此可见,冠县的注水羊肉并不是偶然事件,这几次活羊强行注水事件必定存在某种关联,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是否存在注水现象也值得商榷。

1.3 羊肉食品非法添加事件

近年来,羊肉食品的非法添加主要集中在羊肉汤和羊肉粉中,主要非法添加物有罂粟壳、增白剂二氧化钛等。2020年9月,亳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羊肉汤馆吃饭时,发现该羊肉汤馆的羊肉汤中存在吗啡成分,遂对该羊肉汤馆进行检查,对取样的羊肉汤、疑似罂粟壳粉末送检。鉴定结果显示,该店的羊肉汤中检出婴粟碱、吗啡、那可汀、可待因和蒂巴因,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疑似罂粟壳粉末中检出可待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三年内从事餐饮服务业[4]。

2019年10月,贵州七星关区某砂锅羊肉粉餐馆为增加羊肉粉销量,多次在制作羊肉汤时加入罂粟壳,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同年12月,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经营的羊肉馆进行抽检,羊肉汤检测出含蒂巴因、吗啡、罂粟碱成分,最后检察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款1 000元,支付违法所得价款的10倍赔偿金人民币3 000元,同时在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5]。

2 羊肉人为食品安全原因剖析

2.1 经济利益的驱使

经济利益是商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动力,当市场中存在可追逐利润时,很多商人们就会不顾一切,冲破道德、法律的束缚,其至是冒着杀头风险,将诚信经营理念抛诸脑后。此次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冠县养殖户,为了每只羊多赚50~60元,把羊养“硬”一点,养殖户们铤而走险,宰前一个月在饲料中违法添加瘦肉精,漠视道德法律,不顾消费者身体健康,毫无诚信意识和品牌意识,违法追逐眼前利益,最后事情败露只能自食恶果。同样为了追逐利益,羊肉汤、羊肉粉经营者违法添加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也是为了吸引客源,每天多卖几碗羊肉汤(粉)。由此可见,只要存在可追逐利益时,哪怕是冒着牢狱之灾的风险,很多商家也会“前赴后继”,违背道德和良心去追逐非法收益。

2.2 相关法律执行落实不到位

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当前我国食品领域的法律法规已发展得比较健全,但相关食品法律执行力度有待加强。如因属地管理原则中责任被层层分派,最后出现权责不匹配,造成相关法律不能有效落地。如基层具有发现问题优势,但其执法权力有限,导致出现“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怪象。根据执法的属地管理原则,无论市场内外,只要在相关执法部门的管理辖区内,执法部门都有义务完成其本职工作。河北青县“瘦肉精”羊持续长达10年之久未被检出,货车上装几只无“瘦肉精”的羊肉就可以逃避检查,这跟青县当地相关部门的管理疏忽、监管不严、抽检流于形式等是密不可分的;此外,这些“瘦肉精”羊肉流入省内外多地市场依然未被检出,说明相关食品法律法规普遍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2.3 “瘦肉精”源头管控不严

早在2002年,国家农业部公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瘦肉精”,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6]。商务部在2009年12月就宣布,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2011年,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六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宣布我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从规定禁止生产“瘦肉精”到如今已经10余年了,但近年来关于违规使用“瘦肉精”的报道仍然反复出现,仅在2020年,山东、湖南、江苏等地曾通报过“瘦肉精”事件,如此看来,我国对“瘦肉精”源头的监测和管控仍然严重不足。在经过多年严查打击之后,“瘦肉精”源头仍然存在查不明、管不住等问题,“瘦肉精”黑作坊黑工厂未得到根除,源头得不到有效控制,是“瘦肉精”事件反复发生的根本原因。

2.4 违法成本低震慑不到位

2019年12月31日,青县农业局对青县新兴镇大曲头村代某某养殖的肉牛进行“瘦肉精”排查时,对北侧5头肉牛速测牛尿呈阳性;2020年10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人代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2020年12月,贵州七星关区某餐馆羊肉汤中检测出含蒂巴因、吗啡、罂粟碱成分,最后检察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款1 000元,支付违法所得价款的10倍赔偿金人民币3 000元。上述案例违法人员最终面临的结果仅是罚款几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且有的采取缓刑一年。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由此可见,不法分子很难受到3万元以上的罚款[7]。综合来看,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威慑力。

2.5 监管协同与预警机制不健全

从3·15青县“瘦肉精”羊肉事件可以看出,在饲料中市场内羊肉均未检测到瘦肉精,说明主要问题出在屠宰环节监督和对市场外羊肉的监管上面。相关执法部门只对市场内羊肉进行了监管,忽视了对市场外交易的羊肉监督,且当地养殖户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几乎是公开的秘密,而执法人员却“不知道”,着实令人匪夷所思。各执法部门只顾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交界处等边角地带成为监管盲区,管理者未全身心投入科学防控,没有进行监管协同,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由此看来,管理者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怕作为的嫌疑。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大对重点领域食品安全问题联合整治力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

3 羊肉人为食品安全防治措施

3.1 强化执法力度和专业能力

再厉害的法律武器若不使用,或是很少使用,就难以形成威慑力。加大执法力度,让违法分子不能、也不敢违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前提。此次3·15曝光的河北青县“瘦肉精”羊肉存在10年为何未被发现值得我们深思,根据媒体报道,为了逃避检查,养殖户添加瘦肉精通常在宰前一个月;如此推断,当地相关部门必定存在执法力度不足,让不法分子钻了执法空子。更让人吃惊的是,在瘦肉精添加长达10年的时间中,在养殖环节、屠宰环节、销售环节等均未被抽检,才致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若在养殖、屠宰、销售任意一个环节加大执法力度,尤其是养殖屠宰环节、销售市场环节加强监督,专业能力超强,就会有“火眼金睛”,那么无论不法分子使用再高明的手段也无法逃脱法眼。此外,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是加强执法力度的必要条件,如只抽检市场内样品而忽视市场外交易,必定给不法分子留下违法空间。

3.2 加强风险源头管控预警机制

只有管住食品中违禁添加物的生产源头,加强对羊肉生产、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督,才能标本兼治,杜绝类似瘦肉精、罂粟壳添加事件再次发生。2021年3月19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称要紧盯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瘦肉精”问题线索,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瘦肉精”制售源头和问题产品销售链条,坚决打掉生产黑窝点和地下销售网络[8]。此外,对于注水羊肉的管控,应加强对屠宰场的监督,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场由动物检疫部门驻场管理,在畜禽屠宰过程中,驻场官方兽医必须在岗,切实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在源头上把控好食品的质量安全。

3.3 大力推行有奖举报和线索受理机制

通常人们遇到食品安全违法事件时,绝大部分人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面对,或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群众如此视而不见,不利于对违法分子监管,关键原因是群众有顾虑。相反,若推行群众有奖举报、线索必须受理、举报人保护联动机制,必将调动老百姓的积极性,扩充监督力量,弥补执法管理人员精力不足、人力不足的缺点,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将是对违法监督的有力辅助,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9]。如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推行“蓉e行”交通众治公益联盟平台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均可通过下载该APP进行交通违法举报,举报审核合格后举报者可以获得相应奖励,截至2018年底,“蓉e行”注册人数超过210万,违法举报超过73万笔,市民参与交通治理的热情高涨[10]。在食品安全领域,完全可以借鉴“蓉e行”经验,让广大人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举报,积极发动群众力量,让违法分子无处遁形。

3.4 大力推行基于食品安全成果的绩效管理

食品安全任重道远,尤其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急需主动担当作为的管理模式。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相关部门,仅以抽检覆盖率等数据管理不足以激发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应大力推行基于食品安全成果的绩效管理。不单以抽检数量、抽检覆盖率、抽检合格率等指标为依据,重点采取以食品安全成果为导向,实行年终绩效考核。以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次数、严重程度、影响力大小等为评判指标,制定相应绩效管理办法,视情况减发或者不发年终绩效,以此激发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使执法人员主动执法,创新执法策略,千方百计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食品安全事件少发生或零发生。此外,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明暗两条线,既有公开执法、又有便衣执法,加强对各区县、各环节执法部门人员之间的协作;将各区县之间的绩效管理相结合,如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在各区县的交界处,双方的年终绩效考核都将受到影响,以此防止双方执法人员在边界监督管理上做减法,促使执法人员在边界监督管理上做加法,消除监管执法的真空地带。

4 结语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重大政治问题。食品安全是人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今年3·15晚会曝光“瘦肉精”羊肉事件后,在互联网引发高度关注和讨论。近年来,人为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假羊肉、毒羊汤、注水羊肉、“瘦肉精”羊肉事件报道早已屡见不鲜,但这些事件屡屡发生原因值得我们深思。堵住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漏洞,是当前执法部门面临的首要问题;建立“食品安全,共治共享”的监督管理模式,强化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是守住人为食品安全线的有力保障。对于执法部门存在的监管过失,应强化其监管责任,对于其失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推行基于食品安全结果的绩效考核管理,促使执法人主动执法,千方百计想办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人为食品安全事件零发生。此外,倘若保障食品安全武装的牙齿只展示其锋利,不真咬撕嚼,那么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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