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以法治文化为视域

2021-03-07 15:17张泽宇
文化学刊 2021年9期
关键词:认同感共同体中华民族

张泽宇

在中央第三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要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巩固民族大团结,深入推进和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更深层次开展文化润疆工程。这为做好新时代下的新疆工作,特别为法治生态、文化生态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从维护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角度简要解析法治文化

“法治”和“文化”两个词源本身内涵非常丰富,理论界对法治文化本身的界定也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特点。但从贯彻学习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推进文化润疆工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角度看,有必要对法治文化进行广义阐释。

法治文化是社会治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既包括物质生活领域,也包括意识形态领域,因而立足不同的坐标系和维度,得出的答案必然也会有所不同。从贯彻学习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推进文化润疆工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角度来看,将法治文化及其内涵进行广义理解更为可取[1]。

其一,法治文化是一种观念文化。具体而言,法治文化是社会法治生态的文化风貌,它既包含法律体系,法律实施,法律监督,法律保障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蕴含的文化内涵,也包括内化于国民心中的法律思维和法治信仰[2]。对国民而言,以法律思维,法律理念,法治信仰所形成的社会法治文化氛围应当保持常态性而非机械性,应当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顺应国民最朴素的——诸如家国情怀,人文情怀,公义情怀,地域情怀,血缘情怀等价值理念,而形成的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是为国民自觉遵守的习惯。形成法律遵守的自觉性,法律信仰特别是宪法信仰的一致性和内发性,是培育国民共同的家国认同感,民族认同感,公义认同感,地域认同感,血缘认同感之必要。

亚里士多德曾言:“习惯实际上已成为天性的一部分”,当国民对国家法治在意识领域内化为习惯,当国民对国家共同体的认同感在法治领域达成自觉性和一致性,那么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是坚不可摧的。

其二,法治文化简言之就是依法律而治,强调法律之治的形式合法性。约瑟夫·拉兹对形式法治观有抽象的阐述,诸如法律制度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国民应当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政府行为也因受到法律的限制;所有法律都应当可预期、公开且明确等[3]。制度文化的优越性在于,制度是区别于观念而外化于客观世界的规则,作为制度文化的法治文化,必然是一种规则文化,是一种客观理性的存在。规则意味着遵守和服从,即非具国家意志性的各种宗教信仰,文学艺术,家规族约,民俗习惯等社会规范、社会意识必须服从并摄伏于代表国家意志的制度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排除人性中存在的偏私等非理性因素,并最终内化于血脉之中,形成社会的理性习惯。

对于国家和民族而言,这是非常重要的。从人类社会的起源和发展来看,早在氏族部落时代,部落和氏族成员便以一定方式联结在一起,形成共同体,具有共同体意识,只不过这种意识往往凝聚于氏族酋长的权威、氏族血脉以及神迹图腾、祭祀等信仰之中,氏族成员对部落的认同感和归属绝对受制于非理性因素的控制,因而部落的存在和发展,更多是归因于生存的需要而形成的个体团结,因缺乏统一而理性的制度和价值引导,部落及其共同体意识脆弱和不可长久。进入国家时代,家国制度在意识形态领域的统一构建和不断完善,民族共同体意识逐渐回归到了理性因素的控制之上,民族凝聚力和民族向心力更有力量,更加长久。不论王朝更迭,辗转反复,至少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即根植于这片土地的文化传承和文化认同感不会中断,民族向心力、民族凝聚力和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会磨灭,这就是制度的力量。文化说到底是意识形态领域的范畴,客观存在的制度和规则,可以使人们最大限度地避免非理性因素的干扰。同时对制度和规则的贯彻执行,可以将意识形态领域的东西逐渐内化为社会个体的习惯,并最终形成社会群体的习惯,由表及里地铸牢社会认同和共同体意识。

其三,法治文化的内核是观念文化和制度文化的有机统一。根据上文所述,良好的法治文化应当是实质法治观(观念文化)和形式法治观(制度文化)的有机统一。原因在于,纯粹的形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都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单纯依靠制度文化所衍生的形式法治观并不能正确地区分人治和法治,人治既可以是“无法而治”,也可以是“有法而治”;其次,纯粹的形式法治观将良法善治排除在法治内涵之外,这是不可取的,更是悖驳于国民最朴素和最简单的社会情感,“恶法亦法”不仅不会凝聚社会共识,铸牢民族共同体意识,反而会诱发社会矛盾,破坏国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相反,如果法律完全成为如主张实质法治的人所设想的那样,法律与道德等实质性价值融为一体。因此,法治文化观应当是形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的结合,法治文化氛围应当是自律和他律的共佐,其中自律是一种习惯,他律是一种补充,由表及里的社会法治认同感,必然是铸牢民族共同体意识最为深沉和厚重的意识形态领域防线。古人云:“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立足中央第三次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深入开展文化润疆工程之策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宪法信仰,特别是营造浓厚的社会法治文化氛围势在必行。

二、契合:中华民族内生的法治文化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在漫长的国家发展历史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逐渐形成,即政治上团结统一、戮力同心,经济上同舟并济、相互依存,文化上百花齐放、兼收并蓄,情感上比而不党,冰碳相爱。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不是人们主观上的臆想和虚妄,而是历史发展的延续和实际结果。同理,法治文化本身也是一个动态的历史概念,基于文化本身的传承性和创新性,中华民族内生的法治文化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着紧密的契合之处。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哪个民族入主中原,都将自己视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正统,民族文化的交融和共识不断加深。从马克思唯物辩证史观来看:其一,具体王朝的法律制度和形成的法律文化会深受处于统治阶级地位的民族的影响和改造;其二,具体王朝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亦会深受其他民族文化的影响。法治文化的构建和营造是一个动态的历史概念,由于中华民族内生的法治文化完全根植于中华多民族文化土壤,而中华文化又深具包容性和传承性,因此中华民族内生的法治文化归根结底是由多民族共同创造的,深具多民族特色和内涵,而为中华各民族所共同信仰[4]。

中国古代法治文化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制于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人治凌驾于法治之上,重刑轻民,伦理法制等非理性秩序和文化是一种常态现象,但这并不能否认中华民族内生的法治文化中饱含的人本主义追求。古人很早就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治国理念要害,统治者深知得民心,利民生和保民命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引礼入法,儒法合一”的法治文化发展趋势下,“以德化民,以法治国”“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赋税”等人本思想不断涌现。

中华民族共同体说到底是由独立的个体所构成,从逻辑上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首先反映的不是国家意志和民族意识,而是人民群众、老百姓的意识,更是最简单与最实在的诉求温饱与安稳的意识。法治是治国之利器,治国之常态。中华民族内生的法治文化深深烙印着人本主义思考、诉求和关怀,这些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构思,从根本上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契合。

三、同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受制于儒家纲常礼教文化影响,中国古代王朝治理模式的常态现象是人治而非法治。就中国古代王朝治理生态而言,国家治理文化和制度体系统一于非理性标准的“人治”模式之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这种文化氛围和制度架构上进行建设,必然会导致错乱与迷惘,变形和离向,政庞土裂。这也从一个角度阐明了中国古代王朝兴衰,社会分裂的内在原因,即通过非理性因素所连接起的社会治理纽带脆弱不堪,制度的脆弱非但不会产生民族凝聚力,有时更会因为外部环境的影响,被迫肢解来之不易的民族向心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植根于中华民族内生的文化土壤,对传统国家治理思想进行了批判和创新,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人治”向“法治”、非理性文化氛围向理性文化氛围的转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观归根结底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中华民族谋复兴的文化,其内在品格和价值追求,集中体现在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集中体现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国家结构之上。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间存在着质的联系。

四、路径:法治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用法治理念,形成理性的“个体认同”和“自我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由各族人民共同组成,个体向心力的强大与否直接决定着共同体的聚合程度。因此,意识形态领域法治理念的树立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思想观念、价值判断的总和,对法治文化建设有指导意义,因此,具有理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不会因外部势力的干扰而错乱和异化。

第一,“风成于上,俗化于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因此,树立法治理念,首先强调的应当是党员干部的引领示范作用,新疆各级党员干部要听懂“集结号”,做好“排头兵”,对法律保有敬畏之心,上行下效,贯彻新时代依法治疆方略。

第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需要全民参与,因此,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主流媒体的战地中坚力量;稳步推进送法下乡工程,深入推进文化润疆工程,依法治疆建设和去极端化教育相融合;让法治文化进生活,进校园,进教材,让新疆各族人民沐浴在正确的文化氛围之中,在内心深处树立一根“法律底线”。

用法治理念引导个体认同从非理性向理性转变,并不意味着各民族要放弃本民族的信仰,习俗、宗教而被迫意识形态一致化。文化因互鉴而丰富,未来因多样而精彩。通过法治理念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引导,束缚于非理性因素影响的个体意识、行为和习惯会逐渐向社会法治文化氛围相契合,并逐渐形成一种理性的行为选择和价值判断,这个过程中法治文化的自觉性会逐渐形成,个体对法治的认可和贯彻会逐渐内化为社会的群体习惯和认同,这种理性的文化自觉所打造的民族共同体意识防线是坚不可摧的,根本原因在于:区别于宗教,习惯等非理性因素,理性的法治文化斧正了个体的行为选择,继而把握了共同体意识的主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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